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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刺杀伊高官——错误战争理论的继续 | 汪涛

风云之声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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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反恐战争理论的根本性错误表现在:战争手段与其内在和外在目的都越来越不一致。注:风云之声内容可以通过语音播放啦!读者们可下载讯飞有声APP,听公众号,查找“风云之声”,即可在线收听~

反恐战争不可能有胜利

如果仅从战术角度说,美刺杀伊朗“圣城旅”领导人苏莱曼尼,是一次现代无人机作战、情报战、斩首行动等的经典成功案例。但是,我们只要简单回顾一下美军反恐战争的历史就可发现,美军只是在相互报复中无止尽地重复,无法看到作为战争行动要迈向一个什么样的胜利目标。它是美国错误战争理论不断陷入最后泥潭的标志。

反恐战争理论的根本性错误表现在:战争手段与其内在和外在目的都越来越不一致。

作者为军校师生讲课

战争机器只是一个手段,它必须要达成明确的目的才有价值。战争的目的有“内在”和“外在”两个方面。其内在目的简单来说就是要获得战争的胜利。外在目的是通过战争的胜利的转化获得什么样的政治和经济利益。仅从战争内在目的来说,经典战略家克劳塞维茨在《战争论》中这样描述:战争的目的是消灭敌人的军队,使敌人的军队陷入不能继续作战的境地。这个战争胜利目的达成是有明确标志的,就是敌人完全投降,或签订最终的和约终结战争。但必须要清楚,一场战争的胜利与一场战役甚至战斗的胜利完全不是一个概念。最终获得战争胜利的一方往往都不会是百战百胜的,可能要经历很多战役或战斗的失败甚至惨败。像越南战争中,北越在绝大多数战役中都是失败的,最终却是其对手美国和南越丢掉了整场战争。

凭借强大的武器科技,美国在大量反恐战争中的战役或战斗行动都获得了成功,甚至可算是辉煌的胜利。但直到现在,不仅根本无法看到其战争层面成功的希望,甚至从理论上说,这样的战争根本就不可能获胜,无论其战役或战斗行动如何成功。

阿富汉反恐战争已经打了快20年了。2019年12月31日夜晚至2020年新年第一天,阿富汗巴尔赫省的一个高速公路检查站遭到了塔利班的袭击,造成至少8名士兵死亡。1月11日,一支美军车队当日在阿富汗南部坎大哈省的丹德地区遭遇了路边炸弹袭击,2名美军士兵死亡。

在伊拉克,反恐战争同样陷入永无止境的状态。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发动第二次海湾战争。从2003年3月20日开始,到5月1日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在 “林肯号”航空母舰上发表演说,宣布伊拉克战争已经结束。可是,在伊拉克应该算是“肃清残敌”的行动一直持续到2010年8月美国战斗部队撤出伊拉克,到2011年12月18日,美军全部撤出。

当时的美国宣称要“重返亚洲”,但事实上因为恐怖活动的无休无止,却是不断地重返伊拉克。2011年5月1日美军采用特种部队行动直接击毙了基地组织头目本·拉登。此后又不断地用自身伤亡可能性更小的无人机等手段击毙了一个又一个“恐怖分子头目”,直到此次击毙伊朗圣城旅指挥官卡西姆·苏莱曼尼。

此次性质上的不同之处在于,过去击毙的恐怖分子头目一般都不属于主权国家的正式组织里的官员,而卡西姆·苏莱曼尼是伊朗革命卫队的军官,他是主权国家有正式官职且为极高官职的人员。尽管其本人受到联合国制裁,但对主权国家有正式军事官职的人员,在另一个主权国家领土上进行有意识的战争方式猎杀,这已经明显越过红线,等同于向另一个主权国家开战。

这已经不再是反恐战争,而是有传统意义上的战争行为了,这个性质是非常严重的。伊朗的导弹反击很精确地没有伤到一个美军,这显然是伊朗政府不想把这真正变成美伊之间的全面战争。但不打全面战争不意味着就没有实质性的报复行动,伊朗如果不咽下这口恶气,就会采用隐形的手段,尤其是暗中支持其他国家的非政府组织去报复美国。这不就是在刺激并扩大恐怖战争行为吗?

视频:暗杀是否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部分。

美国务院发言人在采访者问到“暗杀是否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一部分?”的问题时非常惊讶地突然傻眼了。这说明什么?——美国居然根本就没考虑过这个问题。


恐怖主义与反恐不是战争性质



1. 战争、恐怖、犯罪


“反恐战争”是非常糟糕的概念。“战争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有重大区别的。大多数所谓的“恐怖活动”,其实只是一种刑事犯罪,但如果把它定义为“战争行为”,将带来非常大的问题。

战争行为:

  • 它是正式的组织或国家之间的,有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 进行战争的群体之间几乎所有人相互间都是正式的敌人。

  • 会进入战争循环因果过程,进而使暴力状态持续存在。

  • 战场上对相互士兵杀伤、破坏对方物质设施等行为并不违犯国际法,而只是士兵们尽到军人的天职。

  • 要么是通过战争暴力去解决问题,要么是通过条约结束战争。


刑事犯罪:

  • 它是非正式组织,甚至个人,针对其他组织或个人的,非正式战争状态的暴力行为。

  • 即使属于犯罪团伙组织,不同人的罪责也是不同的。

    如果没有犯罪行为,即使某人加入了犯罪团伙,也不应定罪或不应定很重的罪。

  • 当被孤立看待的,就事论事。

    侦破解决了一个犯罪案件的个人或团伙,并给其通过法律定罪、判刑,事情也就结束了,不应进入循环因果状态。

  • 非战争活动中,除了正当防卫,任何对生命的剥夺或财产的侵害、破坏等都是属于犯罪行为。

  • 通过法律程序去解决。



2. 错误定性带来的问题


如果把恐怖活动的性质定义为战争行为,将很容易造成如下问题:

(1)恐怖行为合法化,这是极为糟糕的事情。因为既然是战争性质,在战争活动中的单纯军事行为本身就不算是违法的,甚至只是尽到军人天职的英雄行为。即使战争过程中杀伤了平民,也有可能称其为“附带损伤”。美国等国家在战争中杀伤了平民也都是这么认为的。而如果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就不会有这种漏洞。

(2)把特定种族和宗教信仰者都作为潜在战争对象,从而导致打击对象扩大化。

(3)对虽然加入恐怖组织,但事实上并未实际做什么坏事的人,如果是法律框架来看,这些人应当按不同程度定罪,甚至被教育后无罪释放。而如果是战争性质的话,打死他们就不算什么。这会使打击恐怖活动杀伤行为扩大化,即使是法律诉讼,也不能绝对保证不会导致错误的处罚,也就是对无罪的人判了刑,或对有罪的人判刑过重。

但不管如何,毕竟法律行动是尽最大可能把误伤范围减少到最小。而如果是战争行动来处理,很可能对大量无罪或很轻罪的人,事实上判处了死刑并执行。战争处罚的高度扩大化,由此会激发更多仇恨和恐怖犯罪,使恐怖活动与反恐战争互相循环放大。

(4)因为没有确切的唯一正式组织或国家政府来签订条约正式结束战争,因此,反恐战争将很难有确切的结束标志。以战争来定性会人为拖入战争的循环因果过程。它没有明确的界限,会毫无必要地把某个民族甚至宗教派别人为卷进战争中去。这将意味着这种人为定义的“恐怖战争”必然会永无止尽。如果一场战争是不可能终结的,没有任何国家能打赢这样的战争。

(5)无论怎么定性,都不会影响打击手段的使用。可以通过任何手段去打击刑事犯罪,甚至可以动用航空母舰、隐形战机、军用卫星、特种部队等任何潜在可能的军事手段。也不排除将批捕行动中武装负隅顽抗的犯罪分子当场击毙。但无论如何,针对刑事犯罪,一切军事手段都只是辅助,都必须是以警察职能为主导,最终走司法程序解决问题。

(6)而像对待本·拉登、巴格达迪、苏莱曼尼……特种部队或无人机直接干掉对方就算完事,这是战争行为的解决方式。拉登、巴格达迪、苏莱曼尼的确被干掉了,但事情显然并没有完结。战争的对手只是牺牲了一个军队的高级指挥官。他牺牲了很快有另外的人替代他,继续指挥战斗,永无止尽。

9·11事件

(7)9·11事件,美国人惊呼又受到一次珍珠港式的袭击。但9·11事件不是珍珠港事件,尽管它造成的人员伤亡程度甚至不亚于珍珠港事件,本质上它依然只是一次刑事案件。美国把它定位成战争行为是完全错误的,并导致了无可挽回的更大损失。尽管美国一再声称打击恐怖活动的战争并不针对特定的宗教信仰。但事实上,一旦以恐怖战争来进行定义,要进行这种区分就已经非常困难了。

(8)“恐怖主义”并没有国际认可的公认法律定义。但刑事犯罪是有国际和国内法律界定的。即使把某些以恐怖为目的的刑事犯罪定义为刑事犯罪,它也只是刑事犯罪的一种类型,而不应归于一种战争行为。



3. 刑事犯罪而非“恐怖主义”



糯康案

中国在解决糯康案时,也曾计划动用无人机以斩首行动方式进行猎杀。但最终还是采用将其活捉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非常正确的。问题并不在于能否使用无人机,而是如果仅仅认为用无人机将对方击杀就算完事的话,这是以战争行动在进行定义,并且是在其他国家领土上进行战争行动,这是极为麻烦的事情。

但将其捉拿归案后,以法律手段解决,这是以刑事犯罪在进行定义。两者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以法律手段解决了,这个案子就了结了。一个法律行动并不能终止一切犯罪,但即使以后再出现其他犯罪,那属于其他案子,与本案完全无关。从此案解决之后的状态来看,贩毒等案件不可能说就绝迹,但类似的无视中国人生命的严重犯罪案件的确有效得到了遏制。

即使是某些的确有政治企图的组织所进行的破坏活动,也应尽可能以刑事犯罪来进行定义和处理,这是有巨大好处的。它可避免把很多不同民族、不同宗教信仰、或拥有某些政治理念的人,给人为推到对立面去。

对方就算是罪该万死,你也得用一个公正的法律程序把其罪状列清楚,并且是在给予对方充分法律辩护权力的前提下把这些罪状的证据,证人的证言证词列清楚的,这样把对方判处死刑并执行也好对公众有个交待,给潜在支持恐怖分子的人也有个交待。如果没有任何有公正法律程序的交待,就直接用军事手段将对方干掉,并且很可能连带将并非猎杀对象的人同时干掉,这显然无法服众。

因此,中国不应再去追随“反恐”的国际政治,当然也没必要去反对,因为那是别人的事情。如果需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还应当积极去配合。但对中国自己来说,刑事犯罪就是刑事犯罪,以国际和国内正式的法律来解决就足够了。

如果把一些刑事犯罪组织定义成恐怖战争组织,结果会是将其行为政治化。而不同政治观念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看法,受到一个国家反对的政治观念,会在另一个国家受到保护。但如果把本来就是刑事犯罪的活动还原为刑事犯罪,这在任何国家都是很容易达成认识上的一致的。

显然,随意杀害无辜的人在任何国家、任何宗教信仰、任何民族的正常观念中都是非法的刑事犯罪行为,无论其刑事犯罪是否背后带有政治目的。明确这一点可以尽最大可能地争取到民心。但是,如果将这种行为定义成恐怖战争性质,问题反而变麻烦了,它反倒会使其刑事犯罪的本质被弱化。背后支持这种政治活动的势力,也会被模糊其违反法律的性质。

无论其政治观念是什么,只要你不去杀害无辜的人,是在合法的范围内活动,那没关系,那是你的自由。但只要你进行杀害或支持杀害无辜者的活动,那就是刑事犯罪。支持这种刑事犯罪的任何国家或组织都属于涉入了刑事犯罪。因此,如果很清楚地界定这种行为的刑事犯罪属性,将会有助于使不同政治理念的相关国家或组织有效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合法范围内。

对于这种支持跨国的刑事犯罪,仅通过外交渠道是很难解决的,应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去通缉对方的相关个人、政府及民间组织。至少,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通缉,远远比外交辞令的谴责和要求力量强大得多。


“低烈度战争论”培育了高烈度恐怖

1986年3月里根政府时期,主要是为应对苏联的压力,提出了“低烈度战争”(Low Intensity Warfare)的概念。但在苏联解体后,低烈度战争突然间变成了美国与伊斯兰世界的冲突。用于对付苏联而培养的拉登和塔利班,转眼间变成美国的敌人。9 11之后,“低烈度战争”概念又演变出了“反恐战争”的概念。事实上,低烈度战争理论正是导致今天国际恐怖活动越演越烈的罪魁祸首。

最大问题是,对反政府组织只能支持武器、战术和资金,不可能约束其政治理念和信仰,甚至连美国倡导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理念也根本没办法去完整地传递。因为,如果要是向被支持的反政府组织宣传民主理念的话,他们根本就不该去进行武装斗争,而应该去搞议会选举。

如果要去宣传人权理念的话,对方根本就不该去杀人了。这样后面的工作还怎么干下去?中情局也根本不可能有心情去设立哲学理论、社会政治理论的部门,去对反政府组织的政治理念进行建设。他们只能单纯以“只要反政府,就提供支持”来考虑。因此,低烈度战争理论只能纯粹从战术层面考虑问题,而不可能有任何战略,更别说战策层面的考虑,甚至根本就顾不上任何人类道义。

如果这些都照顾到的话,很可能就找不到能够提供支持的对象了。那样的话,低烈度战争工作的KPI指标还怎么去完成?尽管明面上美国还是经常打着民主自由的旗号,但事实上可以看到,其支持的力量大多数最后都被培养成了恐怖分子。

只关注找到反政府的人,就难以关注其为什么反政府。要找到当地反政府的组织或个人,纯属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碰上具有良好政治理念的组织和个人,这只能算运气。碰不上,那也没办法。这样的组织或个人,很可能本身就是天然对任何统治秩序都反感,或具有暴力倾向、极端宗教,甚至邪教组织的人群,否则怎么可能会在和平时期去做出随意杀害无辜者的事情?

要想最大效率地实现低烈度战争的目标,就需要去刺激起目标国家的各种社会矛盾。而这种人为激起的各类社会矛盾往往是完全不受控的。低烈度战争的操作者们,唯一能考虑清楚的问题只是如何搞垮目标对象的政府。至于以后会怎么样,根本就不是他们考虑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了。

这些受到支持的反政府组织,当然不会因为美国曾经支持过他们就会永远对美国友好。这些组织或个人,很快会在条件发生变化时,瞬间就转过头来去反美国。如:

当美国自身目标达到后,不再对这些组织提供支持。

美国一面私下对这些组织提供支持以反政府,但表面上却又高度维持其与被反对者的外交关系,甚至紧密的生意和政治关系。时间长了,这本身就会让被支持的组织内心产生高度的反感。一旦条件成熟,这种反感就会猛烈爆发。最近的例子,库尔德人是美国在反对叙利亚战争中培养的朋友,说放弃也就放弃了。

......

恐怖犯罪并不是现在才有,也不是因为有了美国的低烈度战争理论才会产生。但低烈度战争理论却把本来处于“低烈度的恐怖犯罪”变成“高烈度”的了,结果就会把大量所谓的“反政府组织”培养成作恶能力极为强大的“恐怖组织”。而由此再产生的反恐战争,又进一步把美国拖入一个没有结束的循环因果深渊:

低烈度战争→高烈度恐怖→反恐战争→更高烈度恐怖→更多反恐战争

并且,以上每一个循环都具有高度的放大倍数,从而陷入一个加速的循环因果指数扩大过程。

塔利班、基地组织、ISIS......有哪一个在今日世界知名的恐怖组织,不是美国低烈度战争理论指导下一手培养出来的呢?

当年巴列维王朝时期的伊朗应当说是非常亲美的,但是,西方所谓的民主就是习惯性地支持各类反政府力量。当年革命的领导者霍梅尼是在法国巴黎组织的反政府力量,伊朗的伊斯兰革命过程中美国极力阻止军队维持社会稳定,却对霍梅尼的武装力量放任自流,事实上帮助了霍梅尼革命的成功。伊朗的伊斯兰革命成功后的政府却变成高度反美的。

诡异的是,这个革命过程却是标准的符合西方民主理念的,1979年3月30日及31日,以伊斯兰共和国取代君主政体的公投得到98%的支持而获得通过。这场革命得到巨大的民意支持,而这种民意主要并不是来自于经济原因,而是宗教力量。西方的民主培养了一批又一批反西方,尤其反美国的国家和组织,就是因为民意常常并不是理性的表达,而是受到远远比理性思考更为强大的宗教、非理性情绪等等的作用。

伊朗被民主的力量作用转变成强烈反美的国家之后,美国又支持萨达姆领导的伊拉克与伊朗作对。然后又在事实上怂恿至少是默许以误导萨达姆入侵科威特,最终萨达姆与美国彻底翻脸,从1990年8月2日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到2003年5月1日,美国花了13年时间把自己曾经扶持的萨达姆直接赶下台并逮捕绞死。此后又陷入近17年低烈度的“纯反恐战争状态”,直到现在看不到尽头。

本·拉登和塔利班原本就是美国扶持起来以对付入侵阿富汉的苏联军队,苏联军队撤出后本·拉登和塔利班就转而成为美国的死敌。

ISIS不仅是美国支持的叙利亚反政府力量之一,而且其成员大量来自逊尼派的原萨达姆时期政府军。

......

低烈度战争必然导致高烈度恐怖,甚至就是专门针对美国的高烈度恐怖,就是一个理论上必然的事情。并且它也一再被实践反复证明。美国建国至今243年,却打了222年的仗,美国如此地“好战”并得以持续,当然是曾经从战争中获得巨大利益,至少是从其参与的很大比例战争中获得巨额利益。这种状况使美国精英和决策者们产生了一个幻觉——只要是战争就一定是对美国有利的。

但永远不能忘记,战争作为一种手段只有首先获得胜利,才有可能谈从中获利的问题。参与战争是需要有”合理借口“的,因为过度酷爱战争手段,从而以表面看似正义的”反恐“名义,造就一种在战争基本理论上永远不可能获胜,同时又看不出失败的“永续战争”,是维持战争手段永续存在的最好方式,但同时却又是让战争手段陷入无法带来利益性泥潭的方式。

作为下一代的世界领导者,我们需要从前任身上吸取更多的经验教训,只有这样才能做得更好,从而为世界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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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简介:本文作者汪涛曾为中兴通讯国际市场管理体系的奠基人,现为析易船舶总经理。文章2020年1月14日发表于微信公众号 纯科学 (美刺杀伊高官——错误战争理论的继续),风云之声获授权转载。
责任编辑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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