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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院凭保单保函执行争议财产,中国人寿称无此业务

巴蜀独立评论 2023-01-01

作者 刘虎 巫英蛟


“异议人并未制作过编号为6615492021500226001665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及2021年9月29日的《情况说明》、对柳杨的《授权委托书》。出现在贵院的上述三份材料,异议人深度怀疑系他人伪造,以损害异议人权利。”
2022年7月5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重庆公司”)就一起执行案,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提出异议。
“异议人不能为执行中的资产处分提供担保,这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异议人的业务范围,异议人内部也无法通过审批。”中国人寿重庆公司怀疑有人私自制作了虚假的、涉案2800万元的《保单保函》给临沂中院,用以强行执行争议财产。这场离奇执行案到底发生了什么?

临沂市中级法院。巫英蛟 摄

01
开发项目属无证建设全被拆除,卖家买家结怨

山东临沂海诺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诺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系该案被执行人,最初由净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净雅集团”)创立。
净雅集团诞生于威海,是一家以在京、鲁经营高档海鲜而闻名的大型餐饮集团。海诺公司于2009年12月8日取得位于临沂市河东区解放东路与滨河路交汇处的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开发建设“海诺滨江”商住项目。
在开发过程中,海诺公司除已取得《土地证》外,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因此,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2010年多次要求海诺公司和施工单位停止建设。
“净雅集团在隐瞒未办理规划和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与王林、章庆乐等七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王林、章庆乐等人。”海诺公司负责人说,“股权变更后,新股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施工。”
2011年6月14日,海诺公司变更成为了几位浙江商人名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炳兴。
2011年10月,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向海诺公司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未经规划审批擅自进行建设”为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第二年4月,河东区城镇建设指挥部下达《关于加快海诺滨江项目建设速度的函》,要求海诺公司加快施工手续的办理。
2013年8月,临沂东城新区建设指挥部向海诺公司下达《通知》,因海诺滨江项目属于违章建筑,要求其于2013年9月1日起自行拆除,并重新报批规划。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海诺公司拆除了全部已完成的建筑物,并按规划要求报送新的规划设计,此后项目顺利进行。

相关部门对海诺公司下发的文件。巫英蛟 摄
2013年11月,净雅集团向临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林、章庆乐及海诺公司等连带支付其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违约金。2020年7月,经山东高院终审判决,王林、章庆乐及海诺公司等连带支付其股权转让款2800万元及违约金。
此后,海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净雅集团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违反我国《规划法》和《建筑法》的规定,在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施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股权转让协议书》,王林和章庆乐有向净雅集团偿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同时,净雅集团因其股权转让前的违法行为给海诺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造成股权实际价值减少,也有赔偿的义务。
海诺公司的反诉,“惹毛”了净雅集团。随着事态发展,原本简单的股权转让纠纷变得复杂起来。

02
执行之乱

2020年8月,净雅集团将山东高院确认的债权转让给济南东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明公司”)。东明公司随后向临沂中院申请执行。
海诺公司提起反诉后,向临沂市河东区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山东高院确认的债权。2020年11月,河东区法院作出裁定并查封冻结了东明公司申请执行的2800万元债权。
“如果我欠你2800万元,你欠我2898万元,两相抵消不就画上句号了吗?”海诺公司负责人称,“但实际情况并不简单,甚至很蹊跷。”
“河东区法院执行局局长张立建向海诺公司讲这次查封程序有问题,需要海诺公司撤回本次查封,再重新查封。”海诺公司负责人称,该公司按张立建的要求撤回本次查封后,申请重新查封时,河东区法院却拒不给予查封了。
“自此我们才发现上了当。我们上访后得到的消息是:系临沂中院院长于晓东对此案一直不正常干预,直接指使河东区法院院长李淑贞干涉该案的审理和查封,要求河东法院不查封,目的就是尽快先行将海诺公司的资产处理完毕。这样,即使海诺公司后面胜诉,海诺公司的资产也已被处理完毕。”
2020年11月,临沂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和《拍卖公告》,裁定拍卖海诺公司名下位于河东区领秀豪庭小区5号楼、6号楼房产,经司法评估,拟拍卖资产价格为5500万元。

海诺公司开发的“领秀豪庭”。巫英蛟 摄

海诺公司对东明公司申请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海诺公司与净雅集团的纠纷尚未最终处理完毕,且海诺公司已按生效判决提出反诉,本案应当中止执行。
2020年12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东明公司向临沂中院提供了3000万元的“继续执行责任保险”。次日,临沂中院通知海诺公司:继续拍卖海诺公司价值4800多万元的房产。
“继续执行责任险”是一种新的保险险种,申请人向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投保后,保险公司向法院出具《继续执行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以及相关审核资料,法院依据该保函恢复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从而加快财产变现处置流程。
依据该保函,如因申请执行人(即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有误给案外人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相应损失。
对此,海诺公司再次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即使继续拍卖,也应当在3000万元房产范围内拍卖。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临沂中院却继续追加拍卖了海诺公司价值600多万元的房产,使得被拍卖的房产价值达到了6100万元。
然而,海诺公司的执行异议,均被驳回。“不仅海诺公司受到不公对待,就连相关的施工单位同样如此。”
在执行过程中,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陆续提出诉讼,并请求对查封房产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并向临沂中院和河东区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查封冻结了本案查封的房产。其中,山东安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河东区法院的调解书向临沂中院申请优先受偿270多万元。
“然而,河东区法院推翻调解书,再审本案,再审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据我们了解,这又是临沂中院院长于晓东指使的。”海诺公司负责人称,河东区税务局向临沂中院申请优先支付海诺公司所欠的税款,临沂中院也不予优先支付。
临沂市东河区税务局。巫英蛟 摄
“在执行过程中,于晓东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向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本案,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海诺公司的拒执犯罪行为。在海诺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且全部财产被人民法院拍卖的情况下,于晓东的行为令人发指。公安机关的调查也证明海诺公司系合法经营。”
经司法拍卖,海诺公司的房产部分成交,金额约600万元。临沂中院将成交价款支付了部分税款后,将剩余的300多万元支付给东明公司。2021年7月,东明公司将剩余债权再次转让给临沂雅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雅达公司”)。雅达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海诺公司代理律师称,临沂中院作出裁定,在未预留任何税款的情况下,将拍卖和变卖未成交的16套房产作价3600多万元,抵顶给雅达公司。“雅达公司在未支付税款的情况下,将上述房产变更登记至其名下并抵押贷款。”
另一方面,针对海诺公司提起的反诉,临沂市河东区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一审判决:净雅集团需偿付海诺公司2898万元。
“一审判决后,于晓东安排临沂中院副院长徐映波等人找到海诺公司,表示该院已研究撤销先前相关执行裁定,关于拖欠的税款,该院协调税务局不再要了,希望海诺公司不要再向上级及有关单位反映、控告。”海诺公司负责人说。
净雅集团对该案提起上诉后,案件来到临沂中院。临沂中院终审撤销了河东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海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临沂市东河区法院。巫英蛟 摄


“自此,我们可以说输得彻彻底底——我们欠净雅集团的2800万元,被临沂中院执行得干干净净,甚至其价值远超2800万元。而净雅集团欠我们的2898万元,一分都没要回来。我们怎能心服口服?”

03
中院院长、诉讼的逆转和1000万元税款的流失

目前,海诺公司已向中央和省有权机关对于晓东等人提出控告。其《举报信》称:
在执行过程,临沂中院未优先支付海诺公司所欠的税款,更未预留因拍卖产生的海诺公司应支付的税款,将应支付的税款作为执行款全部支付给雅达公司,造成国家税款流失1000余万元,于晓东等人的行为明显属于利益输送、滥用职权、渎职。
“副院长王某系由于晓东带病提拔的干部,分管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7407号案件一案(海诺公司反诉)在临沂中院立案时间为2021年9月14日,审结期限为2021年12月14日,该期间于晓东仍担任临沂中院院长。于晓东采用在其任职期间压着该案不判决,并指使王某在其调往烟台中院后再改判,让人感觉改判与其无关!
“同时于晓东采用‘缓兵之计’让副院长徐映波与海诺公司进行沟通,表示临沂中院同意撤销执行裁定、协调税务机关不再要税了、让海诺公司停止上访和控告、东明公司已购买了执行保险如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赔付等。并隐瞒事实,为了其能够提拔,向省高院及相关部门谎报相关情况。
“于晓东成为烟台中院院长后,王某便利用其分管的职权,直接干涉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最终改判了7407号案件。
“改判该案可以直接掩盖于晓东等人此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于晓东深知7407号案件不改判,其面临严重的后果。山东高院应当对该案依法进行审判监督,依法纠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刘虎 摄


海诺公司负责人称,本案“领秀豪庭”项目系河东区的烂尾楼,海诺公司将烂尾楼开发成河东区的中心地带,对河东区的城市建设作出了贡献。临沂中院于晓东等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浙商的投资热情,造成投资没有法律保护。“海诺公司强烈要求临沂市检察院依法公正查处本案,依法追究于晓东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刑事责任,以维护司法公正、临沂市的投资环境、法治环境。”

04
中国人寿重庆公司出面,假保单露马脚?

对于该案,感到蹊跷不仅仅是海诺公司,就连中国人寿重庆公司也莫名其妙“躺枪”,其公司资产突遭查封。
在执行海诺公司财产过程中,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依法优先偿付其工程款。临沂中院却依据临沂盛雅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原雅达公司,下称“盛雅达公司”)提交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继续执行。
《保单保函》条款约定:如因被担保人向人民法院请求继续执行(包括对房产的处分性措施)有错误……担保人在赔偿限额(2800万元)内负责赔偿。《情况说明》也称:我司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至生效裁判确认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权或生效裁判确认执行错误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赔付。
担保方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称其在财产遭查封后才得知这一情况,认为上述材料均系伪造。其向临沂中院提出异议,主要理由如下:
“从时间上看,异议人最早(为盛雅达公司)盖章出具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为2021年8月4日,《保单保函》形成时间却为2021年8月3日,早于《财产保全担保书》。异议人内部有着严格的申请、核保、审批、盖章的流程,所以不可能在核保之前盖章出具上述《保单保函》;且异议人针对诉责险,只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这样的文本,没有《保单保函》这样形式的文件。

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称该《保单保函》系伪造

“从行文措辞上看,《保单保函》担保范围为继续执行,包括对房产的处分性指施。《财产保全担保书》上的保险责任仅为财产保全。很明显,对于盛雅达公司而言,《保单保函》的担保范围已足以达到其继续执行的目的,则在已经出具了《保单保函》后,完全没必要再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二者从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行文格式上均不相同,甚至自相矛盾,实在违背常理,但贵院却未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
“2021年9月29日的《情况说明》也不符合逻辑。一方面,《情况说明》中载明:我司于2021年8月4日为临沂盛雅达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现我公司对保函内容中的担保期限及方式作如下说明:我司自出具担保函之日起至生效裁判确认安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享有优先权或生效裁判确认执行错误之日起一年内无条件赔付。可见,从时间上看,此处涉及的说明对象应该是《财产保全担保书》;从担保方式和期限上看,涉及的说明对象又是《保单保函》。这一矛盾之处,反而印证该份《情况说明》系伪造。
“异议人并未出具过对柳杨的《授权委托》,亦未对其身份证复印件盖章确认。柳杨并非异议人公司员工,不可能对其下达相关授权。如果柳杨作为员工代理核保事项,贵院在核实其代理身份时,应当要求其提交与异议人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及社保缴纳证明;目前仅见盖有异议人公章的柳杨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贵院尚不能核实其代理身份。如果仅依据前述两份证据认可了柳杨的代理身份,进而作出不利于异议人的裁定,系法院审查事实错误。”
中国人寿重庆公司认为,《保单保函》、《情况说明》及《授权委托书》存在种种逻辑不通、与事实相违背的情况,临沂中院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未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查,直接以此作为裁定依据,导致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安宜公司及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的合法权利均受到损失,应当进行更正。
中国人寿重庆公司称:“将继续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追查,若涉嫌犯罪,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保留追究相关责任方经济赔偿的权利。”
据了解,就中国人寿重庆公司所提《执行异议申请书》,9月15日,临沂中院将进行听证。该“继续执行责任险”保单究竟是李逵还是李鬼,谁该为此承担责任,笔者将继续关注。
此外,笔者在本文发布前向于晓东使用的手机号码核实求证其被举报事项的意见,但未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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