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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兰兰案六问六答

2018-02-07 木虫 木虫

汤兰兰案六问六答

 

                                            |木虫

 

 

2008103日,14岁的汤兰兰(化名)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长达7年。4年后,包括她父母在内的11人获刑,罪涉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其父母还被判犯有强迫卖淫罪。20176月,汤兰兰之母万秀玲出狱。她说自己很想找到女儿,还原当年事态。而汤兰兰却“人间蒸发”——直到今年1月,万秀玲才查询到,女儿已经改名迁户(澎湃新闻130日)。

 

汤母求助于媒体。于是,一篇题为《寻找汤兰兰:少女称遭亲友性侵,11人入狱多年,本人“失联”》的文章与一则题为“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相继登上了“澎湃新闻”和《新京报 42 30603 42 12910 0 0 2239 0 0:00:13 0:00:05 0:00:08 2829》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众说纷纭。“澎拜新闻”和《新京报》万万没有想到,这则新闻受到社会各界和网民的集体“炮轰”和质疑,甚至,有网民要人肉相关记者。

 

 

案件本身有没有问题?媒体报道有没有失误?网民言行有没有越位?被告人行为有没有违法?汤兰兰应该如何面对社会?针对这些异常复杂的问题,我想表达以下观点:

 

一是被告人有申诉的权利,而且有求助媒体的权利。媒体报道显示,早在201010月,一审判决下达时,11名被告人就曾集体上诉,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而且,在法庭上曾集体翻供,称有刑讯逼供和诱供问题。有被告被零口供判刑;有被告拒绝减刑,坚持申诉;有被告家属10年来,一直在四处奔波……

 

案件侦查是公安机关的权力和责任,案件审判是法院的权力。但是,服气不服气是被告自己的事情,这也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

 

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法的依据,每一个人的自由都是宝贵的,每一个人都有追求真相的权利。当被告人自感无助的时候,有权利寻求法律的保护,也有权利寻求媒体的帮助,这无可厚非。

 

如果说,被害人汤兰兰有一个不幸,那么,这个不幸是被告造成的。如果说,被告认为自己也有一个不幸,那么,这个不幸可能是执法原因造成的。这两种不幸中,后一个比前一个更令人恐惧和不安。

 

二是汤兰兰有“失踪”的权利,更有自我保护的权利。汤兰兰有离开这个产生噩梦之地的权利,有追求平静、美好、幸福生活的权利。谁也没有权利强迫汤兰兰公开现身、公开面对社会、公开回答媒体质疑、公开当时自己的真实意愿。

 

但是,汤兰兰不能不对当年的举报和证词负责,不能不接受司法机关的询问,不能回避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汤兰兰的母亲有寻找女儿的权利,有要求女儿抚养自己的权利,有面见女儿的权利。母亲已经出狱,母女关系没有断绝。

 

一位年仅14岁的女生举报,其真实性如何?法律责任不在汤兰兰,而在当时的办案人员。因为,如果没有其它证据,仅仅凭汤兰兰的口供,不足以认定。汤兰兰背后有没有更复杂的问题?谁来解开这个扑所迷离的迷?不是汤兰兰。

 

三是媒体有报道的权利,有追问真相的权利,有使用语言方式的权利媒体该不该报道这个案件?媒体应该选择什么方式来报道这个案件?媒体该不该提出寻找汤兰兰?媒体该不该使用“失踪”和“失联”字样?媒体应该编写什么样的标题?媒体应如何采写、编辑这个稿件?我认为,那是媒体的权利和自由。

 

如果媒体涉嫌违法,应该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媒体没有违法,就应该有拷问、质疑,甚至反复质疑的权利。这是媒体应该做的。媒体就应该有一颗大爱之心,有一种大无畏的勇气,有一种不屈不挠的求真精神

 

媒体不是执法机关。不能让媒体承担他不该承担的责任。媒体能够提出问题、指出疑点、发出声音,就是在履行责任,就是在推动社会进步。不能以阴谋论、负能量、名利心,来指责、侮辱、否定媒体和记者。

 

四是政法部门要有追求公平正义的勇气和担当面对这样一个极为棘手的案件。政法机关不能退缩,更不能涉嫌护短。相反,要对公平正义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政法机关要在每一起具体案件中,让老百姓深刻体会到公平正义。

 

案件办理过程中,究竟有没有刑讯逼供?证据链是不是存在漏洞?需要依法进一步详查。如果有一天案件进入再审、复盘的司法程序,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不能因为时间长了,经过二审了,有零口供判刑了,就主观认定案件没有任何问题。当然,也不能只听被告一面之词就认定司法机关误判了。这个需要耐心、时间和勇气。

 

在这样一个时刻,政法机关不应指责被告人,不应该指责媒体,不应该指责网民。

 

五是网民应有更大的宽容心。网民有参与的权利,有议论的权利,有表达观点和情绪的权利,有要求政法机关给一个回应的权利。社会积极关注这个案件,不是一种坏事,而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

 

保护汤兰兰的意识和呼声是清醒的,但是人肉记者就是错误的。那些对记者进行人格侮辱、谩骂攻击,同样是违法行为。那些对正在服刑或刑满释放的被告,进行辱骂和羞辱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理性表达才是正确途径。不能把人们的质疑说成是负能量,更不能把媒体的追问,说成是别有用心。我们这个社会恰恰需要媒体监督,需要一些勇敢的新闻人。

 

六是最大的教训是如何运用“公权力”。从媒体报道看,该案办理过程中,确有瑕疵和缝隙。比如,公安人员和检察人员一起询问被告人,汤兰兰有撒谎的情节表述,两个B超鉴定结果相反,汤兰兰爷爷死于看守所内,汤兰兰最初证词涉及40余人,最终仅11被定有罪。等等这些,都给人们留下了可供揣度的模糊空间。

 

执法权是神圣的。一定要十二分的珍惜;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一定要实事求是,尊重真相;一定要重证据不重口供;一定要形成真实可靠的证据链;一定不能草菅人命;一定不能刑讯逼供;一定不能草率、急躁、粗暴。

 

请记住,在法律之上还有道德、仁慈、爱和正义。往往越是看不见东西越是金贵。

 

 

汤兰兰案件几乎进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如果一切都是真的,一如电影《熔炉》。如果一切只是一场闹剧,一如电影《狩猎》。无论如何,都令人扼腕叹息,黯然伤神。

 

我们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愚蠢,不能低估有些人的粗暴,不能低估有些人的自私,不能低估有些人的天真和幼稚,不能低估有些人的麻木,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浮躁,不能低估有些人的无知。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冷静下来,少一些猜度,多一分理性,还当事人一个安静的空间,把查明真相和公正执法的责任交给司法机关。

 

我相信,如果有黑夜,黑夜一定会过去。我相信,正义一定属于那些不服输的人。我相信中国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20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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