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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分享 | 涨姿势《我不是潘金莲》里藏着大学问!

2016-11-28 平安鹤城

  

      第53届台湾金马奖颁奖典礼26日晚举行,冯小刚凭借《我不是潘金莲》获得最佳导演奖,这是他继上届凭借《老炮儿》获最佳男主角奖之后再次摘得金马奖。

 

大家快来看看预告片一睹为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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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介绍:

 《我不是潘金莲》是一部由冯小刚执导,范冰冰、郭涛、大鹏、张嘉译等主演的电影,改编自刘震云所著同名小说,于2016年11月18日上映。

 

  主人公李雪莲是一位农村妇女,为了达到生二胎的目的,她与丈夫秦玉河决定“假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分居生活。然而半年后,她发现秦玉河居然已另与别人结婚。李雪莲气愤不过,便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双方是假离婚。

 

  开庭后,办理此案的法官王公道根据他们已确实办理了离婚登记的实情,判决李雪莲败诉。但李雪莲不服,先后向法院专委、院长、县长、市长反映。又因为前夫说了一句“你就是潘金莲”,从而在二十年里持续不断地赴京上访。影片用幽默的方式,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细节揭示了“依法治国”的必要性。


 

来看看冯小刚导演和刘震云编剧是怎样评价这个故事的!


导演:冯小刚

  “大家平时都受了太多的委屈,有委屈都忍着,但李雪莲就是一个有委屈不忍着的人,我们都有武松的情结但没有打虎的勇气,平时假装成武大过日子,却都想看到武松的英雄事迹。《我不是潘金莲》就提供了这么一个机会。”

编剧:刘震云

  “这部小说直面当下,直面政治,但不是一本政治小说,也不是一本女性小说,而是‘底线小说’——探一探当下的喜剧生活中幽默和荒诞的底线。我写的不只是官司,更是官司背后的生活逻辑。”

法律视角:


  单纯从法律角度上讲,王公道法官的判决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法律上不承认“假离婚”的说法。

  结婚,可以因欠缺实质要件或者受欺诈、胁迫而被撤销,因为它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志,关涉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利;但对于离婚,特别是如秦玉河以“假离婚”为由假戏真做达到离婚目的的行为,法律上却没有哪一条规定可以撤销“假离婚”,恢复原有的婚姻状态。

  现实司法中也没有任何撤销“假离婚”的判例。事实上法律也无法如此规定,原因在于:

1、男女双方在离婚当时,都是有行为能力的公民,一方知道对方的意图,就应当知道以及这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就谈不上欺诈;

 

2、双方窜通搞“假离婚”的行为扰乱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自己甘愿“冒险”,就应该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

 

3、“假离婚”之后,婚姻关系解除的状态合法有效。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表明男女双方已不成形成结婚的合意,此时如果法律允许撤销假离婚,则破坏了婚姻必须是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


电影带来的法律思考

 

   李雪莲有权信访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这是宪法赋予她的权利。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法律为界。我们把故事背景从上个世纪放在当下,李雪莲的信访行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


(一)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不适格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相关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李雪莲所状告的法院院长、县长、市长是可以的,因为他们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她无权就其丈夫秦玉河与她“假离婚”一事进行信访,作为化肥厂的普通工人,其丈夫显然不属于信访事项提出的对象。


(二)李雪莲事件不属于信访受理事项

   《信访条例》明确规定,若相关事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则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你是李雪莲吗,我咋觉得你是潘金莲呢?”,故事情节的发展,在于李雪莲认为这句话侵犯了她的名誉,而这完全可以以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采取信访途径。

 


(三)信访受理机关错误

       对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若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而李雪莲采取的是最极端的方式,直接告到北京,告到人民大会堂,在哀其不幸的同时,也值得我们感叹普法是多么的必要。

小结


 李雪莲是时代的必然产物,但也注定只属于某个阶段。法律虽来源于公序良俗,但法律一旦确立,就有其严肃性和稳定性。影片中,虽然李雪莲有她的个人情况,但她和丈夫之间解除婚姻关系,也是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解除的。没有任何人可以视法律如儿戏,宣布这个程序无效。

 

  法律必须被尊重、被信仰,我们每个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因此得到保障。让全社会每一个成员都达成这个共识,就是全面依法治国。这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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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中国普法


本期编辑:姜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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