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360百科:职业资格
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
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
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从业资格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
执业资格通过考试方法取得。
专业技术资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管,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管。
附件 | ||||||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 | ||||||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共计58项。其中准入类34项,水平评价类24项) |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实施部门 (单位) | 资格 类别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1 | 教师资格 | 教育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 ||
2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2〕56号) | ||
3 | 法律职业资格 | 司法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
4 | 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香港、澳门) | 司法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5 | 注册会计师 | 财政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 ||
6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 | 准入类 |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 | ||
7 | 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 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
8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 | ||
9 | 注册建筑师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及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 ||
10 | 监理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47号) | ||
11 | 房地产估价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 ||
12 | 造价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77号) | ||
13 | 注册城市规划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 | ||
14 | 建造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6年第153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 | ||
15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 注册结构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 | |
注册土木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 | ||||
注册化工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 | ||||
注册电气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 | |||||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 | |||||
注册环保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 | ||||
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 | ||||
注册冶金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 | |||||
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 | |||||
注册机械工程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第137号) 《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 | |||||
16 | 注册验船师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 | ||
17 | 船员资格(含船员、渔业船员) |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 ||
18 | 兽医资格 | 执业兽医 | 农业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乡村兽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7号) | |||||
19 | 拍卖师 | 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 ||
20 | 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 文化部 | 准入类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9号)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2009年第47号) | ||
21 | 医生资格 | 医师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
乡村医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 |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及拟批准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和医师开展审定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38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22 | 护士执业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2010年第74号) | ||
2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
24 |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 质检总局 | 准入类 |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 | ||
25 | 注册设备监理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40号) | ||
26 | 注册计量师 | 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 | ||
27 |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28 |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准入类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令2009年第44号) | ||
29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 | ||
30 | 执业药师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3号)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 | ||
31 | 专利代理人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准入类 |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 ||
32 | 导游资格 | 国家旅游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 | ||
33 | 注册测绘师 | 国家测绘地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 | ||
34 | 航空人员资格 | 空勤人员、地面人员 | 中国民航局 | 准入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 |
民用航空器外国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航空安全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民用航空电信人员、航行情报人员、气象人员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35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4号) | ||
36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 | ||
37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 | ||
38 | 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 《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发〔2006〕71号) | ||
39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 | ||
40 | 资产评估师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3号) | ||
41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 ||
42 |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66号) | ||
43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 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 | ||
44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47号) | ||
45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 | ||
46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交通运输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人社部发〔2015〕59号) | ||
47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 水利部 | 水平 评价类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 | ||
48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20号) 《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 | ||
49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 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 《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 《高级审计师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 | ||
50 | 税务师 |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5〕90号) | ||
51 | 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 质检总局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 ||
52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 《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1号)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1〕86号) | ||
53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国家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7号)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 《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 | ||
54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银监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协会 | 水平 评价类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01号) | ||
55 |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 证监会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
56 |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 证监会 | 水平 评价类 |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 ||
57 | 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 国家文物局 | 水平 评价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3年第26号)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文物保发〔2014〕13号) | ||
58 | 翻译专业资格 | 中国外文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水平 评价类 | 《翻译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4号)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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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月5日
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改革方案
职业资格制度是目前国际通行的科学评价人才的重要制度。我国自1994年开始推行职业资格制度,二十多年来,在促进职业教育培训发展、提高劳动者素质、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设置过多过滥、证出多门、考培不分、鉴培不分、监管不力、法律法规和技术体系滞后等突出问题。
2013年以来,国务院将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作为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以下简称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削减比例达到原总量的70%以上,持续降低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根据国务院2016年放管服改革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和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大力推进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深化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支持服务。
(二)基本原则。
继续坚持经国务院同意的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四个取消”原则,即取消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准入类职业资格,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取消国务院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取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治理力度,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加快简政放权。落实放管服改革措施,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就业创业创新活力;同时,加强顶层设计,规范职业资格设置,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管理体制。
——突出市场导向。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分类推进人才评价制度改革,更多发挥企业、行业和社会组织在人才评价中的重要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单位自主权。
——强化监管服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监管权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能力,为各类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三)目标任务。
2017年初,基本完成集中清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在“十三五”时期,构建起科学设置、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和管理服务体系。
二、主要改革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减少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力度。继续加强后续清理工作,对剩余的18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外,要进一步研究清理取消。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要分类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社会稳定;要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或变相恢复。建立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规范长效机制,对督查发现、媒体反映、群众举报的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对经清理后剩余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按程序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名义向社会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对目录清单进行适时调整、动态更新。
(三)全面清理名目繁多的各种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一律取消;对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的行业准入证、上岗证等,提请修订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或进行优化整合。
(四)强化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服务。严格落实“考培分离”“鉴培分离”,健全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严格证书发放管理。严肃查处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建设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和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服务监管平台,加强职业资格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畅通社会服务和公众监督渠道。
(五)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并做好与职业资格的衔接。研究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制定不同职业技能等级享受相应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就业创业等补贴政策,完善技能人才认定统计办法,促进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积极推动由企业和行业组织自主开展技能评价。做好职业资格制度与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的衔接,建立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的职称、学历比照认定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六)加强国家职业资格法治建设。研究构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相适应、统一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体系。推动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相关立法工作,明确职业资格法律地位、管理体制、职责分工、设置方式和监管服务等基本制度。研究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加强对涉及在我国境内开展的境外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深入推进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改革工作。
(二)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职业资格改革组的牵头作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改革举措整体推进。
(三)加强督促指导。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机制的作用,推动做好减少和规范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改革经验总结推广和宣传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权威改革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改革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