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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式法治”成为中国法治的一个特征

2017-11-10 中国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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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实践学派书系”

(人民出版社)


——摘自钱弘道

《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基本精神》



法治是一个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验是制度创新的基本方法。不同国家法治模式的区别是,国情不同,创新程度不同,实验的广度和深度不同。有的国家大量借鉴、移植、复制他国的模式,有的国家更强调自己的特色。中国在世界上是一个尤其强调自身特色的国家,这就决定了中国法治尤其具有创新和实验特色。中国法治的一个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就是这种鲜明实验特色的条件预设。中国政府反复强调“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这一条也只有通过不断实验、不断创新才能让中国模式具备说服力。不通过实验,借鉴经验可能水土不服;不通过实验,国外有益的经验会被弃之一边;不通过实验,盲目推行不科学的决策或设计就是浪费资源。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法治更具实验式特征,具体表现为两种模式。


一种是地方实验上升为顶层决策或普遍经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改革决定》)和《法治决定》中的许多内容都来自于地方实验。例如,《改革决定》规定“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就是在地方法治评估实验的基础上形成的顶层决策。


另一种是在顶层设计的框架下推行实验。这样的实验既有中央统筹安排的,也有地方主动开展的。《改革决定》和《法治决定》出台后,中央统筹安排的司法改革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改革试点,司法责任制、员额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等措施逐步铺开,就是实验模式。实际上,“试点”已经成为中国整个改革的关键词。各种“试点”就是中国法治实验模式的具体表达。



在实验式法治框架下,初始的方案和目标只是被暂时设定。在实验过程中,初始方案和目标不断被修正。


     

从世界范围看,中国的法治建设整体上就是一场规模宏大的法治实验。这整体的法治实验由无数大大小小的单个实验组成。客观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最具特色的法治实验场域,中国的实验最具挑战性。中国法治实验的目标是要建设一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是要为世界法治文明提供中国元素。




万世弘道法治联盟是中国法治研究院、弘道书院、浙江万世弘道法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万世弘道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机构联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群体,会同国内外优秀律师事务所,携手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倾心打造的一个全新的、卓越的、世界的法务平台。关键词:智慧法务。宗旨:为千秋弘大道,为万世开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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