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李文星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7-08-22 胡旭烽 天驰君泰上海论坛


今年5月20日,东北大学资源勘查工程专业毕业生李文星通过“Boss直聘”获得“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职位后前往天津滨海高新区软件园报到就职,结果却误入传销组织。7月14日,李文星尸体在天津静海区被发现。网络由此对该事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BOSS直聘”是否具有核实招聘者真实身份的义务?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违反该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用户身份审查义务,如果“BOSS直聘”属于网络运营者,当然具有用户真实身份的审查义务。

那么“BOSS直聘”是否属于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BOSS直聘”是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旗下产品,北京华品博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BOSS”直聘网站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属于网络运营者的范畴,应当负有真实身份的审查义务。直至事件发生前,“BOSS直聘”根本没有对招聘者的真实身份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主管部门可以对该公司进行相应处罚。

2.李文星家属是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请求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网络侵权领域的侵权主体包括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本案中“BOSS直聘”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看“BOSS直聘”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据媒体报道,“BOSS直聘”并未对其平台上发布招聘信息公司的营业执照进行审查,因而,“BOSS直聘”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BOSS直聘”是否“知道”,这是一件需要举证证明的事项,当事人诉讼的风险便在于此。

3. “BOSS直聘”是否违反《广告法》?

依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同时,《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条款又以法律责任的形式,明示了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审查义务。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发布者在履行审查义务的过程中,需要对特定对象进行审查,该等对象主要包括广告主的主体资格、广告商品及广告内容。大多数招聘网站并不单纯是免费的信息发布平台,而在收取费用的前提下,对招聘企业的信息进行了编辑、置顶,甚至直接刊登广告,相当于扮演了广告发布者的角色。从这个角度而言,“BOSS直聘”的某些信息发布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广告。如“BOSS直聘”被认定为广告发布者,则违反《广告法》。


·end·

天驰君泰上海论坛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