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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77期丨船舶碰撞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4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第一批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均已完成,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为确保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的实用性和操作性,每个指南在编撰过程中均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说明。这些典型案例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条线案例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各高级人民法院参考性案例等权威案例。《船舶碰撞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共引用26个典型案例,现梳理汇总,选取部分供大家学习。


  推荐阅读时间:30分钟  



船舶碰撞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

典型案例要览



1.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外国企业、碰撞事故发生地并非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其他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均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双方当事人在诉前签订管辖协议,合意选择特定海事法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条的规定,该海事法院依法有权管辖。

案例索引: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04号

2.斯达迪船务有限公司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船舶无接触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船舶间无接触碰撞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海上船舶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船舶间没有直接接触、有实际损害发生并且与无接触船舶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损害船舶以外的一方存在过失。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碰撞的规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5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506号

3. 八马汽船株式会社诉香港畅鑫船务有限公司、福州市华隆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光船租赁情况下,基于光船承租人实际控制并管理船舶,且以此获得收益,光船承租人可以成为船舶碰撞的诉讼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对抗的权利内容看,对第三人权利请求的范围是有限制的,第三人主张的权利请求必须是与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相关时才产生对抗效力的问题。如果第三人的权利请求与光船租赁权的交易并无关系,则第三人并不会因光船租赁权的登记与否而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光船租赁权的登记与否对第三人的权利实现并不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光船承租人在履行光船租赁合同过程中对第三人产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无论光船租赁是否经过登记,均不影响光船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索引:《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3辑)》(总第77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沪高民四(海)终字第74号

4. 毛某某诉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船舶依法登记、对外公示的船舶经营人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由此引发船舶碰撞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船舶经营人应与船舶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24号

5.邢某某诉钦州市钦州港远顺达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多船碰撞案件中,应依据一般的航海经验和船艺,判断前次碰撞是否能够引起后次碰撞的发生。如果前次碰撞一般不会导致后次碰撞的发生,后次碰撞的真正原因在于操纵船舶时存在严重的过失,这种过失构成中断前后两次碰撞之间因果关系的“介因”的,各次碰撞分别构成独立的船舶碰撞事故,发生碰撞的当事船舶应分别按照各自在独立碰撞事故中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上海海事法院(2013)沪海法海初字第51号

6.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航行过程中,当事船舶协商不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确立的规则交会,发生碰撞事故后,双方约定的内容以及当事船舶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违反约定的情形,不应作为法院判定双方责任的主要依据。法院仍应当以《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综合分析紧迫局面形成原因、当事船舶双方过错程度及处置措施恰当与否的基础上,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31号;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海初字第24号

7.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荣成海润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当航船可能与锚泊船碰撞时,在航船应积极采取措施避让锚泊船,但锚泊船也有义务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碰撞发生或者减轻碰撞后果。如锚泊船存在碰撞过失,对碰撞事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海事法院(2018)沪72民初1134号

8.冯某某、翔舟海运船务有限公司诉鲁珀特投资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交叉相遇局面下,应结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判断让路船与直航船所采取的避碰行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认定其碰撞责任。在主管机关已有效查明碰撞事实并判明主次碰撞责任的情况下,应仅依据已查实的肇事逃逸行为认定肇事逃逸船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99号

9.泉州市泉港钱江船务有限公司诉烟台市平洋航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任何船舶在追越任何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随后两船间方位的任何改变,都不应免除其让开被追越船的责任,直到最后驶过让清为止。且须给他船让路的船舶,应尽可能及早采取大幅度的行动,宽裕地让清他船。在追越中,追越船警惕并避让被追越船,尤其是在未取得被追越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是避免碰撞的前提条件。作为一个具有良好船艺的值班驾驶员,或者按海员的通常做法,理应认识到不论被追越船正在进行何种作业,追越船都应承担避让的义务。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28号

10.厦门力鹏船运有限公司等与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全面分析“力鹏1”轮沉没的原因力,经过充分论证,判定集装箱系固不当造成船舶右倾角度加大是该轮最终沉没的原因之一,从而将“碧华山”轮因碰撞事故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区分于其因“力鹏1”轮沉没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这样处理既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案碰撞双方互负赔偿责任,均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在认定双方损失后,根据“先抵销,后受偿”的原则,先将双方损失相互抵销,再到对方所设基金中受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

案例索引:2017年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62号

11. 王某某等诉肖某、黄某某、沈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受害人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而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案例索引:上海海事法院(2016)沪72民初300号

12.吴某某诉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黄某某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船舶发生部分损害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合理的船舶临时修理费、永久修理费及辅助费用、维持费用。所谓“合理”,应结合案情具体判断。渔船渔汛损失,以该渔船前3年的同期渔汛平均净收益计算,或者以本年内同期同类渔船的平均净收益计算。渔船部分损害的修船期限,以实际修复所需的合理期间为限,其中包括联系、住坞、验船等所需的合理时间,但应扣除休渔期,或者以一个渔汛期为限。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商事审判案例卷)》;广州海事法院(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

13.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等诉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海上污染赔偿责任案

答复要旨:本案申请人锦州中信船务有限公司系中国法人,其所属的“恒冠36”轮系在我国登记的非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其在威海海域与中国籍“辽长渔6005”轮碰撞导致漏油发生污染,故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不适用我国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油污责任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答复(2008)民四他字第20号

14.交通运输部上海打捞局与普罗旺斯船东2008-1有限公司(Provence Shipowner 2008-1 Ltd)、法国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 CGM SA)、罗克韦尔航运有限公司(Rockwell Shipping Limited)海难救助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本案具体明确了船舶碰撞事故中有碰撞过错但非漏油一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相关的责任限制与责任限制基金分配规则。准确认定《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仅规定漏油船舶方面的责任,非漏油船舶一方的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应当根据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予以解决,进而依法认定碰撞双方均对油污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不真正连带责任),有利于防污清污费等损失尽可能充分受偿。

案例索引: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68号

15.阿斯特克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确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实行事故原则,即“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判断一次还是多次事故的关键是分析两次事故之间是否因同一原因所致。如果因同一原因发生多个事故,原因链没有中断,则应认定为一个事故。如果原因链中断,有新的原因介入,则新的原因与新的事故之间构成新的因果关系,形成新的独立事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2号;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51号

16.中海工业(江苏)有限公司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建船舶因尚未通过各项技术检验和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难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更不具备从事船舶营运活动的资格。因此,在建船舶的试航作业只是与“船舶建造”有关的活动,而非与“船舶营运”直接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限制性债权,故在建船舶试航期间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不能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0期;上海海事法院(2011)沪海法商初字第1308号

17.韩某某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规定的“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仍应限定为海船。内河船舶性质及准予航行航区不因其实际航行区域而改变。

案例索引: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53号

18. 韩国SEKWANG船务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审查不涉及实体问题,海事法院在受理基金设立申请后,仅就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和所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5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2)沪高民四(海)基字第1号

19.毛某某诉陈某、嵊泗县江山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援引责任限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2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24号

20.中燃航运(大连)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依照国务院批准施行的《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不满300总吨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为从事国际运输及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50%,但也存在例外情形,即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应适用同一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且以较高的限额规定为准。同一事故中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也同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而不考虑权利人是否实际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案例索引:2018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大连海事法院(2017)辽72民特104号

21.瑞克麦斯热那亚航运公司、瑞克麦斯轮船公司与CS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关于“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则时,若双方同时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和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应当分别抵销,分别限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海法海初字第19号、第25号

2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裁判要旨:本案明确了法院对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应仅从申请人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三个方面进行程序性审查的原则,保证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的审判效率和效果。

案例索引:2013年全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海)限字第1号

2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诉湛江市沧海船务有限公司、广州市港信航务实业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确权案

裁判要旨:确权诉讼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参与拍卖船舶价款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分配,保护债权人对物的权利。申请人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由此,对该申请人提起的确权诉讼失去了继续诉讼的基础,应裁定终结该确权诉讼。此时权利人仍可以通过普通诉讼程序诉请赔偿。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广州海事法院(2003)广海法终字第84号

24.满某某、翟某某诉元山渔业会社(Won Shan Fishery Company)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海事局出具的海事调查报告通常都是认定案件事实和责任的基础,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存在不确定性。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对各种间接证据调查取证和审慎分析论证查明碰撞事实、认定碰撞责任。

案例索引:《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年民事审判案例卷)》;天津海事法院(2009)津海法事初字第29号

25.洋浦国信海洋船务有限公司与上海中船重工万邦航运有限公司、黑龙江东闽航运有限公司、大连华德天宇集团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船舶碰撞责任的事实已经清楚的,海事法院可以对碰撞责任作出先行判决,当事人不服该判决,有权提起上诉。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49号

26.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Korea Tumangang Shipping Company)诉C.S.海运株式会社(C.S. MARINE CO.,LTD)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裁判要旨:具有涉外因素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属海事侵权纠纷,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允许当事人在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案例索引:2019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504号



下期预告

下期预告:《保理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原告诉请的审查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海事庭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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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编辑:吴涛 林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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