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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转载:吴晶妹教授展望2017年中国征信: 尊重市场 加强监管 稳步发展

2017-03-17 吴晶妹 源点credit


源点注:这是吴晶妹教授发表在2017年2月《征信》杂志上的一篇文章。


接触社会信用体系的读者应该都对吴晶妹的名字不陌生,这位身材瘦小、性格温和的学者长期以来执着于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研究,尤其是从2013年起,每年岁末年初会发表一篇新年展望的文章,其对信用之情,溢于言表。


作为理论研究领域的旁观者,源点非常钦佩那些脱离了本位主义低级趣味,以专业精神作为安身立命之本的学者。他们也许有其供职的身份,但落笔之后,就能秉持理性和客观,不看眼色行事,不为小利代言。比如我们之前转载过文章的罗培新博士。


吴晶妹教授的文章价值在于,研究当下的中国现实,肯定成绩,也直面社会信用在推进方面存在的机制性障碍。尽管本文当中并没有涉及她曾在其他场合呼吁的设立信用监督机构的问题,这篇展望文章已经给出够多的建议。


不幸的是,在喧闹的舆论场中,这样的声音并不常见,也没有得到广泛的传播。这也是源点转载文章的原因,希望更多的人可以看到。


感谢源点志愿者在文本转换方面付出的劳动。版权属于原作者,也感谢原始刊登者《征信》杂志。





摘要:展望2017年中国征信,公共征信体系建设会有很大发展,金融征信将加强拓展应用,构建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是大势所趋。应重视信用信息与数据保护,尽快立法及出台相应的信用监管制度与措施;着重进行制度建设,练好征信业内功;成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已是业界共识与同求;征信业产业政策应调整,征信业一分为二,逐渐分为社会信用征信和金融信贷与融资征信。


经过过去十几年来的开创与坚守,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改善了我国社会与经济发展的信用环境,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建立了信用新规则。未来征信业将会受到社会各界更加广泛的关注,征信体系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一、公共征信体系建设会有很大发展


未来中国将形成三大征信体系:一是央行征信中心积累的金融信息整合和报告体系,包括贷款、担保、抵押等数据,此为金融征信体系;二是以政府部门监管数据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信用信息体系,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以及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会很快在全国形成一个数据体系,此为公共征信体系;三是以互联网交易、社交活动等为内容的征信体系,此为商业征信体系。2017年及以后的几年,公共征信体系建设将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因为公共征信体系建设有强大的需求,而且这些需求已开始寻找出口并要落地应用。


目前,以政府部门监管数据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发展很快,已经出现了几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板块,如“信用中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但是,在电子政务公开、政府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工作中,哪些信息可以公开、怎样公开,哪些需授权,哪些完全不能公开只能内部使用等问题,缺乏法律法规依据。再如信息主体权益如何维护,如何建立救济与修复通道;如果建立信息主体的投诉或者申诉渠道,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申诉主体资格、申诉的受理机构、申诉程序、受理范围等进行明确。


过去几年,国务院虽然颁布了有关条例,央行也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让市场有了一定的法规基础,不过这些条例与办法主要是针对金融和商业征信机构进行的,对政府部门监管数据为核心的行政管理信用信息体系建设并没有有效的指导作用与约束力,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要推动政府部门信用信息整合与公开共享还是比较困难的,各级领导与具体工作人员一定会有顾虑的。


在2017年,期望国务院或有关部门能颁布或出台有关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使用的条例或指导性文件,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能得到释放与快速发展,真正实现信用信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有道、用之依法。


(一)征信体系建设基本目的与政府需求


征信体系建设从根本上讲是适应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需要的,是整顿市场秩序、改善社会信用环境、保障信用交易健康发展、建设信用经济的根本举措。健全有效的征信体系可以促进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与手段走向成熟,扩大并创造市场需求,促进市场繁荣,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改革开放的中国增强国际经济竞争力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从国外的情况以及我国征信建设的社会实践来看,有两个具体的阶段性答案可供选择:为政府管理服务,为市场交易服务。经济学关于市场失灵的理论解释了政府管理的必要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市场失灵现象时有显现,还不能自发形成市场交易的管理制度。


市场失灵的经济环境下,公共产品不能自发、有效提供。长期来看,建立征信体系就是为未来市场经济提供一个公共产品。不过短期来看,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就必须先解决政府监管问题,把征信数据库作为监管的平台。当然,成熟的市场经济应该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即使是将来信用信息作为私人产品由私有部门生产制作,政府仍然可以提供公共产品。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从本质上来说,应该是社会管理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秩序等新型社会性问题管理水平的改善与提高。我国社会信用问题是在市场化程度加深、相关法制管理空白、行政监管缺乏的情况下充分暴露的,我们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在市场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建设配套的信用管理法律和具体的行政监管手段,而这一切决定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首先要解决政府管理问题。所以现阶段我国征信建设的首要目的是为政府管理服务。


(源点注:征信行业的从业者,不要就盯着服务金融行业,政府的需求这么大你们真的看不见吗?)


当然,从理论上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社会活动的核心都应该是为市场交易服务,而市场交易是有充分的需求与供给的提供。这种市场交易应该都是内生的,至少是由内在需求决定的,外部因素只起到推动或者约束作用。明确地说,征信需求与供给的出现都是自发的,不是政府指定就能形成的。正如最基本的经济学理论所界定的那样:需求决定供给。我们现在没有足够有效的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需求,当然也不能形成合理的供给。


所以现阶段我国征信市场建设离市场交易服务还有一定距离。一方面是因为市场交易需求动力不足,另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监管需求强烈。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对我国征信体系的认识与理解还存在很大差异,很多人把征信建设归结为建设一个数据库、一个信息平台,或者是归集一个黑名单。这种理解是有一定局限性的。我们应该认识到征信体系建设是我国深化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工作,是在构建一种新型的社会运行规则。


(二)转轨经济、政府职能转变与政府征信管理创新


在经济转轨与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有不少人提出了“重复建设”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本身就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所谓“重复建设”,其实是一个计划经济概念,而各职能部门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都是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职能调整的导向都是市场和社会的需要,都是为社会服务的。在这个过程中,信用问题成为社会性问题,信用管理自然成为国家各职能部门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是各个职能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信用管理的基本前提就是拥有信用信息,从这个角度说,目前各职能部门着手建立为自己管理服务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合理的,无所谓“重复建设”。这个问题不需要讨论是与否,我个人认为各信用信息数据库应加快建立,因为这直接决定了政府各职能部门现阶段管理能否迅速到位。信用管理的最大特点就是突出的数据化、电子化、系统化、信息化。从某种程度上讲,以加强信用管理为契机,提高政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是有社会现实意义的。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政府职能会不断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断转变和重新定位。也许有些政府职能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会在市场要求下不断强化,有的则会不断弱化,这其实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换句话说,有些政府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及其拥有的信用信息不再被需要,退出这个领域是理所当然的,届时信用信息将相对有限地集中于几个相关的政府重要管理部门。但是究竟集中于哪几个部门,不是靠政府计划的,而是市场与社会选择的结果。这是一个必然的过程,不能用所谓的“重复建设”概念来简单归置和理解。现在有人提出的“不要重复建设,计划指定几个相关部门统一建设”,未必是将来市场和社会的选择。这种做法的后果可能比所谓“重复建设”的后果更可怕,资源浪费更严重,效率更低下。


当转轨经济基本完成,市场经济基本成熟的时候,政府职能将进行变革性调整与重新定位,而部分职能会更加相对弱化,其中政府各相关部门信用管理职能的调整和转变可能会尤为突出。届时曾经拥有大量信用信息的重要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是深化本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能,或是逐渐退出信用管理领域。与此同时,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会迅速发展,逐渐接替原来由政府发挥的信用管理职能,从而为信用管理行业导入竞争机制。市场化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职能更加全面,涉及的领域更广,运作的效率也更高。届时完善的市场化竞争机制还会进一步引导政府信用管理职能向社会中介机构转移。


(源点注:这一段主要讲政府主导社会信用的意义,其中讲到的“重复建设”,表述上还是有些语焉不详,所指不清,有所顾虑。)


二、金融征信将加强拓展应用


中国人民银行建设的征信系统,为国内与银行有信贷关系的企业和个人建立了征信档案。2006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2013年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明确定位为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主要核心数据是银行信贷信息,还包括证券、保险、信托、外汇、融资租赁、担保等类金融信息,以及社保、公积金、环保、欠税、民事裁决与执行等公共信息,服务网络覆盖全国,已经成为世界规模最大、收录人数最多、收集信息全面、覆盖和使用范围广泛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一)继续拓展覆盖面


截至2016年5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收录了8. 9亿自然人、2152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最新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末我国大陆人口总数为13. 7亿人,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仍有4. 8亿自然人信息未收录,占比35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最新公开数据显示,2015年2月底全国实有各类市场主体7079. 1万户(源点注:2016年底各类市场主体8705.4万户),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未收录4927. 1万户各类市场主体信息,占比69.6%。可见,未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还有很大发展拓展空间。


(二)不良信用记录应分类向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查询


目前,如果借款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影响他在所有放贷机构的借款需求,这些信息很重要,但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可以尝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向政府及职能部门实行授权部分开放,重点领域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记录可分类授权查询。如此,也是实质性地推进了金融与行政管理之间的信用信息开放与共享,有利于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加大力度探讨良好信用记录的应用


目前,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很强大,2015年我国信贷市场规模120万亿元人民币,征信系统收集的信贷余额为119万亿元,对信贷市场覆盖率达到98%以上。理论上,有了征信系统,因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程度,减少了信贷调查与审核成本,信用良好的守信者应获得更加方便、更加优惠的服务。但现状并不尽如人意,相关程序、环节、时间、利率、首付额度等并没有显著差异。


应努力把其中的良好信用记录的应用拓展到社会,首先是行政管理。现在,政府部门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为守信者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全面了解守信者信息很重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这些信息很重要、很有价值,可以相对准确地表达与刻画信用主体的承诺践约情况。


下一步,应加大力度研究并尽快实施,把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良好信息提供给部分政府部门查询,使政府部门在财政贴息项目审查、中小企业扶持计划资质认定、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招商引资、企业信用分类管理等行政管理职责中,能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守信者进行优先安排。


(源点注:这是呼吁改变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进不出的局面,央行能迈出哪怕一小步吗?)


三、构建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是大势所趋


目前,全球经济在信用化,信用资本已日益成为参与全球经济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条件之一。拥有强大的信用资本正在成为强国不可缺少的重要标志。拥有更加强大的征信机构比拥有信用资本更加迫切。


(一)更加开放、创新的征信产业政策


在国际征信机构强大、中国征信机构过于弱小的世界格局下,去牌照化、构建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采取宽松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我国征信业快速发展壮大。


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主要是以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以监督管理征信机构合规程度为核心,重点检查征信机构尊重信用信息主体、依法依规采集信息的诚实守信操作情况,接受信息主体举报与申诉,对征信机构开展日常或专项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调查,为征信机构设立信用档案,按征信机构诚信经营记录进行分类监管,并依法依规实行适度奖惩。


展望2017年,征信市场经过几年的酝酿强烈需要一个爆发式增长,征信产业政策就像半夜楼上那只一直没有落地声音的靴子,应该落地、明朗,给机构一颗定心丸,给市场一个良好稳定的政策环境,给征信业一个创新的征信监管机制。


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的宗旨,是引导与约束征信机构尊重信用、诚信经营、积累与创造自己的信用品牌、信用文化与商誉。新型的以信用为核心的征信监管机制的主要监管形式就是日常与专项检查,而不是设立门槛、审批与发放牌照。


通过发放牌照、资质与资格认定等办法实施市场准人入管理,这种监管制度与措施的利弊是个世界性难题。从美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可略见一斑。


美国信用评级业最早是债券评级。1930年前,债券市场对信用评级的需求并不强烈,规模也很小。信用评级在当时的市场只是一个提供参考信息的一般性咨询服务机构。1931年美国货币监理署(OCC)规定按信用评级结果监管债券账户。1938年,财政部、联邦储备体系的董事会、联邦储蓄保险公司董事局和货币监理署发布了一个联合决议,规定在有关监管中使用信用评级。1973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规定该委员会有权认可特定的评级机构为国家认可统计评级机构(Nationally Recognized Statistical Rating Organization,NRSRO),提出了根据NRSRO的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现在美国的穆迪、标普、惠誉等几大超级的、垄断性的世界著名评级机构就是在这样的监管资质认证认可与隐形牌照发放中成长起来的。近二十几年来,长大后的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与服务在世界范围内广受诟病,美国本土也有很多诉讼。


如果说,市场是无形的手,那么监管就是有形的手。回顾美国信用评级发展历程,我们看到了这只有形手的力量。发放牌照和资质与资格的认证认可,可以激励某一个行业的快速发展,但牌照和资质与资格本身就意味着价值与垄断。牌照和资质与资格越难获得,就越有价值。有了牌照就是意味着有了地位,有了获得非竞争性垄断利润的可能。没有牌照和资质与资格之前,机构们只能靠服务、靠产品、靠声誉在充分竞争中获得市场认可,客户是上帝。拿到牌照和资质与资格后,这些机构就能恃宠而骄、背离初衷。如果监管越严,牌照越少,那么情况可能就会越糟,客户想要这种服务,就只能找这少有的几个机构,机构的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可想而知,客户从上帝变孙子。


(二)更加自由的发展空间与以市场为核心的监管


现阶段,我国征信业需要环境宽松、竞争有序。期盼未来,在监管政策上,对行业划分不要太细,以市场自然发展为主。


首先,征信和评级不要分开。现在的监管和学术基本态度是将两者分开的,国际上搞数据的不搞评级,搞评级的不搞数据,市场自然划分了。目前,在大数据背景下,从发展趋势上看,对征信和评级明确划分很难,理论上也无法充分解释征信是上游、评级是下游,分开监管也没有依据。我预计,很快,征信和评级的混业竞争就要开始了,也许,在资本市场上评级公司胜出,信贷市场上征信公司胜出,在网络金融与电商平台领域,征信和评级打个平手。其次,征信业和信息业要分开。如何从理论上解释征信业在信息业里特殊,其产品有什么特殊属性?为什么一定要牌照化、要有准入制度?我认为存在这么一种情况,机构是征信机构还是信息服务机构,现在申请牌照的机构中,尤其做个人征信的,不是很好区分。


有些信息服务机构没有必要申请征信牌照,继续做信息服务业即可。比如,刻画客户画像、匹配喜好之类的。要区分这两类机构,这其中涉及对信用信息概念的界定,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凡是在涉及利用信任获得某种价值和机会的情况下,能表达和记录这个信任关系及价值大小的信息就是信用信息。


这样界定之后,哪些机构算是征信机构就比较容易区分。否则,界定模糊、监管模糊,就会产生一批机构打擦边球。有些拿不到征信牌照的机构也会做征信,牌照越少,这种擦边球就会越多,可能到最后拿到牌照的人反而受到很多限制,就像孙悟空;而没有牌照的机构则进退自由、游刃有余,吃香的喝辣的就像猪八戒。


征信产业需要监管,监管的最高境界是理第一、法第二、政策第三原则。理是公理,是社会准则,是文化,是道德伦理与精神原则,是人类社会的精髓。理是不断进步的。法是理的总结与具体化。法不可能完全落实理。当法所不能及的时候应该用理来判断,法应跟随理不断修改。当法跟不上理的进步时,不能教条地用法来判断,否则,是对法的亵渎,有悖于法的宗旨。政策是落实法的,道理一样。总之,法、政策都应尊重理。口前我们人为地把企业和个人征信分开,把征信与信用评级分开,其理并不充分,与市场实际情况有一定出入,建议给市场留出创新空间。


(源点注:这一段也是给央行看的。)


四、重视信用信息与数据保护,立法迫在眉睫


信用经济时代已经悄悄到来。信用数据需求随之爆发式增长,仿佛一切数据皆信用,数据交易火热。信用是获得信任的资本,这种资本的所有权应该属于信用主体本身。一切记录、刻画与表达信用资本行为、价值及轨迹的数据与信息皆是信用资本价值的附带价值,其所有权亦应该属于信用主体本身。在大数据交易过程中,信用主体对信用信息与数据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些权利在大数据买卖中真的得到体现了吗?我们真的尊重信用吗?


现在很多机构特别是大型网站和平台,在信用信息与数据的搜集整理过程中,业务与数据绑定,因“应用”而“强加”,数据与信息强制与广泛采集,并迅速应用,有霸王采集倾向和明显的故意行为。这主要表现是以向客户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为理由要求客户授权其采集信用信息与数据,但是到底采集哪些信息与数据并未明确说明甚至干脆含糊,很多客户也没有保护意识,不仔细阅读就随意授权。事实上很多机构在被授权后采集的信用信息过量过度,即使是为了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需要授权也没有必要采集那么多信息,这些不必要的采集就是一种绑架,实质是霸王性索权条款,目的是借此机会更多更广地搜集信用信息与数据,抢夺数据资源。


在信用信息与数据资源抢夺大战中,人们很关心授权问题,似乎只要授权了就合理合法了,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但其实这里面的问题还很多。上述已讨论到很多授权是霸王性的、含混的,在此不赘述。其实授权还有另外一个隐含的问题就是隐私与商业秘密的界定。目前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是即使在授权的情况下也不能侵犯隐私和秘密却是社会一直的共识。因此在实践中就要靠数据采集机构自身的高尚文化、规范管理与谨慎运作来实现良好的数据采集秩序。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机构置合规、合理、合法于不顾,想尽办法绕着弯儿千方百计地、最大限度地采集信用信息与数据,不顾及个人隐私与商业秘密,只在乎自己是不是抢到了这些信息与数据,是否有谈判的筹码。所以,未授权、违规采集信用信息与数据,有授权但侵犯隐私与商业秘密的不合理采集,这两种现象同样都应该受到监管。


上述这些乱象,结果就是对信用信息与数据的滥采和滥用,表现出来的是信用管理市场暴力发展,野蛮生长,归根结底是从业者内心对信用与信用文化缺乏信仰,对信用管理职业缺乏敬畏。究其原因,是我们整个社会的管理与运行缺乏基础规则,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运行缺乏最根本的信用规则,缺乏信用底线。这个规则和底线应该是强制的,是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整个社会都必须遵守的。我们现在信用信息与数据的应用、管理及运行就是缺乏这种法律基础,以法为底线、为根本规则的信用监管严重滞后。在快速发展中,如何规范化采集、加工、报告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不触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不影响国家信息安全,这是现在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社会焦点问题之一。


应尽快立法及出台相应的信用监管制度与措施,保护我国公民对自己信用信息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在国家层面,应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管,维护信用信息采集与使用过程中的公平正义,保证信用信息存储和处置的合理性与安全性。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加快信用法制建设,尽快把《个人信息与数据保护法》等纳入立法议程,迫在眉睫。


(源点注:这一段是给全国人大看到的。3月中旬,信用立法课题研讨会在惠州召开,是不是意味着立法进程的加快?)


五、着重进行制度建设,练好征信业内功是首要


近几年,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与大数据的冲击更是带来了很多翻天覆地的变化。关于信用信息的界定、信用信息与数据的所有权归属、征信机构定位及责任与义务、征信业务范围、信用信息主体及征信监管的权利与责任等应该被重新审视和调整了。制度与规则建设是态度,是引导与开创,是秩序,对征信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以积极、包容、发展、公平的精神与原则建立制度与规则是供给侧改革新常态下的根本。以此为出发点,建议2017年应着手修改《征信业管理条例》。其中,有几个问题特别需要重新讨论。


征信机构定位,必须是不能与提供数据的运营机构有任何利益关系的机构,还是可以是运营机构的延续机构?征信机构是否应该作为独立于数据来源方和信息使用方的第三方呢?


征信业务许可,《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对个人征信机构只在资质方面做了相关要求,但对其业务开展并未进行约束,并未设定关于个人征信机构业务监管方面的许可与不可的内容。但对征信机构资质许可的监管是否能代替对征信机构业务的监管呢?


信息所有权的归属,法律法规是保障信用信息数据商业化、采集合理化的必要条件。网络时代,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获取数据的渠道是多样的,信用主体的行为很容易被记录下来,形成海量的信用数据。这些信用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等基本问题并未明确。这关系到对信用数据进一步的加工、处理和使用的合法性。如淘宝网、京东商城等大型电子商务平台,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用户信用数据库,这些交易数据应该归属用户个人、卖家或是电商平台呢?电子商务企业未经用户允许是否可以将数据留存、处理或使用呢?


信息主体本人的权利与责任,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第十八条“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目前的信息采集方式几乎都不符合规定。作为信息主体本人,我们有义务让社会了解我们的信用行为和记录,但我们也有权利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与不愿意公开的信息。经营机构希望时时刻刻、毫无限制、无条件地采集、使用、出售信息。这两方面之间必须有一个平衡点,否则要么信息被侵害和滥用,要么信息被保护但市场信息不对称。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则与监管政策,应该是通过制定规则来解决这个平衡点,保护双方平等,保持市场与社会秩序公平。


(源点注:这一段也是给央行看的,不要在征信业监管方面一副无辜的表情了。)


六、成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已是业界共识与同求


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深入推进,信用意识已渐入人心,征信产品与服务需求初具规模,各种各类征信机构如雨后春笋。据不完全统计,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的有近150家,没备案但已在工商注册有经营执照的同类企业在全国有几千家。


近几年来,在互联网与大数据迅速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结构的调整与创新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客观上对征信机构、从业人员、征信产品与服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征信业行业自律管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行业组织建设与管理需要上台阶。成立征信业行业协会已是大势所趋。


成立征信业行业协会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征信机构的作用,可以促进建立行业自律规则,使征信机构依法按规逐步实现规范化自我管理;有利于建立与形成良好的会员关系,避免恶性竞争;有利于开展商业规范交流并促进数据共享;有利于促进开展从业人员培训,减少恶意挖人与行业人员大量流动;有利于开展行业联合创新研究,以推进征信理论与实务发展。


(源点注:谁来牵头搞这个协会,还没有共识。)


七、征信业产业政策应调整,征信业一分为二


2016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44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44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


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1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等51个部门共同签署《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在教育服务和管理、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融资租赁服务、文化生活服务、评先树优等领域对优秀青年志愿者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体制机制,围绕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这一核心,规定了11类37项联合惩戒措施。


上述情况表明,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实现共建和联合,主要表现是多部委、多行业、多层次共同联合推进,主旨在于要团结一切能团结的力量共建社会信用体系,快速改善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具有双重目标,即社会治理和经济发展。信用信息应用也逐渐分为两大领域,即分别为与社会治理有关和与经济发展及融资交易活动有关的两大领域服务。这其中,征信的内容与作用也随之悄悄发生了变化,逐渐分为社会信用征信和金融信贷与融资征信。


现有的征信政策与监管基本是为金融信贷与融资征信服务的。目前单一的征信产业政策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双重目标不匹配,应尊重市场,尊重社会需要,把征信业一分为二,金融信贷与融资征信仍归口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仍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新分出来的社会信用征信应归口国家发展改革委,监管部门应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相应的征信机构根据业务领域划分,各自归口找上述两个监管部门备案。


展望2017,征信业按业务领域划分,社会信用征信和金融信贷与融资征信分别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人民银行双备案,将会明确并极大地提升征信业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征信机构快速专业化发展。


(源点注:两家双牵头单位,希望你们牵头也牵手,一起理一理思路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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