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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目录及摘要

学报编辑部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4-09-04


 期刊简介  -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



目    录





主题研讨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建设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韩大元


法治中国建设的良法图景

胡玉鸿


中国式法治思维的共性和个性

郝铁川


检察专论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


违法立案的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叶 青


法律监督视野下检察侦查制度优化

秦前红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吕忠梅


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的应用

翁跃强


法学专论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刘艳红


类型思维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解释路径

贝金欣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法律定位与理论反思

吴洪淇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谢鸿飞


主题研讨

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建设法治中国


编者按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既是宏大的理论课题,更是重大的实践问题。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就要锚定法治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聚焦法治中国建设的良法图景,并深化与之相适应的法治思维方式。围绕以上颇有时代感的重点论题,本刊特邀知名专家展开深入研讨,以期助力开创法治中国建设研究新局面。







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书、时间表和路线图。《规划》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方位、体系定位和功能定位作出了科学研判,明确了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指引。其中,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居于基础性、全局性与战略性地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把握《规划》提出的方向目标,按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规划》公布实施至今,我们应当认真评估宪法实施的成就和进展,对照《规划》中的任务要求补齐短板,按照《规划》既定的内容与时间表稳步完成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和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目标。

 作者简介: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治中国建设的良法图景


 摘  要:《法治中国建设规划》重申要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综观《规划》的内容,在建构良法上,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将以人为本作为指针设计法律的内容;要确立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基准,保障立法公平、执法公平、司法公平的完整实现;要立足具体国情,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创制法律。在良法的标准上,可将本于人心、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良法的实质内涵,以高质量立法保障高质量发展、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维护大局稳定。在良法生成的制度保障上,必须确保法制统一、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重点、推进立法民主,以此来为良法的形塑奠定扎实的制度根基。

 作者简介: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教授。


中国式法治思维的共性和个性


 摘  要:建设中国式的法治现代化,首先要树立中国式的法治思维。中国式的法治思维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思维有共性,主要表现为法理思维、国际法治思维和人权法治思维。法理思维是基础,国际法治思维是关键,人权法治思维是目的,贯穿其中的主线是尊重人权、约束公权、实现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中国式法治思维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思维相比,也有独特性,如政党领导型法治、民主集中制、注重对权力的纵向监督、注重秩序优先和注重实质正义。中国式法治思维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我们既要通过绝大多数国家都参加的国际公约寻找中国式法治思维的共性,也要善于根据国内外优秀法律文化进行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构筑中国式法治思维的个性。

 作者简介:郝铁川,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



检察专论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现代化





违法立案的检察监督机制研究


 摘  要:立案作为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决定着案件是否被纳入刑事追诉的范围。加强和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立案现象,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价值。司法实践中,因立法缺失、程序不畅、组织保障不足,导致监督机制失衡,对违法立案的监督具有明显滞后性。研究如何修订相关规范、拓宽案件线索的来源渠道、规范化运行监督撤案程序及提供科学有效的组织保障,对建立健全违法立案的检察监督机制大有裨益。

 作者简介:叶青,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法律监督视野下检察侦查制度优化


 摘  要:我国“侦查-公诉-狭义法律监督”检察权架构,对应形成了“职能保障型-公益保护型-权力制约型”法律监督体系。在法律监督体系中,检察侦查作为保障性职能促进检察机关保护公益、规制公权;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其作为制约性职能促进公职人员监督资源合理配置、形成监督闭环。从高质效法律监督履职和增强依法反腐合力的目标导向出发,当前检察侦查制度尚有完善空间。应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整体框架下,按照功能主义国家权力配置要求,通过机构和职能整合促进检察侦查的功能发挥和效能提升,同时遵循“分工、配合、制约”宪法原则。循此逻辑,在权能配置上,促进权能内容体系化,启动条件和范围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完善侦查权限措施,对接调查核实权;在体制机制上,设立独立于批捕、公诉部门的专门侦查机构,保留公诉部门自行补侦权,理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依法独立办案关系;同时从程序性控制和多元监督等方面健全内外监督制约机制,据此系统推进检察侦查制度优化完善。

作者简介: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检察研究基地·武汉大学行政检察研究中心主任。


融合履职视野下的生态环境检察


 摘  要:建立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是重构生态环境检察职能,形成“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检察工作合力。但实践中存在着“四大检察”发展不平衡、一体履职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建立等问题。生态环境案件所呈现的“人—自然—人”法律关系特征以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融合履职提出了迫切的现实需求,在现行三大诉讼分立体制以及相关理论无力妥善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公益检察相关问题的情况下,必须通过理论创新促进制度创新,构建融合履职的生态环境检察制度,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

 作者简介:吕忠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


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的应用


 摘  要:信息化背景下,大数据分析成为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检察大数据监督是实现检察资源最大化利用、提升检察机关整体办案能力水平和工作质效的现实需要。运用大数据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破解监督瓶颈、优化监督流程、重塑监督模式的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新时代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的关键变量。得益于数字检察战略的实施,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领域的大数据运用进入高速发展期,相关探索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在理念、机制、路径等方面仍暴露出问题和不足,有必要从理念更新、顶层设计、体系协同等维度开展对策研究,从业务逻辑、思路拓展、建模方法等方面重点建构大数据分析在法律监督中应用的具体路径和长效机制,为大数据法律监督的深化发展提供解决方案。

 作者简介:翁跃强,最高人民检察院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挂职)。




法学专论





自动驾驶的风险类型与法律规制


摘  要:自动驾驶汽车事故的法律责任应依据不同风险对事故主体和责任类型进行区分。在自动驾驶汽车生产阶段,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自动驾驶汽车的制造风险与难以进行特殊道路路段测试的安全风险。在自动驾驶汽车应用阶段,基于发生事故后的事故责任和保险责任的认定,存在自动驾驶系统与驾驶员的过失风险和故意风险。根据不同风险类型,在坚持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否定论的前提下,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两方面展开。在民事责任方面,驾驶员与自动驾驶系统本身均不适合责任承担,由生产者一方承担责任更具正当性,并应同时引入责任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化救济方式。在刑事责任方面,生产者因为设计缺陷或者未履行自动驾驶汽车应用安全管理义务并发生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对于交通肇事过程中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则应该根据自动驾驶汽车的自动化分级进行分类探讨。

 作者简介: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


类型思维下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解释路径


 摘  要:操纵证券市场被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广泛禁止,但定义仍不明确、充满争议。对操纵证券市场法律条文“兜底条款”及法律规定的具体操纵情形的解释,应当借助法教义学下的类型思维。其中,关键是准确把握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操纵证券市场的本质是滥用市场优势,扭曲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滥用市场优势是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特征,市场优势包括资本优势和信息优势,滥用市场优势则包括欺诈行为和违反禁止性规定等非欺诈性的滥用行为。扭曲自由公平的证券价格形成机制,是操纵证券市场的危害特征,两者缺一不可。具体操纵行为的认定,应接受上述两个本质要素的检验。

 作者简介:贝金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


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法律定位与理论反思


 摘  要:在我国有关电子数据的规范体系中,电子数据完整性规范从边缘走向核心,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电子数据完整性主要处理的是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功能是确保电子数据在取证过程的同一性,从而为电子数据的采纳奠定基础。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范畴提出与规范发展对于我国电子数据规制和证据法理论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在现有规范体系中,电子数据完整性也存在泛化的问题,电子数据完整性的相关规范嵌入电子数据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审查内容,构成了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核心内容。结果导致对电子数据的审查逐渐被简化成为对电子数据完整性的审查,而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则逐渐被边缘化和空心化。应该进一步理顺电子数据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者之间关系,充实电子数据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内容,进一步协调电子数据完整性的规范体系。

 作者简介:吴洪淇,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预约合同认定的理论难题与实践破解


 摘  要:最典型的预约合同约定当事人均承担将来缔约的义务,其实质是当事人自我设定强制缔约义务,即当事人基于契约自由限制将来的契约自由。预约合同规则的重点是构成要件和缔约义务的效力强度。《民法典》第495条规定的是双务预约合同,但也可适用于其他预约合同类型。合同编司法解释第6条增设了预约合同本身须为合同的要件,既与司法解释第3条相呼应,也符合合同拘束力来源的现代理论。预约合同约定的将来缔约期限应为合理期限。双方仅约定将来一定期限内磋商谈判的,也可能构成预约合同,双方均承担基于诚信原则合理磋商的义务。意向书等缔约阶段性文件是否构成预约合同,取决于约定的具体内容。订立认购书等文件的原因若为标的物尚不存在或依法无法出售,双方已对标的、数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时,可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正式合同。预约合同的内容再详尽,也不能直接被认定为本约。

 作者简介:谢鸿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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