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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期丨环资审判刑民并举模式下被告人责任的判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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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中华鲟是地球上现存的最古老脊椎动物之一,保护和拯救这一珍惜濒危的“活化石”对发展和合理开发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具有深远意义。该案是长三角区域首例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犯罪案件,也是《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出台之后的首例涉及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的案件,亦是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实行环资审判“三合一”以来受理的首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刑民并举的形式,对长江生态、生物多样性进行多维度的保护,为相关案件的办理提供新的模式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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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资审判刑民并举模式下被告人责任的判定

——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裁判

要旨

1.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非并列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可能构成两罪的竞合,在认定上应择一重罪处罚。

2.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对于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明知,但不以清楚野生动物的具体种类和保护等级等内容为要件。

3.鉴于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会损害野生动物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计算,秉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6日,被告人刑某驾驶自购渔船在没有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行至上海市崇明区佘山岛北面水域实施无证捕捞,并使用机轮劈水网进行拖网作业,捕获花鲢、鲈鱼及一只疑似中华鲟个体,刑某将该疑似中华鲟个体连同其他渔获物一并放入船上冰柜内进行冷藏,欲自行食用。

2019年8月7日凌晨上海市崇明区渔政执法人员至刑某渔船上检查,在船上冰柜内查获违法捕捞渔获物及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一只,遂移交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经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心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确认该疑似中华鲟死亡个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年龄约为1龄—2龄,系幼鱼。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刑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向一审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涉案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告人刑某的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刑某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沪0151刑初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 被告人刑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 扣押在案的中华鲟一条、拖网一张,予以没收;3. 被告人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如果被告人刑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该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 被告人刑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内容需经本院审查确认。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三方面:

一、被告人刑某的行为应被认定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亦或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被告人刑某捕获疑似中华鲟个体后将其与其他渔获物直接放入冰柜冷藏,造成中华鲟个体死亡。经某司法鉴定研究院对该疑似中华鲟个体进行DNA及年龄鉴定,确认涉案死亡鱼体为中华鲟,系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从侵犯对象的角度而言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管理制度的侵害,并且被告人刑某拥有多年捕鱼经验,当地村委也在长江沿线开展过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发放中华鲟等动物的照片,刑某是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将捕获的中华鲟放置冷冻箱内准备自行食用。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相比本罪的表现为未经合法许可擅自对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捕猎、杀害,而且并无对捕猎地点、方式进行限制,其实行了猎捕的行为,造成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死亡,即可被认定为本罪。被告人猎捕对象不仅包含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中华鲟,还包括其他鱼类,如花鲢、鲈鱼,在客观行为上也符合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但是一个捕捞行为无法分解为彼此独立的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为避免对同一行为的重复评价,应择一重罪即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二、被告人刑某是否符合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成立的主观要件即“明知”其猎捕的动物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刑某辩称其并不了解捕获的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鲟。《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条中虽然没有对主观要件的表述,但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其必须明确知道猎捕、杀害的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并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野生动物的具体情况,比如野生动物的具体名称和级别等。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况,被告人刑某是否存在“明知”的主观故意,是认定是否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在刑法语境下,“明知”虽具有明确知道的含义,但不等同于准确知道,“明知”的含义应当结合刑事立法精神做实质理解。当前,我国刑法学关于“明知”含义主要存在以下三种争议观点:其一,认为“明知”仅指行为人明确知道,表明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认识上的确定性,任何不确定性的表述都不能成为认定明知的条件;其二,只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认识上的可能性,即行为人具有认识到的可能性,就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中的“明知”,此种情形下不要求行为人确定的知道,强调的是行为人认识的可能性而非确定性;其三,折中说,不能简单地绝对化处理,需要结合客观事实与证据,从而判断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对象、结果等是否具有认识、认识可能性的大小,经过判定,对认识的概率高可以认为行为人知道,属于明知的含义范围之内。

本案中刑某在捕获涉案鱼类时就对疑似中华鲟的动物有所怀疑,而且刑某常年在江海捕鱼,具有丰富的捕鱼经验,所在村委会也经常在社区内对群众普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水生动物的知识,发送宣传手册并附有相关野生动物照片。同时,被告人刑某经常停泊渔船的崇明区奚家港,周边有渔政制作的宣传板,上面明确列举了哪些鱼类不能捕捞,并配有照片,渔政执法人员也会不定期上船对渔民进行普法宣传。从以上几点可以说明刑某在主观上已经达到“明知”的程度,但其仍将疑似中华鲟个体放入冰柜中冷藏,具有认识的较高概率,因此在构成本罪的主观层面上并不存在问题。

三、被告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在附民公益诉讼中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的认定应以什么规则为准

被告人的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生态价值的破坏,在损失金额的认定上是法院审理的重点和难点。在本案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一审法院判决刑某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四万元。该案中,被告人刑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参考适用2002年农业部发布的《关于确定野生动物案件中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确定刑某非法猎捕杀害中华鲟行为所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人民币四万元。2019年10月1日,农业农村部又发布了《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对水生野生动物的价值评定方式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由于水生野生动物不同于一般商品,简单的市场价值无法客观评价相关案件情节严重与否,通过物种基准价值与各项系数结合的方式更能体现出水生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和社会价值。其中,物种基准价值标准可以通过查询《评估办法》的附件进行了解,如果某些生物未被列入附件,则可以参照适用表内同属、同科或同目的相似物种基准价值标准核算。该《评估方法》对于水生野生动物价值的确定更为科学合理,为实践中准确认定生态损失价值提供了有力支撑。如果本案参考《评估方法》的有关规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失金额将超过人民币四万元,因此秉着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在损失金额认定时参考适用犯罪行为发生时已经发布并现行有效的相关文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4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案例索引】

一审案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刑初144号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朱丹、徐琼花、黄菲菲


编写人: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  赵美臣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范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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