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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界于学者与立法者之间的周光权

学术之路 2021-09-16

来源:《法制日报》2019年7月31日

在专家学者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应该算得上是参与国家层面立法工作较多的学者之一,他担任了10年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是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如今仍继续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中担任副主任委员。

在立法机关里,周光权也是为数不多的长时间“一线”参与国家立法的专家学者。十个刑法修正案,他参与其中的就超过一半。熟悉立法工作的人普遍会有一种感觉:专家学者立法往往容易理想化,实务部门立法者有时则会欠缺理论支撑。而周光权一直以来“跨界”于学者和立法者之间,在立法工作中实现理想与现实的融合。

1992年,周光权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之后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后进入清华大学法学院任教,并曾挂职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等职。这些经历,让周光权在思考和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参与国家立法工作时,能够既联系实际又反映立法意志。

周光权对刑法十分热爱。身为全国人大代表,周光权基本每年都会提出四五件建议,粗粗算下来,10多年的时间里,他大概提出过四五十件。这些建议基本都是围绕如何让刑法规定更加合理、如何进一步完善刑诉法以及司法体制改革。从数量上看不算多,但是从质量上看,这些建议屡次被相关部门作为重点代表建议中的重点,并推动多个司法解释等文件的出台。

而这些年参与了大量的刑事立法工作后,他感触颇深。

“刑法,应当是司法人员和专家学者们解释的对象,而不是被批评的对象,更不能是被嘲笑的对象。”在周光权看来,立法工作是通过民主的程序、经过复杂的讨论、汇集了众人的智慧制定出来的。要尽可能地去尊重法律、信仰法律,尽可能地按照法律规定去办事,而不是动不动就批评立法不合理,然后便急着要进行修改。很多时候,刑法中费了那么多工夫来设计的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执行状况并不理想,比如一些正当防卫案件并没有得到正确处理,往往是对立法原意进行了错误理解,甚至把所谓的案件处理中社会效果、死者为大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带到了司法实践中。所以,进一步深入研究刑事立法,尤其是仔细理解刑法立法的意思至关重要。

“法律是需要解释、需要尊重的对象。动不动就挨批,会让立法者发懵。周光权认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出发,走得更远,我们的司法也才能更合理,立法者制定的刑法条文在实践中也才能得到更好的贯彻和实施。(朱宁宁)

2019年部分新作

《清华法学》2019年第3期

论刑法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

内容提要:2018年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基本价值追求是给予被告人更多实体上的优待,提高刑事司法效率仅是伴随效果或次要目标。为此,刑法必须及时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衔接,为程序改革提供实体法支撑,防止量刑时面对“下不了手”的难办案件突破实体法的量刑限制,同时使参与协商的被追诉人内心有底数。就刑法立法的宏观考虑而言,从给予被追诉人处罚优待的角度看,实体法上对认罪认罚的“宽大”存在边界;从量刑论切入,认罪认罚仅影响预防刑;刑法应建构立体性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制度。就立法的微观考虑而言,应当明晰认罪、认罚的种类,并对从宽的幅度而非具体比例作出规定,同时将认罪认罚影响责任刑的内容增加到《刑法》第61条关于量刑原则的一般规定之中。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司法效率;实体权利供给;预防刑;刑法修改

《政治与法律》2019年第8期

论中国刑法教义学研究自主性的提升

【摘要】 近年来的中国刑法学研究已经明显具备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这主要体现在对刑法学派论争的重视,在批评四要件说过程中提倡阶层的犯罪论体系,具有规范判断色彩的客观归责论逐步得到认可,以及使用包容性很强的法益概念等方面。与此同时,必须正视我国刑法教义学的不足,包括体系性特征还有所欠缺,某些学术观点绝对化,以及对实践难题的解决关注与回应不够等。未来的中国刑法教义学必须放眼世界,开展有价值的比较研究,同时对国外教义学知识进行必要的过滤,仅引入那些与当下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立法表述相兼容的教义学知识,尽可能摆脱对德、日理论体系的过度依赖;重视犯罪认定的教义学方法,保持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协调;将法官的问题思考和学者的体系思考结合起来,提炼疑难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形成有助于解决中国问题、融入更多“中国元素”的教义学原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构具有中国特色、更加本土化的刑法学,而不是一味地用中国实际案件去印证德、日刑法理论的妥当与否,从而实现中国刑法教义学的自主创新。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 犯罪; 体系思考; 方法论; 中国问题

《中外法学》2019年第4期

刑法软性解释的限制与增设妨害业务罪

内容提要:罪刑法定原则在现代信息社会所面临的冲击超过以往任何时候。在审判实践中,对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妨害业务的行为大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性,少数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处理。但是,破坏生产经营罪属于使用物理上的有形力毁坏生产资料的侵犯财产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行为手段有严格且明确的限定;非法经营罪的认定则存在确定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在使用前述实行行为之外的其他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进行的业务时,司法上目前基于政策考虑进行刑法的“软性解释”以扩张处罚范围,但这种见招拆招的做法始终面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质疑,使破坏生产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经营罪沦为“口袋罪”。为惩处形形色色利用信息网络妨害业务的危害行为,填补过往立法“意图性的法律空白”,降低罪刑法定原则所承受的压力,有必要增设具体的妨害业务罪,以全面保护法益。

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罪刑法定原则;意图性法律空白;妨害业务罪;立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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