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期丨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与进路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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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异步诉讼是信息时代互联网审判的全新诉讼模式,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审判效率。本文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围绕异步诉讼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间的争议作出归纳分析,指出两者之间不存在原则性的冲突,关键在于如何衔接好异步诉讼规则与民事诉讼法。探讨了异步诉讼嵌入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方式,以及异步诉讼的程序规则,包括异步诉讼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程序启动、程序推进、程序保障等。
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与进路探索
作者简介
包晔弘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江帆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
罗晓楠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法官助理
一、异步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表现
异步诉讼作为互联网时代下全新的诉讼模式与传统诉讼法“价值观”之间存在一些冲突,也是当前学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司法实践问题。总体而言,异步诉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之间的争议主要表现为直接言词原则、审判仪式感、庭审对抗性及集中审理原则四个方面。
(一)异步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两个方面。直接原则是指法官亲自主持调查,听取当事人辩论,通过当事人现场的法庭活动,形成内心判断;言词原则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及当事人采用口头言词形式进行法庭调查、辩论环节。直接言词原则一方面要求双方当事人面对面的举证、质证、辩论,另一方面要求法官通过庭审活动,听取当事人陈述,获取相关诉讼材料。显然,异步审理打破了直接审理原则的范式,既非传统模式下面对面亲历诉讼现场,也非在线视频庭审模式下屏对屏同步交流,其所呈现的是一种非面对面、非同步的碎片化审理方式。
(二)异步诉讼与传统审判仪式感的冲突仪式感是指借助外部的道具营造出一种氛围感,审判的仪式感就是借助诉讼主体特定的着装、法庭的摆设和构造以及法庭的规则营造出的庄重、严肃的氛围。传统法庭所具有的“剧场效果”使得当事人在法庭这种特定的场景下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敬畏法律,从而尊重事实。在传统法庭环境布置下,当事人对法庭场景的敬畏有利于法官查明案情以及定分止争。然而,异步审理既不需要当事人亲临法庭,也无需和法官直接交流,甚至在线诉讼的状态也无需集中进行,异步交流的方式难免让人产生参与庭审态度随意甚至漫不经心的担忧,消解了审判仪式感所带来的司法神圣感。
(三)异步诉讼与庭审对抗性的冲突庭审的核心在于辩论,而辩论的实质在于言词对抗。传统庭审模式下,当事人间围绕案情及法理充分阐述意见,从而形成争议焦点,法官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查明和释法。异步诉讼时空错位的属性导致各方当事人不在同一时段和地域发表意见,由此导致:一是回应方不在第一时间对发言方的意见作出回应,与同步诉讼相比交流的效率大打折扣;二是各方不在“同一频道”交换意见,可能形成各说各的局面,不利于形成争议焦点;三是削弱了法庭辩论的对抗性,从而影响法官对案件的判断。
(四)异步诉讼与集中审理原则的冲突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该项原则旨在确保法官通过集中、全面接触案件情况形成全面认识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集中审理原则的贯彻保证法庭庭审顺利、迅速的进行,有利于实现审判公正与效率。反观异步诉讼的诉讼规则恰巧与集中审理所要求的迅速不间断的庭审原则相悖,甚至与集中审理原则所追求的“迅速不间断”的效果相比,异步诉讼的庭审节奏显得较为拖沓。
二、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兼论与《民事诉讼法》冲突的缓释
(一)庭审实质化理论对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与影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部署。[1]以审判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肇始于刑事诉讼领域,后逐渐延伸到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即展开庭审实质化改革。传统的诉讼模式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割裂为两个独立的诉讼环节,而司法实践中法庭调查环节仍然交叉进行着对证据部分的法庭辩论,由此导致大量的司法资源和时间耗费在对事实和证据部分的列举以及核实,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因此,现代庭审理论提出充分发挥法庭审理的价值,让审判者集中于对案件争议的裁判。庭审实质化理论的提出致力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庭审虚化问题,真正发挥法庭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中的功能,使得法院对案件裁判重新回归定分止争的本质。进言之,庭审实质化的目的在于将围绕案件事实及其他程序性事项的内容在庭审外解决,则将宝贵的庭审时间集中处理争议焦点,充分保障诉讼当事人辩论权的同时方便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作出裁判。在庭审实质化的视野下,诉讼程序设计应当以有利于案件审理为核心,以切实发挥庭审功能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法庭辩论功能,让事实查明于法庭、证据形成于法庭、心证来源于法庭。
(二)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的价值证成从庭审实质化的角度而言,法庭审理的核心是辩论,包括对事实部分的辩论(质证)与对法律部分的辩论(法庭辩论),辩论以外的环节可以在庭前通过庭前会议、书面或谈话询问的方式归纳总结,异步诉讼同样应围绕辩论进行程序设计。进言之,只要符合庭审实质化的理念初衷,异步诉讼便有其存在的价值及合理性。由此,我们将异步诉讼的属性进行二重划分:异步诉讼既可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发挥功能,亦可构成独立的“庭审程序”便宜诉讼。从《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可知,异步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在线庭审模式,其独特性在于法官和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按照庭审程序环节分别录制参与庭审视频并上传至诉讼平台,从而实现非同步地完成庭审活动,其诉讼流程的核心是录制参与庭审的视频并上传,核心仍然是围绕案件事实发表辩论意见,依然遵循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异步诉讼不仅是庭审实质化的生动体现,更是互联网时代下对庭审实质化理论的全新拓展。实际上,异步诉讼最大的价值空间在于其将是我国参与全球化治理,传播中国法治声音的重要载体。异步诉讼的时空错位性连接了广阔的地域范围,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展现出独一无二的优势。尤其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域跨越多个经度导致无法在同一时间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异步诉讼给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诉讼便宜,赋予当事人选择参与诉讼时间的自由。因此,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角度而言,异步诉讼或将成为我国域外法治的重要抓手。
(三)庭审实质化视角下异步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冲突缓释异步诉讼赋予了诉讼当事人充分的参加诉讼的时空选择权,打破了传统诉讼模式对同一时空的依赖,这种空间的错位性与《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之间存在外观上的冲突,如何协调冲突是异步诉讼能否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生根发芽乃至茁壮成长的前提。首先,就异步诉讼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而言,主张异步诉讼侵害直接言词原则的观点主要是异步诉讼或以书面审理代替开庭审理,法官或陷入对文本材料阅读而产生的主观臆想。对此我们认为:其一,民事诉讼以意思自治为本位,当事人协议选择异步诉讼的方式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理念;其二,在当前司法资源普遍紧缺的现实下,异步诉讼可极大提升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权衡利弊下,对于审理一审简易案件的基层法院而言,改革审判方式,提升司法效率具有更大的现实意义;其三,异步诉讼不可避免地导致法官一定程度上书面审理案件,但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字斟句酌的意见,并非一定会导致法官陷入主观臆想,反而或更有利于法官总结争议焦点;其四,当前各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限制直接言词原则、扩张书面审理的潮流趋势。其次,强调审判仪式感的目的在于让人民群众通过严肃、威严的氛围感受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但司法权威最终的树立还在于公正、高效的判决。实际上,随着现代法庭格局的演变,法庭的符号化要素正在逐渐淡化,便宜诉讼越来越成为司法制度追求的目标。即便现代庭审模式削弱了仪式感,但只要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依然无损于司法的权威。再次,在庭审对抗性上,异步诉讼的间接对话方式必然不及传统庭审方式中的直接对话方式,但相较异步诉讼的便宜价值,可谓瑕不掩瑜。实际上,对庭审对抗性的认识应当与时俱进:一方面,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需求逐渐增大,人际间非同步的对话方式日益普及,无论是国与国间,企业与企业间,还是人与人之间,对相关议题通过邮件、信息或留言方式磋商的情形屡见不鲜,甚至形成了惯例,但此种非同步的对话并不影响国际交往、企业发展或人际关系的多元化;另一方面,在程序规范上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的规则设计最大程度地弥补异步诉讼对抗性不足的缺陷,如在原告举证后,限定被告在24小时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通过缩短回应时间并严格落实逾期答辩或不答辩的法律责任,或者在异步沟通存在障碍时及时转换为同步审理,同样可以起到强化庭审对抗性的效果。最后,表面上异步诉讼违背了集中审理原则,但实质上两者并不相悖。集中审理原则要求开庭审理尽可能连续进行,尽量减少口头辩论次数与开庭次数,但非要求只进行一次口头辩论,也不要求法官一次只能审理一个案子。异步审理方式下对法庭辩论和法庭调查均规定了时限,当事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积极地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抗辩,整体上庭审过程仍是连续进行。此外,司法实践中不排除个别法官为了提高庭审效率挤压当事人陈述的时间,而在异步审理模式下,法官与当事人的交流存在时间差,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诉讼策略,尽可能全面地表达自己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异步诉讼方式不仅没有违背集中审理原则,反而践行了集中审理的精神。
三、异步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衔接的合理切口
(一)异步诉讼嵌入《民事诉讼法》的法理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59条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可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采取何种开庭方式。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组织开庭。从文义上判断,该条并未否认异步诉讼确立的可能性,“然而该条也并不能当然地推出异步审理模式适用的正当性,由于语言文字内涵的多样性,此时需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法解释学分析”。[1]从《民诉法解释》259条出发,异步诉讼的确立必须回答两个问题:一是视听传输技术的范围;二是开庭方式的外延。就视听传播技术的范围而言,现行法律并未对何谓视听传播技术作出解释,而从词义本身来看,“视”为“见”,“听”即“闻”,视听技术即通过某种信息技术将所见所闻进行远距离传输。无论是在线同步诉讼还是异步诉讼均是通过互联网技术将声像进行远距离传递,其中的区别仅在于是否跨越时间维度,而时间维度并非视听传输技术关注的焦点。因此,异步诉讼与在线同步诉讼均符合《民诉法解释》259条对视听传输技术的要求。就开庭方式的外延而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以及与司法实践的之间的深入磨合,传统“法庭”的概念也在逐渐变迁。“网络空间下的法庭本质,是用以承载诉讼行为、完成诉讼信息交换和诉讼结果输出的数字化拟制场所。”“无论实体空间抑或虚拟空间,只要足以承载审判功能,可以保障诉讼参与人获得不低于线下对话时所能提供的主体参与度和信息充实度,便可谓之满足法庭之场域条件。”[2]互联网时代对开庭方式的外延不应拘泥于传统概念本身,而应随着时代进步加深对相关概念的理解,正如刑法领域中对寻衅滋事罪以及诽谤罪之公共场所的认定,也是经历了从传统物理空间向网络虚拟空间的认识转变。因此,当事人双方向法院申请采取异步诉讼的方式应属《民诉法解释》259条应有之义。综上所述,《民诉法解释》259条并未限制或排除异步诉讼的确立。相反,该条可以作为在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内嵌入异步诉讼的合理切口。
(二)异步诉讼嵌入《民事诉讼法》的路径—— “斯图加特模式”的引入2018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首次推出异步诉讼模式。截至目前,我国已经相继成立了杭州、北京和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均已不同程度地运用异步诉讼模式。实际上,我国异步诉讼模式的建立很大程度上是对德国“斯图加特模式”的借鉴和移植。德国民事诉讼在庭审方式变革经历了从分割主义向集中主义的转变。上世纪70年代,德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在认识到庭审分割主义的各种弊端后开始探索向庭审集中主义的变革。1976年,德国斯图加特地区法院根据韦因可夫发表的《为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改革》及波埃发表的《走向言词辩论的集中》两篇论文,建设性地提出了全新的法庭审理规则——“斯图加特模式”。“斯图加特模式”的庭审规则设计的理念实际上是将连续多次的开庭审理模式转变为由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与一次全面的主要期日言词辩论程序组成的审理方式,将庭审中非必要的环节集中于庭审前,而裁判尽可能在一次言词辩论中做出。简言之,“斯图加特模式”的庭审规则可以为:
图1:“斯图加特模式”的庭审规则
图2:“斯图加特模式”的庭审规则的续造
四、异步诉讼的规则构建
图3:异步诉讼基本程序架构
(二)异步诉讼的程序启动异步诉讼属于在线诉讼的一种,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得因以在线诉讼可能具有的客观障碍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首先,参与异步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先行在诉讼平台完成实名认证,取得登录异步诉讼平台的资格。各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取得登录异步诉讼平台的资格后,法官或法官助理应再次验证其身份。其次,法官认为可以适用异步诉讼的案件,应当提前征询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做好法律释明、技术辅导和思想沟通等工作,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后,根据案件审判需要,并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后,法官可以发起异步诉讼程序,法官助理可以发起除庭审以外的调解、证据交换、谈话等其他异步诉讼活动。
(三)异步诉讼的程序推进异步诉讼的程序推进主要包括“庭审外程序”和“庭审程序”的推进两个方面。其一,异步诉讼的“庭审外程序”包括异步谈话、异步调解、异步证据交换。首先,法官及法官助理可以通过指定的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在线异步调解和谈话。在线异步调解及谈话应当遵循保密原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录制调解或谈话视频,不得披露、传播调解或谈话内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在线制作调解协议,经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电子签名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其次,法官或法官助理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决定适用在线异步的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当事人应当在法官或法官助理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分别登录指定的电子诉讼平台,查阅已经导入诉讼平台的电子证据并在线发表质证意见。最后,各方当事人同意在线证据交换,但对具体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适用同步在线证据交换。其二,异步诉讼中的“庭审程序”可以设计为:原告确认起诉状内容或进行补充修改→被告答辩、第三人述辩→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或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固定争议焦点→举证→质证→相互发问→法庭询问→辩论→最后陈述→征询调解意愿→调解→庭审结束。其三,异步诉讼的庭审流程由法官主持,原则上各诉讼阶段的时限为24小时。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限的,应向法官提出申请,由法官决定是否延长。当事人非因客观原因超过时限不登录指定的诉讼平台或不发表意见的,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四,异步诉讼过程中如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异步诉讼的,应及时转为线下或在线同步诉讼,但应给予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方式转换后,已完成的异步诉讼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图4:异步诉讼程序规则
结语
受2022年新冠疫情影响,为确保审判工作不停摆,上海高院多次组织异步诉讼线上专题培训,异步诉讼适用率得到显著提升。目前,异步诉讼虽在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异步诉讼尚处于探索阶段,无论从技术支持还是庭审效果上,异步诉讼的用户体验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相信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异步诉讼适用率的提高,在不远的将来,异步诉讼模式将逐渐发展成为传统诉讼模式的重要补充,极大地提升司法效能。
特约编辑:高明生
责任编辑:李瑞霞
执行编辑:吴涛 万丰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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