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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上饶惊曝|律师见不到被指居者,警员借机索贿、诈骗家属几十万,还有茅台酒、名牌烟

真辩君 真辩网REAL 2024-06-01


江西上饶的陈某艳,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了6个月,其间,辩护律师仅被允许视频会见十几分钟,且多次被中断、声音极小听不清,会见时还被便衣民警在视频室对面的幼儿园大喇叭大声播放音乐干扰。

而负责看管的警员毛某,在此后陈某艳不能会见律师、不能通信期间,联系陈某艳的家人鲁某、陈某等人,多次与家属见面,介绍自己的身份,向家属索要财物,包括21万元、名牌香烟数条、贵州茅台酒1瓶等。毛某用手机让家属和陈本人通话,还向家属提供了陈被指居期间的监控视频片段(其中部分内容显示,陈某艳不堪刑讯逼供、家人受威胁而自残),告知了家属在指居期间陈只能吃小碗白水无油无盐面条。

01

被限制律师会见,不让通信

2023年3月初,江西鄱阳人陈某艳被上饶市公安局带到玉山县,以聚众斗殴、开设赌场、非吸、诈骗罪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居地至今不详。
2023年3月,家属已经数十天没有任何陈的消息,随即委托上饶本地律师,请律师会见陈某艳,被办案机关拒绝会见。

随后,4月10日家属解除当地律师,重新委托了两名外地律师许俊平和黄佳德,拟会见陈某艳。

唯一一次视频会见:律师经过向办案机关争取,在当地检察机关的监督协调下,终于在4月25日,被办案民警带到上饶市玉山县某派出所,通过远程视频,短暂地第一次会见了陈某艳,也是指居期间唯一一次会见。视频会见多次被中断、声音极小听不清,且过程中便衣民警要求派出所对面的幼儿园大声播放歌曲,会见只持续了十余分钟即被中断。

5月份,律师多次向办案民警要求再次安排会见陈某艳,公安机关答应律师、检察机关会在指居结束前再安排一次律师会见,但直至9月份,公安机关未依法再安排律师会见。
上述关于律师会见和通信的总结:根据法律规定,被指居的嫌疑人有依法会见律师、通信权,办案机关也应当告知律师强制措施的情况、案件的主要事实。但家属、律师时至今日都不知道陈某艳具体被指居的地址,无法与其通讯,在半年指居期间仅有4月份一次极短暂、听不清的视频会见,之后会见申请均被办案人员违法拒绝。
(⬆️玉山公安局)

02

警员索贿、诈骗家属现金及烟酒

毛某系负责看管被指居陈某艳的警务人员,隶属于上饶市局/玉山县局,以及系民警/辅警/协警均不得而知。
2023年4月底、5月初,毛某联系被指居人陈某艳的家人鲁某、陈某等人,毛某多次与家属见面,介绍自己负责看管的身份,向陈家属索要财物21万元、香烟数条、贵州茅台酒1瓶等,用手机让家属和陈本人通话,还向家属提供了陈被指居期间的监控视频片段(其中部分内容为陈某艳不堪刑讯逼供、威胁家人而自残)、告知了家属陈在指居期间只能吃小碗白水无油无盐面条。毛某如何与陈某艳沟通、承诺的情况,不得而知。

同时,其他办案组多名民警,也多次用个人手机拍摄录制家属鲁等人的视频(不知何用,疑似给被指居者看),拍摄被指居人陈的视频给家属看。

毛某该些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其他民警同事的授意、共同行为,暂不清楚。


03

毛某案发,侦查被指违法未回避

毛某等人案发原因:2023年8月初,陈某艳的弟弟陈某爱被上述侦查人员指居(地址也不明),弟弟向办案人员反映家人被警察索贿、诈骗的事实,毛某等人行为案发、毛某被抓捕。
立案、侦查毛某案的机关和人员,与办理陈某艳案的相同。

2024年4月22日,毛某案由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诈骗罪,起诉至玉山县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未听取被害人即陈家属的意见。

04

被害家属要求参与诉讼受阻

2024年5月30日,毛某案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郭睿、许俊平,到玉山县人民法院领取了毛某案《公诉书》,但法院拒绝代理律师查阅、复制案卷。后律师前往玉山县检察院要求阅卷、并监督法院依法提供案卷。
2024年5月31日,代理律师前往上饶市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
(1)彻查是否存在毛某被办案组其他人员指使、唆使索贿、诈骗的情形;
(2)同事依法应当回避侦查,且毛某的同事要么有同案犯、要么其他人应当作为毛某案的证人,办案组均应当回避侦查,依法应将毛某诈骗、索贿案移出上饶管辖,重新侦查、审查起诉;
(3)保障被害人参与毛某案诉讼、维护合法权利。

至今,被害人和代理律师的上述合法诉求未获答复。

另外,陈某艳案,由于指居期间发生了不让律师会见、被索贿诈骗、刑讯逼供等事,有意见认为办案组相关人员涉嫌滥用职权,也有建议将该案移出上饶市管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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