查看原文
其他

社会史专题丨【胡宸】明代上供物料制度运作与财政白银化的逻辑:以景德镇官窑烧造改革为例

胡宸 社会杂志 2021-09-21


15

明代上供物料制度运作与财政白银化的逻辑:以景德镇官窑烧造改革为例

(照片为作者本人提供)


作者:胡宸,中山大学历史系

原文刊于《社会》2020年第4期


摘 要:明初景德镇官窑瓷器的烧造是朱元璋在儒家“均平”思想指导下设立的以国家对百姓人身控制为基础的物资征调体制的一部分。然而这套制度反而扩大了不均,并且在现实中运转不畅。为此官员们积极展开改革。在改革中,市场介入下的财政白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提升了资源的征调效率,同时将差役量化为货币价值,使“均平”可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调整。然而,财政白银化只是资源征调制度改革的手段之一,而非目的:首先,市场在被引入资源征调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指令需求之下;其次,市场交换的发达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始终是在“均平”的观念下展开的。景德镇官窑改革过程反映了传统中国的社会变化是一种建立在长期博弈、妥协与磨合基础上的路径依赖。



为摆脱“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停滞”的观点,治明清史的学者们在“走出中世纪”的关怀下,持续寻找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或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时间节点与事件。在这一问题意识下,学者们注意到明中期社会、经济与思想等领域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这些变化与白银货币化之间的关系(弗兰克,2000;万明,2017),由此将白银货币化视为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由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所在。然而,有学者业已指出,这种观点带有线性进化论意味,简化了历史的复杂性,忽略了包括国家在内的多种能动主体在塑造市场与社会面貌中所起的作用。在摆脱市场与非市场的简单二元对立上,社会学者所熟悉的结构/机制叙事值得历史学者借鉴。波兰尼(Karl Polanyi)强调,经济活动镶嵌在特定的社会结构之中。人类经济活动可分为三种制度模式,即互惠、再分配、交换,这些模式并无高下之分,市场交换不过是其中一种,且其在传统社会中往往处于边缘位置,重要性不及互惠与再分配(Polanyi,1957:243-270)。经济社会学家泽利泽(2009, 2018, 2019)关注经济与非经济因素的复杂互动,她试图说明,“市场无法逃避地、持续地、多姿多彩地受到人类意义系统和可变的社会关系的塑造”(泽利泽,2018:2-3)。这种互动要求我们超越对立论与还原论的观点,寻求各个生活领域之间的相互联系。这些研究提示我们,应当在特定社会背景下考察不同经济制度模式在其中所处的位置,而非简单地将历史过程视作某种经济制度模式发展的不同阶段。回到传统中国,大一统王朝国家的资源征调制度长期对经济活动起着主导作用(王毓铨,2005:706),明代景德镇瓷器的进贡过程本质上就是王朝国家基于差役征派而完成的资源征调体系的一部分。景德镇位于江西省浮梁县境内,为明清四大镇之一,瓷都之名远扬海外,相关陶瓷史研究众多(徐文、江思清,1956;江西省轻工业厅陶瓷研究所,1959;Dillon,1976;许涤新、吴承明,1985:555-602;梁淼泰,1991;佐久间重男,1999;方李莉,2002;罗苏文,2007;刘朝晖,2010;金沢阳,2010)。这些研究或隐或显地流露出一种倾向,即将官手工业与民间手工业对立起来,将明中期官手工业的改革视为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节点。为此,本文试图从王朝国家资源征调视角出发,重新认识与理解明代景德镇官窑烧造活动的变革与意义,从一个侧面探讨明中期财政白银化的形成逻辑,进而为反思明中期社会和市场变化的性质及其与王朝制度的关系提供一点线索。

明初上供物料制度架构及其在景德镇官窑烧造中的体现明代将上供皇室的特产与供政府运作所需的各种物料统称为上供物料。为从全国征调上供物料,朱元璋设计了一套以“配户当差”为核心的资源征调制度。所谓“配户当差”,即将臣民编入里甲中,再以差役分工(军、民、匠、灶等)划分与编制户籍,最后,“在里甲体制下,综核每个人户人丁事产的多寡,确定其负担能力,作为赋役征派的基础”(刘志伟,2014)。在这种制度设计下,上供物料由专门人户如采珠户、茶户、捕户、猎户等在里甲户的辅助下负责承办。上供物料制度背后,是朱元璋对儒家经典中贡物制度原则与形式的推崇。需要说明的是,贡与赋同是传统中国王朝国家获取资源的基本形式,但二者又有区别。首先,在经典中,贡主要是针对人身的一种役,赋则主要是针对土地的一种税。《周礼》曰:“以九职(按:职在此即指贡)任万民”“以九赋敛财贿”(孙诒让,1987:78、90),对贡与赋做出了区分,指出贡是“任民以制国用之法”,“民各以其力所能,受职而贡其功”(孙诒让,1987:79-80);赋则是“任地以制国用之法”,即“田赋之正名”(孙诒让,1987:91)。何谓“受职而贡其功”?《周礼》曰:

一曰三农,生九谷;二曰园圃,毓草木;三曰虞衡,作山泽之材;四曰薮牧,养蕃鸟兽;五曰百工,饬化八材;六曰商贾,阜通货贿;七曰嫔妇,化治丝枲;八曰臣妾,聚敛疏材;九曰闲民,无常职,转移执事。孙诒让,1987:78-79

作为天子臣民,百姓需在各自的工作职位上为国家尽一份力,为工匠则为官府制作器物,为商人则为国家疏通财货,即使是无业之闲民,也需为国家跑腿办差。这种“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班固,1962:1118)的制度设计体现的是一种基于统治与服从关系的“均平”原则。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朱熹释:“均,谓各得其分”(朱熹,2008:170),即自天子以至万民,各安其分,各守其职。“均”并非一种天然状态,而是天子在掌握天下民情后安排出的一种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生财有大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则财恒足矣,是则平治天下之道实本于此”(王叔英,1962:87)。这种“均平”原则建立在阶级秩序而非经济活动的基础之上(李振宏,2006),无论天子还是百姓皆各有其“分”,其中天子责任重大,需周知民情,量能授事,也需节用爱民,不与民争利;百姓则需竭其力以奉上,不应藏私。其次,赋有相对固定的额度,而贡没有。经典中称:“‘赋’者,自上税下之名……‘贡’者,从下献上之称”(阮元,2009:307)。既然是“自下献上”,原则上天子便不能限定贡物具体的数量与种类。但另一方面,地方也有“分”满足中央的合理需求。在实际操作中,洪武中虽规定了部分物料的定额(保持在一个较低的额度上),但实际上是“随时按需坐派”(申斌,2020)。景德镇的官窑瓷器作为上供物料之一种,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为具体的认识明初上供物料制度运作的窗口。官窑烧造主要由匠户与里甲户协助窑户进行,早在洪武年间御器厂尚未设立时,这种合作关系便已形成。瓷器生产步骤繁多,需要众多人员通力合作才能完成,其中窑户处于绝对核心位置。这体现在瓷器生产相关课纳需要由他们承担。如《元典章》规定,窑户合纳课程三十分取一,民户瓷窑课程例外,二八抽分(《大元圣政国朝典章》,1998:969)。这种纳税形式延续至明代,也使窑户顺理成章地成为负责供应瓷器的专门人户。由于各窑烧造水平不一,分布也较为零散,难以统一管理,故此有官窑户与民窑户之分。官窑户直接承担官窑瓷器的烧造任务,民窑户虽不直接承烧,但一方面需要“召集高手匠作,赴厂帮工”,另一方面,当烧造数量过多,官窑户难以招架时,地方官也会从民窑中选取质量合格的瓷器凑解(陆万垓,1989:847)。前辈学者对于御器厂中工作匠户的情况有较多论述(江西省轻工业厅陶瓷研究所,1959:103-106;梁淼泰,1991:28-44;佐久间重男,1999:131-139)。瓷器烧造过程需要各种类型工匠的协同合作,御器厂设立之后分设二十三作,从中可见工作匠户的职业类型(参见表1)。

御器厂中的匠户是轮班匠,其差役本是几年一次赴京城服役,在景德镇从事官窑烧造是一种临时差派。但由于烧造任务不断增加,总是难以完成,故“临时差派实际上已经成了正班”,甚至因为在御器厂服役不能赴京,还需要交纳匠班银代替京城正役(梁淼泰,1991:29)。值得一提的是,从景德镇洪武建筑构件文字中看,在御器厂中工作的匠户不仅来自浮梁县,也来自周边州县(江建新,2018:74)。维持御器厂运作的工作可大致归为四大类,其中大部分都需依靠里甲户。一是御器厂的管理与维护,这部分任务包括门子、库子、书手等御器厂内杂役,它们被以差役形式分派给浮梁县一十三里与鄱阳县三十五里的百姓。二是厂中工人。厂中工人可分为“匠役”与“人夫”,匠役中除上文所述匠户外还有民匠。民匠是相对官匠的民籍工匠,由于官窑瓷器需求量的增加以及官匠逃散现象的日益严重,正德间“开报民户占籍在官”(陆万垓,1989:851),即以服役的形式征集景德镇周边民户参与官窑烧造事务。人夫是辅助匠役工作的人员,包括上工夫与砂土夫。上工夫与砂土夫负责“挑砂土、黄土”,大概是承担各种原料的搬运工作,他们由饶州府属下各县负责征派。三是各种制瓷原料的征纳。制瓷所需原料最初由里甲供办,至嘉、万时已基本折银,但仍有部分物料由里长负责办纳,如“石末,出湖田一、二图,里长交纳,每十斤给米二升”(陆万垓,1989:818),从中可窥见当初实物征解的痕迹。除饶州府外,江西其他府民户同样承担了制瓷原料征解的任务,如解运所需的“包器棉花黄纸,照依旧额数目申司派行南昌府办解,黄纸南康、九江办解”(陆万垓,1989:872)。承办制瓷原料需要动用数量庞大的里甲户。以采办燃料为例,为供应京城琉璃窑与黑窑所需燃料,需要动用两万名官兵采打柴薪(曾省吾,2010:254-255),这还仅是燃料一项动用的人数。永乐之后,景德镇的烧造任务较京城窑场只多不少,若无浮梁全县乃至周边府州县里甲户的帮助,实难想象仅靠少数官窑户或匠户便能维持御器厂的运作。四是瓷器解运。明代江西上供物料解运由专门解户承担,解户往往佥派里甲富户充当。朱元璋极富理想主义地依从儒家经典设计出了一套国家治理的原则与制度,这也使这一制度备受当时士大夫们的推崇。但在实际运作中,这套物资征调体制面临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上供物料的无定额事实上造成了中央需求的持续激增,这无疑极大威胁着里甲系统的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这种体制下的均平状态建立在每个人对“分”的自觉之上,也建立在国家对个人的人身控制之上。但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客观上王朝国家不具备这样的行政能力,主观上上至天子下至百姓也没有这种自觉,因而造成事实上的赋役分配不均。永乐时出现的物资征调体制运转不畅所带来的财政危机便是这些矛盾的具体表现(申斌,2020)。明初朱元璋力行节俭,尽可能限制了国家对上供物料的需求,体现在瓷器上见于《诸司职掌》:

凡烧造供用器皿等物,需要定夺样制,计算人工物料:如果数多,起取人匠赴京置窑兴工;设或数少,行移饶、处等府烧造。翟善,2010:1926-1927

由此可见,明初工部将瓷器的烧造分派给多个地区,其中京师由于集中了大量匠户而承担了最主要的烧造工作,只有少数任务被分派给饶州府、处州府等瓷器产地,景德镇上供瓷器的任务并不重。这种任务的完成,极大依赖于里甲系统中的徭役征派。饶州府全体窑户以及饶州府乃至其他府州县的里甲民户与匠户都参与其中。这种制度设计的基础是国家对里甲系统中以户为单位的编户的人身控制(王毓铨,1991),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烧造数量激增,里甲系统所承担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也为制度的变革埋下了伏笔。

明代景德镇官窑制度改革与财政白银化过程永乐帝即位后,不出意外地立刻打破了朱元璋尝试在物资征调制度中构建的微妙平衡。他一改乃父之风,大兴土木,对瓷器的需求量大增。此后,景德镇官窑烧造任务日益加重。成化二年(1466),王恕奏章中较详细地记载了当时景德镇官窑烧造所需的经费数额与名目:

朝廷差内使在浮梁县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今已年久……每年用银不下数千余两……虽曰瓷器,计其所费不减银器之价。王恕,2013:545-546

到正德十五年(1520),“烧造太监应办物料与供应役使之人,岁该银二万七千余两”(唐龙,2013:429),此时烧造经费已有较大幅度上涨。嘉靖年间烧造数量再次激增,为此进行了全省的随粮加派。嘉靖二十五年(1546)征银十二万两,三十三年(1554)又“加派银二万两”,皆“节年支尽”(陆万垓,1989:898)。这些费用全部取之于江西里甲系统中,民谣“饶州瓷器玉山纸,年年揭债赔到底”(陆万垓,1989:929),是当时江西百姓生活状态的真实写照。与上供物料负担加重同时出现的是里甲内负担分配的不均。一方面,官窑户作为官窑烧造的核心责任人,往往利用手中的权力将自身的差役负担转嫁给其他里甲户与民窑户,并从中谋取私利。如张治具于万历十年(1582)分巡饶州,“核上供瓷器物料,埏户不得侵渔,费以大省”(叶向高,2013:920)。此处埏户即指官窑户,他们把持物料供办,或虚抬物价,或浮报物料用量,借故侵渔其中,而这些物料都由里甲民户承办。又如万历《江西省大志》载:

官窑之器纯,民窑之器杂,制由异也……今遇烧造,官窑户辄布置民窑,而民窑且不克事也。斯官匠独习惯其制,悬高贾以市之,而民窑益困匮矣。陆万垓,1989:844

官窑户与民窑户在窑的形制与工人技术熟练程度上都有高低之分,因此“官搭民烧”(详见后文)后民窑所烧官窑瓷器质量往往不高,而官府催迫紧急,故只能从官窑户与官匠手中高价买入成品,以免胥吏骚扰。另一方面,居于弱势的里甲户、匠户、民窑户则往往通过偷盗、消极怠工、以次充好乃至逃离等手段来进行反抗。如御器厂中包占、冒领之弊盛行,管理过陶政的陈学乾描述道:

上工夫三百六十七名,多被在官人役包占,甚至一人包二三名者,遇点闸仓皇雇倩答应,点毕随去,其卖闲包泊之弊多矣。陆万垓,1989:827

这些夫役中有许多人一人领取两三人之工钱,却并不干活,而是被“在官人役”包占去“接私活”,遇到考勤,则雇人替自己点到。由此可见,官窑烧造任务给里甲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而差役的分配不均极大降低了里甲系统承担官窑烧造任务的能力。与此同时,御器厂所烧瓷器事关御用,一旦有失期或质量问题,主管官员往往难逃重罚(张溶等,1983:2861,2970-2971,5609-5610)。面对这重重困难,地方官员不断尝试改革。由于官窑瓷器烧造主要是随时按需坐派,地方官员并不能决定每年瓷器烧造的总量,因此其改革主要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差役安排以恢复“均平”,二是减少物料征收过程中的虚耗成本。而财政的白银化,亦即差役与物料的折银,是地方官员借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之一。先论述改革的第一个方面。早在永乐年间,地方官员便已经开始努力均平百姓负担。永乐间饶州知府叶砥,“因饶有瓷窑、铜冶,而丁调不减他郡”,故“力言于布政司,得减四之一”(储家藻、徐致靖,1975:678)。所谓丁调,指均工夫役,即“民田每顷出一丁为夫……每岁冬农隙,至京应役一月”(夏元吉等,1983:1670-1671)。由于饶州府和其他地区相比承担了额外的烧造任务,故知府请求减免饶州的均工夫役,以均平饶州府与其他各府的差役负担。到了正德年间,浮梁县令王坡因“景德镇内监虐取民,兼上官和买,里胥匿价,为害特甚”而实施改革,“亲阅窑户,编四季文册,按季均输,民乃不病”(王崇炳,1996:29)。这则材料虽然短,但信息量很大:首先,材料说明,正德时上供物料的无端需索已经严重影响到景德镇当地窑户的生产生活;其次,王坡之改革针对全体窑户而未区分官窑户与民窑户,可见此时,由于烧造数量的激增,民窑已经大量承烧瓷器,与官窑无异了;第三,官窑烧造任务的承担者由官窑户扩展至民窑户,相当于将官窑户的部分差役转移到民窑户头上,而里长胥吏的作弊行为使徭役分配不均,因此“为害特甚”。王坡正是为均平差役而实行改革。为保证各窑户间摊派的公平性,他编定了“四季文册”,使窑户之役按季度一年四轮。“按季均输”虽能暂时均平负担,但只要烧造任务继续增加,监烧官员需索不停,窑户们的压力便只会越来越大。王坡的改革不过是扬汤止沸,并不能真正改变窑户困顿的处境。在这种情况下,窑户的大量逃匿在所难免。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这些窑户差役均平化的改革并未借助财政白银化的帮助,而是尝试在既有制度框架内进行协调与均衡。与窑户差役改革不同,匠户改革十分倚重差役的折银。永乐十七年(1419),监察御史邓真便已经注意到了匠户制度的内在矛盾:

匠人有连年服役不少闲者,有经年买闲在外生理者,有狡猾托故而逃避者,所司官吏明知其故,皆不举问,以致役使不均,人心不服。杨士奇等,1983:2178-2179

永乐时匠户差役已呈现出不均的现象,而其中连年服役的各色轮班人匠又“谙晓本艺者十无二三……不惟不得实用,抑且有误供应”(张懋等,1983:1307)。为解决这一危机,国家决定将雇佣制引入官手工业的生产之中,一方面通过向匠户征收货币的形式来解决“役使不均”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可以提高官手工业的生产效率。据成化五年(1469)工部奏,南京工部大概在宣德末正统初便已开始由轮班匠出钱雇募在京高手造作供应(张懋等,1983:1307),民间自行雇人代役的情况自然又要早于这个时间点。至成化二十一年(1485),明政府正式颁布法规,令班匠以银代役(申时行等,1989:961)。在景德镇,前辈学者多关注御器厂中匠户转为雇役的现象,并将之视为正德之后出现的一种新现象(江西省轻工业厅陶瓷研究所,1959:103-107;潘群,1979;许涤新、吴承明,1985:555-602;梁淼泰,1991:28-45,100-118;佐久间重男,1999:131-139)。事实上,在此之前雇募在御器厂中应当已经广泛存在了。这一点可以参考成化八年(1472)“各衙门成造器皿人匠轮班应役例”:

本厂(工部器皿厂)原设……一十四作……每作虽设有作头一名,别无该管人匠,止是按季拨领各色轮班人匠前来,选捡精巧者做造器皿,其贪掘者把门巡风看厂杂。如遇工程紧急班匠缺,只得顾[雇]匠成造,以此常年拖欠不完。不比各该监局原有住坐、军、民人匠,相兼造作,易于成造。况先年轮班人匠拨到数多,其中暗[谙]晓艺业者尚多,工程者少有迟误。近年各色人匠通作四年一班,又有门除、存留、盖造王府、搬运粮草木植、修江等差占,依时送部投班者而不及一至。时分拨到厂,往往不谙手艺。即今坐派供应器皿,比有加倍数多,为因催并紧急, 只得顾[雇]觅在京惯熟高手人匠每多。《六部事例》,2010:268-269

工部器皿厂的人员应役情况与景德镇御器厂大致相同,在制度上都主要依靠轮班匠。从这一事例中可以发现:首先,拨到轮班匠户并不能够全部投入生产当中,需要再从其中选拔出技艺精熟、人品过硬者,其他人则负责把门、巡逻等杂事,而匠户又“往往不谙手艺”,这使厂中可用匠户人数极为有限。其次,逃散以外,轮班周期的拉长、其他役作的差占,都会使分拨到厂的匠户出现延期、人数不足等情况,雇佣民间高手工匠几乎是唯一选择。与京师不同,景德镇并不存在大量闲散的住坐匠或轮班匠可供雇佣,因此,以雇役形式参与官窑烧造活动的只可能是散居民间的匠人,他们虽非匠籍,但是熟练掌握烧造技术。成化二年王恕奏折中指出:“朝廷差内使在浮梁县景德镇烧造御用瓷器今已年久,顾觅夫匠,买办柴土、颜料及供给监烧官员人等,每年用银不下数千余两”(王恕,2013:545-546)。可见,此时雇佣夫匠是御瓷烧造活动中的基本支出之一。里甲户相关改革中则呈现出改革手段的多样性。嘉靖八年(1529),御器厂编役民匠制度进行改革:

嘉靖八年,蒙刘太监题行工部,移咨南京工部,照会本布政司,札府帖县,……今议编民匠,查浮梁县在厂答应十三里内窑座,除见厂役官匠窑座外,诸凡军民新旧窑座,核实占数署册,窑三座共编一名,不论前项编役诸色户名,窑存匠存,窑去匠去。见在更番应役,庶劳逸适均。陆万垓,1989:929

这次改革的重点在于,编派民匠以窑而不再以户为单位,不再计较军、民、匠、灶之户籍,也不计较户名,只要是御器厂附近十三里内的窑座,三座窑编一名民匠。这一改革从侧面反映出这一时期民户逃匿现象严重,原来按户索人应役之法已无法通行,只能从拥有不可移动、难以隐藏的窑座的窑户入手进行徭役征派。值得注意的是,从这时起窑户在性质上也发生了变化。“不论前项编役诸色户名,窑存匠存,窑去匠去”的说法显示,窑户很可能同样存在着大量逃逸的情况,此时拥有窑座的人户与户籍册中的窑户已经难以对应了。因此,改革要求放弃之前所编定的诸色户名,从实际情况出发,只要是在当下拥有窑座的人户都需“更番应役”。窑户,从户籍中的一个类别变成了对实际拥有窑座的人的称呼。总之,这次改革不单是御器厂内的工匠制度改革,更是为适应既有户籍制度失效之现状而展开的差役制度改革。除了民匠,其他里甲户的相关差役基本都经历了力差折银的过程。上工夫、砂土夫至少在嘉靖三十七年(1558)已部分由力役折银。是年,“管厂临江府推官范永官查各色包泊、冒领之弊,上工夫三百六十七名减一百七名,实役二百六十名……砂土夫原额各县共一百九十名,除免余干县三十六名,实用三十名,减一百二十四名”(陆万垓,1989:823)。此次核查共裁减231人,工食银共1922.4两,除余干县取回36名上工夫工食银协济本县,另有30名上工夫工食银留作“各作匠作及真武司庙者装香油道人”钱外,其他并“贮库以备烧造他用”(陆万垓,1989:823)。隆庆五年(1571),通判陈学乾进一步裁减了50名上工夫,将其工食银留作他用。门子、库子等御器厂内杂役本由浮梁县一十三里与鄱阳县三十五里共同承担,《江西省大志》详细记载了这些杂役的折银情况。通过《江西赋役纪》与《江西赋役全书》可以更为清晰地看到这一力役不断折银的过程(参见表2)。在《江西省大志》中未折银的机兵、铺兵、禁子、皂隶、轿伞夫、吹鼓手、工房吏、听用马匹等项,在前述两书中至少轿伞夫、听用马匹两项已经折银[《江西赋役纪》,2010:143-305;(万历)《江西赋役全书》,2013:936、951、963、976、984、1002、1013]。个别项虽折银但供应不常,如“常川接用往来使客十三名”,则由“地方临时雇倩”(陆万垓,1989:850)。这些徭役折银之后被摊入田亩之中:

冯惟讷,字汝言……嘉靖……十八年……进士……调江西左布政使,核上供瓷器浮费,令民以地为率,亩出一钱雇役。民大悦,肖像祀之。张承燮、法伟堂等,2004:639

这一改革等于将本由官窑烧造的差役分摊到了全省田地赋税当中,借助财政白银化的手段,将作为差役的“贡”转化为了“赋”。以上是关于均平差役的改革,下面接着讨论物料折银与减少成本虚耗的改革。由于上供物料是维系王朝运作的重要资源,而明代并未形成统一的中央财政,各部门在经费与物资的征收与使用中缺乏协调,各自为政,因此在“上供物料”征解中形成了“每一项物料都设立一个收头,逐一从里甲中征收”,再分别解运各部门的“分收分解”的形式(赵毅、丁亮,2015)。分收分解给地方官、胥吏、解户等提供了浑水摸鱼的空间,经费与物料往往消失在了征解过程中,因此,相关改革主要是物料折银,然后逐渐实现定额化、预算化的过程。景泰中,江西巡抚韩雍进行里甲役改革,令“每甲岁纳银六两以足一年派办之费”(聂豹,2013:1132),已尝试将派办上供物料的费用折银。从嘉靖《江西省大志》看,嘉靖三十八年(1559)左右,御器厂所用陶土、柴料、颜料、解运时所需箱具的物料等项已经有了十分详尽的料价标准,如表3所示颜料料价情况。确定物料料价为物料用量提供了可以进行会计的统一核算单位,但如果不能规定具体每件器物所需坯土、颜料等物料数量几何,物料的使用便依然处于一种近于无序的状态。因此,隆庆间通判陈学乾在其《陶政录》中便进一步规定了坯土、色料、彩画实用数以及箱扛料数。以坯土实用数为例,嘉靖四十二年(1563)饶州府通判方叔猷管厂,他为解决之前官窑瓷器“厚薄不等,轻重顿殊”的问题,“设造木天平,分与各匠作类称”。这一改革统一了制造同一器型瓷器所需用的坯土数量,为确定坯土实用数奠定了基础。陈学乾继而规定了制作各种器型瓷器所需的坯土数量(表4),由此促进了烧造经费的定额化。

上述改革最终在嘉、万之间促成了“官搭民烧”这样一种新形式。官搭民烧在嘉靖八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派烧范围,将烧造任务分派给“景德镇以至浮梁境内的民窑”(梁淼泰,1991:55-56),同时,在物料折银与定额的基础上在分配烧造任务时采取了“估价付值”的形式。关于这一制度变化,前辈学者在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意识下关注颇多,皆强调其中雇役关系出现所展现出的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过渡的特征(赵宏,1996)。然而,“官搭民烧”的特殊之处似乎不应在此。瓷器烧造中的雇役关系早已广泛存在于官、民窑业当中,并非“官搭民烧”之创举,且诚如梁淼泰(1991:56)所论,官窑烧造活动中“劳役经济的色彩仍非常鲜明”。因此,要理解“官搭民烧”,不应脱离之前的一系列官窑制度改革。下一节我们将就此展开讨论。

由官窑烧造改革的结果与影响看传统中国社会的变化
万历《江西省大志》记载了“官搭民烧”的情况:

旧规本厂凡遇部限瓷器,照常烧造,不预散窑。惟钦限瓷器数多限逼,一时凑办不及,则分派散窑,择其堪用者凑解,固一时之权法也。但分派烧造宜于本厂附近里仁、镇市及长乡三都,其余远乡窑户,惟召集高手匠作,赴厂帮工,与召募人役一体计工偿价,方为得体。但民窑狡诈,人百其心,乘限期紧,并多以歪斜浅淡瓷器塞责。厂官事逼,姑收凑解,钦限器皿屡至愆期。职此之故,不若多设窑座,雇倩高手,厂内自造自烧,尤为速便。陆万垓,1989:847-848

由此看来,“官搭民烧”早已有之,不过最初被视为权宜之计,其效果亦不理想。民窑抓住御器必须按时解送的特点,往往在截止日期前以次充好,使管厂官员有苦难言。民窑主如此不配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官方给予的烧造经费过低,如御器厂内烧造大样瓷缸一件估计需花费五十八两八钱,但嘉靖三十七年同样产品交与民窑烧造,官方仅给赏钱二十两(陆万垓,1989:839-840)。之后主管官员不断上调民窑烧造估价,最终才出现了“隆、万时,厂器除厂内自烧官窑若干座外,余者已散搭民窑烧”(蓝浦、傅振伦,1993:149)的局面。“官搭民烧”要解决的依然是之前一系列改革所尝试解决的问题,即里甲差役不均所造成的物料征调困难,为此,它将承担烧造差役的人员从里甲户籍册内的窑户扩大至全体在地窑主。这一改革可行,是因为主管官员将市场引入资源征调制度中,利用物料与差役的折银,将景德镇贡瓷制度运作的基础由纳税主体的户籍身份转变为纳税客体的财富占有状况,即以田地、窑座等产业而非户作为交纳赋税、承办差役、上供物料的基本依据。因此,“官搭民烧”的真正意义在于客观上承认了明初设计的资源征调制度存在巨大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社会秩序与资源加以整合利用,以维持自身运作。但这一意义并不专属于“官搭民烧”,它不过是为有效实践“均平”原则而展开的一系列制度探索中的一环罢了。之前学者们之所以如此重视“官搭民烧”,是因为他们将历史视作市场不断自我调节与完善的、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过程,因而试图设定一个由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节点。但本文认为,这种节点是一种想象,与其将御器厂这样的官手工业所代表的王朝国家资源征调制度视为市场的对立面,不如从中思考市场与制度间的互动与协同似乎更加贴近实际。明初,朱元璋试图通过以里甲户籍制度为中心的资源征调制度来构造一个建立在百姓对国家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的“均平”社会。在这个社会中,政治权力而非市场才是资源利用与调配的核心。这与波兰尼的分析——再分配在古代社会占主导地位——相吻合。但同样如波兰尼(Polanyi,1957:256)所说,经济模式嵌入于社会结构,而社会结构的多元性使得多种经济模式会以一种整合形式存在,“整合形式不描述发展的阶段,也不包含任何时间顺序,几种从属形式都可以和占支配地位的形式一同存在”。换言之,政治权力主导下的再分配模式并非如之前一些学者所认为的与市场势不两立。具体可以从下几点展开。首先,“配户当差”在现实中之所以能成立,是因为市场交换从一开始就渗透进了国家资源征调的过程中。明初,上供物料征解由税粮折纳或官钱买办,具体运作则交与里甲与专门人户,这就使看似严格控制的制度其实存在着巨大的自由空间。以官窑烧造中涉及的匠户与雇役为例,从上文论述中可见,军、民、匠、灶户籍的分立本质上是国家在安排臣民所需从事的役,这种役本身虽为强制,但只要人户能完成任务,政府并不十分在意该人户是亲身服役还是雇人代役。这就使民间早已存在的雇佣关系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可以与国家的资源征调制度在地方社会的具体实践中进行对接。丁亮(2019)在分析明代徽州的上供物料征解时也发现,“明代的里甲制度并不排斥市场的存在,在赋役财政体系的各个环节中,恰恰是里甲成为与市场接触最频繁的一级,这使得这种计划性质很强的徭役体系周围始终包裹着货币与市场的外壳”。因此,市场对国家物资征调制度的渗透从明初便一直存在,随着制度设计本身问题的日益暴露,制度在与社会实际情况的不断互动中做出调整,市场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增强。最终,至清代彻底取消了匠户制度,并在官窑生产中实现了完全的“按价采买、记工给值”(梁淼泰,1991:106)。其次,制度危机使官员们积极寻求改革,主动利用市场渗透所带来的财政白银化推动王朝国家资源征调制度的变革。如前文所述,朱元璋设计的物资征调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面临着难以调和的矛盾。从王朝运作角度看,国家不可能一直保持在一个相对静止的低消耗状态,而由于制度上一直以维持这种状态为基本运作理念,因此一旦政府运作成本上升,制度常不能及时跟进,做出改变,以致出现各种社会问题。如果说这种问题可以随着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那么,基于阶级秩序与人身控制的“均平”观念与人性之间的矛盾则更为根本、更难以调和。人性的趋利避害使得制度规定在实际运作中会发生严重的变形,具有财富分配资格的阶级和个人会滥用手中的权力,没有财富分配资格的百姓则会想尽办法进行“制度套利”,甚至是逃离国家。纵观明代景德镇官窑制度改革,财政白银化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在理想化“均平”原则之上的明初物资征调制度在现实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使得官员们不得不考虑怎样修正制度才能使“均平”原则适应实际情况。之前物资征调制度将运作基础建立在国家对编户人身的控制上,财政白银化则使突破其局限性成为可能。雇役制与徭役折银摊入田亩等技术手段的运用使得“均平”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同时,物料折银为经费核算提供了统一的单位,从而促使其定额化。烧造物料的折银与定额减少了物料征收过程中的虚耗,为降低国家治理成本、提升资源征调效率提供了有力助益。可以说,劳役与物料的折银是官员们在实践中寻求“均平”的重要手段。无疑,市场在资源征调系统中作用的提升与其他社会、经济变动一起,使明中期的传统中国发生了巨大变化。从景德镇来看,明初窑户大族垄断着景德镇的瓷器贸易。罗一星(1994:62)在考察明代佛山冶铁业时发现,“对于官府来说,由少数家族大作坊来承办军器生产,远比由众多的家庭小作坊承办易于监督控制。因此,家族大作坊成为承办上供的首选对象。他们与明代官府有着特别密切的关系”。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景德镇官窑烧造中。官窑户是御器厂烧造任务的重要承役单位,这些官窑户都是具有一定实力的家族大作坊。官窑户需要承担沉重的烧造任务,但与此同时,由于官窑烧造与主管官员们的考成密切相关,这也使官员在某种程度上与大窑户们结成了同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家族既是承担赋役的基本对象,又是瓷器贸易的主要受益人。罗玘笔下的浮梁黄氏便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黄德恒,讳秉彞,浮梁处士也,家县之景德镇。镇之人以万室陶,天下自景德之陶盛而诸陶废,天下民用日仰于景德……以故互市日繁,货泉流潴而四方讴歈,戏弄百具,染及甿隶,为楚越交巨镇。然其利之擅皆土,其乡之豪也,黄氏世不酣据之。处士……迹每出,镇人以为祥,门之左故有桥,上度马或坠,宣德中割地以为衢,而桥亦广之称是,乡人至今德之,名之曰步云桥,志黄氏之兴也。罗玘,1987:256-257

黄德恒为成化、弘治间人,作为窑户大族,他不止把控瓷业利润,也占据着景德镇最好的地理位置。据民国《昌南三桥黄氏宗谱》可知,黄德恒一族居住在景德镇十八桥步云坊(黄以柟,1915)。十八桥与御器厂南门仅一街之隔,是景德镇的核心商业区。黄氏在商业中获利之后,一方面修桥铺路,提升声望,另一方面又投资教育。据罗玘(1987:256)所作墓表,在黄德恒之后几代人中,黄氏一族连中进士,这进一步巩固了其家族在景德镇的社会地位,同时也为其商业发展提供了保障与依靠。这样的上升轨迹在景德镇乡豪大族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明中期以降,随着御器厂差役制度改革将烧造任务扩大至全体民窑,乃至摊入全省田赋之中,客观上承认了人口流动的合法性。拥有雄厚商业资本的商人成为新的社会力量,动摇了之前里甲赋役系统下由窑户大族控制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这种变化的直接表现是这一时期景德镇土客矛盾的日益激化,如嘉靖十九年(1540)佣工景德镇的乐平县民与当地浮梁百姓“各集党千余互相仇杀”(张溶等,1983:5017-5018);万历三十二年(1604)在景德镇的饶州七县民众与佣工的都昌县民又爆发冲突,“亡赖者乘以抢夺”(王临元、曹鼎元,1989:413-414)。这些冲突的背后是权力的争夺。到清中期,景德镇已经形成都帮(都昌人)、徽帮(徽州人)、杂帮(本地人及其他外地人)三帮鼎立的局面,权力斗争的主要矛盾集中在各行帮、会馆之间,之前由乡豪垄断瓷业利润的局面一去不复返。外地商人与资本的不断涌入使景德镇的瓷器市场愈发繁荣,景德镇遂逐渐蜕变成了今天人们所熟知的商业市镇。将人们聚在一起的不再是国家制度规定所带来的人身束缚,而是瓷器贸易所带来的商业利益。但当这些应接不暇的变化夺人眼球时,我们同样也应当重视那些没有变的因素:首先,财政白银化所带来的市场介入只是资源征调制度改革的手段之一,而这一改革并不必然需要借助市场来实现。以官窑烧造的差役改革为例,为“均平”差役负担,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扩大承役面,将之前属于少数人或因制度失效而只剩下少数人承办的差役分摊到大多数人身上。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正德间“开报民户占籍在官”(陆万垓,1989:851),或是嘉靖九年按窑座编派民匠等以政治强制手段而展开的“均平”改革,都与财政白银化所带来的改革是同步进行的。亦即是说,政治权力与市场交换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一种共存、互动的关系,而非取代与被取代的关系。其次,政治权力在王朝国家的资源配置过程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官窑烧造终究以满足中央需要为核心目的,这使其市场化始终服务于官府指令。将视野延伸至清代有助于更好地认识这一问题。清代官窑烧造延续和完善了明代的制度改革,甚至将烧造中的次色瓷器拿到市场上售卖,出现了“官民竞市”的状况。这无疑体现了市场化在官窑烧造中的深化,然而梁淼泰(1991:145-146)富有卓见地指出,次色瓷器变价“是从财政着眼,而不是以利润为目的,变价不可能突破剩余产品的特点”,其在质量、规模、花色品种上都受到限制。又如,清代实施了严格的奏销制度,为官窑烧造中所有物料与人工都标定了价格,实行了全面的货币化、定额化与预算化,然而这种变化不但未使官窑烧造融入市场,反而使之偏离于市场波动之外。乾隆八年(1743),唐英曾因米价昂贵,自往年每石七八钱至一两二三钱涨至三两三四钱,“工匠有乏食之虑”(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2008b:214),故自作主张上调了工人的饭食银。事后,内务府以“饭食银两既有定例不便额外加增”为由,不准唐英奏销额外增加的饭食银两,着其自行赔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2008c:270)。这是十分珍贵的一个例子,唐英以身作则地告诉了接任官员奏销规则的不可动摇性。第三,“原先旨在保证需求最低满足的再分配过程却赋予管理阶级分配财富的权力”(魏昂德,2002:116),而市场的引入等于让这些既得利益者让渡自己手中的部分权力。这无异于虎口夺食。因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发挥的作用时刻会受到阻碍与挫折。康熙十年(1671)烧造祭器,政府一再强调“俱估值销算正项钱粮,并未派征”,“运费等项,毫不遗累地方”,然而,年希尧的奏折中透露了这一时期烧造的真实情况:

十九年烧造瓷器,至二十五年工竣……烧成瓷器共得一十五万二千余件,动用江省钱粮银一万三百余两……烧造瓷器所用物料,俱派自饶属七县公捐,匠工食用则出自各窑户帮贴,烧窑需用柴薪又系窑头公办。甚至差员日用米蔬,亦系阖省之司道等官,按月轮流供给。是名虽开销钱粮,实未于瓷器之上动用分毫也。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2008a:63

显然,官窑烧造最终还是成为了饶州百姓的差役,而开销钱粮的去向则只可能向主管官员的腰包里去探寻了。

最后,“均平”原则不仅是王朝国家制定政策框架的核心思想,同时也是为所有百姓所认可的核心价值。而市场的参与等于牺牲一部分“均平”原则来适应实际的社会状况,市场越发达,不均与奢侈的现象也会越突出。因此,明清市场交换虽然趋于频繁,却并未改变建立在“均平”观念之上的自然道德经济在传统中国占有的主导地位。景德镇的窑户、工人与商户,多来自周边人多田少的地区,如瓷业工人多来自都昌县东乡,这里“平均每人分不到一分地”,还“常遭鄱阳湖水浸”(梁淼泰,1991:377)。在这种情况下,艰难求生的人们在组成行帮会馆后,便会愈发注重维护“均平”。一方面,社会救济是所有行帮会馆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如新安书院的同仁局(王振忠,2016)、都昌会馆的福缘社(江西省历史学会景德镇制瓷业历史调查组,1963:20-21)便都是专门施助棺木,负责义冢、义醮的慈善组织;另一方面,由于行帮内部的互惠纽带十分强大,使其具有了某种垄断性。在景德镇,这种垄断性最为极端的表现就是“宾主制”,即将交易关系世袭化、固定化。有学者将这种较强的垄断性的出现视为清中后期商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许涤新、吴承明,1985:584)。这一看法十分准确,但我们同样也应当认识到,这种“宾主制”实际上是农民公平、互惠观念在市场因素冲击下的一种变体,正如波兰尼(2017:121)所指出的:“现代人看来是短视做法的排除竞争性,在当时的情况下却是保障市场运作的手段。”瓷业生产本身风险极大,烧制失败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小窑主往往成本低微,抗风险能力较差,故瓷窑易主的情况十分普遍。窑主尚且如此,普通工人的处境则更为艰难。“宾主制”的实施,在当时情况下本质上是对瓷业共同体的一种特殊保护形式。清中后期欧洲市场的丧失加剧了竞争的激烈程度,这也使得整个瓷业组织自觉发生变化,以尽可能保障所有人的生存条件,而不是在竞争中不断扩大不平等。总之,明代财政白银化的过程引人注目,社会商品化程度的加深也毋庸置疑,这些变化改变了明初王朝国家资源征调制度的基本架构与社会基础,也改变了地方社会的社会关系,却没有改变构筑在“均平”观念之上的深层社会结构,反而使之更为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

结论
在景德镇官窑烧造事例中,朱元璋建立在国家对于个人人身控制基础之上的物资征调制度在实际运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非但没有实现制度想要达到的“均平”,反而扩大了社会的不均,进而导致了物资征调体制的运转不畅。问题的积累使“配户当差”的里甲赋役系统逐渐失效,这令地方官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即如何从已经千疮百孔的里甲系统中继续获取国家运作所需的人力物力。为此,主管御器厂烧造事务的地方官员积极展开改革。在这些改革中,市场介入下的财政白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一方面提升了资源征调效率,有效降低了资源征调过程中的国家运作成本,另一方面使不可计算的差役转化为可以计算的货币价值,从而使“均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调整,摆脱了之前物资征调制度将运作基础建立在国家对编户人身控制上的局限性。这种转变还改变了景德镇地方上的权力格局,打破了官窑户大族对瓷器贸易利润的垄断,使更多商人与资本可以参与进来,进而使景德镇逐渐发展成为繁荣的工商业市镇。然而不应忽视的是,财政白银化所带来的市场介入只是资源征调制度改革的手段之一,而非目的。单纯将财政白银化纳入货币经济发展逻辑,并将之视为中国经济向近代转型之标志则失之偏颇。一方面,市场在被引入资源征调的过程中,始终处于指令需求之下;另一方面,“均平”即使到今天依然是国家与普通百姓所认可和追求的目标与核心价值,无论是生产技术的提高还是市场交换的发达,其所带来的社会变革始终在“均平”观念之下展开,这就使得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始终得以保持稳定。传统中国社会的变化在种种辩证的矛盾与张力之下,表现出一种建立在长期持续的博弈、妥协与磨合基础上的路径依赖。怎样利用市场来平衡“均平”观念下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作之间的冲突,而又不至于被市场“反噬”?这是传统中国的统治者与士大夫们不断思考、尝试,努力想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当今治国理政者需要思考和面对的问题。中国目前正在经历艰难而漫长的现代化过程,市场转型是其中引起热烈讨论的一个话题。政府应当在市场中扮演怎样的角色,转型应当走向何方?面对这些现实问题,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等领域学者们的共同任务是在过去与现在之间搭建起一座桥梁,不是以否定过去而凸显现在,也不是站在现在的位置去寻找相关联的历史,而是通过对中国社会结构与制度安排的细致分析,来尝试理解和还原从过去到现在各种经济制度模式之间丰富多样的互动过程及其影响。

 

注释和参考文献(略)

责任编辑:田青;排版:莫太齐


相关文章:

学术专题 | 【社会史】“以火为政”:明清时期梧州城火政与区域社会的变迁
学术专题 | 【社会史】马健雄:“佛王”与皇帝:清初以来滇缅边疆银矿业的兴衰与山区社会的族群动员学术专题 | 【社会史】蒋勤:清代石仓阙氏的科举参与和文武之道学术专题丨【社会史】傅春晖:明清以来的市镇:中国城镇化发展的历史因缘社会史专题丨【张江华】科举、商品化与社会平等:清代广西土司社会的“文明化”
: . Video Mini Program Like ,轻点两下取消赞 Wow ,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