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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36期):非正常死亡尸体该如何处置?

2016-02-06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及时出警,迅速到达尸体所在现场。

2.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应对尸体进行遮掩保护。

3.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初步核查,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4.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刑侦或交通、消防等职能部门派员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

5.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填写、存储接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注意事项】

1.尽量保持现场原始状态,不得触动现场上痕迹、物品、尸体。

2.现场调查访问的主要内容:

1)了解、收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发现后采取的保护措施,现场所见的情况,有无可疑人或者其他人在现场,现场有无反常情况,以及物品损失情况等;

2)现场可疑或者作案人数、作案人性别、年龄、口音、身高、体态、相貌、衣着打扮、携带物品及特征,来去方向、路线等现场情况和线索。

3.长江干线无名尸体处置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群众向地方公安机关报案的,应当先期受理并通知长江航运公安机关处理。

4.发现外国人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对外国人尸体进行检验的,应当由市局刑警总队负责。

5.对已经查明死因的尸体,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依据二: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都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93条)

依据三:

县级公安机关刑侦、治安、交管、消防等部门按照管辖范围负责承办的未知名尸体信息的搜集、填写、撤消和查询比对等工作。(《公安机关调查未知名尸体身份工作规定》第12条)

依据四:

长江干线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机关负责。沿线公安机关予以支持和配合。(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长江干线未知名尸体处置工作的通知》)

依据五:

对于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

依据六:

外国人因刑事案件、意外事件或者其他事故死亡的,由市局刑警总队负责勘验现场及尸检工作,当地公安机关会同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刑警总队及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共同处理善后事宜。[《重庆市公安机关处理涉外案(事)件工作规定(试行)》第44条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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