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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39期):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该如何处置?

2016-02-09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着制式警服执行职务或者情况紧急来不及表明身份的除外。

2.命令犯罪嫌疑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按照要求的姿势和动作接受检查,告知拒不服从指令的后果以及将要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对拒绝服从命令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选用强光手电、抓捕网、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将其制服。

4.对拒绝服从命令,且正在实施可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经警告无效,使用武器将其制服。

5.对被制服的未死亡犯罪嫌疑人使用手铐等警械进行约束。

6.对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及携带物品进行检查。

7.对使用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采取止血措施,通知120急救中心,并保护现场,报告所属公安机关。

8.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防止证据灭失。

【注意事项】

1.处置措施应当与警情的严重程度相适应,使用较轻的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避免使用较重的措施,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2.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正确使用强光手电筒、抓捕网、催泪喷射器等警械及武器,制服犯罪嫌疑人,确保自身安全。

3.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的检查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

依据二: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1款1、7项)

依据三: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1款12项)

依据四: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1款6、13、14项)

依据五: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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