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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州**集团女老板和某领导长期开房”事件谈起……

小吾哥 吾保护 2023-08-16

近日,常州某论坛有网友发帖,爆料常州某集团董事长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吃瓜网友倾巢出动,现在闹得沸沸扬扬,更有网友爆料在“性贿赂”的背后更是牵扯到CX、NYS、AP等三家公司的土地转让纠纷,涉及“枉法裁判”内容。

很快又有网友在常州某论坛上发帖辟谣并声称要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

谣言止于智者。在相关部门尚未对案件情况公布调查结果之前,吾保护法律服务平台先给大家上一堂普法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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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集团女老板和某领导长期开房,因房费被拦!各位看官看视频》网络发帖人wanhaodatang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吾保护:网络论坛并非法外之地。由于发帖内容已经涉及到某集团及其董事长隐私权和名誉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没有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无论是出于恶意抹黑蓄意攻击的商业目的,还是基于娱乐八卦随手转发,该帖子内容都已经严重侵害了某集团及其董事长的合法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发帖人真的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可向有关部门举报提交。

话题二:如果帖子内容属实的话,发帖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吾保护:即使帖子内容所涉及的“开*”、“*贿赂”、“枉法裁判”、“钱权交易”等情节属实,那么也应当由相关人员(利益关系者、吃瓜群众等)向相关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任何人都不能够打着“言论自由、网络自由、声张正义”的旗号在互联网论坛上擅自曝光敏感信息,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情节属实并非免责理由。

话题三:若帖子内容不实,发帖人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吾保护: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外,具有以下情形的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行为表现】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行为后果】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话题四:转发这个帖子的吃瓜群众是否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吾保护: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话题五:某集团及其董事长该如何应对?

吾保护:如果认为自身权益受到非法侵害可向相关部门报案寻求帮助。对于网络文章中所指出的情节既可以选择“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消极处理方式,也可以选择“摆事实,讲道理”的积极处理方式,消除广大网友的疑惑,降低事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到底是消极处理还是积极应对,自行选择。但需要提醒的是,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的不断提升,一旦选择积极应对策略,那么相关事实和证据应当围绕社会大众所关切的“开*”、“*贿赂”、“枉法裁判”、“钱权交易”等关键点进行回应,万万不能选择避重就轻、敷衍搪塞的低级公关手法。

话题六:常州某论坛上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吾保护:可以肯定的讲,该声明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果要以某集团及其董事长的名义发布声明,应当取得相应的书面授权或委托书,并在发布声明的同时公布授权手续,以正视听。在没有出具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无法认定《声明》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如果该声明发布者确实已取得授权,为何不将授权手续公布于众呢?是对该事件的不屑还是另有隐情,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始终认为任何权利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选择维权方式和途径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细节。毕竟,细节决定成败!

话题七:对于某法官而言又该如何应对?

吾保护:事实胜于雄辩。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建议某法官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澄清事实,还真相于公众。如果该事件确为子虚乌有,自有人为你撑腰,法院必将还你公道。

话题八:如果真的存在钱权交易,那么“枉法的裁判”该如何处理?

吾保护:有错必纠,有错必改。相关利益方完全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虽然维权之路异常艰辛,但是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声明:本文章不针对任何个人和单位,仅就相关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阐述观点。相关事实和结果以有关部门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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