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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

范常喜:胡家草場漢簡《詰咎》“校人室”條補疏

先秦秦汉史 先秦秦汉史 2023-06-05

胡家草場漢簡《詰咎》“校人室”條補疏

范常喜

(中山大學中國語言文學系)

提  要:胡家草場漢簡《詰咎》多可與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相對讀,通過對讀可知:“校人室”條首句“凡人若鳥獸、六畜恒校於人之宫”中的“校”當讀作“䢒”或“交”,指人或鳥獸、六畜等往來交會於人之宫室,隱指其求偶行爲,秦簡《詰》與之相對應的“行人宫”即往來行走於人之宫室之義,與漢簡《詰咎》“校(䢒)於人之宫”表意一致;末句“擊鼓、鐃、銂以譟之”中的“銂”當改釋作“”,讀作“鈸”,訓爲鈴鐸類樂器,與秦簡《詰》之“鐸”相應合。

關鍵詞:胡家草場漢簡;《詰咎》;睡虎地秦簡;《詰》;校人室

一、引  言

湖北省荆州市胡家草場12號漢墓出土了大批簡牘。據發掘單位荆州博物館(第3—20頁)介紹,該墓位於荆州市紀南生態文化旅游區岳山村,於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發掘。綜合出土器物形制及竹簡記載,初步判斷胡家草場12號墓應爲漢文帝時期的墓葬,下葬年代不早於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屬西漢早期。李志芳、蔣魯敬(第21—33)介紹,12號墓出土簡牘4642枚,内容分爲歲紀、曆、日至、法律、日書、醫方及雜方、簿籍、遣册八類。

另據李天虹、華楠、李志芳(第53—54頁)介紹,《詰咎》是胡家草場漢簡日書類文獻中的一篇,出土時單獨成卷,尚能大體看出原卷束形狀。篇題“詰咎”書寫在第一枚簡的背面。全篇共用簡約178枚,其中第一部分用簡約100枚,在天頭位置寫有小標題,大多數條目見於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第二部分無小標題,大多數條目文句較短,内容相對簡略。包含《詰》少數條目。李天虹、華楠、李志芳(第53—59頁)已將部分簡文同睡虎地秦簡《詰》篇作了對比研究,同時刊布了“鬼取人爲妻”“役且夢”“冶人”“校人室”“鬼召人宫”“鬼恒夜呼”六條簡文并作了相應的考釋。本文擬對整理者李天虹等先生所刊“校人室”條簡文中的兩處文字略作補述。

二、“校”可讀作“䢒”

胡家草場漢簡《詰咎》簡1938+1940:“校人室  凡人若鳥獸、六畜恒校於人之宫,不可去也,是胃(謂)上神相好而下相樂。乃令男女未入宫者𣪠(擊)鼓、鐃、銂以譟之,則不敢來矣。”

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簡31—33背貳:“人若鳥獸及六畜恒行人宫,是上神相好下[相]樂,入〈令〉男女未入宫者,𣪠(擊)鼓奮鐸喿(噪)之,則不來矣。”[1]

李天虹、華楠、李志芳(第56—57頁)指出:“‘校人室’‘校於人之宫’的‘校’,疑當讀爲‘交’,指交配,與‘未入宫’相對。《詰》篇與‘校’相應之字作‘行’。古書中的‘行’有出嫁義,簡文‘行’的用法是否與此有關,還有待斟酌。”同時在注釋中進一步補充指出:“秦漢簡法律文獻中多見的‘校上’一詞,或可作爲參考。‘校上’用於兩性發生不正當關係的場合,學者對‘校’字的解釋不一,池田雄一認爲‘校’通‘交’,‘交上’指發生奸情的現場。”

若將“交”理解爲交配,“鳥獸”“六畜”在人宫室處交配,無法趕走,尚可以講通,但一般情況下,“人”則不可能出現在别人宫室處進行這種失禮行爲,故知如此訓解不夠合理。基於“行”在古書中有出嫁義,遂將秦簡《詰》篇中的“行”與表示交配義的“交”相牽合,同樣無法很好地將兩處異文統一起來。我們認爲,簡文此處的“校”當讀爲“䢒”或“交”,表示交會之義。《説文》辵部:“䢒,會也。”徐鍇繫傳:“䢒,往來交會也。”段玉裁注:“東西正相值爲䢒,今人假交脛之交爲䢒會字。”《風俗通義•序》:“楊雄好之,天下孝廉、衛卒交會,周章質問,以次注續。”《後漢書•列女傳》:“悠悠三千里,何時復交會?”《後漢書•鄭孔荀列傳》:“然撫養戰士,殺身爲國,破浮華交會之徒,計有餘矣。”《周禮•秋官•大行人》:“歸脤以交諸侯之福。”鄭玄注:“交,或往或來者也。”《周禮•秋官•司儀》:“凡諸侯之交。”賈公彦疏:“言交者,兩國一往一來謂之交。”

簡文“凡人若鳥獸、六畜恒校(䢒)於人之宫,不可去也”大意是指有人或鳥獸以及六畜往來交會於人之宫室,無法趕走。從簡文後文所述“是謂上神相好而下相樂”以及“乃令男女未入宫者擊鼓、鐃、銂以噪之”等推測,此處所謂人、鳥獸、六畜之交會似皆隱指其求偶行爲。秦簡《詰》作“行人宫”,應即往來行走於人之宫室之義,與漢簡《詰咎》作“校(䢒)於人之宫”用詞不同,但表示的意思却基本一致。

三、“銂”可改釋作“(鈸)”

“校人室”條中的“銂”字,李天虹、華楠、李志芳(第56—59頁)注曰:“銂,疑當讀爲‘柷’。兩字古音相近,可以通用……。《爾雅·釋樂》:‘所以鼓柷謂之止。’郭璞注:‘柷如漆桶,方二尺四寸,深一尺八寸,中有椎柄連底,挏之令左右擊。止者,其椎名。’《周禮·春官·小師》:‘小師掌教鼓鞀柷敔……’”。所謂“銂”字,原簡文作。劉釗(第1178頁)所列馬王堆帛書中的“州”字寫作(相馬經21)、(五星占29)、(十六經49)、(地形圖56)等,與所謂“銂”字右旁相比區别較大,故知釋“銂”并不可信。我們認爲,此字可釋作“”,其右部所从當即“𣎵”字。《説文》小篆、漢印及其他出土漢代文字材料中“𣎵”及从“𣎵”之字作如下之形:

𣎵:(《説文》小篆)、(漢印)[2]

犻:(《説文》从𣎵得聲的“犻”字小篆)

旆:(《説文》从𣎵得聲的“旆”字小篆)

(馬王堆3號漢墓遣册354、356、357號簡)[3]

(青島土山屯147號漢墓遣册木牘)

從上列字形可知,“𣎵”旁在漢代文字材料中雖然形體變化稍大,但其結構和筆劃則基本上保持一致,各形體間的變化規律尚在可分析接受的範圍。通過與上列字形中的“𣎵”旁相對比,我們認爲字右旁當是“𣎵”之變體,只不過其左右兩筆寫得稍往上了一些,總體來看仍應是“𣎵”字。

《説文》𣎵部:“𣎵,艸木盛𣎵𣎵然。象形,八聲。凡𣎵之屬皆从𣎵,讀若輩。”段玉裁注:“𣎵𣎵者,枝葉茂盛因風舒散之貌。《小雅》:‘萑葦淠淠。’毛曰:‘淠淠,衆貌。’淠淠者,𣎵𣎵之假借也。《小雅》:‘胡不旆旆。’毛曰:‘旆旆,旒垂貌。’旆旆者,亦𣎵𣎵之假借字,非繼旐之旆也。《魯頌》作‘伐伐’。按,《玉篇》‘𣎵’作‘巿’,引《毛傳》‘蔽巿,小貌’。玉裁謂《毛詩》‘蔽巿’字恐是用蔽膝之‘巿’字,經傳‘韍’多作‘芾’、作‘茀’可證也。”

《説文》㫃部:“旆,繼旐之旗也,沛然而垂。从㫃𣎵聲。”古書及出土曾侯乙墓竹簡中均寫作从“巿”聲的“旆”。裘錫圭(1979年,第32頁)對此指出:“《説文》‘旆’字从‘’聲。簡文則从‘巿’(韍)聲。‘’、‘巿’二字形音皆近。”

青島土山屯147號漢墓遣册木牘中的“”字所在文例分别爲“素(紱)一”“布(紱)一”。彭峪、衛松濤將“”字徑釋作“紱”,并引陳劍説謂:“右半‘巿/𣎵’旁變化似少見,尚待在漢代出土文字資料中覓佳證。不過想想《説文》篆形之來源,亦頗可定——形既不合於古文字,亦與一般隸楷形不同,應即據當時之類形而來。”[4]

馬王堆3號漢墓遣册中的“”字所在文例分别爲“緒三”“素二,今三”“麻一”。整理者將“”釋作“𥾧”,并謂:“𥾧,疑爲‘巿’字。”[5]伊强認爲此三字與土山屯漢墓中的“”字相同,其間的區别主要是“右旁中間是否貫通爲一筆的問題。而右旁在後世的寫法中,中間則連貫爲一竪筆。准此,這兩個字形可能有前後相承的關係。”[6]我們認爲,伊先生對字形的分析結論可從,但他在文中將“”讀爲表示大巾的“𢁥”則并不可信。

根據土山屯漢墓出土遣册木牘中“”用作“紱”,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册中的三處”亦可讀作“紱”,指的是蔽膝之類的東西。古書中表示蔽膝的“紱”亦多作“巿”“黻”“韍”等。《説文》巿部:“巿,韠也。上古衣蔽前而已,巿以象之。天子朱巿,諸侯赤巿,卿大夫葱衡。从巾,象連帶之形。凡巿之屬皆从巿。韍,篆文巿,从韋从犮。”段玉裁注:“按,經傳或借‘黻’爲‘韍’,如《明堂位》注曰‘韍或作黻’是也。或借‘芾’爲之,如詩《侯人》《斯干》《采菽》是也。或借‘沛’爲之,如《易》‘豐其沛’一作‘芾’,鄭云‘蔽膝’是也。‘芾’與‘沛’蓋本用古文作‘巿’,而後人改之。或借‘茀’爲之,如《詩釋文》所載及李善所引《詩》皆是也。或作‘紱’,如今《周易乾鑿度》‘朱紱’、‘赤紱’是也。《倉頡篇》曰:‘紱,綬也。’韍佩廢而存其係縌,秦乃以采組連結於縌。光明章表,轉相結受,故謂之綬,亦謂之紱。糸部曰:‘綬,韍維也。’然則‘韍’廢而‘綬’乃出,‘韍’字廢而‘紱’字乃出。”

青島土山屯147號漢墓遣册木牘所記隨葬品爲分類書寫,其中所記“素(紱)一”“布(紱)一”與“糸(絲)帶一,玉勾(鈎)”“糸(絲)劍帶一,玉勾(鈎)”“玉具劍一”等連寫在一起,屬小結牘文“右小物卌二”之類,未歸入另外的“右衣卅領”之列,可知這兩處“紱)”當非一般陪葬的衣服被褥之類,應與玉具劍、帶鈎等屬佩戴之“小物”。再加上此牘後文又記墓主人所用之“小物”還有“綬司(笥)一”“綬印衣一具”,説明此處的“(紱)”并非指印綬。綜合這些信息可知,青島土山屯漢墓出土遣册木牘所記“素(紱)一”“布(紱)一”應當分别指素蔽膝一件,布蔽膝一件。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册中的“緒三”“素二”“麻一”則應當分别指紵蔽膝三件、素蔽膝二件、麻蔽膝一件。

根據上述“𣎵”以及从“𣎵”得聲之字的分析,我們認爲,胡家草場《詰咎》中的“”當讀作“鈸”,指鈴鐸之類的打擊樂器。《玉篇》金部:“鈸,鈴也。”《集韵》末韵:“鈸,鈴屬。”《説文》金部:“鈴,令丁也。”段玉裁注:“《晋語》十一注:‘丁寧、令丁,謂鉦也。’《吴語》十九:‘丁寧、令丁,謂鉦也。’今《國語》皆奪‘令丁’字,而存於舊音補音。《廣韵》曰:‘鈴似鐘而小。’然則鐲、鈴一物也。古謂之丁寧,漢謂之令丁,在旂上者亦曰鈴。”朱駿聲《説文通訓定聲》:“鈴,即鐲也,有柄有舌,古謂之丁寧,似鐘而小。”《玉篇》金部:“鈴,鈴鐸也。”馬王堆三號漢墓遣册簡13/242:“鐘、鏺(鈸)各一楮(堵)。”整理者注:“鏺,或作鈸。《集韵•入聲九》中‘鈸’字注作‘鈸,鈴屬’。楮,或作堵。二八,十六枚一虚[7]者謂之一堵(楮)。”[8]

胡家草場漢簡《詰咎》中“擊鼓、鐃、(鈸)以譟之”與睡虎地秦簡《詰》“擊鼓奮鐸喿(噪)之”相對應,我們將”讀作“鈸”,訓爲鈴鐸類樂器,與《詰》篇之“鐸”正相應合。

四、結  語

綜上所述,通過與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進行對讀分析,胡家草場漢簡《詰咎》篇“校人室”條中的兩處簡文可以得到重新釋讀。“校人室”條首句“凡人若鳥獸、六畜恒校於人之宫”中的“校”不應理解爲表示交配的“交”。因爲如此訓釋後,“鳥獸”“六畜”在人宫室處交配,無法趕走,尚可以講通,但“人”一般不太可能在别人宫室處長時間進行這種失禮行爲。研究者基於“行”在古書中有出嫁義,於是將秦簡《詰》篇中的“行”與表示交配義的“交”相牽合,同樣無法將兩處異文很好地統一起來。實際上,簡文此處的“交”當讀作“䢒”或“交”,指人或鳥獸、六畜等往來交會於人之宫室,隱指其求偶行爲。秦簡《詰》與之相對應的“行人宫”即往來行走於人之宫室,與漢簡《詰咎》“校(䢒)於人之宫”表意一致。“校人室”條末句“乃令男女未入宫者擊鼓、鐃、銂以譟之”中的“銂”,其右部所从當非“州”旁,實爲“𣎵”之變體,整字應改釋作“”。“”在簡文中可讀作“鈸”,是一種鈴鐸類樂器,與秦簡《詰》篇中“入〈令〉男女未入宫者𣪠(擊)鼓奮鐸喿(噪)之”的“鐸”相類似。


注釋

[1]參見陳偉(第444頁),不過此處所引釋文已據李天虹、華楠、李志芳(第57頁)作了調整。

[2]漢印字形參見羅福頤(第13頁)。

[3]參見劉釗(第1363頁)。

[4]彭峪、衛松濤《青島土山屯墓群147號墓木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7年12月27日,http://www.fdgwz.org.cn/Web/Show/4199。不過,發掘報告中釋作“襪”,參見青島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所(第429頁)。

[5]參見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第71頁),不過,此三處簡文在該書中的編號分别爲375、377、378。

[6]伊强《青島土山屯墓群147號墓木牘中的“𥾧”字》,簡帛網,2017年12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56。

[7] 引按:“虚”疑爲“虡”字之誤。

[8]參見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第48頁);裘錫圭(2014年,第250頁)。


參考文獻

陳偉 《秦簡牘合集[壹]》上册,武漢大學出版2015年

湖南省博物館、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長沙馬王堆二、三號漢墓.第一卷.田野考古發掘報告》,文物出版社2004年

荆州博物館 《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場墓地M12發掘簡報》,《考古》2020年第2期

李天虹、華楠、李志芳 《胡家草場漢簡〈詰咎〉篇與睡虎地秦簡〈日書·詰〉對讀》,《文物》2020年第8期

李志芳、蔣魯敬 《湖北荆州市胡家草場西漢墓M12出土簡牘概述》,《考古》2020年第2期

劉釗 《馬王堆漢墓簡帛文字全編》下册,中華書局2020年

羅福頤 《漢印文字徵》第6卷,文物出版社1987年

彭峪、衛松濤 《青島土山屯墓群147號墓木牘》,復旦大學出土文獻與古文字研究中心網,2017年12月27日,http://www.fdgwz.org.cn/Web/Show/4199

青島市文物保護考古研究所等 《山東青島土山屯墓群四號封土與墓葬的發掘》,《考古學報》2019年第3期

裘錫圭 《談談隨縣曾侯乙墓的文字資料》,《文物》1979年第7期

裘錫圭 《長沙馬王堆漢墓簡帛集成》第6册,中華書局2014年

伊强 《青島土山屯墓群147號墓木牘中的“���”字》,簡帛網,2017年12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56


     附記:小文原刊華學誠主編《文獻語言學》第十五輯,中華書局,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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