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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店内奔跑撞翻烤鱼锅,家长索赔39万,法律怎么看!

2017-04-01 Three诗睿 咸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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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店内奔跑撞翻烤鱼锅,家长索赔39万,法律怎么看!


作者:Three诗睿



事情经过


法制网官微报道,2月28日江苏无锡,一家人吃烤鱼,在饭店的拐角处,孩子与店员端的烤鱼锅相撞,多处被烫伤。家人提出39万赔偿款,称“钱不钱的不重要,谁家小孩被烫成这样不值39万?”饭店表示没有第三方鉴定,不接受这个数字。@梨视频 #女童烤鱼店内被烫伤#一手video的秒拍视频 




说一说我的意见,看过很多这样的纠纷,此类案件的焦点为责任认定和赔偿金额。


就责任方面来说,家长和商家都应该承担责任;就赔偿金额来说,39万可能并不合理。


法律分析如下:


    1.商家负有保障顾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故而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1款:“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到服务员送餐时本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烤鱼锅容易发生烫伤),在消费场所应当进行必要的提醒,比如在显著位置放置警示牌,告知譬如“烤鱼锅很烫小心慢行;带孩子的消费者请注意照看小孩,请和火锅保持一定的距离”等等方式予以提示;或服务员在服务过程中通过提示等方式来合理的提醒消费者注意。如果该饭店没有尽到以上必要的、合理的提示,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饭店应当承担必要的责任。


从视频来看,在本案中,送餐通道有视角盲点,呈90度折角,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小孩被烫伤的地方,处于送餐服务员和顾客的视角盲区。其硬件条件存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隐患;其服务人员在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就餐时,应当更加小心自己的服务、操作行为,并注意观察离开餐桌活动的儿童的动向,防止危险的发生,但服务人员并未小心操作和密切观察,有特定情况下的疏忽大意。


该小孩的烫伤实际上和商家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商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故而商家应当在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之内给予赔偿。



2.家长需要就对孩子的看护不力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孩子随其家长到该商家用餐。由于该小孩系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辨识、判断能力低于成年人,作为这个小孩子的家长理应照料好她。

从视频来看,作为家长,应随时密切注意小孩的行为,特别是在餐厅这种走动人员多、桌椅多、餐具易碎和火、烫伤危险随时存在的情况下,更应当提高自己的注意程度,提醒和制止小孩子的某些行为。饭店用餐时,在小孩奔跑过程中,该家长理应看护好孩子,但家长并未这样做,有监护不当的过错


因此,该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未能有效约束小孩的跑动行为,可以视为其在对受害人的看管上存在疏漏,这是造成孩子被烫伤的原因之一。


由于家长没有尽到必要的、合理的监护责任,导致孩子受伤,其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3.该家长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合法权益,但通过干扰商家正常营业则纯属闹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因为孩子被烫伤,从法律上应当支持家长以合法渠道(如协商、消协投诉、法院起诉等)进行维权,但不应当支持通过“搞事情”、“闹事”等干扰商家正常经营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按照法律实践,此类案件一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根据原告和被告各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以此作出司法裁判。



4.该家长索取39万的赔偿并不合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家长所索取的合理赔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主张,主要是医疗费、营养费和后续康复费用等。精神损失费(精神损害赔偿)则一般需要考虑受伤的部位及伤害程度、对孩子身心造成的后果来衡量(提示:法院不一定会支持)。至于“学费”、“儿童心理康复费”等本次提出的39万赔偿之中的一些理由并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于法无据。


综上,商家虽负有在合理限度内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孩子若年龄尚小,监护人也需起到监护责任,一旦儿童在该区域发生事故,如监护人的监管未到位,就应该对责任的承担进行分配。



附一个和本案相似程度非常高的案例,做为参考:


2016年6月1日中午,射阳县黄沙港镇消费者陈女士全家来到射阳县合德镇某火锅店吃饭,陈女士家的10岁女儿可可在就餐期间独自去卫生间,与该火锅店端菜的服务员相撞,致使陈女士女儿可可被烫伤。经过检查确诊为肩部、脸部二度烫伤,皮肤受损面积达4.5%,可可共花去治疗费用6145.71元,在此期间,陈女士就赔偿问题多次与火锅店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火锅店赔偿女儿可可在治疗过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火锅店则以陈女士女儿是在餐桌以外被烫伤,是陈女士未尽到监管责任为由,拒绝进行赔偿。7月10日,陈女士向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火锅店赔偿可可在治疗过程中的全部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


最后是怎么分担责任的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过双方当事人进行磋商,火锅店未尽到消费者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责任;陈女士没有尽到监管义务,承担30%责任。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根据纠纷当事人双方责任承担的比例,由该火锅店赔偿消费者陈女士女儿的治疗费用4302元、护理费1512元、营养费1400元,合计7214元。


参见:《小孩在饭店被烫伤——按责赔》

https://www.dlgs.gov.cn/news/view_14267.html?tab=wqpt


图文编辑:不正经的大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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