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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留置孕妇案|在中国,法律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女性权益?

真辩网REAL 2022-03-28


“当世间一切罪恶都无法让你激起愤怒,

这不是稳重,而是麻木。”

丰县生育八孩母亲被非法拘禁事件无疑是今年最具影响力的热点新闻,一时间全民激愤,一个简单拐卖妇女的案子,非要通过自媒体、全民关注、热搜,才能水落石出。这起恶劣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贫困、知识落后地区女性基本权益、接受教育程度等问题的公开探讨。然而对于女性权益的践踏和漠视绝不仅仅是发生在知识落后地区的妇女身上,类似的非法拘禁事件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一名来自北京的名校毕业生就在刚刚查出怀孕以后,经历了她人生最黑暗的两个月。我国司法实践中极个别办案人员罔顾法律的明文规定,非法留置怀孕初期的孕妇,长期威胁辱骂恐吓孕妇,剥夺基本医疗条件和女性尊严,漠视女性、孕妇的基本权益,令人震惊。


李继阳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的毕业生,自小成绩优异,是街坊邻里交口称赞的“别人家的孩子”。2020年9月16日,李继阳在妇产医院检查确认怀孕四周,仅两日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刑侦支队干警跨省抓捕李继阳,将其连日带回牡丹江;2020年9月20日,李继阳被送往牡丹江市纪委监委办案基地,被采取留置措施,直至11月2日被取保候审。在留置期间,这名孕妇经历了高压审讯、威胁辱骂、精神崩溃,出现了先兆流产与类猝死症状,度过了生不如死的孕初期。


李继阳为原黑龙江省鸡西市副市长李某之女,2020年9月7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对李某进行监察调查。于是,血缘关系便成为了李继阳的“原罪”。


仅因李继阳自住房屋有部分其父出资款项,李继阳便以涉嫌洗钱罪而被留置调查。然《监察法》第15条明确规定了监察机关的监察范围,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而李继阳自2015年3月从银行辞职后便未就业、亦从无涉政,显然不属于法定的监察对象。


况且,《监察法》第22条对“留置措施”的采用作出了严格限制,要求在已掌握部分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问题需进一步调查的前提下,存在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等以及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李继阳现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但办案机关并无切实、充分的证据,这一点从全案的侦查过程即可证实:先留置、再取证、后立案。李继阳父亲2020年9月7日被监委立案调查;9月18日李继阳夫妇以及李继阳的姑姑、叔叔四人同一天被抓捕、留置;李继阳的十余名近亲属在李父立案前后也相继被抓捕;10月31日李继阳案件被指定管辖、11月2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李继阳丈夫案件被指定管辖、1月29日立案。然而本案从监察机关移送至牡丹江市公安局后,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换言之,本案历经了监察机关近两个月的深入调查、公安机关近七个月的缜密侦查后,检察机关仍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由此可见,早在2020年9月监察机关留置李继阳时,根本未掌握相关事实或证据。而李继阳作为处于孕初期的孕妇,行动多有不便,客观上根本不存在妨碍调查之可能。

 

更为重要的是,《监察法实施条例》第96条明确规定对怀孕妇女不得采取留置措施。李继阳被抓后第一时间告知办案人员自己已身怀有孕,但仍被违法留置。

(国家监委《监察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留置怀孕的妇女)


李继阳被非法拘禁在所谓的“办案场所”后,等待她的便是近两个月的高压审讯。

 

因其父李某并未到案,故监察机关无法对其展开直接调查,又因李某情况非常特殊,由于身患癌症他早已于2014年辞去公职、下海经商,对其财务状况、职务活动、参与项目进行客观调查取证颇为困难,而李继阳的供述对“坐实”其本人与其父李某之罪便显得至关重要。

 

李继阳初始被讯问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主动说明自住房产情况,据实回答其房产为婚后夫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并不清楚父亲出资款项具体来源,认为是父亲辞职后多年合法经商的收入,对款项是否系违法犯罪所得确不知情,然办案人员私自篡改其陈述内容,作出完全相反的不实记录

 

“我(李继阳)认为这些钱就是我父亲在职期间违法违纪犯罪所得。”

 

而李继阳所陈述的处于孕期、身体状况差等内容,更无一字被记录,笔录中只留下办案人员自行捏造的:

 

“我(李继阳)身体及精神状态都很好,能够接受讯问。”

 

李继阳核对笔录时发现办案人员的不实记录,拒不签名并指出办案人员是在做伪证、违法办案。没想到,此举惹得办案人员勃然大怒,严厉呵斥李继阳态度不好并骂道:“操,你他妈是不是给脸不要脸,妈了逼的我们他妈的在这陪你一天做笔录,你以为我们闲的啊,操,我们他妈的这么照顾你,你就这么不配合做笔录,那我们他妈的在这干啥呢?”


随后办案人员见李继阳仍拒不签署不实笔录,愤然将笔录全部撕碎,留下一句“你不配合就别想出去了”便扬长而去。


李继阳在孕早期身体严重不适与精神极度恐慌的双重折磨中,日复一日捱着等待办案人员的讯问,在无尽的痛苦煎熬中,办案人员能来提审都成了她每天唯一的盼头。自那次撕毁笔录后,办案人员许久没有再来过,然而等到办案人员再次提审时,他们陡然转变了办案方式,变得更为凶残、更无底线、更无人性。办案人员以李继阳腹中胎儿相威胁,让她多为孩子着想,暗示“配合”办案就能尽快出去,同时哄骗李继阳“这都是你爸的事,你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你就是孩子,跟你有啥关系”。

 

在长时间的威胁、恐吓、诱导、欺骗之下,李继阳出现了不规则出血等先兆流产症状以及心率不齐、血压飙升等类猝死症状,精神几度崩溃。基于一个母亲保护腹中胎儿的求生本能,李继阳万般无奈下只得流着泪表示“我都听你们的”。于是,一份份李继阳“亲口”供述的“资金来源不合法”能够“坐实”其父、其夫、其本人有罪的供述就这样形成了。

 

高压审讯已令李继阳饱受折磨,留置期间办案人员对一名孕妇、一位女性的无尽羞辱更是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在被留置的近两个月中,每日均有六名男性办案人员寸步不离地贴身看守着李继阳,甚至在其洗漱更衣如厕时,办案人员亦“把守”在没有门的厕所前,毫无隐私人权可言。

 

此外,办案人员以其有孕为由,近两月来,李继阳仅被允许洗了一次澡。

 

而最为荒诞的是,办案人员明知李继阳已身怀六甲,且将怀孕作为羞辱、折磨、使其“配合”办案的手段,待有罪供述的“铁证”已经形成、孕肚即将显怀之际,办案人员又强迫李继阳签署“保证书”,保证书的内容即为其被留置时并未告知本人怀孕情况。可当李继阳出现先兆流产症状时,办案机关虽并未安排其就诊、产检,但“大发慈悲”地向其提供了保胎灵和黄体酮(一种保胎药)。如此看来,强迫签署保证书不过是办案机关另一种形式的“掩耳盗铃”罢了。

 

春节本该是阖家团聚的日子,而李继阳的丈夫已经被羁押在牡丹江看守所515天了。去年春节前李继阳拖着虚弱的身体独自一人回到北京,除了腹中胎儿,他们夫妻还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由年近古稀的奶奶照顾,得知无辜的儿子被冤关进看守所后,老人一夜之间病倒了。由于自己父母失联,且十余名近亲属相继被抓捕,李继阳独自一人在北京医院生下了孩子,医护人员对这名没有家属陪同的产妇都很同情。坐月子期间她不得不将老大暂时托付给朋友,然而这名可怜的母亲在刚刚生完孩子20天的时候被通知必须本人到牡丹江办理案件移送检察院的手续,李继阳苦苦哀求宽限几天,至少等到孩子满月,可办案机关以侦查期限到了为由拒绝,并威胁如不配合就会采取强制措施。就这样,一个还没出月子的产妇,抱着怀里尚未满月的婴儿再次回到了牡丹江,然而需要她做的仅仅是在一份文件上亲笔签名而已。明明有邮寄签字这样简单的方法,办案机关却硬生生逼着一名刚诞下婴儿的产妇长途跋涉到现场办理,对女性的冷血和对生命的漠视实在令人愤慨。

现具有血脉“原罪”的李继阳夫妻已被提起公诉,若其被非法留置期间的供述未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仅作“走过场式”的审查,这名母亲恐将面临七年的牢狱之灾,他们夫妻的两个孩子,一个两岁多幼儿,一个未满周岁的婴儿,将面临七年无父无母无人抚养的境遇。在这个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办案人员缺乏对生命最起码的敬畏之心、缺乏对法治最基本的捍卫之心,这样一来,如何能客观公正地审查案件?如何能不酿成冤假错案?

国家零容忍的反腐态度是针对被审查的公职人员本身,却被个别地方办案机关加码拔高,扩大范围波及近亲属,利用威胁恐吓一名可怜的孕妇来达到办案目的。我们从李继阳人民大学的同学和老师处了解到,上学期间李继阳是一个乐观善良、开朗爱笑的阳光女孩,学习认真人缘很好,平时生活低调,一直依靠自身努力获得认可,很少有同学知道其父亲的工作情况,不难看出,李继阳是一名被教养地很优秀的女孩,这一点从李继阳与其父亲早年的往来信件中也能发现(不同于现代年轻人,李继阳多年来一直与其亲人友人保持着亲笔书信的习惯)。

无论其父案件审查结果如何,都不应该成为这名努力学习热爱生活的女儿被钉在耻辱柱上的原因。根据李继阳毕业院校中国人民大学以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多位著名刑法专家教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本案的罪名属于下游犯罪,需要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如果上游犯罪未经依法裁判,则上游犯罪必须达到 “查证属实”的标准,而其父的案件还在调查阶段,目前在案的证据无法证实李继阳夫妇从其父那所得的钱款是其父 “犯罪所得”,因其父离职后就开始经商,且积累的财富远远大于对女儿的资助,而且李继阳的涉案资金与其父的涉案资金根本无法建立客观联系,因此尚未达到查证属实的标准。


目前其父的案件还在调查阶段,而牡丹江市监委、公安、检察院、法院却一直在紧锣密鼓地推动女儿和女婿的案件,现已处于一审审理阶段,若不是牡丹江出现疫情,恐怕李继阳早已经被判刑了,检察院顶格量刑有期徒刑七年早已等在那里。即使抛开一切不谈,违法留置、非法拘禁孕妇,也有悖人伦;威胁引诱、骗取供述,更悖离法治。若孕妇的基本人身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非法拘禁孕妇取得的证据还会被作为定案铁证,那么想要法律真正保护女性权益尚余极长的道路要走。

 

虽然李继阳夫妻已经收到检察院7年的顶格量刑建议,但是黑龙江当地司法机关对待其他涉案人员却并非“一视同仁”。比他们夫妻二人涉案金额高出几倍,且明确表示“明知”李某所谓犯罪事实的某些涉案人员却在检察院获得了不予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当李继阳向牡丹江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请求同案同处理以彰显司法机关公正的时候,收到的反馈居然是:“你们不一样,他们对你爸不重要,而你是最直系的子女,即使我们觉得你很冤枉也没用,监委交代下来要重办,我们也无可奈何,希望你理解。”这样的答复令人震惊,难道审理案件不是根据事实证据而是根据血缘关系?已经移交法院的案件难道还要请示监委领导?


当地司法机关的态度不禁令人深思,古有商鞅立相坐之法,一家有罪,三家坐之,百姓怨矣。如果说现代社会中血缘关系仍是原罪,那么怀疑一旦产生,罪名便已成立,这是我们建立现代法治社会过程中最大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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