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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半年产品销售监管案例浅析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2022年上半年产品销售监管案例浅析


分析:咖啡   复核:庞子博



本文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2022年上半年产品销售业务监管处罚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总结上半年券商产品销售业务和银行公募基金销售案例特点,以期为今后产品销售业务提供警示,防范监管处罚风险。



一、概况


1、处罚数量

2022年上半年,券商产品销售业务的处罚案例共10起,涉及9家机构、7名从业人员;银行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处罚案例共10起。


2、处罚事由

从处罚事由分布来看,集中在违反适当性管理和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人员展业。



二、案例浅析与建议


除适当性、飞单和营销人员资格外,分支机构销售业务负责人、绩效考核构成以及宣传材料、概要信息披露应提高关注度。

1、关注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责任人等人员从业资格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除关注营销人员应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外,也不可能忽视其他人员的资格问题。基金销售业务(含公募、私募、资管计划)中需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包括:1、(公募销售规定)负责基金销售业务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宣传推介、销售信息管理平台运营维护等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基金销售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合规风控人员。2、(基金从业人员新规)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风险控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2、关注业绩考核指标的构成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业务内部考核机制,坚持以投资人利益为核心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将基金销售保有规模、投资人长期投资收益等纳入分支机构和基金销售人员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大对存量基金产品持续销售、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激励安排,不得将基金销售收入作为主要考核指标,不得实施短期激励,不得针对认购期基金实施特别的考核激励。”2022年上半年已有2家银行因此事由受到监管处罚。


3、关注宣传材料及产品概要信息披露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集中统一制作和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并对内容的合规性进行内部审查,相关审查材料应当存档备查。基金业协会曾发布《公募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落实问题讨论会会议纪要》,建议通过弹窗提示、点击监测等方式,对产品资料概要进行“强提示”。


4、关注管理人员执业行为刑事风险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则证券从业人员受贿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吴某案发前系某证券公司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2007年到2020年,吴某接受多家基金公司工作人员以及吴某所在公司3家营业部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五万五千元予以没收。

对于应对从业人员刑事犯罪风险,建议一是建立明确的产品准入、考核标准,且指标应尽量可量化,减少人工干预;二是加大对刑事犯罪行为的识别,重视内部的投诉举报;三是提高对从业人员刑事法律的普法教育。



三、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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