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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广州丨《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组织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民宿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
2024-08-31


《办法》关于民宿要点摘录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三)组织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老旧建筑、村级工业园、小型场所、“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租赁房屋、住宅物业、住改商(仓)、校外托管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督促整改。

第四章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二十二)负责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民宿、密室逃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通知公告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

《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升公共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部署,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起草了《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保障行政决策拟制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现按《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广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程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八章42条,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后,相关职能部门的“三定”职责调整情况,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班子成员、政府工作部门、村(居)相关主体和单位、个人的消防工作职责,并结合广州近年来火灾形势和火灾危险性,对物业服务企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火灾高危单位(易燃易爆单位、石油化工企业)、大型连锁企业、建设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综合管廊)、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协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十类市场主体消防安全责任进行规范,逐步建立完善我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二、征集意见时间

  2022年7月12日至8月12日

  三、提交意见方式

  (一)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gz_xawb@126.com

  (二)书面信函:邮寄至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防火监督处,地址及邮政编码: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63号,510600。

  请您在提交意见时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加盖单位公章)。

  特此公告。


  附件:1.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7月5日

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各级政府班子成员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章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章 村(居)相关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章 单位、个人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八章 附      则


政策全文


      

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的落实、监督和追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本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共同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和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和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制定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并督促落实。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整治工作责任、整治措施,落实整治专项经费,按时摘牌销案。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建立健全基层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和综合治理机制,加强镇街消防安全监管机构、消防力量建设,将消防工作纳入综合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明确工作人员及消防工作职责,完善工作运行机制。依法赋予镇街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七)建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依法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公益属性,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参加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消防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和救援力量业务技能比武;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九)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

(十)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建设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开展消防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十一)在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资金投入。

(十二)建立火灾事故整改督办制度,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评估和延伸调查,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履职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政府组织对下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工作。

(二)明确消防工作管理机构及职责,落实消防专管人员,根据消防安全形势、任务配置辅助消防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负责对辖区内老旧建筑、村级工业园、小型场所、“三小”场所、“三合一”场所、农家乐(民宿)、租赁房屋、住宅物业、住改商(仓)、校外托管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进行核查并督促整改。按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开展消防检查和消防行政处罚。

(四)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结合老旧小区、城中村改造,将消防车通道、安装建筑消防设施、更换老旧电气线路等基畅通础设施纳入改造范围。统筹做好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管理工作,组织和落实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设施建设。

(五)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制定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篇,并严格组织实施。

(六)对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组织修建消火栓、消防应急取水码头、消防水池、消防水塔等消防供水设施。对村内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应当每隔五十米设置消火栓,并设置必要的消防加压设施

(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八)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按标准建设村居微型消防站,有条件的可建设小型消防救援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将人员及日常运行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村级工业园小型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空港经济管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三章  各级政府班子成员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市、区两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学习宣贯并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或专题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报告,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担任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导检查各级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

调度指挥重大及有影响火灾事故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二条 市、区两级政府分管消防工作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应当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学习宣贯并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署要求,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每季度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听取消防工作报告,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消防安全工作,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落实消防经费保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督导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统筹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带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对发生较大以上亡人或有影响火灾事故以及工作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分管行业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警示约谈提醒。

调度指挥全市重大及有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三条 市、区两级政府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工作“职责清单”和年度“工作清单”,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分析研判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风险,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带队开展分管领域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分管行业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班子其他成员除参照履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组织领导、统筹推动、督导检查和协调保障本办法第九条消防工作责任落实。


第四章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对本部门消防工作以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消防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对直属单位的消防工作,承担领导责任;各部门对其依法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职权的行业、领域消防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区级及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许可事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已许可事项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组织消防工作考核。推进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本市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央有关消防救援管理体制改革部署,协调消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和参与火灾扑救、突发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二)消防救援机构具体实施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和消防监督执法等工作。负责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一同规划、一同部署、一同推进”。积极支持消防救援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计划。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将消防安全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职权负责指导储备粮储存、救灾物资储备环节等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规范和准入管理,依职责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

负责电化学储能电站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按管理权限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销售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对中小微企业的宏观指导和服务范畴,组织解决有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灾害事故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供电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供电、用电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依法查处扰乱供用电秩序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的,经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书面通知,依法强制停止供电;推广采用先进的电气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流通行业(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商场、市场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和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依法对拍卖、展览、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开展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七)教育部门负责教育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教育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落实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市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开展2课时以上消防安全教育和1次以上逃生疏散演练。

(八)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九)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重要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平安宗教活动场所考评范畴。

(十)公安部门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负责民用爆炸物和烟火爆竹公共消防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协助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办理涉嫌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刑事案件。

负责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注册登记和牌证管理,依法查处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违反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回收、报废规定的行为。

负责指导督促保安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及镇街治保会分别对保安公司保安员、物业服务人保安员、镇街治保队员开展消防知识培训。

依法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交通违法行为。

(十一)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和未成年救助保护机构、民政残疾人福利机构、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收养及救助管理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指导民政服务机构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加强消防安全群防群治工作,推进农村、社区微型消防站建设,做好农村、社区防火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改善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指导、督促其监管人和所在村居落实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戒毒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办理消防工作领域行政复议案件,指导消防监督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工作。核发消防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

(十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消防工作经费保障工作,按财政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规定,消防救援部门将履行消防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十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培训机构、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农民工培训内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工作。

(十五)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审查消防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落实情况。消防专项规划经批复后,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严格规划审批,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把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建筑保护规划范围。

(十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火灾事故和救援活动现场及周边环境应急监测、预警与处置工作。

(十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等管理工作。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管理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监督抽查。将消防大数据平台对接广州市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

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政府公房消防安全管理;加强对结建式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

牵头做好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换电设施建设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督促督办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火灾防范和消防车道标识、标线、标志管理工作。

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扩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十九)交通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客运车站、城市轨道交通、道路运输单位及物流场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将市政消火栓及配套给水管网纳入新建市政道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施工建设。

(二十)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和农家乐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美丽乡村、乡村特色发展等建设规划内容,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一)水务部门负责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和市政消火栓,指导、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

(二十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文化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主办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负责旅游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特色小镇(旅游风情类)、民宿、密室逃脱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和标准化管理,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负责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和博物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文物单位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负责指导、督促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宣传纳入公益广告发布内容、计划。

(二十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依法负责托育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协调火灾事故等灭火及抢险救援中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建立消防救援人员医疗绿色服务通道。

(二十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指导烈士陵园、军休军供等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做好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抢险救援中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抚恤及预备消防烈士优待金发放等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当地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

(二十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以及电动自行车、电气设备等消防安全密切相关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将其纳入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查处质量违法行为。

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权限对商场、市场(含农贸市场)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

(二十六)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期贷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

(二十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将企业消防安全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二十八)体育部门负责加强对体育类场馆等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十九)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林业、园林绿化、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三十一)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来穗人员消防安全知识宣传。配合将消防安全隐患巡查、告知和督促整改工作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

(三十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邮政、寄递、经营快递业务场所楼市消防安全责任。

(三十三)供销合作社负责指导供销社系统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消防安全工作。

(三十四)市总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活动,依法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五)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统一纳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接报分类处置。将“智慧消防”纳入本市“智慧城市”建设,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将消防工作纳入“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范畴。

(三十六)港务部门依法督促港口(码头)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督促指导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


第五章 村(居)相关主体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组织建立村(居)民防火公约,督促村(居)居民遵守。

(二)对本区域内的居民楼院和相关单位、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其成员、村(居)民、志愿者等协助做好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予以劝阻,并报镇街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平台,协助镇街及公安派出所依法予以处置。

(四)组织村(居)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消防安全群防群治。

(五)加强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对无物业管理的小区、楼宇加强组织管理,推进由业主统一聘请物业服务人,共同承担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六)建设微型消防站,落实人员配备、站房器材等硬件设施,建立健全岗位职责、24小时值守联动、管理训练等规章制度,实施区域联防,开展初期火灾自救、互救。

(七)利用村居活动场所、宣传栏、户外视频、广播系统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八)督促其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并登记造册,加大消防安全方面的帮扶和宣传力度。(对应民政职责)

(九)协调处理火灾善后事宜,组织开展灾后自救。

(十)完成上级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

(一)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履行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义务。

(二)监督物业服务人实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三)支持村(居)民委员会承担住宅物业消防安全事项,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用电用气安全等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年度消防演练计划。

(五)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审核、列支、筹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共用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责任,在物业费中列明共用消防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实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

(二)制定并实施物业服务区域的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和消防档案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

(三)按合同约定的频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进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被占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并做好相关记录;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业主委员会、村(居)委员会、镇街及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四)定期进行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管理,发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业主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或镇街;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的,应当按照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维修或者更新、改造,确保完好有效。

(五)落实消防车道标识、标线、标志管理。

(六)在村(居)委和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月组织员工至少开展一次灭火、救生技能训练,每年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设施和器材使用、灭火及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演练。制定针对管理区域内的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行动不便人员的应急疏散预案。

(七)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发现火灾及时报警,积极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并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事故调查。

(八)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九)配合镇街、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章 单位、个人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定期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所需资金投入,保障经费落地。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六)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七)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开展“119消防宣传月”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八)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九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十)鼓励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和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十一)国有企业要发挥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管理。

(十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要依法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申报。

(四)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八)积极应用消防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预案整体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部门、岗位分预案演练,确保单位每名员工每年参加一次演练。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自评估,每年委托符合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属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主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每年委托符合消防安全评估从业条件的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

(二)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三)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四)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五)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六)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七)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八)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大型连锁企业驻穗总部除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的消防安全实施全程监管和系统管理,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

(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实施统一、规范的消防安全管理,鼓励运用物联网技术实现远程监控管理。

(三)定期召集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负责人召开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四)督促、指导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按规定开展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和日常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和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成改正,并跟踪督促整改到位。

(六)每年组织对连锁子单位和经营门店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对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应当予以惩处。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同步规划和建设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期间的消防安全管理;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管廊防火分隔的检查,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置并定期检测维护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知识技能培训;按照规定配备与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在临近轨道站点、隧道出入口并且缺乏水源的区域建设消防水池或者取水码头,确保满足灭火救援用水需要;组建轨道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或者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力量负责轨道交通消防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条 大型厂房、物流园区、工业园区、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等高风险区域,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落实消防水源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九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按照规定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结论性文件等数据上传消防技术服务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开展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十一条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成立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推动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工作,引导会员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三十二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

第三十三条 任何个人都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掌握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识和技能,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独居老人进行火灾预防和火灾逃生教育。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并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将消防工作考核结果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

对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年度考核结果不合格、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等下级政府、本级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将市场主体消防安全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实施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场所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四十一条 大型连锁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明确的中型企业上限的连锁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36个政府工作部门名单


附:《实施办法》制定的主要目的和必要性

(一)明确和细化消防安全责任的迫切需要。

新《消防法》和国务院《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责任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亟需结合具体工作内容进行细化和进一步明确。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和消防执法改革深入,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管职能发生了一定变化,住建、市场监管、商务、文广等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电化学储能电站、农家乐(民宿)、托幼和学生校外托管、物流仓储等部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未明确,对新行业、新场所消防安全监管实际操作性不强。

(二)总结和提炼消防工作成熟经验做法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针对各类火灾隐患突出问题多次印发文件,组织多轮专项整治,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许多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但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缺乏规定,难以保证持续有效的约束力。这就迫切需要将加强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要求上升为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在制定《广州市消防工作规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同步研究编制《实施办法》规范性文件,强化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和社会单位的法定主体责任。

(三)防范和应对消防安全风险、推动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

当前我市消防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亡人火灾事故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小娱乐、小作坊、小商铺等小型场所和出租屋火灾事故呈高发态势,老城区、城乡结合部更是火灾多发区域。电动车、出租屋火灾亡人事故仍有发生,电气火灾事故居高不下。同时,高层(地下)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和石化集中生产区域总体量在全国排名前列,大部分均为火灾高危单位。从规范性文件层面进一步明确各行业部门、各类型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火灾防范和宣传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措施十分迫切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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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原文标题:《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桃花溪鸣:《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广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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