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住,我是警察”,你的三八守则(“开门,我是警察,22条”姊妹篇)
“刑事法律圈”原创文章《“开门,我是警察”,这时他做了22件事》,引发网友广泛关注。很多不认识的网友开始转发、分享、留言,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节目全文播出,小编非常感动。网友关注的重点显然是警察执法权问题,并问,如果在街上碰到“警察”该怎么办呢?因此有了本文:
“站住,我是警察”,你的三八守则
1.三看:
看警服、
看警察证、
看法律文书。
《人民警察法》第2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2.三问:
问传唤原因
问传唤地点
问办案单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2款,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同时,知道了传唤地点和办案单位,才能及时通知家属。
3.三露:
大声说话,暴露出自己的声音姓名信息;
抬头看摄像头(如商场入口、交通路口等),暴露出自己的身形和表情;
通过与警察的交流,暴露警察的脸部信息在摄像头下。
这条同样适用于被不明身份人士带走时报警!
4.三不:
不要暴力反抗警察、
不要公然侮辱警察、
不要阻碍警察调查取证。
暴力反抗、无谓刺激警察、阻碍警察调查取证,属于《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俗话说:
5.三要:
“我要请律师”;
“我要说明我的患疾病情况”;
“我要吃饭、睡觉,因为已经到了固定的吃饭、睡觉时间”。
刑诉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传)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诉法第117条第3款规定“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重点核实“是否患有不宜羁押的严重疾病”。
6.三违(常见违法执法行为):
超过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般8小时,复杂24小时);
违反规定使用或不及时返还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收缴罚款不出具收据或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规定,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三非(常见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
疲劳审讯;
冻、饿、晒、烤等肉体上剧烈疼痛或精神上痛苦。
对于肉刑和疲劳审讯,多数公民已经知晓是非法取证,但更多遇到的冻、饿、晒、烤、久坐、久站、长时间保持同一姿势等变相肉刑却未必知晓,实际上该类讯问危害更大。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规定,使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
8.三证(保留证据):摄像、医生、监舍人员。
在记住刑讯人员姓名时间地点的基础上,三大保留证据方法是:
在摄像头下展示伤情。无论是公安局还是看守所,到处都是摄像头,此时展示伤情,记住摄像头地点,即可成功留下证据。
告诉看守所医生。进看守所前例行需要体检,此时可以告诉并要求医生记录伤情;若取了药品,药单也是证据之一。
告诉同监舍人员,多告诉几名。
刑诉法解释第96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因此,如果遭遇肉刑或变相肉刑等刑讯逼供,当事人要注意保存线索或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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