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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处警知识(第63期):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处置?

2016-03-04 百书兄


【操作规程】

1.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对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再次审查。

2.经过再次审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撤销原不予立案决定,决定立案。

3.经过再次审查,认为不予立案决定正确的,自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说明情况并书面答复检察机关。

4.接到检察机关《通知立案书》后,在15日内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立案。

5.将立案决定书送达要求立案的检察机关。

【注意事项】

撤销不予立案和决定立案可使用一个呈批报告书,但应当分别制作决定书。

【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一: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7条)

依据二:

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

依据三:

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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