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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60期):对于自首的处置?

2016-03-01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接受自首。

2.讯问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并制作讯问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3.将讯问笔录向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宣读,经其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4.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5.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

6.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

7.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8.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视情况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注意事项】

1.讯问笔录除了解犯罪事实以外,还需记录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经过。

2.自首的证明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

3.对自首的犯罪嫌疑人经确认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一般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自首的犯罪嫌疑人逃跑的,记录在案,并采取相应的追逃措施。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6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录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5条)

依据三: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

依据四: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2条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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