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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良彪: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六十九讲

吕良彪: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3月27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资本金融研究院、MBA中心联合主办的蓟门法治金融论坛第69讲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学术报告厅举行。本次论坛邀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吕良彪主讲,主题为《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对策》。


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商学院理事张大中出席论坛并致辞,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原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院长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李欣宇等出席论坛。论坛由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资本金融研究院院长刘纪鹏教授主持。


刘纪鹏院长


刘纪鹏在开场致辞中表示,去年以来,中国的经济形势遇到一些困难,企业和企业家也遭遇了一些悲观失望的情绪,社会总体比较困惑。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给民营企业吃了定心丸。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安全问题,即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是发展问题,要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刘纪鹏说,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发表以后,公检法等机关纷纷表态,要让民营企业专心创业、安心经营。然而落实到具体执行当中,又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吕良彪律师长期在一线,接触过大量的诉讼案例,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困境有切身的体会,写了很多这方面的著作。期待吕良彪律师为我们带来的精彩讲座。


张大中理事长为吕良彪颁发聘书


国美电器董事局主席、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理事长、商学院理事张大中先生为吕良彪颁发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客座教授聘书并致辞。他在致辞中表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国家和社会取得了很大的进步,目前的形势总体上也是非常乐观的。民营企业为改革开放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从改革开放初期对非公有经济的种种歧视,到今天强调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从原来的手脚被捆绑到松绑、到现在的扶持,这本身是一种进步。


讲座现场


吕良彪律师从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出发,回顾了从鸦片战争至今民营经济的发展历程,论述了民营经济在不同历史阶段与政权的关系,从制度上反思了民营企业家的人生和财产安全保护,并提出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十项制度变革,最后从企业家的角度阐释了如何有效运用法律解决自身的安全和发展问题。吕良彪律师用明白易懂的语言,借助大量的实战案例,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分享了中国民营经济司法保护的难点及其对策。


历史回眸:民营经济与政权的关系


吕良彪律师选择了近代以来的四个戊戌年作为时间节点,分别是1938年、1898年、1958年、2018年,来论述民营经济的不同发展历程。1838年以后中国遭遇鸦片战争,从此开始了“师夷长技以制夷”的洋务运动。1898年发生了戊戌变法,其实质是民营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政治改革的要求,此时民营经济是政权的附庸,代表人物如盛宣怀。1958年新中国处于大跃进,民营经济作为资本主义道路是政权的敌人,代表人物如卢作孚、荣毅仁。到今天,改革开放40年后,民营经济是“自己人”。


通过总结,吕良彪认为,民营经济的发展事关国家命运。中国近代以来一直在进行中国道路的探索,这其中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进行政治路径的选择,稳定发展经济的时间不到一半。新中国建立以后的前三十年“左”的思想盛行,越左越革命越左越正确,人民群众被“捆绑”了手脚,私营经济被排除在外;改革开放的四十年是逐渐给人民群众“松绑”的过程,从允许到支持、鼓励、引导民间活力创造社会财富,但“左”的思想依然存在,影响深远。进入新时代,如何在保持稳定与社会活力之间进行平衡,则是我们面对的最大问题。


制度反思: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何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吕良彪指出,企业家最恐惧的莫过于公权力的“合法伤害权”,要改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制止公权力滥用,并进行十项制度变革,才能做到有效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


所谓“合法伤害权”,就是任性的权力戴着法律的面具伤害企业和企业家。吕良彪律师举了许多例证来说明在实践中,有关部门“任性”用权“合法伤害”的潜规则。他认为,“若公权力不受到有效制约,企业家都走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若私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任何财富的神马终不过是浮云。”


吕良彪指出,要改善社会治理模式,有效制止公权力滥用,首先要降低企业税负。企业税负高企、征税“任性”,税费支出不明,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严重制约企业的发展,需要我们改善社会治理模式。其次,要切实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实生活中企业家因为融不到资而自力更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而坐牢的案例所在多有,因资金链断裂而跳楼的企业家更是屡见不鲜。最后,需要建立良性健康的新型政商关系。


而要防止“权力的任性”,一是要制定科学的规则,压缩权力任性的空间;二是让老百姓说话,引入公众监督,及时发现权力任性;三是让司法裁判,有效制止权力任性。


随后,吕良彪律师提出了保障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十项制度变革。分别是:一、完善取保候审制度,以以取保为原则,以羁押为例外;二、完善关系异议制度;三、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四、完善证人出庭制度;五、解决行民刑交叉的规则适用问题;六、完善审判公开制度;七、完善补充侦查制度,杜绝实际执行中无限期、无限次补充侦查的情况;八、完善赃款赃物处置制度,办案不能成为牟利的手段;九、国家赔偿与错案追究制度;十、《监察法》特别问题。


现实对策:运用法律解决安全和发展问题



在回顾和反思的基础上,吕良彪律师提出了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在这个时代,作为企业家应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从自身的角度出发,如何解决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和发展关切?


吕良彪指出,法律是公众的契约,契约是私人的法律;法律是批发的契约,契约是零售的法律。企业家要懂法律,有效运用法律,来有效避免犯罪和“被犯罪”,科学管理各类法律风险,同时,通过各种博弈维护好自身的权利。同时,法律是一个社会的规则,是帮助企业赚钱的,足以帮助企业将本求利、用小钱赚大钱,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规范经营是企业最可预期和最低成本的保障。


对于企业家自身的修为,吕良彪认为,企业家的高度决定了企业的高度。企业家最核心的因素是企业家精神,企业家是社会财富最核心的组织者,是社会最稀缺的资源,和平时期的英雄。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企业家必须要有定力,有担当,解决问题需要寻找更多元的方法。


各抒己见:“自己人”的定位和未来



吕良彪律师思路清楚、要点突出而又通俗易懂的演讲激起思想的涟漪。针对他提出的诸多问题,周放生司长、刘纪鹏教授、许身健教授、李欣宇教授纷纷发表观点,进行深入的探讨。


刘纪鹏教授点评指出,改革开放四十年,不可否认的是我们一直在进步,要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待中国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吹响了思想的号角,下一步在具体行动中如何落实,需要各方尤其是公权力部门的建设性努力。


许身健教授



许身健教授点评认为,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和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相比,还是和过去的苏联如今的俄罗斯相比,中国都是选择了一条正确的道路。许身健指出,如果连拥有雄厚资产和实力的企业家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那作为普通人的我们更是无法想象,需要对制度进行进一步反思和完善。


李欣宇教授



李欣宇教授在点评中表示,无论是民营企业家还是国有企业家,其实都是企业家,在本质上都是一类人,都是创新、创业、创造财富的这样的优秀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在权利的保障上应该是平等的。一个成熟的经营者,一个企业家,他不应该把法律视为外在的环境,而是企业经营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自然包括法律决策风险的考量。


周放生司长



周放生司长在点评中补充了顾雏军的案例,来说明在对企业家的司法保护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提问环节,现场的同学们针对民营经济保护的地域差别、国有企业家和民营企业家的区别、刑事辩护成功率低等问题与主讲嘉宾进行了深入探讨。在热烈的掌声中,本期蓟门论坛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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