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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教师抖音替夫喊冤,纪委书记“斥责其践踏法律”

巴蜀独立评论 2023-02-23

作者  刘虎

张嘉勇等三人被判刑后,辩护人杨大飞才听说了一个信息:此案的背景,可能是张嘉勇等三人为修文县供销社股金部股民群体上访“背锅”。因县政府占用供销社股金部过亿的资金,至今未能偿还给供销社,从而引起股民的群体维权上访。
1月29日,杨大飞专程去看守所会见了张,得知:第五幼儿园、为县政府代建的公路、还有省级茶园三个项目,截止到张嘉勇被留置之前,供销社股金部为政府垫付了1个多亿的资金尚未收回。供销社有个社员股金部,股金部的钱属于股民筹集的款项。股民到修文县政府上访,就是为拿回股金。

气派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刘虎 摄
2022年12月20日,贵州省修文县法院对修文县供销社原主任张嘉勇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张嘉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2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6天后的2022年12月26日,修文县嘉鑫农资日杂土产有限公司(供销社下属企业)法人代表郑江因受贿罪被贵阳中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修文县法院一审判决,即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300万元。另外,该公司管理层李德山同样因受贿罪一审获刑13年。
虽然三人的一审或二审都已判决,但是围绕该案的质疑远远没有结束。

01
供销社主任被控受贿一千万元 曾带领企业“起死回生”

 

张嘉勇(左三)在北京领奖。图片来自于网络
张嘉勇,贵州省修文县供销合作社原党组书记、主任,在供销社工作了二十多年,带领修文县供销社三度荣获全国供销社系统“百强县级社”,列西部十省区第二位。与之形成反差的是,张嘉勇“接手”供销社时,经营困难,员工工资都难以保障。
“巧合的是”,20年前,张嘉勇也是在修文县法院因职务犯罪被公诉过一次,后来被无罪释放,还获得了国家赔偿。
修文县检察院指控张嘉勇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关于受贿罪。检察院指控张嘉勇在2010年至2019年期间,利用担任修文县供销社主任兼修文县嘉鑫农资日杂土产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1039.5万元。检察院指控有四人向张嘉勇行贿。
(一)收受贵州浩诚建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纯治630.5万元。《起诉书》指控,2010年6月至2019年5月期间,张嘉勇帮助李纯治承建修文县供销社下属基层社和下属企业的洒坪乡农贸市场及配送中心、大石配送中心等多个工程项目,共计收受李纯治感谢费630.5万元。
(二)收受贵州福裕众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祥静310万元。检方指控张嘉勇为溢价收购福裕众源公司股份,并投入建设资金建设小菁蔬菜现代高效休闲观光农业示范园区向曾祥静提供帮助,三次收受曾祥静感谢费共计310万元。

修文县小菁农业示范园区,种植有很多猕猴桃。刘虎 摄
(三)收受修文县马家桥火炮厂法定代表人唐楚雄19万元。检方指控张嘉勇在2011年,为唐楚雄获得修文县供销社下属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权和借款提供帮助,2012年和2015年期间,张嘉勇在修文县供销社办公室及贵毕公路崇恩出口,先后4次收受唐楚雄感谢费共计19万元。

贵毕公路小菁镇崇恩段匝道口(资料图)。刘虎 摄
(四)收受修文盛世源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勇80万元。2014年3月,修文县海博魔芋种植有限公司与嘉鑫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投资建设修文县桃源河高效观光农业园区建设项目(即西冲园区)。检方指控,张嘉勇在2019年5月左右,先后3次收受龚勇感谢费共计80万元。
关于滥用职权罪。检方指控张嘉勇担任修文县供销社党组书记、主任期间,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共计913万余元。
(一)溢价收购股份给嘉鑫公司造成损失873万余元。检方指控张嘉勇在嘉鑫公司以1323万元的价格收购福裕众源公司股东杜成思49%的股份的过程中,未对收购相对方福裕众源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加强风险防控的情况下,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给嘉鑫公司造成800余万元损失。
(二)违规调剂股金并停息给嘉鑫公司造成损失40.5万元。检方指控,2016年9月2日,张嘉勇以嘉鑫公司名义按月利率2%从麻江县社员股金合作社违反规定调剂股金300万元给李纯治投资使用。

02
张嘉勇提起上诉:不构成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

修文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张嘉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是故意错误认定,于是向贵阳中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改判其无罪。
“只因为是纪委办的案子,让一审法院不敢主持公平和正义,身不由已和言不由衷不应当成为司法腐败的遮羞布。今天的司法是给让我们后人效仿的,将来你们的亲人有朝一日身陷囹圄,你们是否愿意让他们被冤枉?”
《上诉状》中,张嘉勇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该《上诉状》主要由三部分内容构成:
第一部分,不构成受贿罪
一、一审判决认定收受李纯治 631万元贿赂,是修文县纪委工作人员王光林通过刑讯逼供的方式编制出来的虚假事实。
(一)认定张嘉勇收受李纯治 623 万贿赂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判决书中只有供述没有辩解。张嘉勇在一审中详细说明了王光林对他刑讯逼供的过程,王光林强迫他承认不存在的虚假受贿事实。但对于张嘉勇的无罪辩解,判决只字未提。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均系编造。张嘉勇为了应付刑讯逼供,故意把行贿时间编造为 3、5、9、10、12月份这5个月内,是因为这些月份张嘉勇有外出的情况存在,目的是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据,且张嘉勇将受贿时间都编到具体的某一天,后来被王光林删除具体日期,称这样更合理一些。
李纯治的“证人证言”系照抄所得。辩护人通过制作表格比对,发现李纯治证言里陈述的行贿顺序,跟张嘉勇编造的顺序完全相同,包括时间、地点、金额、甚至前后的顺序。“证人证言”内容不合常理。公诉人问过李纯治,结果李纯治连行贿的金额都记不住了,把185万说成100万,还称自己赚了 200万,赚200万居然行贿215万。而张嘉勇说这个园区根本就是亏损的没有赢利。对一个商人来说,这样的神操作是不可能的,违背常识。
(二)关于收受李纯治 7.5 万元装修款的事实认定错误。因张嘉勇多次要求李纯治结算装修款,但李纯治故意拖延,张嘉勇就以李纯治孩子结婚的理由,给了李纯治8万元,双方结清。李纯治也承认收到了8万元。
二、曾祥静行贿310万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是王光林一手编造的虚假事实。
(一)“被告人供述”存在“阴阳版本”。一审法院采信的“被告人供述”是案卷里笔录,张嘉勇称其为“阳版”,根据张嘉勇的辩护人对他的审讯录音录相(“阴版”)进行查阅、对比,发现卷宗里的“被告人供述”与“审讯视频里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卷宗里的笔录内容,是侦查员自己编造出来的故事情节,与张嘉勇所说的内容完全不同,审讯视频里张嘉勇一直在重复一个字“是”,再无其它内容。
(二)曾祥静的证言证实行贿的310万与张嘉勇编的310万不是同一笔钱。张嘉勇编造的行贿现金是银行取款,而曾祥静编造的行贿资金是会所的现金收入,很明显二者所编的现金来源完全不同。
三、唐楚雄行贿19万元的事实,是时光穿越式的行贿,一审判决仍故意错误认定事实。
唐楚雄证言称其于2012年在贵毕高速崇恩路口向张嘉勇行贿而根据《2015年修文年鉴》可知,崇恩高速出口是在2015年才修建完成。唐楚雄称2012年国庆节在张嘉勇的福特汽车的副驾驶上向张嘉勇行贿,而张嘉勇家的福特汽车是在2014年7月才购买上牌。
一审法院就唐楚雄在崇恩路口行贿与客观事实不符是这么解释的:对于行贿地点,被告人张嘉勇、证人唐楚雄供述时犯罪行为已时隔多年,综合分析二人对该地点表述出现一定的误差,更符合记忆规律和客观实际,故可以认定行贿地点为小箐镇崇恩路段路口。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人张嘉勇在小箐镇崇恩段路口收受唐楚雄现金1万元的事实。
张嘉勇认为,一审法院就唐楚雄“时空穿越行贿”未给出令人信服的说理。“贵毕路崇恩路口”,被硬生生变成了“小箐镇崇恩路段路口”,典型的偷梁换柱。另外,对于“在还没有购买的福特车上行贿”,一审法院未再作出解释,疑似没有听到张嘉勇及其辩护人的辩解。
四、一审判决认定龚勇行贿80万的事实错误。
“被告人供述”同样存在“阴阳版本”。张嘉勇在视频里称三次收龚勇钱的时间分别是2019年5月3日、5月6日、5月10日。根据公诉人提交的张嘉勇的《行程信息》,张嘉勇于 2021年5月3日在四川旅游,于5月4日中午才离开四川。
龚勇的证言也出现过重大反复。龚勇在卷宗里的证言承认行贿事实,但在其行贿案开庭当天,他当庭翻供,称其有罪供述是因为受到了王光林的刑讯逼供。
一审法院认为,在指控的时间段内,除2019年5月1日至5月4日被告人张嘉勇外出四川省叙永县外,均无外出记录,其具备作案时间。这相当于认定了张嘉勇5月3日无法受贿。
第二部分,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福裕众源公司。刘虎 摄
一、认定张嘉勇溢价收购股份过程中滥用职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溢价收购中的“溢价”不能等同于“损失”。嘉鑫公司当时是响应市、县两级政府的需要,计划推动养老地产的开发,因为福裕众源公司有上千亩土地,如果项目推进顺利,赢利将会相当可观,收购之初的“溢价”损失,是投资的必要支出。
收购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属于集体的决定,毕竟开会时没有任何人提出反对意见,有集体决定的行为,就不存在滥用职权的可能。
嘉鑫公司收购的是福裕众源公司的股份,股份对应在的是公司资产,嘉鑫公司用1323万元收购了福裕众源公司49%的股份,但这个股份对应的资产是多少,并无证据证明。《专项审计报告》并不是《资产评估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应当对被收购企业当进行评估,但现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供销社在股权收购时应当进行评估,理由很简单,这种股权投资,看重的是现有资产(土地、林木)和资源(道路),溢价收购看重的是后期的投资空间,而不是已经投入的资金。
二、为李纯治停息是集体决定,不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李纯治证实其垫资修公路,在其向嘉鑫公司借款时,县财政欠其工程款600余万元,远远大于300万元借款,且在李纯治主张停息时,其已经取得了县财务300万的用款证明,并交给嘉鑫公司。为李纯治停息,由主任办公会集体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采用了集体研究的形式作出决定,但其目的在于假借集体研究的形式掩盖其个人目的”。那么,掩盖了什么样的个人目的?一审法院未诠释,只能说明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说理不透。
第三部分 未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一审法院认为: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并对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核实,并经庭审中举证质证查实,张嘉勇的自书材料系其自行书写后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交,其在接受办案机关讯问时也未受到刑讯逼供、威胁等。张嘉勇所作的有罪供述及自书材料收集程序合法,上述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张嘉勇认为,既然他的自书材料都是合法的,这也应该包括无罪的自述材料。一审法院为什么不采信他的无罪辩解,专挑有罪供述呢?其已经告诉了刑讯逼供的时间、地点,公诉人拒不收集、拒不调取相关视频,一审法院在没有看到这些视频的情况下,怎么确定的合法?

03
副经理家属抖音喊冤,纪委书记斥责:“你这是践踏法律!”

张嘉勇被纪委留置时,供销社的下属企业--嘉鑫日杂公司法人代表、副经理郑江也被留置。郑江一审获刑14年,罚金300万元。检察院指控郑江受贿924万余元,挪用公款20万元(一审判决没有认定)。

左一为郑江。受访者供图
检方指控,郑江利用职务之便,为李纯治在借款、工程款方面提供方便,收受李纯志377万元;为唐楚雄获得烟花爆竹经营权、借款等提供方便,收受唐楚雄300余万元;收受杜成思、曾祥静共计220万元;收受龚勇10万元。(这几人同为张嘉勇案“行贿人”)
一审判决后,郑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无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程序违法。在留置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是一审未能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从2021年4月23日被留置开始,连续数月遭受了修文县纪监委办案人员的侮辱、体罚和虐待。连续4个月每天24小时被用冷空调直吹,每日被服用不知名的药物。臀部皮肤反复溃烂、出血,致其左边身体麻木。一审法院未同意调取应当调取的证据,未同意关键证人出庭,导致基本事实没有查清。
(二)判决认定他收受李纯治贿赂377万元不属实。其中转账148万元系两人的借贷往来,现金229万元更是子虚乌有,是办案人员将事先准备好的有罪供述材料逼迫他承认。郑江称他和李纯志两人存在长时间的多笔资金拆借关系,郑江不仅帮助李纯志向刘成林(案外人)借款,还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再出借给李纯治,李纯治至今还欠借款。

郑江向刘成林借款200万元的借条。受访者供图
(三)收受唐楚雄317万元不属实。其中转账134万余元是借款利息,现金183万元是编造的。郑江称,自2011年起,他便通过在亲友处筹资209万元出借给唐楚雄,月息2.5%,唐楚雄不定期支付利息,郑江再支付给亲友。
(四)杜成思、龚勇向郑江转账20万元、10万元,都是归还借款,有人证,但是一审法院未同意相关证人出庭。
(五)未收曾祥静现金200万元。如果按公诉方所说,曾祥静向郑江行贿200万元,向张嘉勇行贿310万元,向李德山行贿300万元,共计810万元。而曾祥静因股权出让给嘉鑫公司获得的款项仅为587万元,显然不符合常理。
(六)一审判决未能查清郑江收受的900余万元“赃款”去向,基本事实不清。
2022年12月26日,贵阳中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郑江的上诉,维持原判。“对上诉人郑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案发后,郑江的亲属四处喊冤维权,分别向省、市、县纪检部门举报投诉县监察委工作人员王光林(郑江一案专案组长)隐匿郑江工作笔记本、隐匿郑江57张单据,从而达到陷害郑江的目的。
郑江的爱人许光溱是一名退休教师,她一直在通过各种渠道为丈夫喊冤。然而,她的举动引起了当地纪委的不满。2022年11月16日下午,许光溱被通知到县教育局长办公室,许光溱来到办公室后,3位纪委工作人员就来到办公室,他们介绍说自己是纪委的,其中包括县纪委书记文颖莉。

郑江的妻子许光溱。刘虎 摄
许光溱称,工作人员为她播放了一段郑江供述犯罪事实的录音,以证明郑江有罪。但是许光溱当场指出,其夫的口才没有那么好,这明显是在背稿子。而且录音里竟然还有一位女士的提示音,她怀疑这位女士就是会议室里的纪委工作人员陈某某。
对于许光溱在抖音上披露案情一事,许光溱称,纪委书记文颖莉当面斥责你这是在践踏法律”。
许光溱想不通,自己一个无权、无势的退休职工通过自媒体喊冤,怎么就成了践踏法律了呢?

许光溱抖音视频截图

04
法院一审还未宣判,官方就以被告人为原型拍摄影片   

张嘉勇案一审宣判日期一个多月前的2022年11月21日,修文县纪委带领摄制团队入驻县供销社,在张嘉勇的办公室开拍影片。据张嘉勇的妻子介绍,有3个演员分别扮演张嘉勇、郑江、李德山,三人化妆化得颇有几分神似。其中,扮演张嘉勇的演员是修文县烟草公司的保安管某,拍摄一天的报酬是500元。
对于拍摄影片一事,张嘉勇的辩护律师杨大飞认为,修文县以张嘉勇等人为原型拍摄影片并不妥当。因为张嘉勇案当时尚在审理当中,如果纪委把张嘉勇一案的案件材料拿给演职人员看,就有泄密的嫌疑,如果是按纪委的说法拍摄宣传片,已经失去了真实性。
如果修文县纪委没有给几位演员看案件材料,那扮演张嘉勇的演员又是演的哪一出呢?是歌颂张嘉勇在供销社的功劳、苦劳?还是为张嘉勇平冤后做新闻调查?
杨大飞发文向修文县纪委发问:“张嘉勇的案子还没有判决,在是否有罪还不确定的情况下,修文县纪委就开始拍摄影片,这意味着修文县纪监委就已经拿到了判决书了吗?我怎么没有收到?”
2023年1月28日,杨大飞接到贵阳中院的电话,主办法官周力对辩护人称,张嘉勇一案的二审将采用书面审理(不开庭审理)的方式。杨大飞当初驳斥:“张嘉勇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持有异议,且有证据证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是必须开庭审理的,你们依据哪一条法律决定的书面审理?”
对于杨大飞的质问,对方没有回应,目前杨大飞律师正与二审法院沟通开庭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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