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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民生项目被“套路贷”停摆多年,海南省长出面纾困

巴蜀独立评论 2022-07-19


作者 张梦云 刘虎



文昌位于海南省东北部,东、南、北三面临海,是海南海岸线最长的城市,也是中国第四座航天之城。文昌市机械厂、市汽车配件厂旧城改造及文昌市商业步行街项目是文昌市重点民生项目,曾被写入《2015年文昌市政府工作报告》。然而七年过去了,该项目至今没有落地。该项目一期工程——拆迁安置房项目也中途停摆,变成了烂尾楼。回迁户和购房者苦盼多年,至今没有拿到房子。


近日,笔者在现场看到,安置房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但明显停工已久。开发商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都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王禄雄称:“我们被人‘套路贷’了,整得很惨。”

文昌市公证处2015年1月6日制作的公证书,公证材料中却有大量当地中国银行提供的时间戳为2015年11月5日的资料。刘虎 摄


01

被“套路贷”导致项目停摆


2011年4月7日,文昌市政府向文昌市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以下简称文昌工科信局)下发了《关于市机械厂市配件厂国有企业关闭合作的批复》,同意关闭市机械厂、市配件厂,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商业步行街项目。


四天后,4月11日,文昌工科信局作为甲方,和华都公司等乙方正式签订了《文昌市机械厂、配件厂关闭合作协议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垫资安置市机械厂、配件厂职工,负责办理代建职工安置房项目的相关报批手续,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等。


2013年5月28日,文昌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和华都公司签订了《文昌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华都公司依法取得文昌商业步行街项目一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该项目的拆迁安置房。


根据文昌市政府网站2015年公布的数据,文昌商业步行街项目位于该市文城镇(市政府所在地)文建二横路附近地段,系文昌市2015年73个市级重点项目之一。根据此前规划,项目建设用地面积4680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37401平方米;其中商业综合体建筑面积58627平方米,安置房39957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60296平方米;计划总投资3亿元。


文昌商业步行街项目涉及市机械厂职工125户、市汽车配件厂职工108户,共233户职工安置权益。2014年1月,拆迁安置房项目开工建设。在项目开工之前,已经搬迁了76户。


据了解,该项目已建成1.8万平方米。刚开始项目进展顺利,主体工程很快就完工了,但随后又慢了下来,后来干脆停工了。2015年上半年,多名购房者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


开发商华都公司董事长王禄雄称,海南励昌烟花炮竹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的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瑞隆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清假借合作入资,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增债务,不到半年时间认定违约并解除合同,采用非法手段取得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并以该生效的公证文书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至今已查封并拍卖完毕王禄雄价值近2亿元的全部财产。


王禄雄称,2014年6月11日,华都公司、王禄雄与金瑞隆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书》,约定金瑞隆公司与王禄雄成立项目公司海南励嘉和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开发价值1428.2万元的两块土地。金瑞隆公司持有项目公司80%的股权,应向王禄雄支付股权对价1142.56万元。合同签订后,黄某清用私人账户(主要是其公司出纳符某账户)向王禄雄的银行账户转账流水为1142.56万元。应黄某清的要求,王禄雄的女儿王某当日向其指定账户转回260万元,王禄雄实际收到882.56万元。


2014年7月26日,华都公司与金瑞隆公司签订《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合同书》,约定由金瑞隆公司投资建设文昌步行街工程项目并向华都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3050万元。黄某清采用了与上述同样的方法,王禄雄实际收到911万元。


王禄雄称,黄某清先后利用其控制的励昌公司和金瑞隆公司分别与王禄雄的华都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合同,约定黄某清实际控制的两个公司应向华都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共计5192.56万元。但随后,黄某清提出为了保障其投资安全,要求用王禄雄实际控制的部分土地作抵押担保,并承诺,“这只是虚假的,不会真要你的土地,只是担保而已,配合完土地过户后自然会把合同约定的剩余履约金付给你”。如果不同意配合,王禄雄就必须立刻偿还黄某清已经支付的1793.56万元履约金(882.56万元+911万元)。


王禄雄称,当时华都公司开发的文昌商业步行街项目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他只好配合黄某清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王禄雄名下被抵债的地块之一,位于文城镇文建路东侧。张梦云 摄


2014年11月1日,金瑞隆公司与华都公司、王禄雄签订《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解除2014年6月11日三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王禄雄必须在2014年11月10日返还金瑞隆公司已经支付的1142.56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40万元;同时解除2014年7月26日签订的《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合同》,华都公司应于2014年11月10日返还金瑞隆公司已经支付的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华都公司、王禄雄应向金瑞隆公司共支付5332.56万元。


王禄雄称,2015年1月5日下午,他应黄某清的要求,到文昌鹏运大酒店与金瑞隆公司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并做了公证谈话笔录。协议书约定:华都公司、王禄雄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还清5332.56万元给金瑞隆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245.29万元。


第二天(1月6日),文昌市公证处作出(2015)文昌证字第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以下简称29号公证书),对华都公司、王禄雄与金瑞隆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并赋予《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1月13日,文昌市公证处根据金瑞隆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文昌证字第82号《执行证书》(以下简称82号执行证书)。其主要内容为申请执行人金瑞隆公司可持本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华都公司和王禄雄,执行标的为本金5332.56万元、违约金245.29万元。


另有知情者质疑:黄某清曾是海南烟花炮竹厂法人、老总,“一个破产的国企老总,哪来的四五千万借给王禄雄?”


该知情者称,2015年海南烟花炮竹厂失火事故中,职工黄建死亡,当时草草结案。当年,警方回应,事发前,黄建曾两次向厂领导(黄某清)借2万元现金,称要向银行还借款。“办案民警告诉记者,厂领导表示愿意借款给黄建,但只愿意帮助黄建还款1.3万元,并要求黄建提供银行卡号,但黄建坚持要借现金,遭到厂领导拒绝后,黄建非常气愤,甩门离去。”


“事实上,黄建是企业股东,他会因为借款少7000块钱去纵火把自己烧死吗?这起死亡事件很可疑。”该知情者说。


2015年1月19日,金瑞隆公司根据文昌市公证处作出的29号公证书和82号执行证书,向海南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次日(1月2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2015)海南一中执字第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王禄雄所属华都公司、文昌大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山公司)及其本人名下的多宗土地和房产,其中包括文昌商业步行街拆迁安置房项目19699.0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市场价值共计约2亿多元。


王禄雄称,在黄某清的要求下,他与金瑞隆公司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书》。随后,黄某清以低于市场价的“以物抵债”方式迅速将王禄雄拥有的5块土地过户到他指定的名下,给其造成了约7000万元的巨额损失。

王禄雄借款“被套牢”倾家荡产,愁眉不展。刘虎  摄


02

公证材料穿越时空“公证未来”


“5块土地过户后,我反复催促黄某清支付余下的合同履约金,黄某清各种推辞,我才发现受骗了,这根本就是个圈套。”王禄雄称,“我仔细回想了整个过程,可能是公证文书出了问题。”


“带着疑问,我多次强烈要求公证处提供全部笔录原件遭拒,无奈之下,只好委托律师到去查阅当时的相关笔录和文书材料。”王禄雄称,文昌市公证处多次拒绝提供,几经周折,才提供了金瑞隆公司附卷的加盖“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王禄雄”签字的22份委托付款确认函、银行汇款凭证和1张《受委托方已付款相关情况》的复印件。


“认真核对后发现,多处与实际情况不符。”王禄雄称,在申请公证时,金瑞隆公司提供的付款及汇款凭证中,有649.2万元的款项往来发生在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及《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施工项目投资合同书》之前。还有981.69万元的款项往来发生在金瑞隆公司与唐某如等五人之间,而唐某如等五人与王禄雄根本不相识,与华都公司也没有任何业务往来。


更离奇的是,公证材料里的部分《委托付款确认函》存在“未卜先知”和“时空穿越”的现象,合同签订前月就开出。如一份落款日期为“2014年2月18日”的委托付款确认函称:“因委托方金瑞隆公司与华都公司于2014年7月26日签订了《文昌商业步行街工程施工项目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委托方需要支付给华都公司履约保证金共3050万元。根据华都公司出具的委托付款确认函,金瑞隆公司委托公司财务人员符部分款项150万元汇款至如下账户名下……”


类似的委托付款确认函落款日期还有2014年3月25日、5月29日、62日、7月7日等,它们均“早产”于签订合同时间

公证材料里的多份《委托付款确认函》早在合同签订前几个月就已开出。这显然不能用“巧合”或者“失误”来解释。刘虎 摄


不仅如此,29号公证书的制作日期为“2015年1月6日,然而公证材料中却诸多盖有时间戳2015年11月5日的银行回单王禄雄认为,“这些公证材料明显是公证书完成后才补入的。”


王禄雄称,2015年9月4日,黄某清让王禄雄女儿王某配合公证员符某新在一份《委托付款情况说明》上盖章,当时王某进行了照相留证。后来,这份《委托付款情况说明》出现在公证材料里。“由此可以说明,公证书出具后,黄某清和符某新才缓慢准备和补交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2017年1月4日,王禄雄认为公证员符某新与金瑞隆公司串通,篡改、伪造公证文书,向文昌市公安局控告符某新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文昌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公证材料中的印章、指印和签名字迹均属实,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王禄雄不服,向海南省公安厅提出刑事复核申请。2017年7月7日,海南省公安厅作出《刑事复核决定书》,决定维持复议决定。


王禄雄对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经文昌市委、市公安局同意,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谈话笔录》第三页王禄雄签字画押指印是否为其本人所留,进行司法鉴定。2018年5月10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在王禄雄的十个指纹中,找不到与检材完全相符的指纹,结论是“送检的《谈话笔录》第三页上王禄雄签名下的指印不是王禄雄本人所留。”


就文昌市公证处及其公证员符某新涉嫌伪造申请人印章、指印等问题,王禄雄向海南省司法厅进行了投诉。2018年11月20日,海南省司法厅复函称,王禄雄质疑的涉嫌造假的签名及手印等证明材料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手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谈话笔录上的手印为王禄雄本人亲自所捺,与王禄雄提供的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相矛盾,故难以用这两份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作为依据来认定公证员办理虚假公证。

海南省文昌市公证处。刘虎 摄


2019年5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向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吴某兴、李某惠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称,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及两鉴定人在办理王禄雄鉴定案件中,于2018年4月11日和4月24日前往文昌公证处提取鉴定材料过程中,未做现场工作记录和提取记录,已构成轻微违法,决定对该鉴定机构及两鉴定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禄雄还于2016年2月以涉案公证文书系伪造、严重违法为由,申请海南省检察院一分院对案件进行监督。2017年6月21日,省检一分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对王禄雄的请求不予支持。


03

法院层层不利裁决维权困难


2016年7月28日,华都公司、王禄雄以公证文书与事实不符、程序违法等实体、程序事由,一并向海南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及撤销。


海南一中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异议案件。文昌市公证处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文昌市公证处当场签字盖章的《还款协议书》、委托付款确认函、收据及华都公司、王禄雄明确表示对《还款协议书》确定的债务无异议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作出(2015)文昌证字第2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并证明上述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单位印鉴均属实并无不当。该院作出(2016)琼96执异6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华都公司、王禄雄的异议请求。


华都公司、王禄雄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复议。其事实和理由为:涉案公证债权文书《还款协议书》不属于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文昌市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确定华都公司、王禄雄应还款金额为5577.85万元(本金5332.56万元+违约金245.29万元)与事实严重不符,实际还款金额为1793.56万元。执行法院认定金瑞隆公司向华都公司、王禄雄支付了4192.56万元,公证债权文书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文昌市公证处在作出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之前未严格履行审查职责,程序违法。


2016年12月8日,海南高院作出(2016)琼执复99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复议申请人关于29号公证书和82号执行证书确有错误的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华都公司、王禄雄的复议申请。


2018年1月15日,海南一中院在执行金瑞隆公司与华都公司、王禄雄公证债权文书案中,华都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称法院查封标的物涉及文昌市机械厂、市汽车配件厂共233户职工安置权益,因查封导致无法恢复开工。为维护广大被拆迁安置职工及异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大量社会不和谐因素,同时为遏制违法犯罪行为,请求对该院查封的步行街拆迁安置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依法解除查封。

重点民生工程文昌步行街拆迁安置房项目成了烂尾楼。张梦云 摄


2018年1月30日,海南一中院作出(2018)琼96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华都公司的异议申请。


2018年8月21日,华都公司、王禄雄再次向海南一中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该院作出(2018)琼96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华都公司、王禄雄不予执行的申请。8月28日,海南一中院再次作出(2018)琼96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华都公司、王禄雄的申请。


华都公司、王禄雄不服,向海南高院提出复议。2018年10月22日,海南高院作出(2018)琼执复93号执行裁定书,再次驳回华都公司、王禄雄的复议申请。


2018年11月14日,华都公司、王禄雄向海南一中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不予执行文昌市公证处做出的29号公证书和82号执行证书,并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真实款项往来最终数额为1793.56万元,判决原告不应向被告偿还本金5332.56万元及违约金245.29万元。11月21日,海南一中院作出(2018)琼96民初242号民事裁定,对华都公司、王禄雄的起诉不予受理。


华都公司、王禄雄不服,向海南高院提起上诉。上诉状称,金瑞隆公司以签订合作、投资合同为名,行非法高利贷之实,金瑞隆公司提供的债权依据等凭证存在伪造、弄虚作假的情况。文昌市公证处作出的29号公证书及82号执行证书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依法应不予执行。


2019年1月22日,海南高院作出(2019)琼民终1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针对华都公司、王禄雄提出不予执行的实体事由及程序事由,一审法院及本院已按照执行异议程序予以审查,在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华都公司、王禄雄不应再享有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8年7月17日,金瑞隆公司与海南强盛宝典置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强盛宝典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金瑞隆公司对华都公司、王禄雄等享有的全部债权及其所有从权利转让给强盛宝典公司。


2019年3月9日,海南一中院将文昌商业步行街拆迁安置房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在建工程整体(不含该地上未签订拆迁协议的49户职工住房)在网上进行了司法拍卖。海南一中院出具的《网拍成交确认书》显示,该标的由强盛宝典公司竞得,成交价近1.08亿元。


“即使公证债权文书认定我负债五千多万元,法院也不能查封我名下的两亿多元财产。既然我名下有两亿多元财产,法院为什么还未执行完毕五千多万元债务?”王禄雄称,7年来,他的两亿多元巨额财产被一扫而空,维权之路也被堵得水泄不通,该公证文书案至今未作了结。


04

公证员状告王禄雄父女名誉侵权胜诉


王禄雄认为通过公检法司维权很困难,于是希望借助网络发声。2019年初,王禄雄和女儿王某通过王某的个人微信公众号持续发表文章,质疑公证员符某新做虚假公证。


符某新看到这些文章,非常冒火,认为王禄雄父女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禄雄、王某连续7日在《海南日报》上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符某新起诉称,他接受文昌市公证处的指派,于2015年依法为华都公司、王禄雄与金瑞隆公司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王禄雄及华都公司为规避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向公检法就29号公证书提出异议及控告,经海南一中院、海南高院、海南省一分检、文昌市公安局、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司法厅审查,均确认该公证书合法有效,原告制作29号公证书不存在任何过错。”符某新称,王某、王禄雄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持续、多次发布文章,在网络上散播谣言、虚构原告制作虚假公证文书,恶意攻击文昌市公证处及原告,贬损及诋毁原告,极大损害文昌市公证处及原告的形象,严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文昌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名誉权纠纷。王某、王禄雄在无有效证据证实符某新制作虚假公证文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关于符某新违规制作虚假公证文书的文章内容,其行为已构成对符某新名誉权的侵害,造成了符某新社会评价的降低,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符某新主张王某、王禄雄刊登道歉声明,法院予以支持。


文昌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王某、王禄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侵害符某新名誉权的行为在《海南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王禄雄父女不服,向海南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符某新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年4月13日,海南一中院立案后进行了审理。


王禄雄父女上诉称,符某新作为文昌市公证处资深公证员,明知有关法律规定,但对于涉案五千多万元的特别巨额债权债务,在高利贷职业放贷人黄某清没有提供任何真实、合法、充分的银行转账原始凭证的情况下,却认定上诉人收到黄某清以上款项并拖欠黄某清巨额债务,对此出具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致使上诉人多方筹款投资的拆迁安置房民生项目被强制执行,负债累累。上诉人曾多次到文昌市公证处向被上诉人符某新及文昌市公证处要求提供以上五千多万元巨额债务的原始银行转账凭证,但符某新、文昌市公证处负责人一直故意躲避,至今仍未依法提供。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多年以来上诉人曾多次向海南省司法厅等多个政法部门投诉、举报,但没有任何一个司法机关、司法人员正面回答、直接核实。万般无奈之下,上诉人只得如实向媒体反映以上情况,求助于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诉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更没有侵犯被上诉人名誉权的想法。”王禄雄父女上诉称,上诉人如实向媒体反映、刊登的文章没有造成符某新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没有损害事实、损害结果,依法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判决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2021年7月9日,海南一中院作出(2021)琼96民终1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认为,被上诉人作为公证员,因其工作内容特殊性,公众对其人格有更高的要求,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所做公证文书有异议,应当依法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文章内容属实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这一具有公开、快速、广泛的传播特征的平台发布上述一系列内容,无疑会给被上诉人工作、生活造成负面影响,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判决上诉人在报纸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维持。王禄雄、王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05

拆迁户苦盼多年希望早日拿到房子


“安置房项目本来就是民生工程,老楼房被拆后我们已等了七八年之久,不能这样无限期地等下去。”2019年,文昌市机械厂一位拆迁安置户在接受《中国房地产报》记者采访时称,文昌商业步行街安置房项目涉及的拆迁安置户中有部分已经是七八十岁的老人,房子被拆多年,却回家无望。有些年轻人原本指着安置房建好结婚,现在孩子都出生了房子还在停工,让人心痛。

因项目停摆,尚未拆迁的职工家属区。张梦云 摄


2022年5月,笔者在文昌步行街拆迁安置房项目现场看到,该项目仍然没有复工的迹象。


2022年7月1日,海南省信访局发布信息称,6月28日下午,文昌市委书记龙卫东率队调研文昌商业步行街项目及信访事项进展情况,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本着解决问题的态度,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尽快、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为全市各项事业平稳有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此外,据海南省官方公众号《海南发布》消息,6月29日,省长冯飞前往文昌市文城镇开展包案接访工作,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诉求,协调解决问题。文昌市机械厂76户职工自2013年来房屋被拆迁后,因项目原开发企业涉及债务纠纷诉讼,导致安置楼项目被查封拍卖,处于停工状态,被拆迁职工至今无法回迁。冯飞认真听取来访群众诉求意见,对他们给予拆迁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表示感谢,并与省直有关部门和文昌市有关负责人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要求各方共同努力,在短时间内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结果。

2022年6月29日,海南省省长冯飞听取文昌市机械厂职工安置楼项目问题,并做出指示。图据海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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