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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2018-01-03 警营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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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整理自百度、搜狗、360等网络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条文释义】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款。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型活动已成为促进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载体,各种文体、商贸、展览等大型活动的数量急剧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活动地域范围逐渐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商业化比例不断加大;参与人员的结构和背景日趋复杂。新的形势要求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管理中必须转变观念、调整职能、规范流程,必须加强法制化建设和理论研究,必须探讨大型活动安保工作的原则,并在原则的指导下不断强化市场理念,加快正规化、科技化建设的步伐,以适应时代的要求。在各类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的举办期间,扰乱现场秩序的问题日趋突出,且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在我国举行的足球比赛等其他体育比赛,经常发生球迷闹事的事件,在处理球迷闹事上,公安机关感到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可以适用,只能笼统地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来进行处罚,在实践处理中也没有统一的执法标准,从而导致执法不公,同一种违法行为,有的可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有的则可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有的可能处罚较重,有的可能处罚很轻。为了给公安机关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本法增加了扰乱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并借鉴国外处理足球流氓的做法,规定了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强行带离现场。这样规定也为今后类似北京2008年奥运会和上海2010年世博会等大型活动的成功举办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


  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大型活动,是指由个人、单位(社团)主办,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内举办的,由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公共活动。主要包括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庆典、民间传统活动等。这类活动具有场所公开、人员多、规模大、财物集中、媒体关注等特点。由于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以及群死群伤事故和盗窃、抢夺、打架斗殴等案件,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因此,大型活动管理在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历来是公安机关,尤其是大中型城市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值得注意的是,本法所称的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范围应该是《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而不包括展览展销、政府组织的庆典等大型活动。根据公安部1999年11月发布施行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在公园、风景游览区、游乐园、广场、体育场(馆)、展览馆、俱乐部、公共道路、居民生活区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下列活动,为大型活动:①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活动;②游园、灯会、花会、龙舟会等民间传统活动;③体育比赛、民间竞技、健身气功等群众性体育活动;④其他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将对大型活动的范围、安全保卫、举办大型活动的许可条件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2)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一般客体是公共秩序,直接客体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秩序。


  (3)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


  ①强行进入场内。具体是指行为人不购买门票或者入场券,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强行进入场内观看比赛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或者虽持有票证,但不服从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而强行进入场内以及其他强行进入场内的情形。


  ②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发火灾或者导致现场秩序混乱,从而危及公共安全,发生群死群伤的事件。因此,对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应从管理规范上健全这一防范性要求,禁止在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擅自燃放烟花爆竹。其他物品包括衣物、报刊等。实践中,一部分情绪激动的行为人,在大型活动现场有燃烧衣物、起哄闹事等情形,扰乱了现场秩序。


  ③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此种行为多发生在体育比赛等对抗性强的大型活动中,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易挑起双方观众的对立情绪,伤害受侮辱一方运动员的比赛积极性,引发球员之间、观众之间的冲突,同时也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了侵害,必须从法律上加以禁止。


  ④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这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它直接影响到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实施此类行为的人员应当从严处罚。如果围攻行为导致他人受到轻微伤的,则在扰乱大型活动秩序和故意伤害中择一处罚重的行为处罚。如果对他人造成了比较重的伤害,达到了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则应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⑤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在体育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活动中,观众情绪往往随着活动的进行而发生变化,有的观众为了发泄不满情绪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食品等杂物。这种行为容易对其他观众或者运动员造成伤害,同时也影响了比赛等大型活动的正常秩序。如果行为人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工作人员制止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⑥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包括在大型活动场内起哄滋事、煽动观众不满情绪、用恶意语言攻击运动员、裁判员等行为。


  (4)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实施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行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不听工作人员的制止,造成较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等情形。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12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的,可以强行带离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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