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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犯罪”现象透析丨政府与市场角力的代价

壮骢妈 Legal观察 2024-04-18


对于企业家犯罪的关注,源于2013年底受《法人》杂志委托执笔了年度企业家犯罪报告。近年来随着国家打虎拍蝇、惩腐肃贪的持续进行,涉罪高官、高管们已经屡见不鲜。

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活跃程度、健康状态,是反映一定时期、一个社会政府与市场关系良好与否的晴雨表。如果作为企业之主的企业家们总是处在黑白相间的灰色领域,那经济生活的发展就不能说是健康有序的,发展的路径和方式也是存有疑虑的

2016年底和2017年年底,两高分别出台了相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通知,要求检法机关综合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事业发展营造宽松法治环境,切实强化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感,增强和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信心。

样本说明

1.本文中的“企业家”,指企业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董事长、董事、总经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总监等企业高管。其中企业的范围虽未限定经营规模,但个体工商户由于经营模式的简单化、主体的单一化,更加趋近于自然人犯罪,故未纳入统计范畴。

2.本文中的“犯罪”取其广义,在刑法评价意义上包括“罪名认定成立”和“罪名认定尚待确定”两种情形,但在具体案例中则明确区分“犯罪”与“涉嫌犯罪”。

3.本文中的数据来源均来自于《法人》杂志2009-2013年发布的《企业家犯罪报告》,其中2013年版为作者本人执笔。

【注:本文写作于2014年初,很多数据、资料现在均有更新。此次刊发为当时原文】


五年间企业家犯罪特点分析


1民营企业家犯罪曝光率逐年增加


五年中,媒体曝光的企业家犯罪越来越集中在民营企业家身上。从最初的与国营企业家基本持平(2009年,35:49),到数倍于后者(2013年,87:270),民营企业家们在犯罪舞台上的曝光率增加,显示出这五年他们的日子并不好过。

一方面,经济市场的繁荣、各种机会的涌现,也造就了大量企业的不断产生,民营企业基数增加了,但并没有足够的市场和利润能够让他们健康成长。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国家给予4万亿的托市资金,但这笔巨款并没有多少流入民营企业家的口袋,仍然是由共和国的“长子”国有企业家们把持使用,市场的萎缩加之融资的困难,在过去的五年,受欧美经济不振拖累,以制造业为主的中国经济增速放缓,加上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升,民营企业面临巨大的经营压力。导致民营企业家们不得不以身试法,或者通过与官员的捆绑,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从而涉嫌行贿、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或者通过非法的民间融资,试图自救,不慎又触犯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组织领导传销、集资诈骗等罪名。这也导致了五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比例日益加大、数量不断攀升。

图1 2009-2013年企业家犯罪数量


2企业家犯罪与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成正比


经济发达省份,如北京、广东、江浙的企业家犯罪比较多,这种现象在近两年的调查报告中有突出反映,如2012年调查报告反映245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5个省(市)。其中,北京(4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28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15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是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而2013年仍延续了这种趋势,357个案例所涉及的企业遍布于我国28个省(市)。

其中,涉案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仍为北京(36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广东(34家涉案企业所在地)、浙江(3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和江苏(33家涉案企业所在地)。企业家犯罪现象集中在北京、广东、江浙等经济发达省份,上述四地曝光的企业家犯罪就占了全部案例的四成,而贵州、青海、西藏等省份一直未有企业家犯罪案例曝出。

与同期的区域经济情况相比,企业家犯罪也基本保持了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大体相当的发案数量,如从这两年各省的国民生产总值情况来看,广东、浙江、江苏一直位居全国GDP排名前四名,经济发展程度与企业的数量成正比,其中蕴含的法律风险也成正比。其他省市的经济总量排序与其企业家犯罪数量的曝光程度也基本成正比。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两个省份的情况较为特殊,一个是上海,一个是山东。

同为经济发展重镇的上海并未进入发案地前十,2013年虽然名次有所提前也只是位列11名,而2012年更是排在18名左右。上海与北京、广东、江浙同为经济发展迅猛的城市,但其在经济总量(GDP)与北京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在企业家犯罪数量上却有较大差异,而上海是公认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经济规则较为完善的区域,这反映出市场化程度对企业家犯罪也有消抵作用;另一个地域是山东,虽然其经济总量一直位居全国第三,有着全国第一的大型企业数量,但企业家犯罪案例曝光率在全国的中间水平,山东的企业家治理工作值得研究。

表1各地犯罪数量与经济发展情况对比


3国有企业家犯罪年龄普遍大于民营企业家,犯罪年龄段持续稳定


五年间企业家犯罪年龄基本稳定,平均年龄在49岁左右。,其中,国有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为53岁,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平均年龄为45岁,国有企业家犯罪年龄显著高于民营企业家,二者差在6-9岁,平均相差7岁左右。

年龄差的存在,与国有企业家犯罪查处方式、涉嫌罪名结构有关。

通常而言,国有企业家最常触犯的三大罪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都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权力基础才能实施的,“腐败是需要高度的”,这个高度的到达往往需要一定资历的具备,年龄因素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国企高管犯罪被追查,往往是在实施犯罪多年后甚至离任审计时才被发现的,查处时间的滞后性也导致其比照同期被查处的民企高管们更年长一些。如2013年被查处的企业家中,最年轻的国有企业家犯罪人年龄为32岁,最年轻的民营企业家犯罪人为27岁。年龄最大的国有企业家为73岁,年龄最大的民营企业家为67岁。

相比国企企业家“大器晚成”来说,民营企业家的成长非常迅速,但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民营企业的短命。

从统计的情况可以看出,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被查处时年龄在36-55岁期间的人数,占全部总数的八成以上。而55岁以下年龄的人数,则占到全部总数的九成以上。其中年龄在36-45岁期间的最为突出,占到全部总数的半数以上。与国企企业家显著不同的是,民营企业家61岁以上因涉嫌犯罪而被查处的,则微乎其微,如原天津大邱庄集团董事长禹作敏、石家庄三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田文华、深航集团李泽源等寥寥数人。

结合民营企业家各自具体的犯罪事实,这些人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暴力犯罪行为,一般都会被很快查处,往往当年作案当年就可能被查处。而发生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走私、诈骗、非法集资、偷税等犯罪行为的,一般查处的时间会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1-3年期间,有的甚至会长达三五年以上。所以,如果计算民营企业家发生犯罪时的平均年龄,那么应该比查处时的平均年龄往前推两三年,则正好40岁左右。

事实上,许多著名民营企业家被查处时的年龄,正好处于40岁左右。如原上海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2003年被查处时43岁,原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2004年被查处时39岁,原德隆集团总裁唐万新2004年被查处时40岁,原乐山东能集团董事局主席王德军2005年被查处时39岁。

这些也反映了一个事实:我国的民营企业也非常“短命”。许多曾经名扬全国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往往因企业家的锒铛入狱而土崩瓦解,如“首富”牟其中和他的南德集团、“亿万富姐”刘晓庆和她的晓庆公司、“标王”胡志标和他的爱多公司、“珠宝大王”许宗林和他的达尔曼、“IT风云人物”宋如华和他的托普集团、“富农”杨斌和他的欧亚农业、“神秘富姐”吴英和她的东阳集团,等等。

四五十岁正是人生的黄金阶段,但我国众多的国企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却偏偏分别在这个年龄阶段发生犯罪行为而走向牢狱之灾,这既是企业家个人的人生悲剧,也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悲剧,同时也是国家经济领域的重大损失。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许多国企企业家在位高权重之时不能把握好自己和人生,晚节不保,是非常令人痛惜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许多民营企业在高速发展中“萝卜快了不洗泥”的“野蛮成长”模式,是非常不可取的,其后果也是非常可怕的。

表2企业家犯罪年龄分析


4男女不均衡,但女企业家犯罪仍存在优势领域


企业家犯罪中男性一直占绝大多数,以近两年的数据来看,男性一直在八成以上,女性仅在11%-12%之间徘徊。虽然企业家犯罪多为高智商犯罪,并无体力方面的特殊要求,但这并未显著提升女性企业家的犯罪比例,而是与整体企业家中男女比例保持正态关系。如根据《福布斯》2013年9月发布的“2013年中国现代家族企业调查报告”显示,在已接任掌权的中国第二代企业家中,男女比例接近9比1,男性在接班人选择上仍然占绝对优势。1

分母中比例不均衡,产生出的犯罪个体也就同样具有不均衡现象。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经济犯罪中,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往往需要社会形象良好的罪名中,女性企业家占据了一席之地。如2013年的28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男女比例各占一半,各有14件,女性企业家的犯罪比例明显高于企业家犯罪中的平均值,更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中的女性犯罪平均值。

表3 企业家犯罪性别分析


5一把手犯罪日益成为重点


通过对近五年的案例进行梳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等“一把手”往往是涉案的高发人群。

一把手犯罪现象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在企业都普遍存在,都充分揭示了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的真理。如2013年报告所涉及的357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174例。

其中,法定代表人职务的企业家为37人,占全部案件的21.3%;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42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46人,股东12人、副总18人、部门经理、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19人。2012年报告涉及的245例案件中,提及企业家在企业内职务的案例为244例。其中,总经理职务的企业家为150人,占全部案件的61.4%;董事长职务的企业家为68人,实际控制人12人,董事11人,总工程师或总会计师3人。


企业家涉嫌犯罪形势变化


1国企犯罪类型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我国每年涉及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腐败的案件占全年立案查处职务犯罪的24%-30%。1997年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后的一段时间,国有企业成了腐败的重灾区,每年都有万名左右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立案查处。2

在我国目前体制中,国企高管一般具有双重身份,兼官员和企业家而有之,既是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又有行政级别或党内职务,有的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头衔,这使得国有企业管理者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这种缘于中国现存行政管理体制的关系,使国企一把手面对着和官员一样的诱惑,官员面对的制度漏洞,同样会给国企高管提供“方便”;

另一方面,国企一般从事的都是垄断型行业,市场准入的壁垒,又给了国企滋生腐败的空间。从五年的数据来看,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在当年的国企高管犯罪数量和比例一直稳居前三名,以受贿罪为例,最高占到了当年国营企业家犯罪的八成,最低也超过四成,贪污罪的比例也在22.4%-45.7%之间浮动,居高不下,挪用公款罪在当年国企案件的一成左右摇摆。

表4 2009-2013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数量情况

图2 2009-2013年涉案国企中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比例变化


2民企犯罪与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呈动态变化


虽然各年度的案件类型大体一致,但在罪名比重上,每年也有不同的排序,这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曝光率一直处于首位,但2013年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都在排名上有所提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第一次跻身发案前十,反映出各种犯罪类型的每年变化与各年度的社会政策、刑事政策设计有关。如非法吸存案件、贪腐类案件的持续高发,与经济转型中的不顺畅有关,涉黑案件在2010、2011年达到高峰,与当时的重庆治理模式有关。2013年曝光的大量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也是在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美丽中国、社会和谐发展大背景下,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查处、曝光力度。

因此,经济犯罪就是经济发展的缩影,经济发展中的失败抑或进步,都会通过经济犯罪这个反面的例子反射出来。


3经济类犯罪是企业家犯罪的重点


我国《刑法》中约1/4的罪名都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而这些犯罪的主体基本上都是市场经营的主体:企业家、企业主们,“中国法律有消灭民营企业的基因”,3严密的法网必然导致民营企业家们在经营过程中的步步惊心,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触犯法律。

2012、2013年统计的民营企业涉嫌罪名中前十位的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罪名一直是民营企业家们屡屡触犯的禁区。从案发原因看,与往年不同,2013年机构调查都成为国企、民企案发的首要原因,这也与十八大以来国家对于腐败的高压态势有关,不管是中石油窝案还是丁书苗案、肖烨案等,都是在中纪委2013年苍蝇老虎一起打的腐败零容忍政策的反映。

表5   2012、2013年企业家犯罪十大涉案罪名

2013年民企企业家十大涉案罪名案件数量(件)所占比例2012年民企企业家十大涉案罪名案件数量(件)所占比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10.7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112.30%
集资诈骗2710.38%职务侵占罪156.00%
非法经营207.69%诈骗罪156.00%
合同诈骗207.69%合同诈骗罪135.10%
组织领导传销197.31%集资诈骗罪114.40%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176.54%行贿罪83.20%
职务侵占135.00%挪用资金罪72.80%
行贿124.6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2.80%
生产、销售假药93.46%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2.80%
虚开增值税发票93.46%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72.80%


4官商勾结、窝案串案持续高发


国有企业中的贪腐案件往往发生在上下级、同事之间,与去年相比,国企内部共同犯罪比例增加,与商业伙伴的关联犯罪比例有所下降。民企中的经济犯罪往往是数人共同实施,同事之间互为帮衬、互相牵连的占半数以上。正是国企掌握资源、民企想要生存就必须与权力捆绑的现状,导致了大量企业家犯罪都是官商勾结的典型。

如2013年落马的省部级高官们,以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为例,受其牵连的就有江苏上市公司金螳螂老板、苏州首富朱兴良、吴中集团董事长朱天晓、香港地产商人周达伟、苏州房地产女老总高琪等多名“红顶商人”。

地产商与主政者构成“共荣”关系,地产项目改变城市面貌,为季建业带来政绩,也为地产商带来不菲的收入。权力导致腐败,缺乏约束的权力,会形成集体腐败。

中石油窝案和中国移动窝案被称为中国国企反腐史上最大的两起腐败窝案,这两家企业被看成国内最赚钱的企业,也可以称为国内拥有垄断资源最强大的两家企业,但拥有这样先天优势的企业,却也是养成硕鼠最多的企业。2013年的中石油反腐窝案,牵涉到两位集团副总、一位股份公司副总、一位总地质师和一位海外分公司总经理,并追溯到已经离任的原集团总经理,反腐力度堪称史无前例;而中国移动于2009至2011年间,连续爆发腐败案,共有七八位高管落马,2013年又有多位管理人员在广东分公司落马。

另外在中储粮河南粮库贪腐窝案中,涉及110名官员,在河南的51个直属粮库中,就有26个直属库主任已经被立案查办,如果再加上各粮库被查办的财务人员,可以占到整个犯案人员的九成。


5民刑交叉案件成为企业家绕不开的结


从五年的数据看,相当多的企业经营方面犯罪如合同诈骗、贷款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都是摇曳在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两端的中间地带。刑法本身的包容性也导致了其可能是涉及所有社会关系的万能法,因此在民事欺诈、侵权之后,还有可能通过刑法的否定评价。民事救济程序的不畅、企业失信状态的频发,也导致相当多的被害人弃民入刑,力图通过刑事手段能够更快、更强的捍卫自己权利、挽回自己损失。

在这个过程中,司法机关如果不能恰当地把持自己客观角色,不能深刻理解刑法谦抑、刑罚最后性的逻辑顺序,就有可能成为插手经济纠纷的帮凶,通过公权力的介入,可能会使一部分被害人损失得以救济,但强大的公权力也会造成当事企业的困顿甚至停破产。民刑交叉的刑事犯罪,公权力在动用时,应当慎之又慎。


企业家犯罪后果变化


1刑罚总体趋向轻缓化


虽然犯罪的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刑罚的烈度也在随着法律修改、社会宽容度的增大而不断降低。以死刑为例,刑法修正案(八)大幅度地减少了经济犯罪的死刑,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目前仅保留了集资诈骗罪的死刑,企业家犯罪中常涉及的金融凭证诈骗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均取消了死刑的适用。

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三年媒体报道的企业家死刑案例也在2012、2013年出现了下降的趋势,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大幅减少,更多的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另一方面,随着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标准的提升和明确,很多民刑交叉案件由于证据标准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或者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刑事和解,从而可以进行非罪化、轻刑化的处理。近三年涉案企业家被判5年以下轻刑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从21.43%上升到2013年的40%。

表6企业家犯罪刑罚情况变化

2涉众类、贪腐类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仍从重处罚

刑罚轻缓是一个普遍趋势,但我们也看到重刑仍屡见不鲜,如2013年企业家们被判处无期徒刑的18例(9%),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8例(6%)、死刑立即执行4例(都是集资诈骗案)。死刑绝对数量虽少,但在经济犯罪普遍宽缓化趋势下,仍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家们被判处死刑,甚至立即执行,这也是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这些重刑罪名多集中在集资诈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涉众类犯罪以及受贿、贪污等贪腐类犯罪中,刑事法律在打击可能危害一方稳定的犯罪行为时仍铁面无私、不留颜面。


注释:

1《福布斯中文版发布2013年中国家族企业调查报告》,2013年9月22日,http://news.eastday.com/chyauto/2013-09-22/767495.html,2014年5月5日最后访问。

2柏维春、李红权:《国有企业腐败的发生机理与治理对策》,载《河南社会科学》2013年第5期。

3陈有西:《中国法律有消灭民营企业的基因》,载《中国企业家》201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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