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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券商经纪业务及从业人员罚单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7-21

2022年度1-2月份

券商经纪业务及从业人员罚单





事件标题:关于对叶某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叶某青

(2)所涉证券公司:HF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28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其他内控不规范,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便利

(7)违规说明:经查,宁波证监局发现叶某青在HF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钱湖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组织客户出借证券账户并为他人融资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对叶某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1)被处罚对象:黄某

(2)所涉证券公司:G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24日

(5)处罚措施:行政处罚

(6)罚单事由:从业人员违规买卖证券,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7)违规说明:黄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8)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责令黄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事件标题:关于对G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号


(1)被处罚对象:G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

(2)所涉证券公司:G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19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超范围或违规经营

(7)违规说明:经查,G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存在销售非GD证券代销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六条的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及《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G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南城鸿福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陈某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


(1)被处罚对象:陈某伟

(2)所涉证券公司: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17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其他,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7)违规说明:经查,陈某伟在GF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下埔路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交易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第一款及《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二条第一项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陈某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王某

(2)所涉证券公司:HT证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1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业务人员不当兼职

(7)违规说明:经查,王某在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河二街证券营业部(原大连西南路证券营业部)及原大连会展路证券营业部担任负责人期间存在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王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号


(1)被处罚对象:秦某

(2)所涉证券公司:SWHY证券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13日

(5)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6)罚单事由:违规获取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当投资建议

(7)违规说明:经查,秦某在SWHY证券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证券营业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向某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时无合理依据,且未提示投资风险;

  二是2020年7月收受某投资者提供的礼金。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2020年已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2020年已修改)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十条等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对秦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王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王某彬

(2)所涉证券公司:HF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7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业务人员不适格,不当营销宣传,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

(7)违规说明:经查,王某彬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吴家窑大街营业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王某彬向客户传递的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不是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二)是王某彬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

  (三)是王某彬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违规向客户推荐股票。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七条的规定。

(8)处罚决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王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XD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

(2)所涉证券公司: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6日

(5)处罚措施:责令改正

(6)罚单事由:其他内控不规范

(7)违规说明:经查,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

  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事件标题:关于对姚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姚某根

(2)所涉证券公司: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6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其他内控不规范

(7)违规说明:经查,在姚某根担任XD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蚌埠淮河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2014-2015年期间违反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违规销售多支金融产品;

  二是对员工执业行为缺乏有效约束,管控不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六条的规定。姚某根作为营业部时任负责人对此负有责任,违反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姚某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事件标题:关于对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所涉证券公司: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证券开户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违规说明:经查,重庆证监局发现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

  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徐某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徐某涛

(2)所涉证券公司: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证券开户不规范,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7)违规说明:经查,徐某涛在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任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二是发生重大事件未向重庆证监局报告;

  三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第十八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徐某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申某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申某晓

(2)所涉证券公司: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

(7)违规说明:经查,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申某晓作为分公司财富业务总监对上述产品的销售管理未审慎履职,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决定对申某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曾某

(2)所涉证券公司: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证券开户不规范

(7)违规说明:经查,曾某在任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经纪业务)及负责人期间,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二是采取赠送实物的方式吸引客户开户。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曾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事件标题:关于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1)被处罚对象:郭某

(2)所涉证券公司: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处罚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4)处罚日期:2022年01月04日

(5)处罚措施:出具警示函

(6)罚单事由: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其他违规行为

(7)违规说明:经查,郭某在PA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任财富经理期间,在销售先锋期货新悦六号1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该产品于2019年5月成立,2021年5月终止)过程中,伪造客户合格投资者认证材料,合规意识淡薄。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8)处罚决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郭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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