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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户外携带犬只、公共场所吸烟等有了明确规定丨《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来了

徐静 瞭望遵义 2021-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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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

和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6月28日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表决通过了《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



  2007年,我市启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经过10年的艰苦努力,2017年我市被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市委高度重视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功后的巩固、深化工作,多次强调要推进文明城市工作转入常态化、法治化的轨道。对此,市人大常委会于2018年确立实施了“全国文明城市长效管理机制”立法调研项目。今年1月,在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19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关于制定<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议案》。按照有关要求,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启动了《关于制定<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议案》审查和文稿起草工作,经市人大城建环资委全体会议审议后,形成了《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对《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对其进行了深入推敲、反复修改。6月28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上,会议表决通过了《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虽然我市历经十载创文成功,但工作仍然存在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部门职责不清、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导致一些不文明行为有所反弹。制定《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遵道行义、自强不息的城市精神,提升城市文明建设水平。


《遵义市城市文明建设若干规定》共有十六条

明确了立法的依据和目的、领导机构、考评奖励机制;明确了市政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旅游、民政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部门在加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职责任务;对行人通过(横过)道路、车辆停放、车辆行经特殊场所、占据公共空间从事经营活动、乱扔垃圾和随地吐痰、户外携带犬只、户外设施管理、燃放烟花爆竹、公共场所吸烟、旅游公共交通秩序等行为作出规定,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清晰界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人设定相应行政处罚等等。




签发:周俊南

记者:徐静

编辑:熊俊 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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