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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88期丨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上海高院研究室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2023-05-14

专栏介绍

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促进法律适用统一工作,制订了《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规划》,力争通过5年时间,形成一批实用性强、可操作的类案办案要件指南,实现常见类案问题全覆盖。在全市三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目前已完成31个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编撰工作,逐一经高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汇编出版《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第一册、第二册、第三册、第四册和第五册。五册共围绕2000多个法律适用问题,逐项梳理、归纳类案审查要件和注意事项,附以相应的规范指引(含《民法典》及最新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800多个

本丛书的编撰出版凝聚了上海法院数十载的审判智慧和经验结晶。为了更好地展现、分享、传承上海法院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系列成果,尽最大努力凝聚法律共同体共识,本栏目将持续节选《上海法院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的部分内容,旨在全面提升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认知和适法统一能力,选取类案指南中的要点内容,以供大家学习和交流。


编者按

        参与分配制度是指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时,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债权人申请加入分配程序,依法从执行标的物中获得受偿的制度。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案件具有主体众多、程序复杂、程序实体问题交融等特点。为妥善处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本期刊发《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节选之三: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推荐阅读时间:16分钟  



执行程序中涉及参与分配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典型案例要览



1.李郭崇与贺醒民、张治国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只需提交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并未要求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证明责任。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实践中,只要申请人一方提供相关材料,符合一定要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并且执行法院对此也应从宽把握。只要确定现有财产已经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就应同意申请人参与分配。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325号

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山东天鹅棉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王星平、励菊香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在混合担保中,当事人明确约定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从其约定。在执行程序中,抵押物最终变现之后能否足够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仅以债权人另有物的担保,即认定债权人不具备参与分配的资格,剥夺了债权人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中进行选择的权利,也剥夺了债权人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法定权利,缺乏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3627号

3.铜川聚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与张勇、侯小玲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不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的情况下,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前述相关费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929号

4.李秀英与户靖宇、曹运儒、秦皇岛嘉盈贷款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应该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虽是首先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人,但其享有的仅是普通债权,其并非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故不能优先受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923号

5.上海浦东新区长江鼎立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洪流、上海徐汇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是法定的,其产生的基础是债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作为法院主动实施的一种执行措施,具有惩戒和赔偿的性质,其目的在于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而不是弥补优先受偿权人的损失。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不应当在抵押担保债权所确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内。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44号

6.沈跃平与唐伟春、上海邦成典当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查封优先受偿适用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其财产足以清偿所有债权的情形。由于本案属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参与分配程序,不适用查封优先受偿分配规则。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12446号

7.韶关市文华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湖心宾馆、潘某强、何某群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裁判要旨:如果执行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债权数量较少,是否有优先权或者优先权的顺序、金额争议不大,执行法院可以不制作分配方案,直接按照法律规定顺序进行清偿,但应当以当事人无异议为前提。

案例索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执复741号

8.朱幸福与苏新梅、唐晓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被执行人安置款系允许执行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的前提。法院不应通过制定执行分配方案的形式来实现被执行人安置款的扣除,申请执行人对扣除安置款有异议的,应通过执行行为异议及复议程序救济,无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275号

9.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东分公司与上海中达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仅处理与执行分配方案相关的实体性异议。因债权人不符合参与分配的条件,遂对其不予分配,债权人对此所提书面异议应属执行分配过程中的程序性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异议、复议的规定。

10.陈华中与GONG YAOJIN(龚耀金)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启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前提是,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执行机构最终的执行分配方案有异议,而以对其异议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6255号

11.上海物资(集团)总公司与江苏武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关于分配方案的争议,审理对象主要涉及分配方案中的受偿顺位和分配金额……并非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亦未在执行程序中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其不具备执行程序的主体资格,无权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案例索引: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419号

12.李振华与马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并无审查生效法律文书正确与否的功能,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的正确性有异议的,当事人应通过其他诉讼程序寻求救济。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3795号

13.周黎海、杨敏与张俐伟、徐静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漕河泾支行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的范围限于异议人的异议部分,而非对整个执行分配方案进行审理。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4024号

14.贝旭佳、陈杉琳与岑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4368号

15.谢惠、许少峰与上海东泰恒原工贸有限公司、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在没有取得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由于这类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那么应当允许债务人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来请求法院对该类债权人的实体请求权本身加以判断。

案例索引: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2民初42772号

16.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冲突,第二百零六条是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事由作出的规定,即出现该条规定的几项事由时,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就满足了实体要件。而第二十五条则是对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节点,即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自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或从抵押权人知悉抵押物被查封的事实时起不再增加,可以理解为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确定的程序要件。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主要目的是为连续性融资交易提供担保,提高交易效率,若在贷款还款没有异常的情况下,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在每次发放贷款时仍要对借款人或抵押物的状态进行重复实质审查,则有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立法目的。因此,最高额抵押债权数额的确定应当以人民法院查封抵押物且抵押权人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时为准更为合理。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787号

17.李廷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大名支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最高额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因实际发生的债权余款低于最高限额,故应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拍卖变价款优先受偿。主张房地产登记簿房地产抵押状况信息记载的最高债权限额应当仅指债权本金,最高额抵押担保优先受偿的范围应当以债权本金为限,以及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未经公示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3036号

18.吴道全与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考虑到可能会因为承包人的不积极作为而影响实际施工人收取工程款的合法权益,故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但这种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范围内,即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非对于承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58号

19.郑龙桂与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广州粤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主张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及相应利息,并不属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范围。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306号

20.贺红妙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裕丰复合肥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债权人如在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物主张优先分配权,应由执行法院审查债权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该权利行使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207号

21.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华芝园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裁判要旨: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和利息应当在主债务之前偿付。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执监26号

22.曾宏军与李承国、蒋瑞锋、曾晴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拍卖款在扣除相关执行费用、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后,无法清偿全部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应按照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清偿。

案例索引: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1民终2396号

23.沙港公司与开天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出资不实股东因向公司外部债权人承担出资不实的股东责任并被扣划款项后,不能以其对于公司的债权与外部债权人就上述款项进行分配。

案例索引: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4)松执字第3748号

24.重庆中集物流有限公司与重庆三峡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进出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并未限制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权,对于执行法院作出的执行分配方案,债权人有异议时应当赋予其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46号




责任单位:上海高院执行局  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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