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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第一环保大案“核心证据涉嫌造假”的背后,到底发生了什么?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作者 唐山水


曾经红红火火的嘉业化工。


最近,“浙江第一环保大案”再次成为网络上的热点事件,著名调查记者邓建华、著名媒体人刘虎、楼哥都关注了此案。其实在去年,我和自媒体大号“鱼眼观察”就关注了此案,并在网上呼吁过,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但是遗憾的是,并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今年5月初开屏记者对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进行深度调查,并将标题为“浙江一民营企业家被判刑入狱,当地政府及公检法被指多处证据造假”(核心证据涉嫌造假也能判刑?这起环保大案太离奇点击可看)文章发表在多个平台上,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还上了今日头条热榜,此事再次被大众热议。

我之所以关注这个案子,是因为这个案子太离谱、背后有太多幺蛾子了。而且发生在经济比较发达、法治相对健全、人文气息十分浓厚的鲁迅故里,实在让人心意难平。经过查阅大量资料,针对柯桥区环保局马鞍执法队在行政执法中,第一手证据材料涉嫌造假的情况,进行详细梳理,做个初步分析。

1:2017年6月8日,柯桥区环保局会同环境执法大队对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下称:嘉业化工)污水收集中转池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执法人员郑东、毛金刚对嘉业化工污水池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提取池内废水和底泥样品,分别委托柯桥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和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全部正常,郑东、毛金刚完全清楚检测结果是未超国家标准,但后来仍以嘉业化工排放有毒物质进行刑事移送,违背了基本事实。



2:郑东、毛金刚2017年6月8日在做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时,明明负责嘉业化工全面工作的徐某幼就在现场,却偏偏要把已离职的王光祥当成现场负责人,而同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中王光祥的工作单位,又变回绍兴嘉翔化工有限公司,证明郑、毛二人是完全清楚王光祥股权转让后已不在嘉业化工任职。实际上,柯桥区环保局从一开始就留好了后手,如果王光祥答应殷阿四的条件,此事到此为止,反之随时可以把他当成企业负责人刑事王光祥,把殷阿四撇得干干净净,事态的发展也确实如此。

3:《嘉业化工污水池废水、底泥、地下水样品有毒物质鉴定意见》的结论是针对1.2-二氯苯和1.4-二氯苯,这二个特征污染物在固体废物名录中属于有毒物质,而嘉业化工案涉的是废水,而且检出的指标比饮用水的指标还要低。但郑东、毛金刚对该鉴定意见进行了篡改,将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篡改成池水中含有1.2-二氯苯、1.4-二氯苯,为有毒物质,只用了5个文字加一个逗号,就把合格的废水改性成有毒物质。我本人也于2021年9月18日旁听了浙江省高院审理的嘉业化工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的二审庭审,鉴定意见出具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下称:环规院评估中心)张志宏出庭接受质询,其承认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是不能得出废水就是有毒物质的结论的,是需要结合含量是否超标进行评判,而本案早有废水未超国家排放标准的结论,案涉废水不可能是有毒物质。也就是说嘉业化工排放有毒物质的最根本依据是郑、毛二人对鉴定意见篡改后得出的。根据官媒报道,记者就此采访了郑东和毛金刚,二人均回答要问领导。明明是他们二人做的事,为什么要问领导,难道是出自领导授意?

4:同一编号[2018]5号移送函居然有2个落款日期:刑事案中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6月1日、民事案中的落款日期却变成2018年5月25日。本案的刑事、民事采用的同一套证据体系,而二份刑事移送函均出于郑、毛之手,哪一份是假的,目的何在?

5:由绍兴零点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开展的《嘉业化工污水池渗水侦察实验情况总结》(下称:渗水实验)中,俞伟、郑东、毛金刚作为执法人员全程参与了监督和现场勘查,该总结中明确记载:本次渗水实验期间,柯桥区环保局、公安、滨海管委会、排水公司等进行检查指导鉴督见证,并进行勘察笔录4次,但从绍兴市中院复制的证据材料中却有6份,多出来的二份笔录来源存疑?特别需要说明一下,开屏新闻记者曾采访过俞伟队长,当时俞队长是一口否认他参与过这个案子,但事实上六份现场勘查笔录中全部都有俞伟的签名,这又是怎么回事?

最后,再说说鉴定意见:这份鉴定意见在形式上没有附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也没有鉴定人员的签名,后向北京司法局求证环规院评估中心以及张志宏等人是否具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资质,答告称,该中心及张志宏等未在司法局登记,该信息不存在。换言之,该中心还不具备两高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规定的司法鉴定资质,同时该中心也不具备实验室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所以环规院评估中心的鉴定依据只能采用“来自于浙江中一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下称:浙江中一)”,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司法鉴定机构要求》(RB-T 219-2017)4.5.4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得将抽样/取样、鉴定结果的分析和判断,以及鉴定意见的形成等工作进行分包。”

可见,鉴定意见的出具要基于司法鉴定机构自己取样,并独立开展工作,而本案中鉴定意见并非如此。所以该鉴定意见尽管披着鉴定的外衣,但实质上只是一个比对性陈述,缺乏应有的严谨和说服力。



科学来不得半点虚假,法律代表的是公平公正,用一大堆“可能”定罪,很难让人心服口服。


鉴定意见的委托鉴定事项明确:鉴定浙江嘉业化工有限公司污水池废水、底泥、地下水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毒物质,这彻头彻尾是一个伪命题。大家都知道,即使在饮用水中也允许有微量的有毒物质存在。嘉业化工废水已经过多次检测,1.2-二氯苯、1.4-二氯苯最高点位仅为239μg/L、1.5μg/L,远低于饮用水卫生标准1000μg/L、300μg/L,柯桥区环保局明知废水未超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还要再做鉴定,而且委托的时间刚好是2018年3月15日,仲裁案已逾期再无理由拖延的节点上委托的。

另外,渗水实验的开展日期的时间节点也是非常巧合,巧合到这边5月份报告出来,殷阿四方马上向仲裁庭申请,在当时环保局已经有7份报告的情况下,指定只调取了这二份所谓的鉴定意见,而令人匪夷所思的这二份鉴定意见,不但没有法律规定的鉴定人资质和签名,而且是残缺不全:一份是没有检测报告,只有数据来自于浙江中一,而这份浙江中一的检测报告在国家真伪网上找不到;一份渗水实验是没有现场勘察记录,而后来从2020年6月23日民事案证据中的勘察记录中发现,殷阿四的仲裁案代理律所律师章华居然全程参与了渗水实验,相关检测报告内容能证明殷阿四方在仲裁期间主张的观点,并足以影响仲裁裁决。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缺少的这二份附件又正好是疑点重大的证据。但柯桥区环保局、柯桥公安分局就是依据这二份残缺的鉴定意见进行刑事移送和刑事立案,拖无可拖的仲裁案也因此刑事立案而中止……这背后有什么内幕?很难不让人想入非非。
现在的蓄水池。

紧挨着蓄水池的嘉业化工公司外景。


著名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严重,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败坏了水源。这起“浙江第一环保大案”在网上引起如此强烈的反响,王光祥又是绍兴市第一个因为环保问题被判刑的企业家,因此在当地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当地相关部门更应该对此案有一个严谨、科学、公正的态度。

此案造成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嘉业化工一直是正常生产的企业,产品一直畅销,而且是当地的纳税大户,14年-16年名下企业上缴税费1个多亿。因为这起争议极大的案子,如今已经停产五年,昔日一百多员工也各奔东西……谁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而且,王光祥一直拒不认罪,他刑满恢复自由后,应该不会善罢甘休,必将会穷尽一切办法为自己讨回公道。一个事业有成的企业家,居然要为案子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是他个人之不幸,也是整个社会的不幸,更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当地相关部门的公信力。因此,希望此事能水落石出,如果王光祥确实涉嫌犯罪,要提供真凭实据;如果王光祥确实是冤枉的,就要尽快重新调查此案,并且彻查和此案相关的公职人员,并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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