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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警方通报”为正当防卫立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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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富成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
湘潭大学、南京财经大学客座教授、硕士生导师


  2018年8月27日,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当事人于海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举国关注。9月1日,昆山警方通报确认于海明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撤销案件,为争议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更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树立标杆。

  一、不再要求防卫人无限理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仅要求当事人具有防卫意识,还要求防卫的程度相当,防卫时机适当,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争议,一般是以有无实际伤害作为衡量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的标准。如果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防卫人通常会被认为是防卫过当或者是故意伤害。只不过,在量刑时会从轻处理。但是,如此和稀泥的司法客观上抹杀了是非的界限,无形中阻碍了见义勇为者前行的脚步。

  在昆山警方的通报中,警方强调“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正当防卫是在强烈的对抗状态下发生的,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处于激愤状态,行为与理智会与正常人存在偏差。对突然发生的侵害,防卫人很难像常人一样做出理性的反映。在本案处理中,昆山警方认为刘海龙徒手攻击在先,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在后,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其中,最值得肯定的是昆山警方在判断正当防卫时,不再要求当事人无限理性,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普通民众的观感,就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使得正当防卫的评价标准更加接地气,昆山警方通报无疑为正当防卫的认定树立新的标杆。

  二、精准把握暴力威胁是否消除

  本案中,刘海龙有逃跑行为,表面看刘海龙已经停止了伤害行为,于海明不宜对其追砍,否则,就属于事后防卫。

  在本案处理中,昆山警方没有机械地理解正当防卫条款,而是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整体观处理问题,将追砍与反追砍放在一个较大的场境中考量,没有将“时间上的短暂间隔,空间上的短暂距离”机械地独立出来。昆山警方认为:“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在昆山警方看来,刘海龙是事件的引发者与伤害的升级者,刘海龙始终没有放弃对于某明的伤害迹象,特别是从宝马车中取出砍刀,在砍刀掉落在地时,又与于某明争抢砍刀,说明其伤害他人的意图一直没有停止过。尽管刘海龙有逃跑的行为,但是,逃跑并不意味着就是放弃进攻,并不意味其伤害于海龙的意图已经终结。在于某明看来,刘海龙的逃跑是为了拿到手机,联系同伙,从而对自己进行更大的伤害,以致刘海龙的逃跑行为也没有消除于某明的恐怖感。在刘海龙没有明示停止故意伤害前,于某明就一直处于刘海龙的威胁之中,于海明的反击行为就具有正当性。

  三、准确捕捉当事人的心理意图

  法律的本意在于惩恶扬善,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者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防卫挑唆或事后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法律不予保护。但是,防卫意图属于人的主观方面,属于内在的心理内容,很难认定与把握。

  在本案的处理中,昆山警方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将证据收集做到极致,从而为准确地判断当事人的内心世界奠定了坚实基础。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最容易引起争议的就是刘海龙逃跑后,于海明对其追砍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于某明对刘海龙连续砍刺7刀是否过当。昆山警方认为于海明反击刘海龙的5刀的行为是在7秒内完成的,追赶时甩击、砍击的2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都是在瞬间完全的,属于人的本能反映,于某明正当防卫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应当认定于海明具有防卫意图。特别是于海明从宝马车中搜走刘海龙的手机,在刘海龙摔倒在宝马车的一侧时,于某明并没有继续追砍,也印证了于海明具有防卫意图。

  本案中,昆山警方并未惑于“时间的间隔性与空间上的距离感”,而是着眼于砍杀与反砍杀都是在几秒钟内完成的,都没有离案发现场,从而确认于海明防卫具有正当性,值得点赞。

  四、毫厘之间全在准确权衡

  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伤害行为,客观上会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抛开其动机的正当性,正当防卫与非法伤害在行为上及后果上并无区别,只不过正当防卫针对的是特定对象,具有正当的防卫动机,法律才认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非常模糊,两者存在交叉地带,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带来负面的社会效果。本案中,昆山警方准确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本意在于鼓励民众面对不法侵害时能够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提升社会的正能量。当防卫人的行为介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之间难以区分时,昆山警方从有利于提升社会正能量的方面去把握、判断,值得肯定。

  昆山“反杀案”能够在短时间内圆满地解决,固然有网民鼓与呼的作用,更重要的是昆山警方乃至江苏警方敢于担当,精准执法。法治的进步固然离不开民众的参与,更离不开执法者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下的大胆探索,但愿“昆山警方通报”能够成为今后处理正当防卫案件的一个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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