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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非公开发行股票数不超总股本20% 两次间隔不得少于18个月

2017-02-17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文/梧桐小编

 

2016年至今年1月下旬,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近2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规模的10倍。这种再融资泛滥的情形随着证监会新规的公布要结束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7日表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发布了《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

 

邓介绍,目前资本市场上再融资行为暴露出一些问题,急需调整:

 

一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有些公司脱离公司主业频繁融资;有些公司炒概念;有些公司募集资金大量闲置,频繁变更用途或者资金脱实向虚。

 

二是非公开发行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广为市场诟病。非公开发行品种主要面向有风险识别和有投资能力的特定投资者,但是有些投资者过分关注价差。

 

三是再融资品种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发品种发展缓慢。非公开发行由于发行环境宽松,发行失败小,逐渐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品种,公发品种逐渐减少。

 

《监管问答》明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一是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二是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但对于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再融资的,不受此期限限制。三是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邓舸介绍,证监会此次完善规则、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将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

 

现行再融资制度从2006年开始,至今已逾十年。其中,非公开发行(定增)在近3年实现爆发式增长,带动再融资总额屡创新高。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融资大行其道,与非公发行的低门槛很有关系。非公发行只有“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发行价格不低于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90%”、“一般股东12个月限售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6个月限售期”等少数几个硬条件。即使是亏损公司也可申请发行,相较于配股、公开增发等其他再融资方式门槛低很多。

 

Wind数据显示,2016年到今年1月下旬,上市公司通过定增、优先股、配股、可转债等再融资方式合计融资规模接近2万亿元,是同期IPO融资规模的超10倍。

 

再融资如洪水泛滥,募资不用于主业发展、使用效率低,致使监管部门、市场人士对再融资的批评纷至沓来,强烈要求修改规则,加强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在春节前的最后一次例会上指出,“上市公司再融资目前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部分上市公司过度融资,融资结构不合理,募集资金使用随意性大、效益不高等。”

 

2月9日,新华社发表的一篇文章称,在上市公司巨额再融资的同时,一些公司又将巨额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统计显示,2016年共计超过700家上市公司累计购买理财产品逾7000亿元,约占同年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的50%。

 

文章提到,在市场人士看来,这类公司将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一方面表明这些公司并不缺钱,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公司不务正业。过度融资降低了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助推了市场资金的“脱实向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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