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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相关规定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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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2016〕385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法发〔2016〕1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2016〕2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2016〕2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http://www.court.gov.cn/ 进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的通知

法〔2016〕3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推广应用工作的办法


  为充分发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重要作用,切实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破产法的实施,推动破产审判信息化、常态化、法治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法〔2016〕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办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案件流程节点、各类公告、法律文书等相关信息。尤其对于法律文书、管理人招募公告、投资人招募公告、资产拍卖公告等公告信息,必须在作出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

  第二条 为推广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应用,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行使相关权利,查阅案件信息。

  第三条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后,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处理,不得拒绝或拖延审查。

  第四条 承办法官要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法官工作平台全面、及时、准确录入案件信息,办理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汇集、分析、考查各地破产案件审判情况将以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中填报的数据为准,并定期对各地的有关数据指标进行通报。

  第五条 为促进重整工作顺利开展,实现企业运营价值,关于债务人信息的披露,管理人除应按照要求及时公开债务人工商登记信息、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涉及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及时公开以下信息:
  (一)企业产品、职工、资产等企业概况;
  (二)企业经营困境及出现困境的原因;
  (三)企业品牌价值、销售渠道、先进设备、知识产权、特殊资质、政策优势等方面的特有价值;
  (四)管理人工作日志;
  (五)重整计划获得批准后,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后续经营情况。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拒绝审查受理破产案件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予以通报。

  第七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完善破产案件考核机制,将破产案件的信息录入、信息公开、立案受理等信息网应用各项工作纳入案件绩效考核。

  第八条 人民法院要制定完善管理人考核办法,将工作信息公开、债务人信息披露等各项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并作为确定管理人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人民法院要建立信息专报制度,设立专门信息联络员,向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及时报送破产审判工作动态、经验做法、疑难问题以及工作建议。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
  企业破产案件
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


  为提升破产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破产案件信息公开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破产案件(包括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和解案件)审判流程信息以及公告、法律文书、债务人信息等与破产程序有关的信息统一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布。
  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应当使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披露破产程序有关信息。


  第二条 破产案件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均应依法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债务人信息,在不损害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公告;
  (三)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破产管理人依法公开破产案件的以下信息:

  (一)债务人信息;
  (二)征集、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
  (三)破产管理人工作节点信息;
  (四)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其他公告;
  (五)破产管理人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
  (六)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解协议。
  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公开。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及时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工商登记信息;

  (二)最近一年的年度报告;
  (三)最近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四)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信息。

  第六条 重整投资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与破产管理人互动交流。破产管理人可以根据与重整投资人的协议向重整投资人公开下列债务人信息:

  (一)资产、经营状况信息;
  (二)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详细信息;
  (三)重整投资人需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破产程序有关公告。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其他媒体发布公告的,同时要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公告。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的公告具有法律效力。

  第八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破产程序有关法律文书,但裁定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条 申请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请预约立案并提交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人民法院审查通过后,应当通知申请人到人民法院立案窗口办理立案登记。

  第十条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后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网上申报债权与其他方式申报债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的,破产管理人应当将债权申报书及有关证据的电子文档上传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表决有关事项。网上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与现场投票形成的表决结果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权人可以选择现场投票或者网上投票,但选择后不能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投票的,此次投票无效。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2016〕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企业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破产管理人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接受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履行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二条 破产管理人通过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实名注册所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三条 破产管理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实现破产管理人工作与法官工作的数据对接。
  实现对接后,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对外公开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成情况、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机构在获取登录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权限后,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日常维护,并将工作人员信息报该机构所在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法院备案。


  第五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破产案件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以及信息录入人员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六条 多家机构担任同一破产案件破产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负责机构,其他机构工作人员经负责机构授权后可以使用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第七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通过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申请和报告等文件,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权利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申报有关权利的,应当进行网上实名注册,上传有效身份信息,并提交有关材料。
  破产管理人认为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不齐或者需要核对原件的,可以要求其补充材料或者提供原件。
  前款所称“权利人”,是指债权人、取回权人、抵销权人、担保权人以及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第九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债权人的下列信息录入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

  (一)债权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二)申报债权的金额、性质;
  (三)申报债权有无担保、担保种类以及保证人或担保物的情况;
  (四)申报债权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信息;
  (五)破产管理人认为应当录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权利人在网上申报权利的,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权利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将审查结论通知权利人。
  权利人对破产管理人作出的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提出异议并申请破产管理人复核。

  第十一条 破产管理人为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信息公开责任人,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二条 破产管理人可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债权人会议召开通知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应当不短于现场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期间。
  破产管理人召开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应当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传与会议有关的文件和表决事项,同时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方式向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送达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会议编码。

  第十四条 破产管理人应当告知债权人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规则,债权人应当签署与网上债权人会议有关的确认书

  第十五条 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会议指定页面凭身份证号码和会议编码登录会议;参加网上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是法人的,应当在会议指定页面凭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会议编码登录会议。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2016〕25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完善破产案件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破产案件法官工作平台(以下简称法官工作平台)是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以下简称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组成部分。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使用法官工作平台完成破产案件审判流程,并通过与破产管理人工作平台的数据对接实现法官和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协作。

  第三条 法官工作平台的信息录入坚持全面、准确原则。录入信息应当与案卷材料相一致,反映破产案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 破产案件审判管理实行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原则,实现线上线下审判流程同步完成。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法官工作平台的开发建设、数据导入、性能调优、系统维护等技术支持和保障。立案部门、破产审判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破产案件的审判流程进度负责相应的信息录入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人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申请网上预约立案的,应当进行网上实名注册,上传有效身份信息,并按企业破产法八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立案部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上传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形式审查,并在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论以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申请人预留的联系方式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立案部门认为申请人的网上预约立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立案窗口提交破产申请书及其他上传的材料。

  立案部门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网上预约立案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材料。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限补充材料的,按自动撤回网上预约立案申请处理。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对网上预约立案情况进行监督。立案部门逾期不通知申请人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予以通报。

  第十条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后,应当通过法官工作平台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破产管理人的报告进行网上批复。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破产程序法律文书应当通过法官工作平台进行网上审批。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本办法进行公开。

  第十二条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破产案件生效法律文书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破产案件办理结案手续之前,承办法官应当完成破产案件审判流程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官工作平台对法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及施行前尚未审结的破产案件应当适用本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6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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