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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沛 | 审判权与西周国家权力的构建

王沛 四川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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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沛,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所长,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甲、金、简牍法制史料汇纂通考及数据库建设”首席专家。

摘要


西周王朝司法模式的核心特征在于授权,即通过审判权之个别授予方式,而不是建立专门的司法官员体系来实现王朝的司法职能。审判权在西周国家权力构建过程中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被授权者以王朝代言人的身份处理争端、消除纠纷、团结力量、控制权贵,既贯彻了王朝的意志,也使西周国家的公共权力色彩得以体现。不过西周特殊的政权体制与权力配置方式,又使其审判权始终存在着弱化国家权力的反作用,其突出表现是世族政治控制司法权,继而侵蚀国家权力。准确认识西周司法模式的独特性,对于分析《周礼》等传世文献与金文资料之差异原因,进而探究早期中国法律的演进轨迹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


西周;审判权;国家权力;司法

西周王朝通过控制宗族、分封诸侯而建立了幅员辽阔的国家。与秦汉以后集权国家不同的是,西周王朝的国家架构相对松散,特别是王朝直接控制的宗周、成周王畿地区,与星罗棋布的东部诸侯国在治理方式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金文资料同时显示,在看似松散的国家架构下,王朝又不断以强有力的行政、军事手段在势力所及的范围内宣示国家权力的存在,其方式包括通过册封礼仪使贵族、诸侯宣誓效忠王朝;王朝直接任命诸侯国内的官员;驻扎军队于王朝四境,命令贵族或诸侯的武装听从王朝调动;广设监官于贵族封邑或诸侯国中,贯彻王朝意志,监视贵族及诸侯的行为,如是种种,不一而足。特别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上述手段之外,审判权的广泛运用亦是西周国家权力构建的重要方式。新出土的资料证明,王朝司法权柄适用范围之广阔超乎以往想象。西周王朝的统治者敏锐地意识到,公正、合理地使用审判权有助于树立王朝的权威,更有助于控制拥有强大实力的贵族与诸侯。王朝的统治力与政权的合法性由此得到彰显与巩固。不过西周特殊的政权体制与权力配置方式,又使其审判权始终存在着弱化国家权力的作用。西周时代的司法模式不同于秦汉时代,但秦汉时代的司法模式正是在规避西周模式缺陷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本文试图对这种早期国家政权构建中审判权角色所发挥的作用加以分析。

一、创建:西周王朝如何行使审判权

今天了解西周时代的司法状况,主要靠两类材料:一类是以《周礼·秋官司寇》为代表的传世古籍,另一类是西周金文中的法律史料。如果翻阅《周礼·秋官司寇》,定会对其中从中央到地方完备的司法系统留下深刻印象。不过,尽管《周礼·秋官司寇》在某种程度上保留了早期国家法制运作方面的片段史料,从总体而言,这部传世古籍还是与出土西周金文资料所反映的司法面貌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此差异在两方面体现得尤其突出:第一,依《周礼·秋官司寇》所言,从大司寇直至士师、乡士、遂士、县士、方士、讶士、朝士的王朝职官,他们或总揽天下之狱讼,或掌管国都、四郊、县野、采地、四方、外朝之司法,这样庞大、整齐、严密的官僚系统在金文资料中难觅其踪;其二,金文诉讼资料所见的审判者,几乎完全不是上面提及的那些官员。究竟什么人在做审判者,而审判权力又如何获取并得以运行?金文资料中保存的册命文书为寻求此问题的答案提供了重要的线索。

在西周政权组织的演进过程中,册命制度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西周王朝通过册命制度任命官员、设置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幸运的是,现存金文资料中仍保留了数量可观的册命文书摘录。我们从这些资料中获知,册命制度发端于西周早期而成形于西周中期。研究者已指出,西周早期虽有册命行为,但其运作尚不规范,主要体现为周王向接受册命者授予权力,周王的个人色彩浓厚,其授权之自主性较高,公权力的私人属性比较鲜明。穆王、恭王之后的册命行为变得规范而格式化,权力的公共属性随之增强,这与西周政府的官僚化趋势是一致的。虽然已公布的西周金文册命资料中还没有出现专门的司法职官名称,但审判权力设置与授予记录却已散见于多篇册命文书之中。通过考察金文册命资料可发现,西周王朝是通过审判权力的个别授予模式,而不是通过建立专门的司法官员体系来实现其司法职能。审判权的授予模式在西周中期日趋成熟,而该项权力的获得者,其身份覆盖面亦十分广泛,基本涵盖了以下三类统治阶层的成员:高级官员委员会成员;政府中的各类职官;某些贵族个人。以下对此分而述之。

(一)高级官员委员会。李峰教授通过金文中的册命文书清晰地揭示出,在西周中央政府中,周王之下、各官僚机构之上,有一个由少数王朝重臣组成的高级官员委员会。这个委员会中的重臣们把持了凌驾于政府之上的国家大权,但这一角色本身却没有具体的职官名称。在册命文书中,重臣们所担负的职权是以逐项列举的方式表述出来的,这些权力通常包括审判权。如铸造于西周中期的牧簋铭文显示,牧曾经担任过司土,因为其表现优异,周王扩其权柄,命其管理百僚事务,牧遂升至高级官员委员会之列,周王在册命文书中说:

王曰:牧,汝敢毋敢弗帅先王作明刑用,雩乃讯庶有 ,毋敢不明不中不刑,乃敷政事,毋敢不尹人不中不刑。今余唯申就乃命,锡汝秬鬯一卣、金车、雕较、画、朱鞹、靳、虎冟、纁里、旂、駼马四匹,取[]□寽,敬夙夕勿废朕命。

这段铭文中的“”字非常关键,以往学界对该字的理解分歧很大,而近年公布的清华简《摄命》则使我们明了此字大体为争讼之意,铭文中的“讯庶有”就是指处理诉讼纠纷。在西周铭文中,“讯庶有”有多种相近的表述,如“谏讯有”“讯小大有”“讯讼”“讯讼罚”等均是。在西周铭文中,“讯讼”通常与“取”搭配使用,如牧簋后即说“取[] □寽”。指铜饼,西周时这种铜饼可能具有货币的性质。从字面上看,“取”指取得具有货币性质的铜饼,而“寽”则是“取”的数量。据学者推测,一个铜饼约为五寽,目前资料所见,“取”的最低为五寽,最高额度为三十寽。由于铭文摹本字迹漫漶,现在已经无法知晓牧簋中的取数额了。关于“取”的性质,有学者认为是审判者收取的诉讼费或罚金,也有学者认为应是王朝发放给卿士的俸禄。我们认为,无论其具体含义是什么,“取”与讯讼者的职权密切相关,这应当是没有疑问的。

类似情形还出现在西周中期铜器番生簋与晚期铜器毛公鼎铭文中。番生、毛公都属于王朝大权的享有者,从铜器所载的册命文书可知周王授予他们的权力为管理公族、卿事、太史寮,及师氏、虎臣等各类军事机构。两篇铭文分别说番生、毛公可以“取廿寽”“取卅寽”,我们由此推测番生、毛公亦被授予审判权,故得享“取”之待遇。不过番生簋与毛公鼎并未出现与“取”固定搭配的“讯有”“讯讼”或“讯讼罚”之字样,这或与铭文节录册命文书而有所省略相关。牧簋、番生簋和毛公鼎中的“取”都是放在赐物环节之末,这说明“取”乃是审判者享有的利益。后文将要提及的扬簋铭文,其“讯讼,取五寽”之表述也与其他列举的职权相分离而放在赐物环节的末尾,这种格式与牧簋、番生簋、毛公鼎是一致的。

廿寽、卅寽是非常高的取额度,牧与番生、毛公的取额度被写入册命文书中,一方面证明他们拥有审判重权,另一方面也体现出该权力是王朝授予的,并不是因为其地位崇高就当然获得此权力,而取之数量则表示其权力的界限。

(二)某些具体职官。西周中央政府最重要的机构是卿事寮,而卿事寮中最重要的职官是司马、司土、司工等三有司,而在金文中,三有司成员都有被授予审判权的记录。三有司中,司马是管理军事事务的官员,其首要司马称之为冢司马,金文中有授予冢司马审判权的记录,其例可见于簋铭文:

王呼作册尹册申命曰:更乃祖服作冢司马,汝乃谏讯有,取十寽。

在这篇铭文中,周王册命,让他继承父祖之职担任冢司马,同时也命他肩负起审讯的职责,即“谏讯有,取十寽”。我们从铸造于同时期之铜器师簋盖可知,是井氏家族宗子井伯,他接受册命后,其家族承袭享有审判大权,这点在后文中还将被提及。

司土,又作司徒,是掌管土地财赋事务的职官,他们同样可能被授予处理诉讼的审判职权。其例可见于畯簋铭文:

王呼作册尹册命畯,曰:“哉乃祖考有功于先王,亦弗忘乃祖考,登里厥典,奉于服。今朕丕显考恭王既命汝更祖考事,作司徒,今余唯申先王命,汝司西扁司徒,讯讼,取十寽,敬勿废朕命。

在这篇铭文中,周王特别指出,自己赓续先王的册命,让畯继承父祖的官职担任司土。周王接着说,自己现在增扩了畯的职权,命令畯总管王畿西部地方的司土,并让他担负审讯职责,即“讯讼,取十寽”。本篇铭文还提供了如下两处重要信息:首先,畯的司土之职是由父祖那里继承而来的,但是总管王畿西部地方的司土与讯讼职权是新增设的,故其父祖担任司土时,当并不享有“讯讼,取十寽”之权;其次,从畯以王朝司土身份管理地方司土来看,三有司职官存在着上下级纵向管理体系,不知此类纵向管理体系是否会对审判权行使有影响,即出现相应的审级概念。

司工是掌管工程事务的职官,司工也有可能被授予审判职权,扬簋即是其例:

王呼内史史敖册命扬。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佃、眔司、眔司刍、眔司寇、眔司工事,锡汝赤巿、銮旗,讯讼,取五寽。

这篇铭文与前文提及的牧簋、番生簋、毛公鼎铭文一样,讯讼与取的内容被放在赐物环节中。本篇铭文中,周王册命扬,让他担任司工,掌管田佃、里居、刍人、缉拿盗贼及百工之事。之后周王赐给扬赤韨、銮旗,令其审讯纠纷。“取五寽”似乎意味着扬的审判权限较低。

以上司马、司土、司工皆为中央政府之三有司,他们共同构成西周中央政府“卿事寮”的主干部分。需要指出的是,三有司广泛设置于西周各级机构之中,在相对基层的机构中,仍然可以发现周王授予审判权的记录。如簋即是其例:

王若曰:,命女(汝)作豳师冢司马,啻(适)官仆、射、士,讯小大有,取五寽,赐女(汝)赤巿(韨)、幽亢(衡)、銮、旗,用事。

本篇铭文中,周王册令担任驻扎于豳地之军队“豳师”之冢司马,而除了管理仆、射、士的事务以外,还要处理大小诉讼纠纷,即“讯小大有,取五寽”。军职人员兼理司法,极具传统且影响深远。《尚书》中的“甘誓”“汤誓”“费誓”中皆有申明军令于作战之前的记载,而在春秋铜器叔夷钟中,齐灵公册命叔夷曰:“余命汝政于朕三军,肃成朕师旟之政德,谏罚朕庶民,左右毋讳。”亦是军事长官兼理诉讼之例。

西周中期以后,还出现了带有地域管辖色彩的职官,他们中的某些人亦被授予审判权力,其中以簋和甗铭文所载最为典型。簋和甗的铭文非常相似,讲述了周王先后册命和去关中平原西部管理郑地事务,并授权其处理狱讼之事。其铭文如下:

唯正月初吉丁丑,昧爽,王在宗周,格太室。溓叔右即立中廷。作册尹册命,锡銮。令邑于郑,讯讼,取五寽。(簋)

唯三月初吉戊寅,王在宗周,王锡赤巿、幽黄,用[事]。邑于郑,[讯□]有,取十寽,子孙永宝。(甗)

郑是王畿西部的重要领地,金文中常见周王驻扎于郑的记载。根据李峰先生的研究,关中地区类似的城市有五座,称为“五邑”,其部分行政职能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官员统一管理,这有力地彰显出西周国家权力之所在。郑地的管理分工细致,有司工、司徒,管理林牧业、田地、马匹的专员以及善夫、官守友等下层官员,受命“邑于郑”,当指担任郑地的行政长官,而处理狱讼事务,则是他们的重要工作任务。根据学界通行观点,簋的铸造时期推定为西周中期前段,甗的铸造时期推定为西周中期后段,那么与是前后相继的郑地长官,“取五寽”到“取十寽”,似乎意味着该地长官的审判权限在不断扩大。

(三)某些贵族个人。册命文书还显示,周王会直接授予某贵族以审判权力,此情形以西周晚期铜器簋最为典型。在这篇铭文中周王命令管理成周的里人、诸侯、大亚,同时处理狱讼处罚之事,其铭文曰:

王曰:,命汝司成周里人眔诸侯、大亚,讯讼罚,取五寽,锡汝夷臣十家,用事。

铭文没有显示这位“讯讼罚”的贵族担任什么具体官职,他被授予审判之权,“取五寽”显示出其权力级别并不高。与之类似的是,寅盨铭文也反映了同样的情况。在寅盨铭文中,周王命令寅处理邦人、正人、师氏人中的有罪之人,并且告诫寅要管理好手下,让他们不得暴虐纵狱,但铭文信息中并未显示寅担任什么官职。山西垣曲北白鹅墓地M3出土的西周晚期铜器夺簋,其铭文说贵族夺被授予处理成周诉讼事务的权力,同样未显示夺担任什么官职。

上面所引用的册命文书,均为周王直接颁布,这是审判权来源于王朝的标志。在这些册命文书中,相关官员的审讯职能无一例外地被特别指出,由此可见王朝公权力配置方面审判权所占据的特殊位置。金文册命资料提示研究者在探讨西周司法模式时要避免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西周有较为完备的司法体系,这种认识误区是以战国后出现的传世文献为基础来考察西周社会所导致的,须知战国以后的传世文献反映的乃是走向集权的时代面貌,这种面貌与西周时代差异甚大。另一个误区是看到西周金文中有各种贵族充任审判官的记载,就认为审判权为王朝官员当然享有,而没有注意到此权力是王朝授予才有,王朝未授予就没有。西周司法模式的授权性特征体现出王朝对审判权的格外重视,审判权亦在王朝权力构建过程中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王朝自建立伊始,就力图通过审判权的开拓以扩张势力,巩固国家,而此理念在周人政治观念中具有源远流长的传统。

二、拓展:王朝审判权的扩张

在周人构建的政治理论中,审判权与王朝的政权合法性息息相关,西周的统治者深谙审判权柄的重要性。周人追述自己的历史时,常会提到文王“受天命”之事。根据周人的理论,文王受天命后,商王朝即失去了统治天下的合法性,而周人则获得统治天下的权力。“受天命”有系列事件为其标志,其中文王平虞芮之讼则最为后世所津津乐道。据《史记·周本纪》:

西伯阴行善,诸侯皆来决平。于是虞、芮之人有狱不能决,乃如周。入界,耕者皆让畔,民俗皆让长。虞、芮之人未见西伯,皆惭,相谓曰:“吾所争,周人所耻,何往焉,只取辱耳。”遂还,俱让而去。诸侯闻之,曰:“西伯盖受命之君。”

此事被《诗经》中周人的史诗《绵》所歌颂,称之为“虞芮质厥成,文王蹶厥生”。然而虞、芮之讼应有更深刻的历史背景:虞、芮两个邦国与文王同出一姓,在血缘与地缘上都与周邦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虞、芮之人未必真有诉讼,此事件的焦点在于虞、芮之人以主动平狱讼于周邦的姿态,表明邻国对文王统治的认可,其他诸侯见而景从,为周邦势力的扩张与王朝政权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故周人将此事件奉为其天命所归的标志。此思想直到西周晚期还见于铜器铭文,如寅盨铭文周王告诫寅的那样,“勿使暴虐纵狱,爰夺行道,氒非正命,廼敢讯人,则唯辅天降丧”——如果暴虐纵狱,必将受到上天的惩罚。就实践而言,审判权固然是树立王朝权威、贯彻王朝权力的重要工具,但在西周分邦建国、宗族林立的政治环境中,王朝审判权发挥作用的场域有多大,还需要做更具体的分析。

我们用最粗略的标准将西周社会的纠纷类型分为两类,以之为据考察王朝审判权的适用范围:一类纠纷发生于宗族之间;另一类纠纷发生于宗族内部。一般认为,宗族之间的纠纷由王朝审理解决,而宗族内部的纠纷则由宗族首领自行解决,王朝不会予以干涉。但是在金文资料中,二者皆有例外,以下逐一讨论。

宗族之间的纠纷由王朝来解决的金文案例比较多,其中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宗族首领之间的纠纷,一种情形是两宗族成员之间的纠纷。第一种情形关系比较简单明了,拥有审判权的贵族代表王朝处理宗族首领之间的诉讼。其例如五祀卫鼎铭文所示,贵族裘卫与邦君厉产生了土地纠纷,裘卫将邦君厉告到了五位大臣那里。行使审判权的执政大臣分别是井伯、伯邑父、定伯、伯、伯俗父。这五人中,担任首席审判官的井伯,正是前举簋铭文中那位获得审判权的的后人,此时他成为井氏家族宗子的继任者,把持着各类政治权力。

第二种情形则比较复杂,两宗族的成员之间发生了纠纷,王朝审判权有时会出场,有时则不出场。王朝审判权出场之例如曶鼎铭文所载的匡季寇禾案。铭文说,在饥馑之年,贵族匡季的属民抢了贵族曶家的粮食,于是曶向太子提起诉讼,而太子处罚了匡季。本案中,实施抢劫行为的并不是匡季,而是他的属民,但被告则是匡季,这反映出王朝审判权作用的对象是宗族首领,而不是宗族内部成员。对宗族内成员的惩罚,当由宗族首领自行实施。本案代表王朝行使审判权的是太子(铭文中称之为“东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从清华简《摄命》来看,太子的审判权亦是经周王的册命而获得,在册命文书中,周王命令太子摄出纳天子之命、同时处理狱讼纠纷。

王朝审判权不出场的宗族间纠纷事例见于散氏盘。以往认为散氏盘铭文讲的是夨氏侵犯散氏,所以要赔偿散氏田地的案子。不过这篇铭文最后又写到,夨氏六位家臣立誓,保证不再侵犯散氏,如有违背诺言,六位家臣将接受鞭刑与罚金的处罚。若按旧说,家臣替夨氏立誓,为夨氏的行为负责,为夨氏的违约受罚,实在有悖于常识,更和前述匡季寇禾案所体现的宗族首领负责原则背道而驰。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真正侵犯散氏的并不是旧说所认为的夨王,而是夨王手下的这六位家臣。夨方交付散方的田土,原本是这六位家臣实际占有的。夨王令自己的家臣向散氏交付土地后不能反悔,更不能做出侵犯散氏的行为,否则予以严惩,其本质应是夨王处理其族内事务,故王朝审判权未出现于其中。

而发生于宗族成员内部的纠纷,通常为宗族首领自行处理,五年琱生簋、五年琱生尊、六年琱生簋铭文即是其例。这三篇铭文讲的都是一件事情,是说西周宣王时期,位于王畿的召氏宗族小宗琱生向大宗提起诉讼,原因是公族的仆庸土田多有纷争。虽然铭文未明言纷争的具体内容,但是大致可知晓纷争是由大小宗之臣属(仆庸)和土地(土田)之管辖权限不清导致的。在宗族的法庭中,审判官就是大宗的召伯虎,他应当是受宗族首领,即铭文所提及的宗君、宗妇之委托而承担此职务的,而审判的结果是小宗琱生胜诉。此类情形的普遍存在,更强化了这样的印象,即西周时期宗族成员的纠纷是由宗族首领来解决,王朝审判权只负责解决宗族之间的纠纷,换句话说,即王朝司法触角应不会深至宗族内部。

但此论断也有例外,而且这种例外正体现出王朝审判权扩张自己管辖范围的努力。最近公布的资料显示,王朝的审判权是有能力,并可以贯彻实施到宗族内部的。2004年底,山西考古研究所、运城文物局文物工作站、绛县文化局组成了联合考古队,对绛县横北墓地进行考古发掘,出土了大量西周倗氏族群的文物。倗氏所在的地望在山西南部的绛山之南,与绛山之北的晋国统治核心区域相去不远。根据传世之倗仲鼎铭文“倗仲作毕媵鼎”可知,倗氏为姓,而据学界通识,怀字从鬼得声,怀姓九宗即姓九宗。《左传·定公四年》说晋国初建之时,周天子分给国君唐叔“怀姓九宗,职官五正”,那么倗氏应为怀()姓九宗成员,据此推断,倗伯应属晋国的卿大夫级别。横北墓地2号墓的主人是倗氏的某代首领倗伯。从倗伯俯身而葬,并伴有殉人的葬俗来看,其国族应为赤狄之属。倗伯墓地出土的肃卣铭文充分体现出王朝司法权对晋国之倗族事务的管控力量。肃卣铭文写道:

白(伯)氏易(赐)肃仆六家,曰:自择于庶人。今氒仆我兴,邑竞谏芟□。昔大宫静(争),王卑(俾)□叔、爯叔、父复付肃,曰:非令。曰:乃兄兓(既)鼻(畀)汝,害义(曷宜)。敢爯令,(偿)汝。肃有(佑)王于东征,付肃于成周。

这篇铭文的大意是,称为伯氏的倗国首领赏赐给其弟肃六家仆,而这些仆是肃根据伯氏的命令,从属于伯氏的庶人中自行拣选的。可是当肃要征发这些仆时,这些仆去了大宫,也就是倗氏之祖庙中去抗争,看来仆从们并不服从新主人。在宗族秩序出现动荡之时,王朝司法及时介入其中,周王命令王朝三位大臣再次将仆从交付给肃,裁断说既然伯氏将这些仆从给肃,那么仆从之诉求是不合法令(非令)、不合情理(曷宜)的。

“仆”之本意为从事服侍工作的人,《说文解字》中对仆的解释是“仆,给事者”。金文中的仆字写作,便是双手持粪箕的仆役者形象。西周时的仆为贵族的属役,多从事守卫、战争、御车一类的工作。贵族本应全权管理其属役,但当贵族无力控制其属役,甚至由此致使其族氏内部秩序遭到破坏,引发族内的纠纷时,王朝审判权亦会予以直接干涉。铭文说肃卣的制作者是倗氏之小宗肃,而这件器物却作为陪葬器物出现在宗族首领倗伯的墓葬中,这似乎意味着小宗肃的诉求是得到伯氏的支持认可。此案所反映的并非是大小宗之间的矛盾,而是贵族与仆从之间的矛盾,其特别之处在于,当倗氏内部无力解决此纠纷时,王朝的审判权出现了。在铭文中,作为倗氏的直接领主,晋国统治者的身影却是缺失的。

五年后附近出土的西周资料进一步佐证了此类情形的普遍存在。2009年,山西省考古研究所等单位在对倗氏墓地不远、位于绛山之北的翼城县大河口墓葬群2002号墓发掘时,发现了体现王朝司法权处理诸侯国所辖族群事务的铜器铭文。大河口墓地距离晋国统治的核心区曲沃县“天马——曲村”遗址非常近,直线距离仅20余公里,从出土的铭文可知,这是西周早期至春秋初年的霸氏墓葬区。大河口墓地在葬俗方面与横水墓地比较接近,学界普遍认为二者之族属应当相同,是被中原文化所同化的狄人之属,其首领身份当为晋国的卿大夫。

大河口2002号墓地的主人叫霸仲,遗骨尚存,去世时年约35~39岁,其身份是霸氏首领之弟。在霸仲之椁室里出土了一套盘盉,从铭文获知,铸造盘盉之人是位女性,名叫霸姬,笔者推测霸姬是霸仲的母亲,而根据惯例,这套盘盉可被称之为霸姬盘盉。霸姬盘铭文较长,记录了器主霸姬向王朝官员穆公因仆驭臣妾之调用归属问题提起诉讼的经过,同时也记录了败诉方的誓辞;而霸姬盉铭文只摘录了誓辞中的部分内容。霸姬盘铭文如下:

唯八月戊申,霸姬以气讼于穆公曰:以公命用簋朕仆驭臣妾自气,不余气。公曰:余不女命曰霸姬?

气誓曰:余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鞭五百,罚五百寽。报厥誓曰:余爯公命,用霸姬,襄余改朕辞,则鞭五百,罚五百寽。气则誓。曾厥誓曰:女某弗爯公命,用霸姬。余唯自舞,则鞭身,传出。报厥誓曰:余既曰爯公命,襄余改朕辞,则出弃。气则誓。对公命,用乍(作)宝盘盉,孙子子其万年宝用。

铭文可分为两段,第一段为简要说明诉讼经过,第二段是被告在败诉后做出的四则誓言。关于誓言内容的分析,笔者已撰文初步分析,这里我们要关注的是诉讼经过。原告霸姬,从其称名可知,是嫁到霸氏的姬姓女子。被告的名字叫作气,身份不明,当是有一定权力,可与霸姬对峙抗衡的贵族。纠纷之所以发生,大致是由于霸姬根据穆公的命令调动仆驭臣妾,而贵族气不配合,故霸姬向穆公提起诉讼,最后气败诉了。铭文中只出现了审判官穆公一句反问“我不是命令你(将仆庸臣妾)交付给霸姬吗”,紧接着就是被告气承诺恪守命令之大段誓词,案件随即定谳。铭文中,王朝审判官之绝对权威跃然铭文之上,王朝审判权深入诸侯国内部的情形也清楚地展现了出来。

王朝司法与宗族或诸侯国司法相通的记叙在传世文献中亦见踪迹。西周有严格的禁酒令,从大盂鼎、毛公鼎、清华简《摄命》来看,禁酒令的效力贯彻西周王朝始终。《尚书·酒诰》为成王诰令卫康叔之辞,说“厥或诰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即有敢在卫国群饮之人,卫国国君康叔应将其都抓捕起来,周王择其罪重者杀之于王朝京师。一般认为,这是周初天下未定时王朝司法权运用于诸侯国之例证。肃卣、霸姬盘盉的铸造时间大致在西周中期,现在可知,加之于诸侯国内部的王朝司法并非仅及于周初,而是长期有效存在的。

上述材料同时引发如下疑问,为什么王朝审判权有时会出现在诸侯国或宗族内部事务中,而有时则会隐身?答案应该与王朝利益密切相关。倗氏、霸氏地处宗周、成周经略晋南中条山北侧的交通要道上,具有重要的军事和经济意义。肃卣铭文提到六家仆是在肃“佑王东征”时交付给肃的,说明之前有关仆的纠纷可能已经影响到王朝的军事活动了,此时王朝的审判权会断然出击,保障王朝行动不受干扰,并且尽快恢复秩序。肃卣之背景与另一篇西周铜器师旂鼎非常相似,师旂鼎铭文说:

唯三月丁卯,师旂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雷。使厥友引以告于伯懋父。在艿,伯懋父廼罚得、、古三百锊,今弗克厥罚。懋父令曰:宜敝,厥不从厥右征。今毋敝,其有纳于师旂。引以告中史书。旂对厥劾于尊彝。

师旂的三位仆不跟从周王出征,而师旂本人无力管制,只好让自己的僚属告到王朝官员伯懋父那里,而伯懋父对此案件作出判决,命令三位仆缴纳罚金三百寽。是亦为贵族无法控制其内部事务进而会对王朝产生不利影响时,王朝审判权及时发挥作用的例证。霸姬盘所载那桩官司中同样提到“仆驭臣妾”字样,仆御既是战斗与守卫的重要力量,暗示案件与王朝军事行动有某种关联。以上案例清晰地显示,王朝审判权始终是存而待用的,在处理宗族间的纠纷与宗族内部纠纷的界限上,虽有限度,但不绝对。只要关乎王朝利益安危,王朝审判权就会出现,王朝审判权的拓展努力,表明其正是西周国家构建与扩张的有效工具。

三、阻碍:世族对审判权的控制

西周时期的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西周国家通过审判权以树立权威、控制社会、协调邦国。然而审判权是把双刃剑,西周王朝特有的政权组织方式,使此权力的运作对国家权力又有某种程度上的破坏作用,双刃剑的关键症结在于,王朝司法的运作是通过世族政治得以实现的。

册命制度在增强西周国家权力的公共属性方面发挥越来越大作用的同时,世族政治也在侵蚀这种公共属性。某贵族在册命仪式中接过审判大权后,此权力便有可能在他的家族中长期传续下去。当然,随着家族势力的变化与其他并不确定的因素出现,此权力旁落别家的情况亦层出不穷,但审判权被某些家族数代掌控的现象却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文提到的霸姬案之审判官穆公所在之井氏家族对王朝司法权的世代控制正是其中的典型例证。

       井氏家族之成员在西周初期受到册命,在王朝地位崇高。从现存金文册命资料来看,穆王、恭王时期井氏家族成员井伯、井公、井叔等人几乎垄断了大部分“右者”职位。所谓“右者”,就是在册命仪式中引导受册命者之人。根据韩巍先生研究,右者通常与受册命者同属一个官职系统,而地位高于受册命者,其地位可见一斑。至少到穆王时期,此家族在册命中便获得了审判的权力,前引 簋铭文正是册命井氏家族宗子的文献。簋铭文说,继承了他祖先的职位,担任王朝的冢司马,同时负有审讯之责。生活在穆王、恭王世,与霸姬盘的铸造时代大致相同,有学者怀疑就是霸姬案中那位法官穆公的私名,因为通过禹鼎等铜器的铭文可知,穆公正是生活在穆王时代的井氏家族的宗子。无论是否是穆公,他们同属于一个家族,而此家族之宗子世代担任司马,且享有审讯职责,这应当是合情合理的。

穆公以司马之身份来审理霸姬案,大概有两个原因。其一与司马掌管王朝军事有关。如前文所述,霸姬起诉的案件涉及调动“仆驭臣妾”,因仆御往往参与军事行动,相关纠纷由司马来解决,是理所当然的。其二与井氏家族对霸氏所在的晋南地区拥有某种程度的管理权有关。穆公审理霸姬案,已反映出井氏家族与晋南地区的密切关系,而在穆公以后,井氏家族继续影响着此区域的政治乃至于司法。如大河口1017号墓的主人霸伯尚,当为前述霸姬之子,霸氏之首领。从该墓出土的霸伯山簋铭文显示,穆公的后人井叔再次来到霸氏宗族,并对其霸伯尚予以嘉奖:

隹十又一月,井叔来盐,蔑霸伯历,事(使)伐用帱二百,丹二量,虎皮二,霸伯拜稽首,对扬井叔休,用作宝山簋,其万年子子孙孙其永宝用。

井叔一系属于井氏家族的小宗,本篇铭文中的井叔,其生活年代与穆公比较接近,或为先后相继的两代人。铭文显示,这位井叔似乎管理着晋南的盐政。霸氏生活的山西翼城以南、中条山之北,便是大名鼎鼎的河东盐池,故井叔在处理盐政时,亦着意维护与当地霸氏的关系。此后,井氏家族对晋南地区的司法控制,仍然时见于金文资料。

传世的铜器曶鼎铭文记录了井叔处理贵族曶与限之间争讼的案例,铭文叙及井叔审理案件的地点时说“井叔在異”,其異即翼字。《说文解字》曰:“翼,翅也,从飞,異声。”翼、異同声可通,金文、简牍、传世文献中翼、異通假之例很多,如大盂鼎“古(故)天異临子”,“異”即“翼”;上博简《民之父母》“威仪異異”的“異異”即传世文献中的“翼翼”。霸氏所居的山西翼城县大河口一带,当即上古的翼地,曶鼎案件的当事人曶担任王朝的卜官,其另一方当事人限很有可能是晋南一带的贵族。曶鼎的时代晚于霸姬盘与霸伯山簋,审判官井叔当是嘉奖霸伯尚那位井叔的后代。从穆公到井叔,井氏家族长期影响晋南的政治,也影响晋南的司法。

如前文所述,恭王时期井氏家族的宗子井伯还曾以审判团首席法官的身份处理裘卫诉邦君厉一案,当我们将这些金文资料都搜集在一起时,一幅井氏家族掌握审判职权的世系图便出现在下面了:

金文资料表明,井氏家族在西周中期至晚期前端的百余年中,在把握王朝军政大权的同时,也成为赓续绵延的法官家族。井氏家族资料的价值在于,从时代上看,基本跨越西周中期;从性质上看,自册封获取审判权到审判权的行使,法律运作要素一应俱全;从身份上看,家族大小宗成员均出任审判官,为分析世族政治提供了宝贵信息;就案件发生地点而言,霸姬案发生于王畿之外的晋南,裘卫案发生于王畿,而曶鼎案发生于晋南与王畿的贵族之间,这表明井氏家族的审判管辖权涵盖王畿内外;资料所见册命与审判的时间历经三个王世以上,足见井氏家族掌控司法权力之久。世家大族掌握审判权之强、之广、之久,足以在国家权力上烙下鲜明的宗族印记,而事实上,附着于政治世家的审判权的确在对外宣示王朝的权威的同时,对内又削弱了王朝的力量。

如果我们以春秋时期晋国士氏家族的历史来看,世族政治对司法权力的控制方式就更清晰了。西周后期宣王与杜伯有隙,宣王杀杜伯,杜伯之后隰叔奔晋,此后其家族在晋国世为“士师”,且以“士”为氏,“士师”为司法官,已如前述。此家族之士蔿、士会、士匃等皆为著名法官,审理过不少著名案件,甚至处理过周王室的争端。不过,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家族不但从事司法,而且还兼为立法。“士蔿之法”“范武子(士会)之法”“范宣子(士匃)所为刑书”扬名于史册,甚至喧嚣一时的晋国铸刑鼎事件中,所著录的也是范宣子所作刑书。晋国固然以公室衰微而大夫强势著称,但西周王朝司法权力被世家垄断的情形与晋国相去不远,甚至可以说晋国之状况正是延续西周王朝之旧路。尽管西周册命文书中不断强调要用先王之明刑,但我们在金文资料中鲜少看到审判时依据王朝法令者。王朝通过司法权以昭示其权力时,被世族政治垄断的司法权本身却在破坏着王朝的权威。这就出现了立法权依附于司法权,世族政治控制司法权,继而侵蚀立法权的现象。


结语:审判权与司法模式的重塑

审判权的个别授予是西周王朝司法模式的基本特征,若往更深层剖析,西周政权创建的理论基石也在于授权。所谓“天命论”,无非是指上天将统治天下之权授予文王或武王,历代周王正是在此基础上统治天下,是为受天命。周王再将包括审判权在内各种具体权力,分别授予各贵族官员,让他们协助自己统治天下,正如毛公鼎铭文所载,周宣王说自己的祖先文王武王“皇天引厌氒德,配我有周,膺受大命”,文武之旧臣皆努力尽职,以使天子不失天命,即“唯天将集氒命,亦唯先正襄乂氒辟,劳勤大命”。宣王也希望毛公尽心辅佐自己,以“仰昭皇天,申绍大命”。如果周王失德失职,天命有可能被上天收回而转授别家;而贵族官员暴虐纵狱,失德失职,由册命所授之权也可能被周王收回,因为官员失德失职行为会“辅天降丧”,进而导致周王丧失天命。就此而言,西周审判权设置理论与西周国家权力构建理论在本质上完全相通。

在实践中,审判权的个别授予方式在西周较为松散的国家形态中,为发挥王朝作用、扩张势力范围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被授权者以王朝代言人的身份处理争端、消除纠纷、团结力量,既使王朝影响充分显现,也使西周的“国家”公共权力色彩得以体现。但是,“封邦建国”的西周体制,又使这种权力的运用无法克服盘根错节的宗族阻力。向担任职务的政府官员或贵族个人授权,实际上往往沦为向该官员或贵族所在的宗族授权。传袭在宗族内部的权力,其所有者具有国家代言人与宗族利益维护者的双重面貌,这使西周国家结构中出现了难以化解的矛盾。此矛盾与西周中后期国家机构公共属性逐步增强时宗族势力却走向固化,审判权在其中显得进退失据的本质亦完全相通。

西周王朝处于中国国家形态逐步走向成熟的早期阶段,在这个时代,庞大的统治机构如何组建,尚无过多经验可资借鉴。东周以后的政治实践为解决此矛盾提供了新的方案,该方案的演进是与集权国家的产生同步进行的。东周法律运作之变革方向是建立起普遍使用的法律规则,把审判官改造为准确适用法律的工作者,而秦汉司法模式正是重塑后的产物。这种模式摒弃了个别授权的方法,而致力于建立体现国家意志的律令体系与司法系统。秦汉层级严密的司法职官,是为贯彻律令制度而设置的,这与西周审判权的授予初衷大相径庭。以秦汉时代完备司法系统作为描摹西周审判面貌的参考,就会失之千里。而准确认识西周司法模式的独特性,对于分析《周礼》等传世文献与金文资料之差异原因,进而探究早期中国法律的演进轨迹是至关重要的。


注:图片来源于网络,与正文无直接相关性。

文发表于《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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