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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 |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

吴汉东 中国法学 2022-09-23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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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实践与发展

吴汉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资深教授


本文发表于《中国法学》2022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释省略。作者身份信息为发文时信息。


内容提要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建设,存在着“非均衡性发展”“跨越式转型”“超大型崛起”的问题导向。围绕着什么是本土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有什么关系、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价值目标等重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石和实践导向。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实践展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经验和发展理念:坚持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塑造知识产权治理主体与创新主体;构建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推行知识产权法治机制和发展机制。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之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我们应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目标向度),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现代法度),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世界维度),不断拓展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的中国道路。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制度现代化  思想遵循  中国道路

目  次

一、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运动中的中国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思想遵循三、“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四、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任务五、结语
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成长和法治进程的百年历史,呈现出“知识产权弱国→知识产权大国→知识产权强国”的现代化发展过程。在改革开放的40余年间,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先后颁布《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等法律法规,由此草创了知识产权法律的框架体系。进入新千年,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我国颁布了涵盖知识产权领域的民事基本法——《民法典》,开展各知识产权单行法新一轮修改;制定并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建立和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导向,以产业、科技、文化、贸易为构成的公共政策体系,制定并推行《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规划)。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建设,既涉及立法成就,也包括政策经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吸收世界制度文明成果;同时注重制度发展的本土思想引领和实践导向,走出了一条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中国道路”。

一、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运动中的中国问题

从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选择。现代国家的成长依赖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法律化,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意义表现在两个方面:它是治理体系正当性、文明性和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构成,同时也是经济、科技、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制度基础——这也是知识产权在现代化语境中的角色定位。在法律史上,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被称为罗马法以来“财产非物质化革命”的法律变革成果。知识产权在法律层面为创新活动的私人主体提供了获取新财产的权利方式。在这里,作为知识财产权的私人主体,包括了创造者个人以及进行创新投资的企业。在工业革命时期和近代法治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制度和企业法人制度成了“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的标志”。作为现代国家法治文明的表征,知识财产权利形态的出现并非偶然,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所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都是其所处社会和经济政治环境的产物,尽管这一点不是一直在各种历史统计中被强调”。欧美国家是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推行者,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在法制史上,从中世纪后期“封建特许权”到资本主义初期“私人财产权”,知识产权这一新型财产权制度,经历了长达数百年的孕育,在社会变革中实现了制度转型。知识产权的法律创制或是法律移植,在欧美国家概为“内生性现代化”运动的结果。知识产权是精神生产、智力创造、知识经济发展的产物:知识财产私权化的最初制度安排,有赖于一国所提供的社会条件,包括知识创新活动的科技基础(即社会生产的科学技术化)、知识产品交易的市场基础(即科技成果的商品化)、知识生产主体诉求的产权基础(即知识财产权利的法律化)。在这里,知识产权作为社会现代化的产物,其法律成长和发展的原动力源于工业文明。现代化实质上是“现代工业生产方式和工业化生活方式普遍扩散化的过程”。英国是近代欧洲工业革命的策源地,也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发祥地。17、18世纪的英国率先制定了《垄断法规》(专利法)和《安娜法令》(著作权法),将其立法“置于以促进科学和工艺的发展为起因的位置上”,意在实现“影响创新的制度安排的预期成本和收益”。可以说,知识产权在法律学层面是基于保护知识财产的法律变革,而在经济学意义上则是一种鼓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制度供给。近四百年来,欧美国家对知识产权制度采取了实用主义的法律立场:对内,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科技、文化、经济发展政策的重要构成,保护私人知识产权,以独占性授权来激励知识创新;对外,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际贸易体制之中,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维护其市场竞争优势的政策工具。在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立法范式,还是“国际主流学术思想”,其要义和主旨都强调了私人权利、私权制度与私法精神的崇高价值。有基于此,知识产权在西方现代化制度建构中得以神圣化,继而通过全球化进程在各缔约方广泛推行,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法律秩序的“标配”和“模版”。知识产权在法律世界里被视为“制度文明的典范”,是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国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现代化目标的制度选择。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世界法治文明而言,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相当的共通性和可移植性。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那里,被迫的消极型法律移植是这些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基本样态,即在“外生性现代化”过程中以此作为接受外来制度文明的主要路径。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及其变动,难以完全考量自身发展需求,在许多情形下受制于国际压力的外部影响。因此,法律移植国对知识产权制度必须进行“吸收”和“转化”的本土化改造,以防止“知识产权法律移植中的递减效应”。影响制度规范实施及目标实现的原因,既有制度选择的政策立场、法律形式、规范内容是否具有先进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即制度本身的要素构成;更有制度实施所涉及的产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文社会环境等是否具有成熟性协调性以及契合性,即制度外部的社会条件。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传统大国,有着自己的历史背负,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源地欧美等国的法律发展历程不同;同时,中国也是一个发展中的新兴大国,其世界地位和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道路,在现实障碍和效果实现方面存在着中国问题的特殊性。1.跨越式转型。从传统国家到现代国家的转型发展,是一个现代治理体系(包括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成长、成熟的历史过程。近现代以来,欧美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立场,大抵经历了从“选择保护”到“全面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长期而缓慢的制度变迁。18世纪的美国,出于其文化、教育落后于欧洲国家的现实考量,早期版权法奉行的是低水平保护,对外国人作品采取歧视性待遇,长期游离于欧洲国家主导的“伯尔尼联盟”之外。随着美国传播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其版权法以保护新作品和作品利用新方式为目的,经过两个多世纪的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实现了从“印刷版权”“电子版权”到“网络版权”的法律制度转型。日本于明治维新后公布专利法,但长期采取低水平保护立场,将药品和化学物质列入专利排除领域,这一状况直到1975年专利法修正案才得以改变。这些说明,发达国家高水平保护知识产权并非从来就有的,更多是出于不同阶段发展需要而作出制度选择。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虽然缺乏欧美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构的理性沉淀和实施经验积累,但在现代国际贸易体制下必须同发达国家一样,按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保护知识产权。简言之,发展中国家已然失去现代制度成长的必要准备期和过渡期。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从法律移植到本土化改造以至国际化融合,其过程非常急促,问题特别复杂:中国承载着许多非现代化的历史负担,缺乏知识产权构造的文化基础;同时又面临社会认同不足的现实障碍,缺乏知识产权构造的精神内核;加之在法律移植之初,政府和企业制度运作经验不足,往往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受制于人”。因此,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其本身就是一场历史跨越的社会变革和现代化的制度转型。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存在于一国现代化运动的整个过程之中,不可能一蹴而就。按照联合国千年项目报告中的专家意见,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自己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进行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但这种选择是有限制的,即以“最低保护标准”为基础,并与本国科技、经济发展目标相适应。其实质问题是制度本土化与现代化、国际化的协调。2.非均衡性发展。一般认为,现代化运动过程以科技化、工业化为发展动力,以法治化、市场化为环境构成,以社会结构转型和社会整体发展作为现代化实现目标。知识产权法是现代国家通行的法律制度,具有调节、激励和规制创新活动的法律功能。在制度转型发展中,上述发展动力和环境构成等一般社会条件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并有效运转的基本要素。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展阶段三期“叠加”问题,其实质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充分、不协调并呈现出非均衡性样态。因此,城乡差距、中西部差距、行业差距等容易导致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与现实社会的某种相悖,在知识产权治理和发展的现代化进程中产生社会争议和大量违法、侵权现象。在知识产权立法的初始阶段,社会成员对知识产权制度有着不同的认知,难以形成共同的价值基础;即使在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的相当时期,依然存在知识产权创造力量的地区差异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分布悬殊等问题。资料显示:2020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最高的是广东省,为215926件,而同年,甘肃省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有5684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最高的是江苏省,为489165件,同年,宁夏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为 9006件。据统计,目前知识产权案件主要集中于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而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受理案件的数量则较少。2020年,广东省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9.3万件,同比增长26.1%,案件总数占全国1/3;同年,甘肃省全省法院仅共受理一、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460件(含旧存237件)。与东部发达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存在知识产权人才、设施、资本欠缺等诸多问题,但拥有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地理标志等特别优势。上述情况表明,不同区域、不同领域对知识产权存在不同的制度需求。因此,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和事业发展,既要坚持战略引领,进行总体规划;又要聚焦重点领域,注重协调发展。概言之,发挥知识产权在创新经济、创意经济、品牌经济、地方特色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功能作用,促进知识产权这一法律要素与科技、文化、经济等社会要素的深度融合,从而让知识产权在不同区域、领域发展中形成制度驱动,在不同人群认知中产生法律共信。3.超大型崛起。十四亿人口的中国走向现代化,在现代化发展的国际版图中是一场巨大的社会变迁。超大型人口规模以及相应而成的庞大经济规模、产业规模、市场规模和知识产权事业规模所形成的中国崛起是前所未有的。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在创新领域的全球排名较之上年提升至第12位,是排行前30名中唯一一个中等收入经济体。2020年,专利方面,我国发明专利授权53万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37.7万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73.2万件;其中,国内(不含港澳台)发明专利有效量221.3万件,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5.8件。商标方面,我国商标注册量达576.1万件;截至2020年底,有效注册商标量共3017.3万件。著作权方面,2020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5039543件,同比增长20.37%。可以说,中国已然成为名副其实的知识产权大国。必须看到,中国走向现代化,展现了东方现代化的发展力量及其世界影响,当然也会伴随着现代化治理和发展的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数量与质量、需求与供给的联动问题,政府治理机制与市场机制的协调问题等。超大型崛起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表征,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方面,知识产权制度仍面临着许多挑战和任务。总之,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中国问题研究,必须探索世界制度文明发展规律,更要吃透本土国情,服务国家大局。面向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发展目标,我们必须把握好知识产权问题的核心要义。什么是现代化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现代化发展与国家现代化建设有什么关系、如何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是关系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变革的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思想遵循

探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建设,需要直面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找到“中国式现代化”的思想方案。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思想学说,对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建设来说,其意义是理论上的,也是实践上的,可以说是国际知识产权话语体系中的“中国表达”。知识产权制度本是欧美国家地缘政治、经济环境中产生的法制文明,在“欧洲中心主义”的解读下,被喻为现代化过程的“制度必需”和推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样板”。在经济全球化潮流中,由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贸易体制的法律秩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为各缔约方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规则,发展中国家必须接受,但在遵循“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可以有自己推行知识产权制度的认知和目标。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和全球治理体系,是以人类共信的价值理念和共守的法律规范为基础的,与此同时也存在着多元制度模式以及法律文化的互动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并未停步于知识产权的制度引进,而是注重制度学习、吸收和转化。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本土化改造过程,是对世界制度文明的理性追求过程,也是本土制度现代化的自我实现过程。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改造,有着以下基本任务:(1)从“被逼所用”到“为我所用”,即对外来法律进行合理选择和安排,继而将立法建制植根于本国法治土壤;(2)从“制度外生”到“制度内化”,即注重法律移植后的实施效果,促使知识产权融入本国社会发展机制之中;(3)从“认同缺乏”到“价值共信”,即在全社会养成法律价值共识和创新价值共认,实现知识产权文化再造。概而论之,加强移植法律与本土国情的契合性,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改造。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表现出本土化变革与现代化发展相关联的基本面相,即知识产权制度生成及运行是在现代化目标指引下的本土化,也是具有本土化特色的现代化。知识产权制度的本土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经验的典型表现。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文明体系中,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有着以下特色和要义:首先,中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旨在不断追求和实现不同时期的本土现代化目标。1984年,邓小平同志提出“中国式现代化”;2002年,江泽民同志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2012年,胡锦涛同志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式现代化强国的两阶段目标”。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不同发展时期提出的这些发展目标,构成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道路不同阶段的历史坐标,指引着中国不断推进全社会的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实践。可以认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具有“着眼大势、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内激励创新、对外促进开放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与国家现代化进程同频共振”。其次,中国式的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具有中国自己的思想认识和实践导向。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不能照搬“西方中心主义”理论,当然也不能拘泥于“民族沙文主义”思潮,必须保持法律正义理念和科学发展方向:一是秉持现代化模式中的多元性。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应是东西方文明交流对话的结果。单一现代性被多元现代性所取代,更有利于在各国实现制度现代化的价值目标。因此,我们应积极探讨本土语境下的制度建设、产业发展、环境治理、文化养成等重大问题,努力建立适合国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二是防范现代化发展中的风险性。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制度风险防范的过程。由于制度文明带来的制度风险,在全球贸易体制下容易导致东西方国家的利益失衡,甚至扩大国家之间的发展差距。因此,我们应注重维护知识产权领域的文化安全、生物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和产业安全,发挥法律保障发展与法律控制风险的制度功能;三是保护现代化过程中的非现代性。在保护现代智力成果的同时,应对智力创造的源泉即传统知识予以庇护,这些涉及与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有关的“传统资源权”保护制度。有基于此,在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运动中,我们应注意发挥传统文化大国和遗传资源大国的优势,着力于知识产权的替代性、补充性制度创新,建立知识产权以外的非现代性知识保护制度。总的说来,在法律本土化的过程中,特别是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从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战略高度,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目标及其实现路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思想遵循,涉及以下两大方面:其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根本遵循。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名义,确认知识财产的产权形式,促进知识商品的产权交易,并提供相应的产权法律保障,在本质上当然归类于法律制度范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基本国情和发展需要出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全面依法治国总体安排中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知识产权领域,必须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地位,以此作为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事业发展、治理活动的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一整套包括法治战略方位、法治总体目标、法治本质特征、法治功能作用、法治体系构成以及法治推进方式等在内的法治思想理论系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知识产权法治的重大问题作出了一系列精辟阐释和深刻分析,诸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塑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营商环境”“建立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加快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提升知识产权意识”等,构成知识产权法治理论的重大思想成果。特别引起社会关注的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两大格局”,即“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分析“五个关系”,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提出“六点要求”,即“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顶层设计;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要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内涵丰富、论述深刻,是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的思想引领和行动指南。其二,新发展理念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目标指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创新成果、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制度功能。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知识产权法被称为“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熊彼特将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理论的核心”,认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质在于创新。由此而论,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与运行的一般社会条件,在于知识产品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知识经济市场。在过去四十年间,中国通过知识产权战略引领,有效发挥本土社会制度优势和公共政策力量,充分释放知识产权激励和保障创新发展的制度功用。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已然成为知识创新活动和新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长期以来,国际社会通行的理念和做法,即是将知识产权简单地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工具,在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约束下,知识产权制度实施概以投资自由、促进贸易和提高技术转让效益为评价标准。与所谓“国际主流思想”不同,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并以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长期坚持并贯彻实施的指导思想,为我们认识中国发展的要义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提供了重要思想指引。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解决知识财富增长的“经济问题”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人的主体性问题、环境生态问题以及社会发展问题等。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着眼于本国发展大局,新时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必须坚持人本主义的“创新发展”、利益平衡的“协调发展”、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内外联动的“开放发展”、公平正义的“共享发展”,以此保持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正确方向。进入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制度与创新发展的相互关系,提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论断;要求产业、企业发展“着眼国家战略需求”,寻求关键核心领域的原始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阐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与“完善现代产权制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关系;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这些论述深入分析了知识创新、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任务等具有很强的纲领性和指引性作用。

三、“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实践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研判:“总的看,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知识产权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健全、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对激励创新、打造品牌、规范市场秩序、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厘清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中国问题”、解决问题的“中国模式”,以及实现制度目标的“中国经验”都是世人瞩目的。对此,我们不可能直接借用他国经验样板进行复制,也无法简单依赖西方世界的理论工具作出解读。概言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与事业发展是一场伟大的社会创新实践。在这一态势下,我们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导,在“中国式现代化”经验的基点上,对知识产权制度实践进行理论挖掘和思想总结。(一)现代化重要表征: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创新是指人们在生产力、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全部领域中进行的创造性活动,这一概念是对现代知识经济全面、精要而概括的解释,可以视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和重要功能。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独有的主导性价值,即创新价值。这是因为,在特定的时代背景下,特定的法律制度总会存在着自己的价值取向。当代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利用,创新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要特征。知识产权彰显了“制度创新”的价值属性和“知识创新”的价值目标。在制度经济学派看来,“技术进步和制度演变都看成是一种创新过程”。在创新体系构成中,具有基础保障作用的是制度创新,主要是法律创新、政策创新、体制和机制创新;具有功能目标意义的是知识创新,包括文化创新、科技创新、产业和产品创新。创新价值塑造体现在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和政策制定之中,其制度变迁本身就是一个规则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过程。现代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展现出了这一制度的时代先进性和社会进步性,即以精神生产和智力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体现了保护知识财产、规范知识市场秩序、促进知识经济发展的制度主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道路已然从传统的资源型、资本型驱动走向创新型驱动阶段。在迈克尔·波特的“地区经济发展阶段理论”中,当一国处在经济欠发达和经济初等发达阶段时,基本生产要素以及资本投入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而在创新导向阶段,即向中等发达国家和发达国家迈进的过程中,产权化的创新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在这里,产权化创新的法律形式就是知识产权。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报告《创新面貌的变化》(2011年)表明,拥有知识产权已成为创新企业的战略核心。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知识贸易市场日益增长,全球知识产权交易额的增速已超过全球GDP的增长。可以说,无论是对中国发展大局还是对国际发展大势而言,围绕着知识产权的创新都具有特别意义。要实现从世界大国到世界强国的转变,中国现代化发展的重要路径在于创新发展,而创新发展的基本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我们必须认识到,“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把全社会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创新发展上来”,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在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具有“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家竞争力核心要素”的重要作用。具言之,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在于摆脱资源耗费型与技术依赖型传统发展模式,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维系我国经济安全、文化主权和科技发展主动权。(二)现代化基本力量:知识产权治理主体与创新主体法治现代化是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构成。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刻总结世界法治现代化基本规律的基础上,阐述了三种不同的法治化动因类型,强调我国“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在动力机制和推进方式上具有自己的显著特点,即政府推动与社会演进交互作用、上下双向互动结合。基于此,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在法治运行机制方面,表现出“良法善治、多元共治”的局面;在创新驱动机制方面,呈现出“多元创新、协同创新”的样态。概言之,这种多元化机制作用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之中。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治理,事关现代国家的制度文明建设。在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事务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改造,有如下重要实践经验:(1)良法善治。在国家现代化治理语境中,“善治”即为科学之治,是国家治理科学化的评价标准和目标取向。为实现“善治”,需要先立“良法”。这里的“良法”,包括科学而有效的法律、政策、体制、机制等。可以认为,关于知识产权事务的国家治理,涉及制度供给和创新、制度管理和实施,良法善治体现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就知识产权治理体制、机制改革而言,需要良好而成熟的行政管理体制、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运行机制。其中,实行行政管理体制的现代化构造,即是改变过去“九龙治水”的分散管理局面,构建一种与创新发展需求相匹配、与强化政府服务职能相一致、与国际运行规则相衔接的知识产权集中管理体制;(2)多元共治。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现代化国家治理的重要表征。从国家的“一元之治”到国家与社会的“多元共治”,其核心问题在于实现不同主体对“公共事务”共同治理,重构由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参与的“公共治理系统”。在知识产权领域,应建立“政府履职尽责、执法部门严格监管、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自治、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协同保护格局;完善“知识产权仲裁、调解、公证、鉴定和维护援助体系”。在多元共治的形态下,由社会组织、企业、公民等社会成员在知识产权事务中进行社会自治,包括参与、协商、自律、合作、服务等,与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相结合,共同筑建现代化治理的方法系统。国家创新体系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创新,包括国家层面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层面的知识创新两个方面,涉及国家、企业、个人等不同主体。首先,在创新理论中,企业主体最为普遍、地位特别重要,其使命就是完成企业创新活动。诸如企业的科技研发、品牌运营、产权交易等,均具有知识产权获取和行使的法律意义,其间既有技术、产业的企业知识创新,也有经营、管理的企业制度创新,企业是上述创新活动的投资主体、权益主体和责任主体。其次,作为特殊创新群体的个人,主要是指作为发明者、设计者、创作者的自然人,无论个体发明创造还是职务发明创造,主要作用于知识创新活动的范畴。“人民群众是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力量。”基于个体汇聚成众的智力创造,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双创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最后,国家作为制度供给者,具有经济学意义上的“政治企业家”主体地位,“他从事的是社会制度的创新,而不是单纯的商业创新;他谋求的是社会经济整体的增长,而不是个别企业的超额利润”。国家以“政治企业家”的面貌履行制度供给职能,包括制定法律、政策,营造法治环境,提供公共服务,对社会主体创新活动进行推动、规范和指导等。总体说来,在知识产权主体的创新活动中,国家、企业、个人等多元主体各有其责,但相得益彰。其中,国家是制度创新的主导者,而企业、个人是知识创新的行动者,共同致力于现代化国家的创新发展。(三)现代化制度构成: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与公共政策在一国规范体系中,所谓制度是社会成员应该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往往因具有强制力而得以确定和保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基本构成,表现为法律规范和公共政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发展,经历了“移植—转化—再造”的阶段性选择和能动性创新的过程。现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系统,以《民法典》为统领,以《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补充,同时辅之以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可以认为,我国基本完成法律体系构造以至法律现代化初成的立法任务,但还需要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而进一步修改、完善。在过去的四十年间,根据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要求,中国采取了时代性与阶段性相一致的法律立场和政策安排,既充分考量本土基本国情和发展需求,又适当借鉴发达国家高水平保护的有益做法;既注重新兴业态和领域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也充分考量新的制度生成对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既从国际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出发,对中外创新主体一律给予同等保护,又同时适用公约的例外性条款,谋求对知识信息的合理利用。总体说来,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的“中国进程”和“中国选择”,体现了法治道路上的本土特色、实践特色和时代特色。中国知识产权政策发展,具有本土政策思想和政策主张的价值特征,以及服务创新发展和配置规范的制度功能。公共政策是关于公共事务管理的规范,其政策内容涉及政策规划、政策执行、政策评价等,政策形式则通常表现为一系列的条例、规章、计划、项目、措施等。在一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政策与法律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服务于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在公共政策体系中,总政策对知识产权制度建构和实施提出目标要求(例如知识产权战略、发展规划等);本体政策作为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补充,对特定领域、特定事项作出专门规定(例如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服务等有关的推进计划、项目安排等);辅助政策则在知识产权法律之外发挥协调、支撑作用(例如产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关联政策,有关财政、金融、税收、人才等支撑政策)。总体说来,中国注重公共政策的法治基础,发挥公共政策的特别力量,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及其目标实现提供了必要的制度保障。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构成,包括以法律、法规为主体的规范体系、以战略、规划为核心的政策体系,共同为国家治理活动提供所必需的制度供给,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大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那样,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制度建设,“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形成总体效应,取得总体效果”。(四)现代化运行机制:知识产权法治系统与发展系统知识产权运行机制涉及知识产权制度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从私人权利的产生、利用、保护到知识经济发展、进步的过程和结果,整个运行机制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目标的实现路径。中国知识产权运行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的法治运动状态和知识产权的社会发展状态两个方面。其中,知识产权法治系统体现出一个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法治动态过程。具言之,以法律创制(立法)为起点,以法律实施(执法、司法)和法律遵行(守法)为主要环节,以法律价值目标实现为终点。知识产权发展系统主要是一种政策运行状态,涉及战略、规划、项目、措施的制定和推行,概言之,以发展为目标,以创新为主旨,以知识产权为中心,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和服务等各个方面。知识产权发展机制,在国家发展战略和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运行机制,致力于现代化治理和发展的目标实现,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主张和政策思想的本土经验,其法治系统和发展系统有着不同的价值目标和任务要求。其中,法律运行机制必须注重制度建构的正当性、科学性和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妥当性。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出发,我国知识产权法治的目标任务,包括构建“门类齐全、内外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体系,推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知识产权法律实施系统,营造“公平开放、规范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机制,形塑“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环境。社会发展机制则具有引导性、协调性和绩效性的基本特点,作用于政策运行过程和战略发展动态系统之中。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重点任务:一是高质量创造。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是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创造力是体现知识产权强国发展实力的首要因素,中国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实现“高质量发展”,以形成创新性知识占主导地位的全新社会经济形态。“实现知识产权创造由多向优、由大到强的转变”,力争产出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品,包括版权精品、核心技术专利、知名品牌等。二是高效益运用。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是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以提升创新型国家所具备的文化软实力、科技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为目标,通过产业化、商品化、资本化的知识产权转化,“实现知识产权运用从单一效益向综合效益的转变”。有关运行绩效的评价,重在关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附加值构成、市场占有比率、产业转化比例、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等。三是高水平保护。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创新发展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经贸体制的“标配”,也是本土创新发展的“刚需”。在新经济形态中,文化创意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被称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其产业特征表现为知识产权要素的高度密集性、知识产权效益的高度成长性,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依赖性。中国致力“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从不断加强到全面从严的转变”,通过提高司法效能,增强行政执法能力,构建协同保护格局,不断优化保障创新发展的法治化环境。

四、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目标任务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重要成就,在知识产权法治和政策运行方面积累了重要经验,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提供了重要支撑。面向21世纪中叶,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深刻把握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不断开拓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和现代化发展的中国道路。(一)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目标向度在本文研究范围中,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目标向度,是对制度文明建设和现代化发展的趋势及其方向的观察。在当下以至未来一段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目标,也是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道路指引。现代化强国建设目标,在知识产权语境下具象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完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8年)的预期指标,成为有世界影响的知识产权大国。中国现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站在新的历史方位,我们要准确把握新的发展目标,认真谋划知识产权新的发展规划。从2021年起到2035年,中国处于“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现代化强国,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阶段。为加强知识产权与国家总体目标的战略协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我国出台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强国即世界强国,以强大的国家综合实力为基础,以先进的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和发展实力为表征。在现代化语境中,知识产权强国应具有法治化和创新型两个方面的品质。首先,知识产权强国应为现代法治化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总体布局中具有重要地位,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制度建设,属于政治建设的范畴。政治建设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同构、同步,在中国“五位一体”建设和现代化发展中起到制度保障作用。可以认为,建设“制度完善、保护严格、运行高效、服务便捷、文化自觉、开放共赢”的知识产权强国,是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其次,知识产权强国应是现代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是指以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核心驱动力的先进国家。国际上通常认定的标准有:国家创新投入占GDP的比例达到2%以上;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达到70%以上;对外技术依存度在30%以下;此外,还应考虑知识产权形成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国家创新体系,走创新型国家之路,是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选择。基于当今国际科技、经贸的发展态势和创新型国家的发展经验,中国必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创新之法”和“产业之法”的制度功用,以此实现“超大型崛起”和“跨越式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法治化国家和创新型国家为目标构成,具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和制度文明的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义。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障创新发展,是世界各国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必由之路。欧美国家为此推行了现代法治和创新发展的“标准模板”,但“中国式现代化”的发展道路,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自己的智识体验、路径选择和目标安排。在当代中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本身,就是一场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制度创新推动知识创新、以法治建设保障创新发展的伟大社会实践。总体而言,知识产权强国的中国建设,应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为战略指引,以建成法治化国家和创新型国家为实现目标,根据知识产权事业在国家战略布局的自身方位,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撑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现代法度中国典籍中的“法度”,在本文中引申为现代意义的法令制度和行为准则。现代国家的成长必须依靠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制度文明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的基础性要素,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生态、社会等各个领域的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现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现代化“法度”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构建,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定问题从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到2021年《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多次强调“开展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研究”。所谓基础性法律,应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居有基本法的统摄地位、对各单行法具有指引效能的法律。其立法形式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私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即在知识产权体系化的基础上形成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一般规定和共同规则,进而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其中,可以表现为民法典“知识产权编”(如俄罗斯法),也可能采取“知识产权专门法典”(如法国法)。二是公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即对知识产权事务中大政方针问题作出系统性、原则性规定,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政策推行提供国家治理依据和行为准则,其法律形式为“知识产权基本法”(如日本法、韩国法)。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未能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可见立法者采取了一种去“法典化”体例,即现有民法典已难以接受知识产权法,因此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应是具有公法地位或是兼具公、私法属性的知识产权基本法。中国知识产权基本法的内容框架可以考虑:凡《民法典》缺乏规定的私法规范和不应规定的公法规范,以及未能规定的涉外规范(包括实体和程序规则),都可交由知识产权基本法作出安排。在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中,基本法有特殊而重要的制度功能,是一种超越政策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政策的法律表现。较之公共政策而言,基本法是更具权威、更有效力的规范表现形式,其意义在于表明国家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基本立场,包括法律价值目标和实现目标的法律手段,使得知识产权的现代国家治理处于一种法治状态。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同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基本法与《民法典》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有着不同的功用——知识产权具有私人权利、专有权利、知识财产权利之要义,这在《民法典》中作了明确而概括的规定;而基本法以国家治理名义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包括保护机制构造、保护制度完善、保护环境规制等内容,表明国家在知识产权事务中的法治取向。2.知识产权专门性法律改造问题知识革命的出现,创造出新的知识产品并提供知识产品新的利用方式,这一情势带来了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变革。信息技术、智能技术、基因技术等是最具影响力的时代技术。在20世纪下半叶,知识产权制度变革的主要问题,涉及计算机软件保护、半导体芯片保护、基因技术保护、技术标准保护。在21世纪的当下,知识产权法律在规范内容上有许多改变和创新:一是新技术、新领域、新业态保护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诸如基因发现、商业方法、人工智能生成物、大数据、互联网、电子商务等,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构造的难点和重点领域。对此,或是发挥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适时拓展客体范围,提供保护标准,即对上述新的知识形态产品采取“类作品”“类发明”的保护方式,并且赋予独占性权利内容;或是创设特别保护制度,以容纳新的信息产品,即设定某种“专有权”制度,对新的智力成果提供专门法保护。二是科技成果转化和产权交易制度。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尽快完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形式,即是知识产权运用制度。知识财产的产权制度与运营制度、交易制度、市场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都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机构成。在当下中国,从创新发展的法律要求出发,有必要修订专门法律,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机制。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利用专门制度。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出研究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职务发明条例等。商业秘密制度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重要而独特的构成,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并列为“四大基本支柱”。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在我国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法源,制度安排多有不足。商业秘密在《民法典》中是“专有权利”之客体,但在竞争法领域却被视为“权益”。以专门法形式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水平,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认定与例外、权利保护与侵权责任等作出系统规定,是立法必要之举。职务发明创造制度,是平衡发明人与单位利益关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专门规定。职务发明权益分配在《专利法》中有原则性规定,但过于粗疏而不敷使用。专门条例的制定,有助于提高立法位阶,表明立法者对职务发明权益分配的高度重视;同时也体现了保护职务发明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单位知识产权管理水平、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政策立场,有重要的立法意义。3.知识产权替代性法律安排问题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构成中,主要是以“知识产权”及其具体权项命名的法律形式,但也包括其他一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替代性制度。这些替代性制度主要包括:其一,“非现代性”的知识保护形式,即传统文化、民间文学艺术和遗传资源保护制度。知识产权法以新知识、新技术为保护对象,对私人产权形式进行了专门制度设计并提供严格保护。在知识产权法现代化运动中,立法者还须关注知识生产及其利益分配的配套制度,即在经典知识产权法之外,创造出一种以“本源性”“传统型”非现代性知识为对象的保护制度,用以克服知识财产私人产权制度的局限性。该类文化多样性、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与现代知识产权法有关但又有别,具有公法上专门管理与私法中权利保护的多种法律形式,例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与著作权意义上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与专利法中的“遗传资源来源”保护规则。其二,“非市场性”的产权保护形式,即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分析表明,知识产权是一种基于社会成本分析所作出的制度选择。按照科斯的说法,私人产权制度只是一种在市场解决问题之社会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替代选择”。这说明,在科技创新制度体系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主要制度安排但并不是唯一选择;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及其限制、利用,涉及不同主体关于知识财产的利益分配。在政策科学理论看来,任何制度安排都会面临“谁是政策的受益者,谁是政策的受损者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必须考虑在各种利益冲突之间达到某种平衡。上述问题要求知识产权法律从其本身改进和外部补充来解决,其中,外部补充即是替代性制度。具言之,在独占性的私人产权之外,还可采取“专利奖赏制度”,即国家以向专利权人支付金钱补偿为对价,让发明专利归社会成员共享,从而有助于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或可采用“发明和发现奖励制度”,即以国家给发明人、发现人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为对价,换取该项科技成果进入公有领域。外部补充的方式有益于激励基础性研究和科学发现,是为非市场机制的科技奖励制度。(三)拓展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的世界维度本文述及的世界维度,试图描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关系,是对本土制度文明建设与世界治理体系变革的关联性考察。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和国际经贸领域的法律秩序。在新的国际贸易体制中,缔约方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体化、趋同化和国际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生成与对外开放相关联,经历了“被动接受—能动转化—主动参与治理”的过程。“后TRIPs时代”出现的区域化、碎片化、单边化,动摇了WTO的中心地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格局带来深刻影响。从拓展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世界维度出发,我们必须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在法治建设与创新发展方面实现国家现代化与世界现代化的良性互动。为此,我们应关注以下问题:一是以全人类共同价值为引领,构建知识产权领域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价值追求,在立法文件中表现为保护私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知识社会传播的二元立法宗旨,这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特点所在,也蕴含着全人类的共同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设立知识产权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激励创新,而不是制造甚至扩大科技鸿沟”。在全球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基于科学技术差距和信息利用差别,导致“知识分隔”“信息落差”和“科技贫富分化”现象的普遍发生。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美国表现了价值观念的片面性和政策推行的两面性:在国际保护体制中一味强化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但忽视知识传播的价值面相;在法律政策立场上,对内将知识产权视为国家创新发展的制度工具,对外作为构筑国际壁垒的法律武器。中国秉持全人类共同价值理念,致力“建立面向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政策制度体系,营造国际合作环境,让科技创新成果为更多国家和人民所及、所享、所用”;“推动国际秩序和全球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方向发展”。可以认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推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变革的中国主张。二是以WTO和TRIPs为基础,维护知识产权保护的多边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全球化运动以来,国际社会形成了以WTO为主导的国际贸易体系和以TRIPs为中心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方面,尽管TRIPs存在不尽合理、不尽公平的制度弊端,但时至今日,它已然成为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基础,不仅作为各缔约方国内立法、修法的依据,而且也成为当今区域或双边合作协议的基准。因此,各缔约方的任务是致力改革,而不是规避和抛弃。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纠纷中采取单边主义做法,频繁适用其国内法以对抗、报复贸易对手。面对“逆全球化”的非常态势,我们应当“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引导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中国坚持对外开放立场,坚守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贸易规则,无论是在WTO多边体制框架之下,还是在“体制转换”中的区域、双边场合之中,我们都应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为基础来实现全球治理。三是以共商、共建、共享为路径,改革和完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体系。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格局已然发生深刻变化,影响变局的最大因素是“新兴市场国家和一大批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强”,这是“近代以来国际力量对比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新兴经济体成为知识产权全球治理版图重构的重要力量,中国兼具发展中大国、负责任大国、知识产权大国的多重角色。面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中国从“被动移植”到“主动创新”,从学习、遵循到维护、建构,其世界地位、担当及其影响已然发生重大变化。中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是以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为基础的。中国致力于建立平等相待、互商互谅的伙伴关系,营造公道正义、共建共享的安全格局,谋求开放创新、包容互惠的发展前景,促进和而不同、兼收并蓄的文明交流。具言之,从全球合作的立场出发,中国与欧美国家“求同存异”,与新兴共同体“合作共赢”,对欠发达国家“普惠包容”。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多样化的世界维度中,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不仅是中国式的现代化,也是多元性的国际化。其重大国际任务是:建立公正合理的多边贸易体制和平等开放的对话机制,增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完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和标准,在全球治理体系建设和改革中提出中国方案、贡献中国智慧;促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对话,反对单边主义,妥善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五、结 语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征程,中国已经开启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新阶段。这一现代化道路既是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潮流的“必由之路”,更是彰显本土知识产权发展模式、发展优势的“中国之路”。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是一个法律变革和政策发展的运动过程。从过去到现在以至未来,中国直面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下列几个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本土化与现代化、一体化的关系;二是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性要求与本国阶段性选择的关系;三是国家创新体系中知识产权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的关系;四是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制度风险与风险法律控制的关系;五是权利冲突中知识产权保护与基本人权保障的关系;六是制度体系构造中知识产权现代性与传统资源本源性的关系;七是知识产权法律移植、制度转化与法治文化、创新文化养成的关系;八是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与中国国家安全的关系;九是知识产权立法专门化、体系化与法典化的关系;十是知识产权现代化国家治理与一体化全球治理的关系。我们看到,中国用自己的制度实践、制度经验和制度创新活动,已经或正在解决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过程中的各种问题。这一答卷将为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主张提供“中国样板”,也为世界知识产权制度文明贡献出“多元模式”。


本刊已发相关主题的文章还有:

1. 张文显: 《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2022年第1期);

2. 吴汉东: 《民法法典化运动中的知识产权法》(2016年第4期);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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