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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经纪业务处罚案例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21

2021年度

经纪业务处罚案例




关于对H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1月14日)


(1)处罚机构:福建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H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H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身份证号******************)于2020年1月收到法院传票,但未及时向我局报告涉及诉讼情况;营业部异常监控系统存在同源委托预警的未处理记录458条,营业部未按照证监会关于账户实名制的监管要求对前述预警记录进行处理并采取管控措施。

上述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修订,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修订)第十五条规定。陈晓玲作为时任营业部负责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营业部及原营业部负责人陈晓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G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年1月20日)


(1)处罚机构:山东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G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业部对合规人员等非营销岗位人员下达考核任务,营业部柜台经办人员兼任信息技术岗。二是营业部自2017年5月成立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未对客户交易区进行监控录像,未保存客户交易区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间监控录像。三是营业部员工王某青知晓客户乔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营业部员工张某睿知晓客户韩某婷的账户密码并在营业部登陆客户账户进行下单测试。四是营业部向我局提供的材料中存在内容不真实情形

(5)处罚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1月28日)


(1)处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被处罚主体: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罚款

(4)违规说明: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

(5)处罚决定:罚款950000元。






关于对SWHYXB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3月20日)


(1)处罚机构:新疆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SWHYXB证券有限公司库尔勒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未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员工执业行为,对营业部电脑使用情况监督失效,存在营业部员工使用营业部电脑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情况。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GTJA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年4月23日)


(1)处罚机构:江苏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GTJ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对个别经纪人进行执业前培训;二是未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监控和分析处理机制;三是未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以上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进一步健全经纪人管理机制、严格监控账户异常交易行为、规范运营,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关于对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年5月8日)


(1)处罚机构:山东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Z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网上营业厅系统升级、变更上线前未进行充分测试。二是未及时监测发现2021年3月21日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反映出公司信息系统安全监测机制不健全。三是发现上述信息安全事件后未立即向我局报告。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5月12日)


(1)处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被处罚主体:GJ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罚款

(4)违规说明: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处罚决定:罚款65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公示表(2021年5月26日)


(1)处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被处罚主体:ZS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罚款

(4)违规说明: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5)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73万元






关于对DT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6号)(2021年6月11日)


(1)处罚机构:河北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DT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过程中,部分建议内容缺乏合理依据,未做到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你营业部对上述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合规管理,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166号令修改)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证监会公告〔2020〕20号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5)处罚决定: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ZH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7月7日)


(1)处罚机构:河南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ZH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南阳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存在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二是重要事项未及时报告。发生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等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福州中支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2021年7月14日)


(1)处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被处罚主体:X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罚款

(4)违规说明: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5)处罚决定:处43万元罚款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1年7月14日)


(1)处罚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被处罚主体:中国GJJR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罚款

(4)违规说明:1.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报告。

(5)处罚决定:罚款185.8万元






关于对W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年7月23日)


(1)处罚机构:青岛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W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青岛东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4)违规说明:经查,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你营业部仅有时任负责人李洪龙一名员工,内部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在此期间李洪龙曾在营业部营业场所内从事拍卖平台宣传活动。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JH证券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12号(2021年7月23日)


(1)处罚机构:黑龙江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JH证券有限公司双鸭山新兴大街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原员工彭世伟、员工蔡丽丽向投资者传递非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能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JH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柳树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11号(2021年7月23日)


(1)处罚机构:黑龙江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JH证券有限公司哈尔滨柳树街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员工孙涛存在操作客户股票账户,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向客户明确推荐股票未提示风险并承诺收益行为;营业部员工合规意识薄弱,内部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员工执业行为监测处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未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营业部应认真进行整改,并于2021年8月30日之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SWHY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年8月5日)


(1)处罚机构:青岛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SWHY证券有限公司青岛海尔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你营业部前经纪人的笔记本电脑通过你营业部无线网络进行证券交易委托的情形,上述证券交易委托涉及其名下多名客户,营业部对此未能及时发现并有效实施管控。二是你营业部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过程中,存在未填写签署日期及客户信用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协议签署、使用不当等情形。上述行为反映出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八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五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二十三条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关于对ZH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实施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年8月17日)


(1)处罚机构:河南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ZHY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

(4)违规说明: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印章管理不规范,财务专用章部分用印记录未登记,办公室印章部分用印记录仅由经办人签字,无批准人签字;客户资料管理不严格,部分客户资料中项目未勾选、客户未签字、日期签署不准确,部分投资顾问服务协议中未明确服务内容、未签署日期;客户交易区监控覆盖不全,录像保存不完整;空白凭证管理不规范;在投资顾问业务推广、服务提供环节留痕管理不完善等。 上述事实反映出你分公司内控和合规管理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等规定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行政监管措施






关于对D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年10月15日)


(1)处罚机构:福建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D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同时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二是个别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以上员工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中国Y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年11月8日)


(1)处罚机构:浙江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中国Y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大南路证券营业部

(3)处罚类型:责令改正

(4)违规说明:经查,你营业部在2016年1月至2021年1月间存在从业人员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操作,长期充当资金及账户掮客从事场外配资、从中获取不法利益等问题,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不到位。同时,营业部明知上述问题和线索,对已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和客户权益的重大事件,未及时向我局报告。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责令你营业部限期对上述问题进行改正,达到如下要求:营业部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防范从业人员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夯实内部控制,提升合规水平,做好风险管理,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关于对W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年11月8日)


(1)处罚机构:浙江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WH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

(4)违规说明:经查,你公司台州分公司原负责人黄晓峰因涉嫌犯罪被司法部门采取强制措施,后果严重,影响恶劣。你公司长期未发现分支机构负责人失联的情况,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报告。对于分支机构合规内控薄弱和员工的失察管理,你公司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关于对ZH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21)032号)(2021年12月16日)


(1)处罚机构:黑龙江证监局

(2)被处罚主体:ZH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3)处罚类型: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4)违规说明: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公司总部制度规定落实不到位,未对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提交总部审核;二是分公司自行制作的宣传材料内部审核流于形式,仅采用口头方式进行,无审核留痕;三是分公司个别员工向投资者分发的宣传材料存在不当表述且未提示投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1号)第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十六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9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5)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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