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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研究》论文精编 | 信用风险约束下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研究

《金融监管研究》 金融监管研究 2024-05-28


者:莫媛,陈晶仪,曹瓅

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南京大学商学院

来源:《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5期

原文标题:信用风险约束下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研究




研究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注重发展普惠金融”,“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我国农村信用社(指农信社系统,包含一级法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产权组织形式,下文简称农信社。)自20世纪50年代初期建立以来,主要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经过多年改革发展,农信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信贷支农是农信社当前推进普惠金融的主要方向。近年来,农信社涉农信贷不断扩张,但风险承担能力出现下滑。受自然条件和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影响,农户部门是农信社信用风险暴露最为集中的领域。

自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后,各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提出强化涉农贷款增量管理,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2019年1月,银保监会进一步提出农商行回归支农支小信贷主业的要求,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逐年上升至超过80%,大额贷款占比的目标值逐年下降直至低于30%。信贷资金投向领域的差异,影响到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机会和利益分配,进而影响经济增长。在政策性支农职能和盈利性市场目标的双重约束下,农信社是否会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引发关注。本文以全国率先试点农信社改革的江苏省为例,选取1998年至2015年江苏省41个县(市)农信社法人机构为样本,分析风险约束下农信社的支农特征,为农信社改善贷款质量、优化信贷结构提供理论依据,对于维护农村地区金融稳定具有现实意义。




创新点

现有文献对农信社信用风险及其信贷资产配置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主要集中在农信社经营效率及其影响因素方面,明确了农业部门与非农部门的风险差异。但是,从部门风险异质性视角来研究农信社支农特征的文献,仍多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研究较少。鉴于此,本文将基于效用最大化理论构建农信社最优贷款配置模型,从农户部门和企业部门的风险差异出发,提出信用风险约束对农信社支农力度影响差异的研究假说并进行验证;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农信社持续支农的动态特征,探究信用风险对农信社支农行为的影响机制,为风险监管约束下农信社如何平衡“商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目标提供参考依据。




主要结论

第一,随着国家扶持“三农”政策的持续深入,农信社支农力度逐步加大。从时间序列看,农信社的不良贷款率整体上呈现下降趋势,但在样本末期,可能受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环保政策影响,农信社不良贷款率有回升迹象。从信贷结构看,随着农信社增资扩股和清收不良的全面开展,企业部门不良贷款率自2008年以后明显低于农户部门,说明企业部门信用状况好于农户部门;但是,农户部门不良贷款率的标准差小于企业部门,表明零散、小额的贷款发放模式本身即具有分散风险的作用,经营小额农贷对农信社而言仍有益处。

第二,农户部门自身的高风险削弱了农信社的支农力度,且低风险企业部门会挤出农户部门的信贷资金。农户贷款通常属于短期贷款,大多缺乏抵(质)押物,授信过程往往会耗费大量验证信息的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企业贷款则更加依赖银企合作的长期关系,且抵(质)押物价值相对充足,具有更为真实可信的信用违约成本及规模优势。因此,农信社发放农户贷款往往承担着比其他业务更高的风险,导致贷款出现脱农、离农现象。

第三,经济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支农行为表现为“商业性”特征,在农户信用风险增加的情形下,农信社倾向于将更多资金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企业部门;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信社支农行为则表现出“社会性”特征,农信社不会因为农户信用风险的增加而显著改变其信贷支农力度。可能的原因是:一方面,不同区域微观主体经营性质存在差异,经济发达的苏南和苏中企业资金需求旺盛;而在经济欠发达的苏北,经营主体仍以农户为主,农信社主要围绕农业领域开展农户生产类贷款。另一方面,对农信社而言,信贷支农不只是提供基础金融服务,还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服务三农已成为涉农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核心内涵。农业比重越高的地区,农信社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越大。

第四,利率市场化改革有利于激励农信社加大支农力度。贷款利率的适度上浮能够诱致金融机构扩大贷款供给,为融资主体创造一个不受信贷配给约束的较大自由信贷市场空间。对农信社而言,利率市场化环境下,执行更大的利率上浮区间有助于其覆盖运作农贷的管理费用和风险成本。




启示与政策建议

农信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金融主力军的作用。由于特殊的体制和市场定位,农信社肩负着政策性支农和市场化盈利的双重任务,既不能因过分强调支农而无法实现可持续发展,又不能只顾追逐经营绩效而改变支农的本质。为改善农信社贷款质量、优化信贷结构,平衡“商业性”和“社会性”的双重经营目标,具体政策建议如下:

第一,农信社应不断优化资源配置,统筹企业业务,积极拓展支农业务,大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等相关业务落地,扩大支农业务的覆盖面。

第二,农信社应因地制宜开展切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的相关业务,并强化风险控制,防范不良贷款。对经济发达地区,农信社应在信贷支持企业客户的同时,合理控制低风险和高风险部门的信贷比例,完善信贷考核指标,有效防范非农部门的信贷风险;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信社应发挥本土优势,积极参与农村征信制度建设,不断拓宽客户群,加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对监管部门而言,可适度放宽支农贷款的风险容忍度,为农信社兼顾政策性支农和市场化盈利双目标增加政策弹性。

第三,在利率市场化进程中,农信社应根据管理费用、风险成本和市场竞争等因素调整利率水平,发挥执行利率上浮对信贷支农的正向作用,增强农信社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当然,囿于样本数据的限制,本文研究过程仍存在不足,研究结论具有一定局限性,希望在未来的研究中能得到不断完善。


本文为精编版,仅代表作者个人学术思考,全文详见《金融监管研究》2020年第5期。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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