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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 | 河北信用立法听证 16位陈述人聚焦5大焦点问题

2017-07-07 杨佳薇 源点credit


摘自《燕赵都市报》

7月6日上午,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发改委联合在石家庄市就《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来自全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16位陈述人聚焦五大问题,在听证会上建言献策,提出了126条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冯志广表示,接下来,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本次立法听证会提出的意见,认真研究、逐条梳理论证,最大限度地吸纳。

冯志广表示,这部条例属于重点领域立法,2015年即开始文本调研起草工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社会各方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形成了现在7章46条的文本。《条例(草案)》以切实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突出问题为导向,以维护社会信用信息安全,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目标,从信用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障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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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失信行为是否纳入调整范围?

陈述人张清轲(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主任):政务诚信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把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但鉴于政府部门失信在社会舆论中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在政府失信行为认定、披露及惩戒方面做谨慎处置。

陈述人李建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政府失信行为可以纳入条例管理范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参考行业黑名单的曝光做法,实行“适度采集,重点公布”原则,有选择地加以公布,例如可以酌情对“可能减损信用主体权利或者增加信用主体义务、社会影响较大的”相关目录内容,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征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陈述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在信用评价方面,所有的社会活动参与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都应当站在同一个水平线上,采用同一把信用标尺进行度量。应当将政府失信行为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将政府信用评价纳入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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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如何确定?

陈述人张清轲(三河市政府金融信用办主任):各县(市、区)应根据工作实际,确立县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并由省级有关部门在人员编制和执法权限上予以支持。

陈述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如果现有征信业管理部门(比如人行)能够肩负起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职责,建议还是由现在已有的征信业部门直接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有关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陈述人郝志安(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研究员级高工):建议省发改委为全省社会信用信息的一级主管机构,社会信用信息中心是一级运营机构;各市县指定某机构为社会信用信息的二级主管机构,市县所属信息中心为二级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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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信用信息如何归集、共享和应用?

陈述人吕建通(廊坊市信用办副主任):市场信用信息主要是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信用信息。一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本行业社会主体诚信档案,定期归集各行业市场信用信息,并及时报送至本级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二是建立社会主体自主申报栏目,由社会主体主动将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陈述人李建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市场信用信息与公共信用信息不同,不能利用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收集,应在相关法律条例约束基础上,以信用信息应用为导向,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拟定信息共享或购买协议,鼓励信用服务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共享或购买省信用信息中心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或在取得信用主体的书面授权前提下,共享或购买依法不能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这就涉及收集时是否付费,查询时是否收费,费用标准怎么设定,收付费如何管理应用,在制定条例时都应该考虑。

陈述人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促进市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使用的关键在于鼓励、支持和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在这方面《草案》的规定甚为薄弱。建议增加政府鼓励、支持、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发展的内容。包括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发和创新信用产品,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等信用产品和服务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等的应用。同时,对信用服务机构在信息的采集、披露、公开等过程中的行为通过义务性、禁止性的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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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如何保证

及时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陈述人吕建通(廊坊市信用办副主任):公共信用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主要依靠信用信息提供部门来实现。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机制,完善信用信息目录,制定信息报送规范,加强对信用信息报送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监督考核制度。

陈述人杜伟(河北信构信用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加强重点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各部门要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各项重大信息化工程,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加快建设信用信息系统,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陈述人田韶华(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一方面,对于省信用信息中心和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建立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如安全管理机制、查询制度(查询权限、查询程序)以及保密制度、应用制度等予以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行为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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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陈述人吕建通(廊坊市信用办副主任)为了更好地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建议省里出台统一的相关规章制度,各地市参照执行。

陈述人李建令(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主要还是保证信息主体的知情权(不良信息收集事先告知)、查询权(自身及授权查询,司法查询,其他机构查询权)、申诉权(异议申请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和信用修复权(如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留存期限是否一致)。信用信息主体对信息存在异议的情况下,应保留其提出异议申请和向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投诉的权利,社会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机制,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陈述人赵颖锋(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在信用主体进入信用信息形成的执法或服务程序之前,信息归集机构就应当对其作出提示,这类似于公安交通管理中对进入测速区的车辆提前提示。在信用结果形成后,应当书面通知信用主体,该结果信息将被作为信用信息提交信息公开平台,并告知其查询途径和权利救济途径。在平台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告知信用主体。

“这部法规草案将提交本月底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冯志广介绍说,目前来看,《条例(草案)》中的一些难点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论证研琢,在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上依然有修改和完善的空间。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根据听证情况进行专题研究,力争把这部法规修改得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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