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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9期):走失人员该如何处置?

2016-01-10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对发现的走失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出走原因、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登记,并由见证人签字。

2.通过询问,了解走失人员的基本情况。

3.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走失原因,重点甄别是否有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情况。

4.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其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受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5.对无法查清其家庭住址、无法与其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身体健康的走失人员,交由民政部门救助;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交就近的医院进行治疗。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所谓走失人员是指因精神或智力障碍、年幼等原因离开亲人或离家后,无法找到亲人或回家的人员。

2.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以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纸条、情况说明等能够反映出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3.应当注意观察走失人员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

4.对物品登记时应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特征等。

5.向家人移交走失人员时,应当注意审查接受人身份以及与走失人员的关系,防止假冒。

6.向家人或民政部门移交走失人员时,随同移交代管的物品,并当面清点核对,由接受人签字。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1款)

依据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1款、2款)

依据三: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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