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赵旭东:江平老师的学术境界

赵旭东 江平教授 2020-11-12


江平老师的学术境界


赵旭东


江平老师在他《沉浮与枯荣》的“八十自述”中谦逊地说,“我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学家,因为我没有认真读过多少法学名著,也没有写出什么像样的法学专著”,而是“一个法学教育家”和“一个法律活动家”。[江平:《沉浮与枯荣》,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65页。]其实,他却是当代中国公认的、最为著名的法学学者,并且是少有的超越法学学科领域、具有全国和国际影响力的法学泰斗,如从学者对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影响而言,他更是首屈一指的法学大家,是中国现代法治的脊梁。


江老师对中国法治的杰出贡献和重大影响既源于他深邃丰富的法学思想,也在于他超乎寻常的学术境界和极富魅力的学术风采。在法律学者中,能够不断创新并向社会提供丰富法学思想的法学大家并不少见,但学术境界如江老师一样广阔高远、学术风采如江老师一般魅力四射的法学大家却甚为少见。每议至此,我们这些学生晚辈都是高山仰止,深感此生无论成就如何,在学术境界上都只能望老师之项背而难以企及。


一、学术境界的广阔是江老师学术思想的鲜明特色


江老师本以民商法作为其学术领域,其本来的定位和形象是民商法学者,然而,他实际的关注和研究的学术范围却远非民商法领域,与中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相关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属于他的研究视野。从民法、商法到经济法、从宪法到行政法、从部门法到法理学、从实体法到诉讼法、从外国法到中国法,甚至对于法学之外、与法学密切相关的经济学和政治学领域,都可能是江老师学术探索所涉的对象,都是他思想驰骋的地域。在他的学术胸襟中,法学研究不是小农的一亩三分地,没有楚河汉界的饭碗领地,学科之间不存在不可逾越的藩篱,真理所及之处,思想自然往之。毫无疑问,民商法是他终生致力的本行和学术领域,他的主要学术贡献集中在中国民商法的立法研究和理论建树上,但在其他所涉领域,他也经常展现出一个旁观者的真知灼见,经常闪烁出一个睿智者的思想火花。

仲裁制度本属民事诉讼法的学科领域,但江老师作为民商法学者对此却有不亚于任何诉讼法学者的创新见解和思想深度。他从构建社会权力的视角发掘仲裁制度的功能价值,他说:“对市场经济下的各种关系的调整,通常我们把它看成是两种权力。一种是市场自身的权力,或者是市场参与者意思自治的权力,另外一个是国家的权力。……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这两种权力结构还不行,我们的市场机制应该从现在的两元到三元的权力结构改变,……要建立第三种权力—社会权力。”“市场当事人自己能解决的,……尽量由市场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市场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尽量由社会组织的力量去解决,只有当个人的力量、社会力量不能解决,需要国家审批、国家干预的时候,才由国家去审批。”[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9-50页。]“如果把仲裁定位为社会力量的一种行使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第一,我们的仲裁机构不能借助于公权力来建立自己的权威。……第二,仲裁也不能靠国家的预算来养活。……第三,我们也不应该是公务员的身份。”“慢慢地人们可能会认识到社会的力量是最独立的,社会力量是最公平的。要有这样的信念,我们的仲裁机构才能真正地立足于国际舞台上”。[江平:《我所能做的是呐喊》,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3-54页。]


跨学科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已成为江老师鲜明的学术特色,也是他推崇、践行的学术品格。在他看来,“创新必须在社会科学的各个学科之间的交叉过程中进行。”“越来越细的社会科学分科往往忽略了在社会科学相互之间,在法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相互之间共同来研究问题。……要想真正理解一个社会现象就不能脱离多学科的综合视野。”[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10-211页。]

律师制度是非属特定法律学科的一个特别制度,除了少数学者对此有所探讨外,几乎没有什么著名的法学家专注这一制度的思考和研究,江老师却对律师制度和律师执业有着系统、深刻的思考和总结,他在多个场合关于律师定位、律师使命、律师人格、律师职业、律师技能、律师权力、责任等的形象分析和理论阐述在全国律师界产生了巨大的反响,塑造、矫正和影响了一代又一代律师的法律意识、职业观念和人生态度,他因而成为广大律师敬慕和崇拜的知音和挚友。

在论及律师使命和职业时,他精辟地指出:“律师业本身既包含着一个服务之道,也包含着一个治国之道。服务之道是它作为职业本身,作为一个中介机构,它必须懂得如何为当事人服务。……服务之道之外还有一个治国之道,法律不仅是作为服务的工具,法律同时又是治国的工具。……律师应该是在我们系统中任何一个职业里面最接近政治家,最接近一个成功的政治家的一个行当,一个职业。”[江平:《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第18-19页。]“律师在做自己业务的时候,始终具有一种政治家的素质,参与一些政治活动,关心一些社会的活动,关心国家现在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来加以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江平:《新世纪中国律师的使命》,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第19页。]他还进一步把律师的命运与民主政治和国家兴衰连结一起,断言:“律师兴则民主兴,律师衰则民主衰,甚至可以进一步说,律师兴则国家兴,律师衰则国家衰。”[江平:《律师兴则国家兴——序<中国大律师>》,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1期,第65页。]

人们常议起学者的跨学科影响力,人们十分敬仰那些在不同领域享有盛名的学术大家。然而,要赢得跨学科的学术声誉绝非易事。江老师是真正的具有跨学科影响力的法学大家,他的学术活动和研究视野不仅跨越法学的二级学科,而且也经常越出法学的边界,进入经济学和政治学的领域。他经常与其他学术领域的顶级学者进行焦点对话和同台切磋,由此他赢得了吴敬琏、董辅礽等著名经济学家的由衷赞誉并与他们成为跨界的学术挚友,他的学术思想也超越了法学界的学科专业范围而获得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学知识的专业性,法学并非普通公众掌握的基本社会常识,法学家不像文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容易被社会公众所广泛关注、了解和敬仰,但江老师却以他独到的思想内容和生动的语言表达使他的学术思想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和公众认同,以法学家的身份获得了著名经济学家等才能获得的社会影响和卓越声誉,“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人物”“中国法治人物”等一系列称号都是他作为一个法律学者难能获得的骄人殊荣。


二、学术境界的高远是江老师学术思想的又一基本特质


法学家的思想是有层次的,不同法学家都在不同的层面的法律问题上倾注自己的智慧和形成自己的学术思想。江老师堪称学术站位最为高远的法律思想家。他总能站在更高的高度、以更远的视角来观察社会的法律现象,来捕捉和选取具有重大研究意义和探讨价值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思考和探究的主题。对于如何对待人权制度,如何认识发展经济和保障人权的相互关系这一争议甚大的重大政治和法律问题,虽然法学理论上有着广泛、深入的研究和阐述,但江老师却能够跳出法律制度本身、从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的高度审视人权保护的理论根据,为此,他以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的判断进行了令人信服的逻辑推演:“硬道理者,绝对的道理也,高出任何理由的道理,高出意识形态争论的道理,高出姓资姓社争论的道理,甚至是连坚持意识形态第一者都不得不承认的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的核心是‘两个解放’。一个是解放生产力,一个是解放人自己”,社会主义的理想和目标之一就是求得“‘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就是每个人应有的人权。……既然是最高目标当然也属于‘硬道理’的范畴,发展是硬道理,人权也是硬道理。我们不能以发展来限制人权,不能以发展来削弱对人文的关怀。”[江平:《思想解放与“两个解放”》,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7-8页。]最后,他的结论更为深远:“法治国家也好,法治社会也好,最终应当是民主国家、人权社会。”[江平:《思想解放与“两个解放”》,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8页。]

江老师所关注的多是事关国家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法律问题,多是牵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全局性法律问题、多是涉及某种法律制度价值目标和立法走向的根本性问题、多是决定部门立法中制度设计和规范选择的核心问题。譬如,《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社会权利与和谐社会》。这样的重大问题当然不会限制于民商法、经济法等特定的法律部门和领域,而往往是覆盖和跨越所有法律领域。

而针对这些重大的法律问题,江老师的主张和见解也总是表现出学术思想的宏观性、全局性和前瞻性。关于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阐述最能反映江老师观察法律问题的高远视野。面对公法与私法、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关系的理论论辩,江老师借用马克思早期著作的经典论述提供了深刻的理论说明,他指出:“社会即指市民社会,国家即指政治国家。国家和社会不能混淆,二者的功能是不同的。混淆二者的作用,就会产生根本性的错误。”“总结80年来的经验教训,重要的一点就是普遍地、程度不同地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没有正确地理解和处理好两种不同性质法律的关系。”“调整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法律与调整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在其性质、手段等方面又有不同之处。有关政治国家的法律是为公法,有关市民社会的法律是为私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国家和社会职能的不同为背景,绝不像有些人主观臆断地认为公法是公有制的法,而私法是私有制的法。”他还进一步指出:“国家组织经济之手是计划,社会组织经济之手是市场。……国家的利益和意志永远不能与社会的利益和意志完全划等号。……计划经济属公法领域和公法手段,市场经济属私法领域和私法手段。……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就意味着从公法优先到私法优先。”[江平:《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10-12页。]江老师的这些论断高屋建瓴、精辟透彻,对相关法学论争产生了重大的理论影响,为后来我国民法与经济法及行政法的立法分工和法律部门关系的科学界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引和支持。

江老师学术境界的高远还表现在他总能站在国家和社会的高度,总览不同地域、不同群体、不同时期的各种复杂情况、基于目前和长远的眼光,提出指导和决定整个立法方向和制度设计的决策性建议,总能发表引领和影响相应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学术见解和理论著述。作为一个境界高远的法律学者,他不太将注意力分散在法律领域的一些局部性微观问题和细枝末叶的技术性问题上,他也不太追求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精耕细作和对学术著述的精致雕琢,他从不出于个人的爱憎喜恶进行是非评判,也绝少囿于狭隘的私人立场和学术偏好而秉持法律主张。在江老师学术境界的高远上,用高屋建瓴加以概括和形容是最恰如其分的。这一点在江老师对学生的论文指导中尤其令人感受深切,每次聆听其论文指导意见从江老师家里出来,都感到自己思路的豁然开朗和思想的升华,“与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常被客套为溢美之词,但用在与江老师的交谈确是名副其实。

高远的学术境界自然是自由、民主的。不迎合潮流,不屈从权势,“只向真理低头”是江老师最为著名的格言和座右铭。他说:“下级可以服从上级,但并不能说真理必然掌握在上级手中,少数服从多数也不等于真理必然在多数人一边。真理不能盲从,只有经过比较、分析、思考、辨别的过程,才能更接近真理,一种声音、一种思维是得不出真理的。”[江平:《终生不悔——四十年执教有感》,载《中国政法大学》校报1996年5月20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曾推动了文革后中国的思想解放,催生了八十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真理是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价值追求,同时也是一个社会成员的人生追求。江老师对于真理、对于民主、自由的追求奠定了他整个人生的轨迹,他自我总结到:“我这个人,在多年的经历上,造就了追求自由的性格,自由高于一切。我的一生有两个东西,一个是只向真理低头,另一个是自由高于一切。”[《访谈——对话江平》,载《南方人物周刊》2004年12月。]


他对学术问题的思考和探讨没有禁区,在他的思维逻辑中,没有一成不变的传统,没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四海皆准的法则,一切都应该接受理论和实践的检验,一切也都可以进行理性的学术评论和探究。从人治还是法治、权大还是法大、计划还是市场、强制还是自治、公权还是私权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遇到的最为敏感的法律问题,都是江老师最先碰触并直述胸襟的问题。为此,他也经常开言论之先,领思潮之首。虽然在过程中,会承受各种政治和社会压力,甚至会面临政治和法律的风险,但他从不胆怯和畏惧,他把为当下重大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呐喊当做自己的社会使命,他觉得,“我现在所能够为社会做的还是呐喊,我现在的社会使命是呐喊。在我力所能及的时间内,范围内,影响力的度上,我尽量为中国现代应该有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做一些呐喊。呐喊总是能起到一些作用。”[《访谈——对话江平》,载《南方人物周刊》2004年12月。]其崇信和追求学术自由的大义凛然赢得了法学同仁由衷的钦佩和称道。

对民主、自由的不懈追求也始终牵引着他学术思想的方向,并具体体现在他的学术活动中。他总是作为一个平等的角色进入法律问题的探讨,他的文章和演说总是首先客观地介绍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他对问题的讨论总是显出协商性和启发性的态度,他所发表的意见很少有强势的、断然性的口吻。讨论任何法律问题,他很少预先给定结论,很少居高临下发表定论性的意见。虽然他是法学泰斗级的学者,是令人尊敬的法学大家,但他总是十分地谦逊,总把自己摆在一个普通学者的位置上,无论是与同辈学者还是与晚辈后生都能进行平等、自由的学术对话和交流。从不强加于人,也从不盛气凌人、从不居高临下、从不目空一切。我们这些江老师指导的博士生、硕士生,面对江老师,总能感受到学术探讨的自由和民主,从不需要刻意地迎合老师、更不需要违心地屈从老师,从不担心与老师意见不合会引起他的不快甚至反感或恼怒。许多学生耳濡目染,感同身受,自江老师处养成了自由、民主的学术意识和习惯,自由民主的学术作风成为江门的传统和门风,学生们总能从他那里获得最为难得的学术熏染和启迪。


三、学术思想的不断创新是江老师学术境界的又一突出特性

追求创新,不断突破是他毕生的学术追求,也是他学术生命的本色。对既有法律原理的传承和坚守是学者的本分,但江老师的学术使命更多地是为这个社会和他的时代贡献创新性的法治意识和思想。

江老师极为擅长的是对新的法律问题的观察发现和对法学热点、焦点问题的捕捉、跟踪和投入。春江水暖鸭先知,他是法学思潮的弄潮儿,勇立潮头博风浪,引领风骚几十年。对西方国家民商法制度和理论的借鉴和吸收是中国现代民商法制度和理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而最早介绍和引入西方国家的民商法理论的恰是江老师。他利用自己在前苏联留学的优势,在上个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在当时的北京政法学院开设了《资产阶级民商法》课程,编写了《资本主义国家民商法》教材,后来该教材改名为《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正式出版。对于改革开放几十年后的中国,罗马法、西方国家民商法都早已成为法学理论体系中的基本知识,但在七十年代末、谈“西”色变的中国,这些创新性的课程开设和教材编写却冒着相当大政治风险。江老师曾对人物周刊的记者谈及于此,“当时开这种课程的很少,一方面是意识形态,……。当时的风险主要是,一旦有点风吹草动,有点批判自由化思想的话,这种观点显然要受批判。”[《访谈——对话江平》,载《南方人物周刊》2004年12月。]尽管如此,江老师仍以他勇于创新的学术担当开创了新中国罗马法和西方国家商法研究的先河,并为后来中国商法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强化自治、弱化强制,对公司法等民商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进行合理定性和定位是近十几年来民商法领域取得的最重要的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而成就这一突破和创新的主要贡献者当属江老师。虽然这一命题的研究在境外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在我国却不过在十几年前才进入学界的研究视野。尽管难以进行精确的先后考证,但江老师肯定是很早公开研讨和提出相应主张的代表性学者。这一学术思想在他《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关系的转变》中得到集中的阐述:“合同法的精神在于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不违法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同的内容,这正是任意性规范的实质,而这种规范只有在市场经济下才有可能。市场经济机制的确已使这种任意性规范越来越多。……法律是国家的意志,合同是当事人自己的意志,法定和约定的关系必须处理适当,才能充分发挥社会自治作用。法定优先于约定的强制性规范是必要的,约定优先于法定的任意性规范也是不可缺少的。”[江平:《国家与社会——论中国现今法律观念之变化》,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第1期,第17页。]同时,江老师还将民商法的意思自治与市场经济密切联系在一起,提出:“市场经济是意思自治的经济,意思自治的功能空间就是市场的生存空间,意思自治的实施是保障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意思自治是市场经济法律活的灵魂。”[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与意思自治》,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第20页。]正是以江老师为代表的关于民商法、包括公司法强制性与任意性的主张,获得了公司法学界和实务部门的高度认同,并就此达成广泛共识,由此实现了2005年公司法在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立法设计方面的重大制度突破和创新。

关于公司资本信用的论述是江老师在公司法领域又一重要的理论创新和建树。我曾经就此问题进行过深入的研究,并在《法学研究》发表了《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这一研究的启发者和引导者恰是江老师。正如我在文中所言:“较早明确提出资本信用概念的江平教授在其《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江平:《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6期,第29-30页。]一文中指出:‘现代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从公司发展的历史来看,公司以什么作为其信用是公司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以资本作为信用的公司正是近现代发展起来的现代公司的最本质特征’。同时,江平教授又对资本信用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本文是在其奠定的基础上,在微观的层面上对资本信用本身与资产信用本身进行更具体的比较分析。[赵旭东:《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法学研究》2003年第5期,第109-110页。]

甚至在江老师步入耄耋之年之后二十年的学术生涯中,其依然保持不断创新的学术本色和学术青春,他“常思考,我的思维有没有老化,思维有没有保守,有没有新的想法?”[《访谈——对话江平》,载《南方人物周刊》2004年12月。]其对现实问题的敏锐、对热点问题的跟踪、对前沿问题的思考,年轻学者都自叹弗如。我辈许多学生往往是在他的演讲和与他的交谈中获得最新的学术信息,了解到法学研究的最新动向和趋势。中国改革开放过程中所探索的许多疑难法律问题,无论是民法经济法之争、所有权与经营权之争、还是物权立法之争、私权与公权保护之争和以及民法典的人身权立法之争,总会见到他的身影,听到他的声音。

独立思考、勇于突破,不受传统观念和既有框框的束缚,不避学界、社会的分歧和争议,不惧言论和观点的风险,直抒胸臆、坦陈己见、甚至针砭时弊、仗义执言,更是江老师创新性学术思想的突出表现。他极少简单地重复他人的学术研究和学术见解,对于同样的法律问题,他常有独辟蹊径的观察和思考,总能发见别人所未见、思考别人所未思的问题。他从不回避敏感或尖锐法律问题的学术论战,从不隐晦自己的学术立场和主张,从不简单地迎合官方或主流的意见。面对各种复杂重大的法律问题,他总能贡献独具慧眼、引领潮流的学术见解。在许多场合,人们总是希望听到他的评论和见解,而他总是不负众望,总是能够提供新颖的观察视角和新鲜的分析思路,哪怕同样的意见和观点,他也善于用自己生动丰富的语言加以表达和阐述。在他的学术报告中,听不到大话、套话和废话,只要他一开口,总是不同凡响,必有新意,必有思想火花迸发,必发肺腑之言,总会有新的信息和知识,总会给人以耳目一新、或指点迷津、或发人深省的精神收获和愉悦。

江老师自述其并无太多的理论著述,但他却有惊人的理论建树,虽然由于学校校长职务和社会活动的繁忙,他未能撰写更多的法学著作,但他通过学术论文、大量的学术报告、学术演讲所发表的学术观点和见解,展示了他深邃的法学思想、系统、深刻的学术洞察力、敏锐的学术思维、严谨的学术逻辑、科学的学术精神、丰富的理论建树、令人难以企及的学术贡献和对于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巨大的社会影响。他的论文的印证率高居榜首。他的《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罗马法基础》《法人制度论》《公司法原理》都成为相应法学原理的开山之作和奠基之作,成为中国相关法学理论的原始教旨。


四、江老师的学术境界是深邃的




《私权的呐喊》一书封面的那张木刻风格的江老师头像总是让人联想到江老师思想的深邃。江老师的法律思想的深邃特别具体表现在其思想层次的深刻和法律见解和主张的务实。他具有敏锐的观察力和洞察力,总能从纷乱嘈杂的社会现象中发现关涉法治、需要制度规制的法律问题。他特别长于透过法律问题的现象分析法律问题的本质,深刻揭示社会现实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联系,反思和总结背后法律政策和目标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尖锐地指出现实法律制度的弊端和缺陷,并提出切中要害、发人深省的结论,并以此探寻根本的、务实性的解决方案。针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左右摇摆,他尖锐地提出:“我们目前政治生活和政治制度中的一些现象表明我们还没有从苏联垮台和反右派运动中得出更深层次的结论和教训!”[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页。]对于我国法治建设中经常困扰人们的民主追求与法制目标之间的冲突,他精辟地指出,“如果说‘法制’并不足以包含民主,正像我们把民主与法制相提并论那样,那么‘法制’就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以民主为前提”。[江平:《江平文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他不会就事论事、孤立地看待某个法律事件,而会将相同和不同、中国和外国、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复杂因素和情况加以系统地分析和比较,在相互对立和统一的逻辑联系中发现问题的症结。他也不会浅尝截止、停留在法律问题的表面观察,而会深入的探究法律现象背后的深层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复杂原因、历史和现实的发展规律、问题的根本和实质以及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对于转型期的中国法治,江老师的思考并不止于各种纷繁、表面的社会法律现象,而是进行更深层次的挖掘和剖析,并由此形成了他关于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与协调的著名理论论断。在2003年“观察家年会的年度演说”中,他对此作了系统的阐述:“从一个法律家的角度观察一个转型社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一方面私权利觉醒了,扩大了,而另一方面公权力维持着很大干预和控制力。……这就构成了转型社会里,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必然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可怕,两者具有平等的地位。公权力和公权力也会发生冲突,……公权力和公权力发生冲突也有比较好的解决方式。但是当公权力与私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就发现私权利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它敌不过国家的权利,在法治社会里面如何解决公权和私权的的冲突,如何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保障私权利的不可侵犯,这就是具有现代法意义的重要的课题。”[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1页。]

不限于此,江老师又不无忧虑的指出,“我想这也是一个私权利受到威胁的时代”,[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1页。]“市场秩序需要整顿,而市场秩序整顿中最容易发生的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碰撞”,[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6页。]“负责的政府也是政府的公权力和私权利相冲突的时候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机制。”[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2-43页。]“法律的最高理念是公平。公平应该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强势者应该抑制和平衡。……二是私权利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三是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特殊关切和保障。……这就是当今世界三大法律部门(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基本理念。”[江平:《私权的呐喊》,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0页。]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起,对公权的约束和对私权的保护成为江老师学术思想的重要方向和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江老师对孙大午、孙志刚、呼格吉勒图、征地拆迁等许多法律事件的回应和对合同法、物权法等民商法重大立法与理论问题的主张都生动地反映了他对私权与公权关系的坚定理念,他也由此成为中国社会敢为公民立命、敢为私权呐喊的传道者。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整个法学理论的全局性问题,尤其是贯穿民商法领域的核心问题。对此,一般论者的研究往往是就事论事、局限于权利与义务的内涵本身进行分析,但江老师却能从国家经济体制的高度和角度解剖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属性,他深刻地指出:“在计划经济中,义务是确定事务性质的主要方面,因为任何企业都必须无条件地完成国家计划任务,赋予企业各种权利也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义务。因此,计划经济体制下必然是‘义务本位’。但在市场经济中情况就不同了。市场是以利益驱动的,每个市场参与者均有其自身的利益驱动,而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即为权利。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履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一定的财产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强调‘权利本位’,市场经济就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江平:《回顾与展望》,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5期,第12-13页。]许多虽然对权利与义务十分熟知但又总感有些困扰的学者和学生听到他的这番阐述无不产生茅塞顿开、豁然开朗之感,并不能不为这位法学大家思想之深邃而折服。

融会贯通、鞭辟入里、洞察秋毫是江老师本能的思考天性,深思熟虑、严密求证是他惯常的思维定式。学者身上常常会出现的学术幼稚、学术浅薄和学术骄妄的毛病很难在江老师身上发现,相反他是学者深邃和缜密的代表。他是一个极富情感、对法治和法学充满热情的学者,但他总能保持科学的理性,极少发表情绪化的偏执言论。他终生献身法学事业,对中国法治充满了理想,但他的学术主张从来不会过于理想化,他是一个法学理论家,极善理性思考,但他从不喜欢空谈抽象的理论。因与此,他从纯粹的学者担任了政法大学的校长,后来又称为著名的社会活动家,在中国历史上,首次以学者身份出任全国人大常委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并在任期内的各种重要立法中担当重任,发挥了极为重要和直接的作用。立法机关早有公论,江老师是学者中,最能提供极具参考价值和建设性立法意见的学者。是最为务实、最接地气、最能将理论付诸实践、将学理与实务完美结合的法学家。


五、江老师的学术思想和学术境界更是丰富多彩的


江老师学术思想的丰富多彩如同他斑斓多彩的人生。他是天才的思想家和演说家,他具有超常的联想和融会贯通能力,他的思维惊人的活跃,纵横驰骋,如同天马行空。他对法律问题的宣讲和讨论,较少就法律说法律,而及其擅长借用和类比各个领域的知识和原理加以阐释。他特别善于利用生活中的各种现象来说明和注解复杂的法律问题,其利用的生活现象,从文学、音乐、体育、美术,无所不包,无所不有。上至天文地理、下至三教九流,纷繁复杂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成为他注解法律原理、解读法律规则的生动素材和鲜活例证。他会借用历史故事来分析现实法律问题,他会引用文学名著说明一个法律现象,他会用音乐的协奏来解读社会关系的和谐,他会体育竞赛来分析法律问题的逻辑。当然这些都得益于他渊博的人文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素养。他对音乐有很高的鉴赏力,采访者在他住处看到,“数百张唱片码在床边的书架上。他喜欢西方古典音乐,最喜欢贝多芬的《命运》”,他说他“经常听,我能听到命运的声音”。[《访谈——对话江平》,载《南方人物周刊》2004年12月。]历史知识的深厚更是江老师学术境界丰富多彩的基础。虽然他不是研究历史的学者,但他对历史知识的掌握的确是一般法律学者难以企及。从古代到现代,从外国到中国,任何一个片段地历史故事都会成为江老师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的依据和类比。人文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都是江老师学术思考的空间,所有的知识原理都是江老师学术研究的资料。尤其是这种渊博知识的运用并非刻意的表现和有意的炫耀,而是随手拈来,自然流出,恰如其分。他的知识的渊博令人钦佩,他对知识原理的运用娴熟自如,他的思想的活跃和跳跃让人惊叹,他的思维的敏捷令人倾倒,他超常的记忆力和精准地联想和类比令人折服。

最能代表和展示江老师学术思想丰富多彩的莫过于他在北京律师协会的一次轰动性的演讲,在这次题为“做人与做律师”的演讲报告中,他从美国律师职业形象讲到中国律师的职业操守,从服务之道讲到治国之道,从罗马法讲到民诉法、合伙法、公司法,从律师的人格角色讲到权力责任等,其所涉法律问题几乎涉及所有法学领域。他从马来西亚总理讲到美国的总统、议员,他讲到神父、牧师,也讲到医生、教师和演艺明星,他从泰森的拳击比赛讲到凯恩斯的经济学,他从美国辛普森案的陪审团讲到中国的辩论赛,讲到法律人格他联想到了京戏的脸谱,讲到律师的合作他甚至还谈到了桥牌和麻将的游戏规则。甚至圣彼得在天堂为医生、教师和律师分配住处的美国笑话都成为他描绘律师职业形象的生动素材。[江平:《江平讲演文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63-286页。]可以不无夸张地说,这篇演说简直就是政治与经济、人文与社会、法律和生活的全景写照和百科全书。人们在体会社会生活千奇百态的同时,也感受了法律知识和法律职业的深奥和魅力,更领略了江老师丰富多彩的学术境界和学术风采。

我辈由衷赞叹,江老师才华横溢,是人中天才,是学者中的伟人。他非凡的记忆力,超凡的洞察力、超群的睿智、不同寻常的智慧都是成就他学术成就的重要条件。他的学术成就并非一个人的勤奋所能达到,是时代、是历史、是社会造就了他辉煌的学术生涯和学术成就。

作者:赵旭东,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来源:法与思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