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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湖法治】大庆市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2017-07-18 大庆普法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17〕40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7〕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大庆市于2017年7月10日开始,对2017年5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清理工作拟于2017年8月15日前全部完成。

       本次清理任务具体包括:

      (一)按照国办发〔2017〕40号文件要求,在历次清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2013年以来国家和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等改革决定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与2016年12月以来国家和省、市发布的改革决定不一致的内容,并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对涉及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间有关改革决定,应予修改、废止但尚未修改、废止的也应提出具体修改、废止意见,确保清理全面、到位。坚决清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变相设立行政审批、违法增设审批条件、增加审批流程的规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影响公民个人切身利益、制约企业健康发展、有碍市场活力的各类证明的规定要重点进行清理。

      (二)按照国家和省、市其他专项清理要求,对存在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等方面问题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三)对与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上位法(法律、行政法规,下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四)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收费清理改革和价格改革等决定不一致,与根据“放管服”改革决定修改的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管理优化服务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的意见》(国办发〔2017〕4号)规定不一致,阻碍“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地的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存在制约“放管服”改革、阻碍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法律规定,一并研究提出意见和修改方案及理由。

       清理工作完成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将通过政府文件、门户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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