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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专家逐条精解《民法典》继承编+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条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对继承编四个层次去逐条解读
1.法条原文 
2.法条主旨
3.法条来源
4.法条适用
课程既有对立法原意的探究,又讲述了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龙教授的解读视角新颖、独特,内容详实、丰富,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主讲人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执行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青少年法律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航空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兼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法学会房地产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土地学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研究领域:
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


荣誉奖励:
1998年12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作法制讲座;
2000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
2003年,主持的“中国民法学”被评为北京市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2004年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
2007年被评为教育部国家级“教学名师奖”和北京市教学名师奖。

代表项目:
承担教育部基地项目《婚姻家庭法立法和理论体系研究》,教育部博士点基金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民营企业财产权保护制度研究》,韩国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项目《中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项目《社会保障法立法》,国务院外国专家局项目《引进外国智力人才法律机制研究》等。

课程目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遗产的范围】
第三条【继承方式的顺序】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仍有权依法定继承规则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丧失继承权纠纷】
第六条【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认定】
第七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后果】
第八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被继承人将其指定为遗嘱继承人的行为无效】
第九条【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认定】

二、法定继承
第十条【被收养人的继承权】
第十一条【继子女的继承权】
第十二条【养兄弟姐妹的继承权】
第十三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
第十四条【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
第十五条【养子女和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
第十六条【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份额的规定】
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对代位继承人的影响】
第十八条【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不影响代位继承】
第十九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的认定】
第二十条【继承人以外的可以分得适当遗产之人分得遗产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的独立诉讼权】
第二十二条【被继承人自愿表示不要求继承人扶养时不影响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三、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二十四条【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条件】
第二十五条【必留份的规则适用】
第二十六条【遗嘱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第二十七条【遗书按照自书遗嘱对待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遗嘱人遗嘱能力的规则】
第二十九条【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后果】

四、遗产的处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为继承人保留应继承遗产的规则】
第三十一条【保护胎儿遗产继承份额的规则】
第三十二条【放弃继承权无效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规则】
第三十四条【诉讼中的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规则】
第三十五条【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时间】
第三十六条【放弃继承的反悔】
第三十七条【放弃继承生效的时间】
第三十八条【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的转移】
第三十九条【遗产范围】
第四十条【不履行遗赠抚养协议的后果】
第四十一条【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无人继承遗产制度】
第四十二条【遗产的合理分割】
第四十三条【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继承诉讼当事人制度】
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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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龙教授的解读视角新颖、独特,内容详实、丰富,帮助大家正确理解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对婚姻家庭篇四个层次去逐条解读:
1.法条原文 
2.法条主旨
3.法条来源
4.法条适用

课件部分展示:


课程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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