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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点·社会信用立法:急不得,慢不得

2017-01-20 源点信用 源点credit

尚无时间表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提出,“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社会信用立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重要、最基础的关键性工程。但到目前为止,除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部分行政立法外,尚无系统化且层级较高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化的信用法律规则。


深改组在顶层设计方面给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足够的重视,2016年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给社会信用立法准备打下了基础,同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积极成效也为开展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不过,依照全国人大财经委彭森副主任的说法,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至2018年3月)完成社会信用立法的立法工作难度比较大。




学界的声音


学界对社会信用立法也有诸多讨论。社会信用立法游走于公私两域,具有相当高的技术难度,必须在立法法确立的权限范围内审慎进行。社会信用立法切忌建成公民道德档案,道德要素在进入信用立法的视野之前,必须满足“以德入法”的路径。


有学者认为,立法者在体认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基础上,还须认识到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在权属、归集与查询、救济、法律责任等方面均旨趣各异。除了诉诸合同法、侵权法等救济之外,为避免公权侵害私益,社会信用立法应当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合理行政原则,确定与本部门行政管理事项相关联的信用信息范围,作为开展分类管理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以增强可预期性。在实施联动奖惩时,务须避免衍化成对信息主体的二次处罚。


地方的实践


作相比较于国家立法尚无预期,各地社会信用立法如火如荼,浙江、甘肃、河北、江苏、北京、陕西、黑龙江等地将信用立法摆上议程,处于积极摸索阶段。


作为全国最早探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区之一,上海市自三年前开始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地方性法规。2016年底,《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交审议,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于2017年上半年出台。《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是我国首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条例》草案共8章54条,其中明确了“社会信用”的基本概念,明确了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共享,明确了信用奖惩、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主要制度。


2016年4月,《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湖北省人大三审草案稿。条例旨在通过立法对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规范,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全省信用信息的有序归集和共享。《条例》共7章54条。


急不得 慢不得




根据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在《中国信用》创刊号上发表的最新署名文章,下一步,将积极开展《信用法》的调研起草工作,抓紧研究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源点君的浅见,对于信用立法,该慎重的一定要慎重,想明白了再干。同时也慢不得,只要经过充分讨论确定下来的立法目标,就要只争朝夕,抓紧时间坚定不移往前推进,抓住宝贵的“时间窗口”。左三年,右三年,慢慢吞吞踯躅不前多半是半途而废,过些年又重起炉灶。这方面,又不是没有前车之鉴。


但愿《信用法》早日面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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