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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宿政策·惠州丨地方标准《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宜配套不同消费档次和偏好的民宿客栈

惠州市文广旅体局 广东民宿发展研究院
2024-08-31

政策概览


政策文件: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1日

《意见稿》关于民宿要点摘录


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


6.开发建设

6.3.2.2 宜配套不同消费档次和不同消费偏好的住宿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客栈、精品酒店、度假村、露营地、汽车营地等。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惠州市地方标准

《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

(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照《惠州市推动乡村旅游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集聚区)建设,我局牵头组织编制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22年9月9日,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以下途径将《惠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我局: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czhxxb@huizhou.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街道三新新围路1号126室,并在信封上注明“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附件1:《惠州市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docx
  附件2:《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docx
  附件3:惠州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



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陈先生,电话:0752—2850690)

意见稿全文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意见稿)目 录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

1、 范围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基本原则

5、 规划设计

6 、开发建设

7 、管理服务

8 、文化传承

9、 环境保护

10、 风貌控制

11 、社会效益

12、 持续升级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实施细则


一、评定说明

二、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评分表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章  验收

第四章  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与管理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管理的指南。本文件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培育、创建、运营、评定的引导。

2  规范性应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明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6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88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37487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 37488 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31383 旅游景区游客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GB/T 31384 旅游景区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乡村旅游 Rural Tourism以乡村自然风光、乡村文化、乡村生产和乡村生活等乡村旅游资源为吸引物,满足游客观光、休闲、度假、体验、娱乐、求知等需求的旅游活动。

3.2

乡村旅游示范村 Rural Tourism Demonstration Village以乡村旅游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提供多元化、标准化、品质化的旅游接待服务,市场口碑好,在乡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乡村。

4  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对乡村生态环境、环境风貌的保护,适度开发、合理布局,避免大拆大建、破坏式发展。——严抓标准,规范发展。主动对照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提高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乡村旅游开发、管理、服务、市场运营的规范性。——因地制宜,特色发展。立足乡村资源禀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挖掘打造差异化、特色化的乡村旅游产品与服务,避免城市化翻版、简单化复制。——共建共享,高质量发展。统一发展共识,凝聚发展合力,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体制机制,培育乡村旅游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乡村宜居宜游宜业品质。

5  规划设计


5.1 宜根据乡村资源禀赋,因地制宜编制乡村旅游规划,规划目标明确、定位精准、措施具体,具有较高的落地指导性。5.2 乡村旅游规划边界宜与行政村/自然村的管辖边界重合,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市县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及村庄规划相衔接。5.3 乡村旅游规划宜立足乡村实际,合理划分生产、生活、文旅活动区域,合理布局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有效引导乡村旅游连线连片、集约集聚发展。5.4 乡村旅游规划应注重对传统农耕文化、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红色文化、民族文化等乡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宜挖掘打造农事体验、民俗体验、旅游演艺、红色文化旅游、少数民族村寨游等文化旅游产品。5.5 乡村旅游规划应结合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乡村振兴工作,策划相应的乡村旅游重点项目、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和乡村旅游特色品牌。5.6 应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工作思路,以“补短板、强特色”为工作重点,以乡村旅游重点项目为主要抓手,有序推动乡村旅游规划的落地实施。

6  开发建设


6.1  旅游服务设施


6.1.1  旅游交通路网


6.1.1.1 通往村庄道路宜设置双向两车道、宽度6-9米。单向车道应合理设置会车点。应实现主要道路、公共活动场所路灯照明全覆盖,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太阳能灯具。6.1.1.2 乡村内部宜建设符合乡村肌理、生态环保的绿道体系,包括骑行道、游步道。宜采用当地材料或生态环保材料,与环境协调,体现乡村特色。

6.1.2  旅游停车场


6.1.2.1 宜利用村庄闲置空间,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局停车场地。停车位数量应与乡村旅游接待能力相匹配。若自备停车场不能满足高峰期间停车需求,宜设置备用停车场。6.1.2.2 旅游停车场宜分设出入口、停车分区,引导标志标线清晰,宜有专人值管。

6.1.3  旅游标识系统


6.1.3.1 宜参照GB/T 31384 ,在通往乡村及辖区旅游景区(点)的主要道路和主要路口设置旅游交通专用标识。6.1.3.2 宜参照 GB/T 10001.1 和GB/T 31384 ,合理布局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提示标牌、安全警示牌、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等标识标牌。三级以下等级公路路口应完善客运车辆夜间禁行等标牌。

6.1.4  旅游厕所


6.1.4.1 宜参照 GB/T 18973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建设相应等级的旅游厕所,配套数量充足的厕位。6.1.4.2 旅游厕所的造型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现乡村特色,应配置相应工作人员,对旅游厕所进行管护,有完善的日常保洁制度和管理制度。6.1.4.3 旅游厕所化粪池预留的出水口位置应与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相衔接。村庄已完成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的,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应将污水接入污水收集管网。

6.1.5  游客中心


6.1.5.1 宜设置游客中心,宜配置多媒体宣教系统(如电脑触摸屏、电子讲解系统等),提供旅游宣传、信息咨询、旅游投诉、物品寄存、导游导购等服务,其设置和服务规范应符合 GB/T 31383 的要求。6.1.5.2 游客中心选址合理,场地规模适中。6.1.5.3 宜有工作人员值守管理与服务。

6.2  智慧乡村


6.2.1 移动通讯信号应覆盖村庄全域,游客集中区域宜实现免费无线局域网全覆盖。6.2.2 宜通过乡村旅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APP、在线旅游交易平台、电话、短信等途径实现门票和特色项目的预定与预约。6.2.3 宜建立支持二代身份证、二维码、刷脸等验票方式的门禁系统或验票设施。宜提供刷卡、支付宝、微信等消费支付方式。6.2.4 宜设立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APP等旅游信息平台,提供景点讲解、导游导购等乡村旅游信息服务。6.2.5 视频监控应覆盖村庄主要出入口、主要游览场所、客流量集中地点、事故易发地点。有条件的村庄宜实现游客可达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客流、车流等流量信息统计系统宜与当地公安、工商、旅游管理部门大数据系统对接。

6.3  乡村旅游业态建设


6.3.1  旅游餐饮


6.3.1.1 宜鼓励农家乐、美食馆、小吃店等餐饮业态的发展,引导其采用本土食材或本土特色烹饪工艺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菜品。6.3.1.2 旅游餐饮服务场所应参照GB 14881-2013,保障食品安全和卫生规范,环境卫生整洁干净,不乱排污水,不乱扔垃圾,建筑风貌与乡村环境相协调。

6.3.2  旅游住宿


6.3.2.1 宜鼓励和引导本地居民盘活利用村庄空闲农房与宅基地开发住宿设施。6.3.2.2 宜配套不同消费档次和不同消费偏好的住宿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民宿客栈、精品酒店、度假村、露营地、汽车营地等。6.3.2.3 建筑风貌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装修装饰宜体现乡村生态、文化和民俗特色,管理规范,服务优良,设施管理及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37487、GB 37488 的规定。

6.3.3  旅游交通


6.3.3.1 宜因地制宜,优化乡村旅游交通网络,规划建设乡村游览环线(游步道)、自驾游风景道。6.3.3.2 宜为游客提供安全、有趣的旅游交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观光电瓶车、水上游船、观光小火车、索道滑竿、无动力滑道等。交通工具及驾驶员应证照齐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车型、统一标识、规范运营。

6.3.4  乡村游览


6.3.4.1 应依托辖区内的山水林田湖等自然旅游资源,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宗族祠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旅游资源,挖掘打造休闲农业园区、亲子游乐园地、体育休闲营地、主题文化场馆、研学教育基地等类型的旅游景区(点)。6.3.4.2 应结合乡村旅游景区(点)、旅游交通路网的规划建设,串联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6.3.4.3 宜结合乡村空间肌理,在旅游资源集中区域,打造乡村旅游连片发展区。6.3.4.4 鼓励乡村旅游景区(点)、经营性项目免费开放,或为当地村民、特殊人群提供门票优惠。

6.3.5  旅游购物


6.3.5.1 宜依托现有的乡村圩市、农贸市场、商业街区,提升打造名优特产市集、旅游休闲步行街区等旅游购物地标,引导名优特产、旅游手信、文创纪念品等各类旅游购物店的集聚发展。6.3.5.2 鼓励开发别具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商品包装宜生态化、商标化、品牌化。6.3.5.3 旅游购物场所应避免过度商业化,旅游商品应明码标价。

6.3.6  节事活动


6.3.6.1 宜结合地方实际和市场需求,策划、举办别具地方特色的乡村旅游节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元宵节灯会、端午节龙舟赛事、农民丰收节庆祝活动以及乡村徒步赛事、旅游文化节等。6.3.6.2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主办、承办各类乡村旅游行业会议、论坛、展览、赛事等。

6.4  “乡村旅游+”产业融合


6.4.1  乡村旅游+现代农业


6.4.1.1 有条件的乡村,宜结合美丽乡村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工作,推动本土种养殖业、渔业、牧业、林业的规模化、园区化、休闲化发展,培育打造若干集农业生产与加工、旅游观光、休闲采摘、科普教育、休闲娱乐、生态度假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区。6.4.1.2 鼓励有条件的美丽乡村,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合乡村旅游与休闲农业资源,综合打造田园综合体、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6.4.2  乡村旅游+文化体育


6.4.2.1 鼓励历史文化名村、传统古村落、革命老村等深入挖掘当地历史文化、客家文化、耕读文化、渔家文化、红色文化、中医养生文化、宗族文化等特色文化内涵,加强对文物保护单位、名人故居、历史建筑、遗迹遗址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力度,融入旅游体验、接待服务功能和元素,打造文化旅游景点、主题场馆、创意园区等文旅融合业态。6.4.2.2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依托山川湖海资源,规划建设汽车营地、露营地、素拓基地等体育旅游业态,组织举办乡村徒步、定向越野、自行车、汽车越野、趣味运动会等体育旅游赛事。

6.4.3  乡村旅游+康养度假


6.4.3.1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依托温泉、中药材等特色资源,大力发展汤泉疗养、食养药养、中医护理、康养度假等业态。6.4.3.2 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适度有序发展乡村旅游房地产业,包括但不限于星级酒店、精品酒店、旅游度假区(村)、旅游休闲街区、旅游商业综合体等。

6.4.4  乡村旅游+其他产业


6.4.4.1 鼓励当地名优特产加工业、特色手工业等,融入旅游体验、接待服务功能和元素,打造观光工厂(车间)、工业旅游景区(点)、手工作坊、大师工作室等旅游业态。6.4.4.2  鼓励当地结合旅游交通集散与接待服务等需要,发展充电宝、公共自行车、机动车辆、服饰、帐篷、体育装备租赁等共享经济。

7  管理服务


7.1  组织管理


7.1.1 宜明确乡村旅游管理服务责任主体,落实乡村(社区)属地管理以及企事业单位辖区管理服务责任,并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7.1.2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建立“企业+村集体/合作设+农户”、“企业+农户”、“乡村旅游致富带头人+农户”等适应乡村旅游发展实际的合作模式,组建“共建共享、专业分工、优势互补”的合作联盟。7.1.3 宜建立健全乡村旅游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制,有序高效开展管理服务工作。7.1.4 宜结合乡规民约,制定当地村民协同决策监督、共同管理服务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参与积极性。

7.2  安全管理


7.2.1 应明确各类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共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7.2.2 应设有安全保护机构、制定健全的安全保护制度、配备充足的安全保护人员,并做好日常防疫检查、安全巡查工作。7.2.3 应制定应对特殊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包括恶劣天气、突发灾情、暴恐、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停电、设施停运等特殊情况。7.2.4 应设有内部救援电话并向游客公布,宜与相关单位建立紧急救援(护)联动机制,且运行及时有效。7.2.5 安全设备设施应齐全、有效,包括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消防、防火等设备,游览游乐服务设施安全,特种旅游项目的安全确认。7.2.6 应定期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和当地村民的安全宣传与教育工作以及安全防范、应急救助技能等基础技能培训工作。

7.3  市场管理


7.3.1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乡村(社区)基层组织宜积极协助乡村旅游企业开展证件办理、土地统筹租赁、项目立项、用地指标申报、旅游人才落户等工作。7.3.2 应制定完善的旅游市场监督制度,并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乡村旅游市场监督指导以及综合整治工作,杜绝欺客宰客、虚假营销、同质化低价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7.3.3 宜有完备的旅游宣传材料,并通过网络、自媒体、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乡村旅游市场营销工作。7.3.4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通过与在线旅行社、地方旅行社以及周边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企业建立客源共享、线路互联等领域的合作关系来开拓旅游市场。7.3.5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通过直播、短视频、VR等新技术手段,在线展示乡村旅游风采。

7.4  人才管理


7.4.1 宜调动基层单位挂职干部、驻村干部、返村乡贤和大学生等重点人群的积极性,通过选拔、培训、业务实践等方式,将其培养为乡村旅游带头人、劳动模范、先进典型。7.4.2 宜积极推介基层管理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参与上级旅游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旅游人才培训、技能评比、学习进修等活动,增强管理服务意识和综合素质。7.4.3 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和旅游企业招募高端人才、职业经理人,并通过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设立实践基地等形式,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高素质人才。

7.5  旅游服务


7.5.1 乡村旅游景点、游客中心、停车场、主题场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宜安排工作人员驻点,提供必要的前台接待、信息咨询、导游讲解等服务。7.5.2 乡村旅游服务人员宜穿着工装,热情有礼,普通话流利,熟悉乡村基本情况,具有处理突发事件的基本能力。7.5.3 宜设置游客意见箱、投诉电话,制定健全的游客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处理游客意见和建议。7.5.4 宜定期收集、分析游客意见和建议,提高服务质量。7.5.5 应诚恳对待游客投诉,认真及时处理游客的意见和建议,投诉必复。7.5.6 宜针对老年人、儿童、孕妇、残障人等特殊人群提供人性化爱心关怀服务。

8  文化传承


8.1 宜建立乡村文化档案,对乡村文化遗存进行系统普查,并制定合理的保护措施。8.2 宜制定针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重要文化遗存的保护性规划。8.3 宜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农民工匠的扶持力度。8.4 宜通过设立村史展览馆、非遗文化馆、红色教育基地等文化窗口,举办乡村故事会、手工艺竞赛、乡村文化进景区等活动,传承优秀的乡村文化。

9  环境保护


9.1 宜建立健全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培育。9.2 应采用环保型材料,各项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环境污染或其他公害,对旅游资源和环境无损害。9.3 空气排放应达到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基本要求,噪声应达到 GB 3096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要求,地面水环境质量应达到水功能区和水环境功能区目标要求,污水排放应达到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基本要求。

10  风貌控制


10.1 电线杆应排列整齐,安全美观,无私拉乱接电线、电缆现象。有条件的乡村电线宜采用地下隐蔽式铺设,不破坏视觉效果。10.2 新建村庄排水宜采用雨污完全分流制,已建成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宜依据自身条件逐步改造为分流制;确实无法改造的,宜采用截流式合流制。10.3 乡村建筑宜传承、创新本土建筑风格,居民自有住宅的建筑外观及天际线应与乡村环境相协调。10.4 乡村滨水岸线、道路绿化、公共游憩空间、公共服务设施等整体景观风貌,宜注重乡村性表达与乡村氛围营造,避免城市化倾向。10.5 应合理布局垃圾收集站、垃圾收集点和垃圾桶(箱),实行垃圾分类、日产日清。应有保洁人员,保证村容村貌整洁干净,无乱堆乱放现象。

11  社会效益


11.1 乡村旅游发展应为当地村民提供较多就业、创业机会,并有效提高村民的生活、文化、休闲品质。11.2 乡村旅游发展应有合理的分配机制,确保村集体、村民共享乡村旅游发展成果。11.3 有条件的乡村宜申报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荣誉称号,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12  持续升级


12.1 宜建立乡村旅游领导小组、监督小组,通过指导、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乡村旅游的良性运作、可持续发展。12.2 有条件的乡村可根据村集体收入情况,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为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维护、人才培养、旅游产品与服务升级、市场开发等提供经费支持。12.3 宜聘请相关专家、专业人才作为乡村旅游发展顾问。有条件的乡村可设立乡村旅游顾问委员会,通过专家论坛、专题报告等方式,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参  考  文  献


[1] DB 32/T 1666—2016  乡村旅游区等级划分与评定[2] 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3] T/UPSC 0004-2021  特色田园乡村建设指南[4] GB/T 17775-200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5] DB45/T 2069—2019  乡村旅游服务规范[6] 浙江省A级景区村庄服务质量等级评价细则及说明[7] DB44/T 1619—2015  乡村旅游区(点)服务规范[8] DB 3211/T 1005—2019  乡村旅游特色村建设规范[9] DB32/T 3221—2017  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指南[10] DB52/T 1173—2017  贵州省乡村旅游村寨建设与服务标准[11] 海南省乡村旅游点(区)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试行)[12] DB46/T 270—2014  海口市乡村旅游区(点)等级划分与评定[13] DB 3305/T 147—2020  示范景区村庄服务质量指南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实施细则



一、评定说明


根据乡村旅游示范村的乡村旅游规划、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开发、管理服务、文化传承、环境保护、风貌控制、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项目进行评分。每个评价项目均赋以一定分值,乡村旅游规划50分,基础设施建设200分,旅游产业开发250分,管理服务200分,文化传承50分,环境保护50分,风貌控制70分,社会效益80分,可持续发展50分,总分值1000分。
二、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评分表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评分表(民宿内容节选)


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惠州市乡村旅游管理,提升乡村旅游服务质量,保障乡村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盘活乡村资源,推动乡村振兴,引导全市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旅游示范村(以下简称示范村)是指以乡村旅游资源为主要旅游吸引物,以旅游业为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提供多元化、标准化、品质化的旅游接待服务,深受游客喜爱,市场口碑好,在乡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文化传承、人才培养、民生保障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旅游乡村。
第三条示范村聚焦乡村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优化乡村生态环境、调整产业结构、丰富文化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为目标,坚持创新驱动,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示范村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突出特色,严守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示范村验收实施细则、实施办法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统筹示范村创建单位(以下简称创建单位)的验收、审核、认定、复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创建申报主体为街道办或行政村。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宣传动员、培训指导、组织申报、验收初审、监督检查、整改提升等工作。
第三章验收
第七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制定《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项目总分1000分,通过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验收的最低得分为800分。
第八条行政村向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交《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创建申请书》报名申创‘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一年内,对照《细则》要求,在完成自检、自评和各项整改提升工作后,达到《细则》要求方可向所在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提出初步验收申请,提交《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验收申请报告》和相关创建工作资料,创建资料包括乡村旅游示范村概况介绍、创建工作总结、验收实施细则自评表和具体达标情况说明和相关图文材料。
第九条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依据《细则》,对本辖区创建单位组织初审,初评合格的创建单位,由县级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向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部门提交初审验收报告。
第四章认定
第十条示范村认定工作注重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统筹与地方主导相结合,示范优先与兼顾公平相结合,充分考虑不同地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调动各地开展示范村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一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创建单位认定程序如下:1.资料审核。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细则》规定,对创建单位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范围、管理机构、创建资料等资料情况。未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2.现场检查。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组建由相关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单位建设和管理工作成效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标识系统等旅游基础设施,餐饮住宿、游览购物等乡村旅游业态,以及管理服务、文化传承、环境保护、风貌控制、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示范村,进入会议审核程序,未达标的申报单位,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3.擂台竞争。各个创建单位采取“专题汇报+现场问答”等方式,全面展示其在乡村旅游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开发、管理质量、文化传承、环境保护、风貌控制、社会效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再由现场评审综合打分、择优认定。4.社会公示。综合现场检查和会议评审结果确定公示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5.发布公告。对通过公示的创建单位,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行文审批并在官方网站正式公告,认定为“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并颁发标牌、证书。
第十二条被认定为示范村的单位要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断创新发展、提档升级,持续推进乡村旅游向纵深发展。
第十三条未通过认定的创建单位要根据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馈的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第十五条原则上,获评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的单位,将作为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以及“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优秀案例的优先推荐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惠州市乡村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示范村的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示范村和创建单位应按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数目等信息。
第十七条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示范村的复核工作,原则上每3年对示范村开展一次全面复核工作。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已通过认定的示范村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参与复核工作。
第十八条经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舆论事件的示范村,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1.达不到《细则》规定要求的,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撤销命名处理。2.示范村接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撤销命名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行政管理部门。3.凡被撤销命名的示范村,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申报惠州市乡村旅游示范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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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惠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原文标题:《关于征求惠州市地方标准《乡村旅游集聚区建设与管理指南(认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版权归属原单位原作者,转载请注明原文来源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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