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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6期丨公序良俗规则下影视行业“高薪”条款的效力认定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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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本案系因影视公司合同片酬条款违反行政机关限薪令引发合同效力争议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民法典》第153条对原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所调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优先适用于违反公序良俗的规定。当合同违反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时,应严格把握违反公序良俗的评价标准,充分考量对象因素、时间因素、客观条件及主观条件,从而实现合同意思自治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公序良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有助于丰富法律规定的公序良俗内涵。通过分析限薪令政策监管目的,可以认定违反限薪令的合同条款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而违反了公知性法益,故应认定为违反公序良俗而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于审判实践的贯彻和应用具体化,引导当事人做出合理诉讼选择,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


公序良俗规则下影视行业“高薪”条款的效力认定

——上海A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B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

要点

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关于演员片酬配置的比例,明确了相关细则,虽然上述文件并非法律法规,但“限薪令”意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推动行业发展及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符合公序良俗所包含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涵义,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文化公司、演员等相关行业及从业人员理应切实执行文件要求,回归正确的职业定位。影视行业“高薪”条款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而有违公序良俗从而导致无效。

基本案情

上海A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述称:2018年6月,A公司与上海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共同签订《服务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合同》内约定的策划创意及表演服务,B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分四个阶段向A公司支付合同报酬。2018年10月15日,A公司全部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但是B公司仅将四个阶段合同报酬中的前两个阶段的款项结清,剩余4,000万元款项尚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根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向原告A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赔偿原告A公司因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及保全费。故A公司诉请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B公司辩称,不同意原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一是B公司共计已支付4,300万元。二是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影视行业政策发生变化,《服务合同》第四条片酬条款违反了影视行业“限薪令”相关要求,超过“限薪令”部分的片酬应属无效,故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

第三人陈某某述称,作为表演者,只对表演负责,其遵守国家政策。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6月,A公司(乙方)与B公司(甲方)共同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合同项下剧目拍摄期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5日止,A公司向B公司提供《服务合同》内约定的策划创意及表演服务,B公司根据《服务合同》第四条第1款约定分四次向原告A公司支付合同报酬:1.第一次:签订《服务合同》后5个工作日,B公司应将合同报酬总额的10%支付给原告A公司。2.第二次:开机后5个工作日内,B公司应将合同报酬总额的30%支付给A公司。3.第三次:A公司方艺人完成全部拍摄任务工作的一半时,B公司应将合同报酬总额的50%支付给A公司。4.A公司方艺人参与拍摄工作最后一场戏之前,B公司应当将合同报酬总额的剩余10%支付给A公司。《服务合同》第四条第5款约定甲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方式如期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相关费用,超过5日以上的逾期支付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支付价款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第2款约定任何一方如有违约或延迟或不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相对方发生损害时,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所招致的损失,及对方主张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支出。

2018年8月10日及2018年9月21日,B公司先后分别支付原告A公司合同款项1,000万元、3,000万元。双方对涉案电视剧已拍摄完毕并播出均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0日作出如下裁定:准许原告上海A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裁判理由

本案缘起于演员薪酬支付争议。原告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被告则认为该服务合同所约定的片酬违反了影视行业“限薪令”相关要求,故而不同意支付剩余款项。据此,本案的关键在于“限薪令”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涉案服务合同签订及履行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该法律精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中亦予以重申。意思自治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基本特征,但是意思自治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影视行业“限薪令”系由相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出台的规范特定主体薪酬的一系列文件的总称,具体包括:2017年6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务部、商务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电视剧繁荣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18年10月3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的通知》;2019年4月19日,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发布《关于严格执行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规定的通知》,2020年2月6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网络剧创作生产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广电发[2020]10号),2022年4月26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联合发部《电视剧网络剧摄制组生产运行规范(试行)》 等。

相关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了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演员片酬配置的比例,明确了相关细则并不断重申有关要求。尽管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在位阶上并非法律法规,但“限薪令”意在促进广播电视与网络视听节目健康有序的发展,积极营造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的良好行业生态,发布的初衷在于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文明”集中体现着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价值追求;“和谐”体现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其中,维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就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并确立遵纪守法、遵守公德、维护秩序的思想和观念。包括影视作品在内的文化产品的生产创作理应受社会主义文明观、和谐观的指导,进而影响、塑造广大人民的精神世界和价值观念,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春风化雨的引导作用。

公序良俗原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中的重要体现,“限薪令”在以下方面体现了公序良俗。首先,“限薪令”能够将创作优秀作品作为中心环节,使高素质文艺人才回归主流。关于制作成本和演员片酬配置比例要求的出台旨在解决一些文艺节目出现的影视明星高价片酬、追星炒星、泛娱乐化等问题,避免推高制作成本、破坏行业秩序生态。相关通知要求的出台明确,以及行业从业者对上述要求的遵守实行,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电视剧投入、分配机制,有利于充分尊重和鼓励原创,在投入和分配上体现创意和知识的价值,有利于推动从业者敬业精神。其次,“限薪令”能够促进影视产业良性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演员片酬是一个资源分配的过程,片酬过高则会带来分配不公的问题。“限薪令”即是调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使市场回归合理与规范。再次,“限薪令”能够防止滋长盲目追星、拜金主义、一夜成名等错误价值观念,有利于帮助树立全社会正确的价值导向。作为公众人物的演员,是众多青少年学生崇拜的偶像,承担着影响甚至引领青少年的社会责任,应向青少年传递向上向善的价值观。最后,“限薪令”要求演员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仅要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也要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综上,“限薪令”致力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推动行业发展以及体现良好的道德风尚,符合公序良俗所包含的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涵义。

本案中,《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恰逢前述规范性文件陆续发布之时,双方理应切实执行文件要求,以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文件的精神及立意,A公司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持异议,并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法院认为,A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与法无悖,予以准许。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初320号(2022年6月10日)

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汤黎明、曹克睿、吴慧琼


编写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吴慧琼、陆俊伟


责任编辑:牛晨光

执行编辑:吴涛 李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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